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案_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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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教案

贵州永风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2011年7月

目录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方针及主要法律制度.........................................................................................1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3 第三节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及义务...............................................................................17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18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及分类...........................................................................................18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标志及危险特性...............................................................................................19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标识.............................................................................................................24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安全技术说明书.............................................................................27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技术措施...................................................................................................28 第一节 防火防爆措施.........................................................................................................................28 第二节 压力容器安全措施...................................................................................................................30 第三节 电气安全技术.........................................................................................................................35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40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40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42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入库管理...............................................................................................................51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急情况处理...............................................................................................54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与标志.....................................................................................................56 第四节 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63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预防.............................................................................................................66 第一节 职业危害因素和职业病.........................................................................................................66 第二节 综合防毒措施.......................................................................................................................70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中毒急救...........................................................................................................73 第六章

危险源辨识与现场应急处置.............................................................................................................76 第一节 重大危险源定义与辨识.................................................................................................76 第二节 生产现场急救的原则及应急预案...........................................................................................79 第三节 化学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要求.............................................................................................80 第四节 化学品事故的扑救...............................................................................................................87

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授课教师:

教学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学对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教学目的:

1、理解安全生产的新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制度。

3、熟悉职工的权利和义务。教学学时:4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安全生产的方针及主要法律制度

一、方针的含义及内容:

1、方针是一个国家或政党确定的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是为达到事业前进的方向和一定目标而确定的一个时期的指导原则。安全生产方针是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从1949-2009年的60年间,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在逐渐演变,这种演变随着我国政治和经济的发展在渐进。根据历史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大体可以归纳为3次变化,1949~1983年“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1984~2004年“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5年至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及含义:

安全第一:指在安全与生产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在整个生产建设过程中,要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首位,摆在第一重要的位置;要把保护矿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指在事故预防,与处进二者关系的处理上,要始终坚持以预防为主的原则,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预防为主能及时地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综合治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法治、技防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主,实现安全生产的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是我们党在在总结了近年来安全监管实践的经验上作出的重大决策,体现了安全生产方针的新发展。

3、安全生产方针之间的关系: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者是目标、原则和手段、措施的有机统一的辩证关系。

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很难落实;坚持安全第一,才能科学地或自学地预防事故的发生,达到安全生产的预期目的;只有坚持预防为主,才能减少事故、消灭隐患,才能做到安全生产。

4、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1)、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2)、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

(3)、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放在安全生产的首位。(4)、发挥好培训教育的作用。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主要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3、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4、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6、剧毒化学品准购准备运制度。

7、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制度。

8、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9、从业人员培训考核与持证上岗制度。

10、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一个包含多种法律形式和法律层次的综合性系统。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我国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

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有《劳动法》、《工会法》等。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法律,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规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安全生产法》实施办法。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业、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底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因

此,将法定安全生产标准纳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范畴来认识,有助于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1、概述。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武器。

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贮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二、《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它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安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它关系的法律规范。

主要内容:劳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处理制度、劳动者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部分规定: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三、《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立法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

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主要内容: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四、《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立法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3、主要内容: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五、《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于2009年6月16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安全事故的报告和信息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办法。

2、主要内容:总则(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的行动和应急处理办法)、报告事故信息、事故信息的处置、罚则(处罚)、附则。

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办法》于2009年4月1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1、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2、编制目的:为了有效地进行企业危机防范、监测和预控,树立危机管理思维,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从而建立起一套组织完善、反应快速、对外一致、责任明确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危机应急机制,使企业在困境中化险为夷,制定本办法。

3、适用范围:本预案是公司进行突发性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

4、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应急工作原则、危险性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发布、保障措施、培训与演练、附则。

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对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评价中发现生产、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安全评价报告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

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八、《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概述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9月11日国家经贸委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相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三)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四)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五)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三)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四)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五)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

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为:

(一)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三)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四)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

(五)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六)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一)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三)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登记办公室报送以下主要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登记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三)危险性不明或新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分类和评估报告各3份;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3份和电子版1份;

(五)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委托有关机构设立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的,需提供应急服务委托书;

(六)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

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报送上述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为3年。登记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基本情况的变更情况,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更新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第三节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1、权利:

(1)保障权。(2)知情权。(3)培训教育权。(4)建议权。(5)批评、检举、控告权。(6)拒绝权。(7)紧急避险权。(8)赔偿权。

2、义务: 主要有3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层含义,根据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一条既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也是从业人员的义务;

第三层含义,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

授课教师:

教学内容:危险化学品基础知识。教学对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教学目的:

1、掌握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及分类;

2、熟练掌握种类危险化学品的标志及危险特性;

3、熟练识别安全标签。

4、掌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编写要点。教学学时:17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及分类

一、什么是危险化学品?

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二、危险化学品的分类: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把危险化学品分为七大类。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品

7、腐蚀品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标志及危险特性

一、爆 炸 品

1、概念: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摩擦、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间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的压力急剧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设备、人员造成破坏和伤害的物品。分类

按形式分:核爆炸,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按危险特性分:整体爆炸物品,抛射爆炸物品,燃烧爆炸物品,一般爆炸物品,不敏感爆炸物品。

按性质和用途分:点火器材,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

3、特性

1、爆炸性强

2、敏感度高

3、具有一定毒性

4、有些爆炸品与某些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生成物更容易爆炸

5、某些爆炸品与一些重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生成物敏感度更高

6、某些爆炸品受光照更易于分解

7、某些爆炸品具有较强的吸湿性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概念:指压缩的、液化的或加压溶解的气体。这类物品当受热、撞击或强烈震动时,容器内压力急剧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质泄漏、爆炸等。

2、分类:

(1)、易燃气体,如氨气、一氧化碳、甲烷等。

(2)、不燃气体(包括助燃气体),如氮气、氧气等。

(3)、有毒气体,如氯(液化的)、氨(液化的)等。

3、特性:

(1)、储于钢瓶内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具有爆炸性。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不允许泄漏。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还具有易燃性、助燃性、毒害性、窒息性。

三、易 燃 液 体

定义: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本类物质在常温下易挥发,其蒸气与空气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分类:

1、低闪点液体,闪点低于-18℃的液体,如乙醛、丙酮等。

2、中闪点液体,闪点在-18℃—<23℃的液体,如苯、甲苯等。

3、高闪点液体,即闪点在23℃以上的液体,如二甲苯、正丁醇、苯甲醚等。

特性

1、高度易燃性

2、易爆性

3、高度流动扩散性

4、受热膨胀性

5、忌氧化剂和酸

6、毒性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分类:这类物品易于引起火灾,按它的燃烧特性分为3项。

1、易燃固体

(1)定义: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迅速燃烧,能散发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如红磷等。

(2)特性:容易被氧化,受热易分解或升华,遇火种、热源,常会引起强烈的连续的燃烧。(3)储存和运输

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酸类(特别是氧化性酸类)。不可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搬运时轻装轻卸,防止拖、拉、摔、撞,保持包装完好。

经常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发现损坏要及时修理,经常检查稳定剂存在情况,必要时要添加稳定剂。

2、自燃物品

(1)定义: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于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

21的物品。如黄磷、三氯化钛等。

(2)特性:具有容易氧化,分解的性质,且燃点低。(3)储存和运输

入库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包装必须完整密封。

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直射。

应根据不同物品的性质和要求,分别选择适当地点、专库储存,严禁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储混运,即使少量亦应当与酸类、氧化剂、金属粉末、易燃易爆物品等隔离存放。

搬运应轻装轻卸,不得撞击、翻滚、倾倒、防止包装容器损坏

应结合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和季节气候,经常检查库内有无异状及异味,包装有无渗漏、破损。

运输适应按各品种的性质区别对待。

3、遇湿易燃物品

(1)定义: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反应,放出大量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有的不需明火,就能燃烧或爆炸。如金属钠、氢化钾等(2)储存和运输

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暴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

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解性物质混储混运。

装卸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翻滚、撞击、摩擦、倾倒。运输用车必须干燥,并有良好的防雨设施。

此类物质严禁用酸碱、泡沫灭火剂,活泼金属火灾还不得用二氧化碳灭火。

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定义:

1、氧化剂:处于高氧状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物的燃烧。

2、有机过氧化物: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化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振动或摩擦极为敏感。分类:

1、氧化剂:主要包括一些过氧化物,硝酸盐,高锰酸盐,过氧酸类盐等。

2、有机过氧化物: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乙酸等。

特性:

1、有些氧化剂本身不稳定,易分解放出原子氧,有些遇热分解释放氧气和热量,有些氧化剂遇水释放出氧气和热量。

2、许多氧化剂对摩擦、撞击、振动极为敏感。

3、大多数氧化剂遇到酸反映强烈,甚至发生爆炸。

4、有些氧化剂具有不同程度的毒性和腐蚀性。

六、有 毒 品

定义:指进入人(动物)肌体后,累积达到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暂时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种氰化物、砷化物、化学农药等等。

分类:剧毒品和毒害品 特性:

1、有毒品在水中的溶解度大

2、有些有毒品不溶于水,但溶于脂肪。

3、有毒品经过皮肤破裂的地方侵入人体,会随血液蔓延全身,加快中毒速度。

4、有毒品经过消化道侵入人体的危险性比通过皮肤更大。

七、腐 蚀 品

定义: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伤的固体或液体。主要是酸类和碱类。分类:

1、酸性腐蚀品,如硫酸、硝酸、盐酸等

2、碱性腐蚀品,如氢氧化钠、硫氢化钙等。

3、其它腐蚀品,如二氯乙醛、苯酚钠等。特性:

1、强烈的腐蚀性

2、毒性

3、易燃性

4、氧化性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标识

一、危险化学品标志的定义。

危险化学品是通过图案、文字说明、颜色等信息,鲜明与简洁地表征危

险化学品的特征和类别,向作业人员传递安全信息的警示性资料。

二、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标志。

1、爆炸品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3、易 燃 液 体

4、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25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品

7、腐蚀品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安全技术说明书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一份关于危险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

1、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简称MSDS或CSDS。

2、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主要作用

是化学品安全生产、安全流通、安全使用的指导性文件;是应急作业人员进行应急作业时的技术指南;为制订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技术信息;是企业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3、安全技术说明书结构(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2).成分组成信息(3).危险性概述(4).急救措施(5).消防措施(6).泄漏应急处理(7).操作处置与储存(8).接触控制个体防护(9).理化特性

(10).稳定性和反应活性(11).毒理学资料

(12).生态学资料(13).废弃处置(14).运输信息(15).法规信息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技术措施

授课教师:

教学内容: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安全技术措施 教学对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教学目的:

掌握防火防爆、压力容器、电气安全方面的相关知识及事故预防措施。

教学学时:12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 防火防爆措施

一、防火防爆基本原理与思路

1、引发火灾的条件:可燃物+氧化剂+点火源

[必须是同时存在、相互作用]。

2、防火防爆措施的制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

(1)、预防性措施。

(2)、限制性措施。

(3)、消防措施。

(4)、疏散性措施。

二、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

1、消除导致火灾爆炸灾害的物质条件(1)、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可燃物。(2)、生产设备及系统尽量密闭化。(3)、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4)、在可能发生火爆灾害危险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器。(5)、惰性气体保护。

(6)、根据其特点做好防范措施。

2、消除或者控制点火源

(1)、防止撞击、摩擦产生火花。(2)、防止因可燃气绝热压缩而着火。(3)、热射线(日光)。(4)、防止电气火灾事故。(5)、防止高温表面着火。(6)、消除静电火花。

(7)、防止雷电火花引发火灾爆炸事故。(8)、防止明火。

三、防火防爆设备

防火防爆设备可分为阻火装置与防爆装置。

1、阻火装置:

(1)、安全液封。(2)、水封井。

(3)、阻火器(金属网、石、波纹金属片、平行板)。(4)、单向阀。(5)、阻火阀门。

2、火星熄灭器。

3、防爆泄压装置。(1)、安全阀。

其设置应注意:A、新装安全阀应有产品合格证;安装前,应由安装单位复校后加铅封,并出具安全阀校验报告。B、当安全阀的入口处装有隔断阀时,隔断阀必须保持常开状态并加铅封。C、在存有可燃物料,有毒、有害物料或高温物料等的系统,安全阀排放管应连接安全处理设施,不得随意排放。D、一般安全阀可以就地防空,但要考虑放空高度及方向的安全性。(2)、爆破片。(3)、防爆帽。(4)、防爆门。(5)、防爆球阀

第二节 压力容器安全措施

压力容器是一种能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容器。

纳入安全监察范围的压力容器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最高工作压力Pw ≥0.1Mpa(表压);

302、内直径Di ≥0.15m,且容积V ≥0.25m3;

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一、压力容器的分类:(1)、按工作压力可分为: A、低压容器:0.1

A、反应容器,如反应锅、合成塔、聚合釜等; B、换热容器,如热交换器、冷却塔、蒸煮锅等; C、分离容器,如分离器,吸收塔、洗涤器等; D、储存容器,如储罐、压力缓冲罐等。(3)、从使用及管理角度可分为: A、固定式容器;

B、移动式容器,如气瓶、槽车等。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

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是指为了使压力容器能够安全运行而设在设备上的一种附属装置。

常用的安全泄压装置有安全阀、爆破片,计量显示装置有压力表、液面计等。

B、编制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C、办理登记,建立技术档案 D、编制年度检修计划并实施 E、做好运行、维修、校验 F、事故后,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G、相关人员必须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3、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A、各级岗位责任制 B、基础工作管理制度 C、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制度 a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制度;

b压力容器维修、改造、检验、报废的技术审查和报批制度;

c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移装的竣工验收制度,压力容器安全检查制度; d交接班制度;

e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制度; f安全附件校验与修理制度; g压力容器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h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4)、安全操作规程

A、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等);

B、压力容器岗位操作方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D、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E、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四、压力容器安全运行(1)、压力容器的投用

A、检查容器安装、检验、修理工作后遗留的辅助设施是否全部拆除;容器内有无遗留工具、杂物等。

B、检查水、电、气等的供给是否恢复道路,是否通畅;操作环境是否符合安全运行的要求。

C、检查系统中压力容器连接部位、接管等连接情况,该抽的盲板是否抽出,阀门是否处于规定的启闭状态。

D、检查附属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好。E、检查安全附件、仪器仪表是否齐全,并检查其

灵敏程度及校验情况,若发现安全附件无产品合格证或规格、性能不符合要求或逾期未校验等情况,不得使用。

F、编制压力容器的有关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并了解流程和工艺条件。(2)、压力容器的开车与试运行 A、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B、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C、携带各种操作工具,严格按开车方案执行; D、安全监护,出现异常,立即处理。

2、运行中工艺参数的控制

(1)、压力温度控制;(2)、液位控制;(3)、介质腐蚀性控制;(4)、交变载荷的控制;

3、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1)、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与安全教育;(2)、操作人员要熟悉本岗位的工艺流程,熟悉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有关记录。(3)、要平稳操作。

(4)、严格控制工艺参数,严禁容器超温、超压;随时检查容器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5)、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修理。

(6)、坚持设备巡检,发现不正常状态,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7)、编制应急预案,正确处理紧急情况。

4、压力容器运行中的检查(1)、工艺条件方面的检查;(2)、设备状况方面的检查;(3)、安全装置方面的检查;

5、压力容器停止运行(1)、正常停止运行;(2)、紧急停止运行;

压力容器紧急停止运行时,操作人员必须做到“稳、准、快”。即保持镇定、判断准确、操作准确、处理迅速、防止事态扩大。

5、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

(1)、运行期:A、保持完好的防腐层;B、消除“滴漏跑冒”现象;C、保护好保温层;D、减小或消除容器的振动;E、维护保养好安全装置。(2)、停用期:A、内部介质需排放干净,清除内壁的污垢、附着物、腐蚀产物;B、对于腐蚀性介质,排放后还需经过置换、清洗、吹干等技术处理,使容器内部干燥和洁净;C、保持容器表面清洁及周围环境的干燥;D、容器外部防腐油漆完好;E、有保温层的容器,还要注意保温层下部的防腐和支座的防腐。

6、压力容器定期检验(1)、定期检验周期

A、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B、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分为: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隔6年至少一次;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每隔3年至少一次;

C、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或气压实验。对固定式压力容器,每两次内外部检查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一定是压力容器,每6年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第三节 电气安全技术

(一)、电气事故类型

351、触电事故

2、静电危害事故

3、雷电灾害事故

4、射频电磁危害

5、电气系统故障危害

(二)、触电防护技术

1、触电事故的种类

电气事故主要包括触电事故、静电伤害、电磁场危害、电气火灾和爆炸、雷击,也包括危及人安全的路线故障和设备故障。由于物体带电不像机械危险部位那样容易被人们察觉到,因而更具有危险性。

触电时电流对人体的伤害可分为局部电伤和全身性电伤两类。(2)、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A、电流对人体的伤害

B、电流对人体的伤害程度影响因素(3)、触电形式和原因 A、触点形式 a、低压单相触电 b、低压两相触电 c、跨步电压触电 d、高压电击 B、触电原因 a、缺乏电气安全知识

b、违反操作规程 c、维护不良

d、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4)、触电防护措施 A、采用安全电压 B、保证绝缘性能 C、用屏保 D、保持安全距离 E、合理采用电气装置 F、装设漏电保护装置,G、保护接地与接零(自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Ω,电阻超过4Ω时,应采用人工接地极)

(三)、静电的危害及预防

1、静电的危害

静电在工业生产中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家电厂的存在造成的危害,另一方面是静电放电造成的危害。

2、防静电措施 A、主要场所

a、生产、使用、储存、输送、装卸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 b、产生可燃性粉尘的生产装置、干式集尘装置以及装卸料场所; c、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槽车和船的装卸场所; d、有静电电击危险的场所;

B、消除静电危害的基本措施 a、静电接地

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接地;

同时各专设得静电接地端子电阻不应大于100Ω。b、防止装卸和输送易燃液体时产生的静电 c、在物料静置时间内禁止操作 d、采用静电消除器

e、采用导电性好的管道输送易燃液体 f、增加湿度 g、抗静电剂

h、可燃性粉尘和纤维的防静电措施 i、控制可燃气体静电 j、人体防静电措施

(四)、雷电的危害及防护

1、雷电的危害

雷电的危害按其破坏因素可归纳为电性质破坏、热性质破坏、机械性质的破坏三类。

雷电的危害主要表现在雷电放电时所出现的各种物理效应和作用。• 雷电感应 • 雷电侵入波 • 反击作用 • 雷电对人体的危害

382、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防直击雷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网格尺寸不大于5m*5m,并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对排放有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其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在建筑物上装设避雷网(带)、避雷针、避雷网格应不大于10m*10m;引下线应不少于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小于10Ω。

3、防雷装置

避雷针、避雷线、避雷网、避雷带、避雷器都是经常采用的防雷装置。上述针、带、网、线都只能作为直击雷防护的接闪器,避雷器是一种防止雷电冲击波的防雷装置。(1)、接闪器

(2)、避雷器:主要用来保护电力设备和电力线路,也用作防止高电压侵入室内的安全措施。(3)、引下线

一般采用圆钢或扁钢。圆钢直径不得小于8mm;扁钢的厚度不得小于4mm。(4)、防雷接地装置

独立的避雷器的冲击接地电阻一般不应大于10 Ω。

4、防雷技术(1)、直击雷防护 A、独立避雷针 B、附设避雷针

(2)、二次放电防护(3)、感应雷防护(4)、雷电冲击波防护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授课教师:

教学内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教学对象: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教学目的:

1、掌握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制度、经营条件及剧毒品购买、销售的相关规定动作;

2、掌握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

3、掌握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及包装的相关知识。教学学时:13学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条件和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

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二、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条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安全

一、爆炸品储存与运输

①爆炸品仓库应选在人烟稀少、与周围住宅及企业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②库房应为单层建筑,周围须装设避雷针。库房要阴凉通风,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一般库温控制在15-30℃为宜,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65%-75%,易吸湿的硝铵炸药、导火索等相对湿度不得超过65%。③库房内部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灯具,开关应设在库房外面。

④物资储存期限应掌握先进先出原则,防止变质失效。堆放各种爆炸品时,要求做到牢固、稳妥、整齐,防止倒垛,便于搬运,不得超量储存。最好铺垫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垫板,绝不能用易产生火花的材料。

⑤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车运输。严禁与氧化剂、自燃物品、酸、碱类易燃可燃物、金属粉末和钢铁材料器具等混储混运。点火器材、起爆器材不得与炸药、爆炸性药品以及发射药、烟火等其他爆炸品混储混运。

⑥加强仓库检查,每天至少两次,查看温、湿度是否正常,包装是否完整,库内有无异味、烟雾,发现异常立即处理。严防猫、鼠等小动物进人库房。⑦装卸和搬运爆炸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滚、翻、抛以及拖、拉、摩擦、撞击,以防引起爆炸。

对散落的粉状或粒状爆炸品,应先用水润湿后,再用锯末或棉絮等柔软的材料轻轻收集。转到安全地带处置勿使残留。

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铁钉的鞋和携带火柴、打火机等进入装卸现场。禁止吸烟。

⑧严格管理,贯彻“五双管理制度”,做到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本帐、双把锁。

⑨运输时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按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凭准运证方可起运。

起运包装要完整,装载应稳妥,装车高度不可超过栏板,不得与酸、碱、氧化剂、易燃物等其他险物品混装,车速应加以控制,避免颠簸、震荡。

铁路运输禁止溜放。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储存和运输

1、仓库应阴凉通风,远离热源、火种,防止日光曝晒,严禁受热。库内照明应采用防爆照明灯。库房周围不得堆放任何可燃材料。

2、钢瓶入库验收要注意:包装外形无明显外伤,附件齐全,封闭紧密,无漏气现象,包装使用期应在试压规定期内,逾期不准延期使用,必须重新试压。

3、内容物互为禁忌物的钢瓶应分库储存。例如:氢气钢瓶与液氯钢瓶、氢气钢瓶与氧气钢瓶、液氯钢瓶与液氨钢瓶等,均不得同库混放。

易燃气体不得与其他各类化学危险物品共同储存。

储存时钢瓶应直立放置整齐,最好用框架或栅栏围护固定,并留有通道。

4、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碰撞、抛掷、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不可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脱落。装卸氧气钢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易燃气体严禁接触火种。

5、储存中钢瓶阀应拧紧,不得泄漏,如发现钢瓶漏气,应迅速打开库门通风,拧紧钢瓶阀,并将钢瓶立即移至安全场所。若是有毒气体,应戴上防毒面具。

失火时应尽快将钢瓶移出火场,若搬运不及,可用大量水冷却钢瓶降温,以防高温引起钢瓶爆炸。

消防人员应站立在上风处和钢瓶侧面。

6、运输时必须戴好钢瓶上的安全帽。钢瓶一般应平放,并应将瓶口朝向同一方向,不可交叉;

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

7、各种钢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定期技术检验。

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

8、在储运钢瓶时应检查:

a.钢瓶上的漆色及标志与各种单据上的品名是否相符,包装、标志、防震胶圈是否齐备,钢瓶上的钢印是否在有效期内。

b.安全帽是否完整、拧紧,瓶壁是否有腐蚀、损坏、结疤、凹陷、鼓泡和伤痕等。

c.耳听钢瓶是否有“丝丝”漏气声。

d.凭嗅觉检测现场是否有强烈刺激性臭味或异味。

三、易燃液体的储存和运输

441、易燃液体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氧化性酸类。闪点低于23℃的易燃液体,其仓库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0℃,低沸点的品种须采取降温式冷藏措施。

大量储存(如苯、醇、汽油等)一般可用储罐存放,机械设备必须防爆,并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储罐可露天,但气温在30℃以上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2、装卸和搬运中,要轻拿轻放,严禁滚动、摩擦、拖拉等危及安全的操作。

作业时禁止使用易发生火花的铁制工具及穿带铁钉的鞋。

3、热天最好在早晚进出库和运输。在运输、泵送、灌装时要有良好的接地装置,防止静电积聚。

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应有接地链,槽内可设有孔隔板以减少震荡产生的静电。

夏季运输应遵守当地具体规定。

4、船运时,配装位置应远离船员室、机舱、电源、热源、火源等部位,舱内电器设备应防爆,通风筒应有防火星装置。

装卸时应安排在最后装、最先卸。

严禁用木船、水泥船散装易燃液体。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的储存和运输。

1、易燃固体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氧化剂及酸类(特别是氧化性酸类)。不可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放。

2、搬运易燃固体时轻装轻卸,防止拖、拉、摔、撞,保持包装完好。

3、有些易燃固体如硝化棉制品等,平时应注意通风散热,防止受潮发霉,并

应注意储存期限。储存期较长时(如一年),应拆箱检查有无发热发霉变质现象,如有则应及时处理。

4、对含有水分或乙醇作稳定剂的易燃固体如:硝化棉等应经常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发现损坏要及时修理;

要经常检查稳定剂存在情况,必要时添加稳定剂,润湿必须均匀。

5、易燃固体在储存中,对不同品种的事故应区别对待。如发现赤磷冒烟,应立即将冒烟的赤磷抢救出仓库,用黄沙、干粉等扑灭。

因赤磷从冒烟到起火燃烧有一段时间,可以来得及抢救。但如发现散装硫磺冒烟则应及时用水扑救。

6、船运易燃固体时,配装位置应远离船员室、机舱、电源、火源、热源等部位,通风筒应有防火星的装置。

7、自燃物品入库验收时,应特别注意包装必须完整密封。储存处应通风、阴凉、干燥,远离火种、热源,防止阳光直射。

8、应根据不同自燃物品的性质和要求,分别选择适当地点,专库储存。

严禁与其他危险化学品混储混运。即使少量亦应与酸类、氧化剂、金属粉末、易燃易爆物品等隔离存放。

9、搬运自燃物品时应轻装轻卸,不得撞击、翻滚、倾倒,防止包装容器损坏。

黄磷在储运时应始终浸没在水中。

忌水的三乙基铝等包装必须严密,不得受潮。

10、应结合自燃物品的不同特性和季节气候,经常检查库内及垛间有无异状及异味,包装有无渗漏、破损。

11、运输自燃物品时应按各品种的性质区别对待。船舶装载时,配装位置应远

离机舱、热源、火源、电源等部位;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三乙基铝、铝铁熔剂严禁配装在甲板上。

铁桶包装的自燃物品(黄磷除外)与铁器部位及每层之间应用木板等衬垫牢固,防止摩擦、移动。

12、遇湿易燃物品严禁露天存放。库房必须干燥,严防漏水或雨雪浸入。注意下水道畅通,雨或潮汛期间必须保证不进水。

13、遇湿易燃物品库房必须远离火种、热源。附近不得存放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

14、遇湿易燃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得破损,如有破损,应立即采取措施。钾、钠等活泼金属绝对不允露置空气中,必须浸没在煤油中保存,容器不得渗漏。

15、遇湿易燃物品不得与其他类危险化学品,特别是酸类、氧化剂、含水物质、潮解性物质混储混运。

不得与消防方法相抵触的物品同库存放,同车、船运输。

16、遇湿易燃物品装卸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不得翻滚、撞击、摩擦、倾倒。

雨雪天如无防雨设备不准操作。

运输用车、船必须干燥,并有良好的防雨设施。

17、电石桶入库时,要检查容器是否完好,对未充氮的铁桶应放气,发现发热或温度较高应放气。

18、遇湿易燃物品灭火时严禁用酸碱、泡沫灭火剂;活泼金属火灾还不得用二氧化碳灭火。

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储存和运输

1.氧化剂应储存于清洁、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远离火种、热源,防止日光曝晒,照明设备要防爆。

2.仓库不得漏水,并应防止酸雾侵入。严禁与酸类、易燃物、有机物、还原剂、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等混合储存。

3.不同品种的氧化剂,从其性质及消防方法不同,选择适当的库房分类存放以及分类运输。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无机氧化剂共储混运;

亚硝酸盐类、亚氯酸盐类、次亚氯酸盐类均不得与其他氧化剂混储混运;

过氧化物则应专库存放,专车运输。

4.储运过程中,装卸和搬运应轻拿轻放,不得摔掷、滚动,力求避免摩擦、撞击,防止引起爆炸。

对氯酸盐、有机过氧化物等更应特别注意。

5.运输时应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易燃物品、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有机物、还原剂等同车混装。

6.仓库储存前后及运输车辆装卸前后,均应彻底清扫、清洗。

严防混入有机物、易燃物等杂质。

六、有毒品储存和运输

1、有毒品必须储存在仓库内,不得露天存放。应远离明火

2、严禁将有毒品与食品或食品添加剂混储混运。

3、有毒品一般不得和其他种类的物品(包括非危险晶)共同储运,特别是与酸类及氧化剂应严格分开。

4、储存和运输有毒品,应先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整、密封。凡包装破损的不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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