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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教案
延边大学法学院 徐炳煊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证据法学,是研究在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和其他法律事务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学科。
证据法学可以分为狭义证据法学和广义证据法学。狭义证据法学,又称为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诉讼证据法学是证据法学的核心部分。
广义的证据法学,除了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比如行政执法,仲裁,公证,检查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有人也称之为法律证据学。
研究对象有:
一、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
证据规则有两类:一类是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前者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运用证据的规则;后者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等活动的证据运用规则。证据规则一般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证据价值的规则等等。上述规则有的时候相互兼容。
二、证据及其证据力和证明力
证据和证据力和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他可以使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和可以是复制品。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有证据力。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证明作用。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三、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电大教材5页)
四、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五、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六、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及证据理论
第二节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电大教材16页)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 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和全面研究的方法 4、比较研究的方法 5、实证研究的方法
第二章
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电23)
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是有关证据制度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因此,在证据理论中,对每一种历史类型的证据制度,都将其作为该制度独特性的集中表现。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也就成为证据理论中划分证据制度的依据。以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为依据,参照欧洲大陆证据制度的发展模式,对外国历史上出现过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证据制度,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1)神示证据制度(2)法定证据制度(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第一节 神示证据制度
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
二、神示证据制度产生的原因
一是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二是全民族的科学文化落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
三、神示证据制度的内容(电24)
(一)对神宣誓
(二)水审
(三)火审
(四)决斗
四、对神示证据制度的评价(电27)
神示证据制度是唯心的,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低下有密切关系。
但是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却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
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因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也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第二节 法定证据制度(电28)
把证据分为完全的、不完全的、不太完全的、多一半完全的证据
一、法定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的历史条件 1、概念
2、产生的历史条件
二、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电30)
三、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规则(政法大学21)1、被告人的自白 认为是最完全的证据,是证据之王 2、证人证言 认为:两个典型证人的证言可以看作是完全可靠的证据;一个可靠证人的证言只能算是半个完全的证据。《奥地利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男子的证言优于女子的证言,学者的证言优于非学者的证言;显贵僧侣的证言优于普通人、世俗人的证言,等等。
3、书证 认为,书证的副本没有原本的证明力大,公文书的证明力大于私人写作的文书的证明力等等。
四、对法定证据制度的评价(电30)
(一)进步意义:
1、限制了法官在判断证据及其证明力问题上的专横武断。2、限制了法官采证问题上的专横武断,使法官在运用证据上摆脱了宗教迷信,使之服从法律。
(二)历史局限性
1、法定证据制度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主义之上的,其严格的等级制度严重背离了证明规律和诉讼机制.2、它是从有罪推定出发的,导致刑讯逼供盛行,因而造成无数的冤狱。
3、其严格的规定限制了法官的合理的自由裁量权,束缚了法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4、法定证据制度也是对付和镇压农民的工具。第三节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电31)
一、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二、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理论和立法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有两点,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从中可以看到自由心证理论有两根支柱和一个中心。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理性是判断证据的依据,良心则是真诚地按照理性的启示判断证据的道德保障。其中心则是“自由”,即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在内心达到真诚确信的程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以下证据规则: 1、相关性规则 2、传闻证据规则 3、任意性自白规则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最佳证据规则 6、证人的特权规则 7、交叉询问规则 8、补强证据规则 9、推定 10、司法认知
三、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评价(电35)第四节 我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我国古代证据法律制度
(一)奴隶时期的证据制度
1、法官认定案件,主要依据审判经验的总结。2、神示证据制度消失的较早。
3、除了注重采用当事人的证词以外,还重视其他证据的使用。
4、对于疑罪,实行有罪推定,“疑罪惟轻”的原则。
(二)封建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 1、坚持口供之上的原则 2、审讯的时候可以依法刑讯。3、诬告者反坐,伪证者罚。4、疑罪唯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5、重视勘验检查。6、据众证定罪的制度。
7、继承和发展了“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主观臆断的审判方法。
二、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证据法律制度
确立了无罪推定,自由心证,言词辩论,禁止刑讯逼供等原则,而且对证据种类和证明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长期战乱和国民党实行的法西斯统治,中国近代立法上的证据制度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相去甚远。事实上,封建的法统没有什么变化。总的来说,是封建的、资本主义的、法西斯的混合的诉讼制度。
三、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电41)第三章 证据的概念和意义(电46)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
一、证据与诉讼证据
二、与证据概念相关的几个基本概念
证据资料
证据方法
证据力 证明力 证据原因 第二节 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证据的客观性
二、证据的主观性
三、证据的关联性
四、证据的合法性
第三节 证据的意义(政法大学教材59)
一、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本条件。
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三、证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手段。
四、证据是对公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第四章
证据的种类 第一节 物
证
一、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物品和痕迹。
二、物证的特点
1、以物质的存在方式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按照不同形态,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对案件发挥证明作用:一是凡有一定固定形态的证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所谓外部特征就是本证物的外部形态、规格、大小、结构、商标、图案、出厂日期等特殊的标志。另一种情况是,凡没有一定的固定形状的证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质材料的特殊属性同案件事实产生的关联性而发挥证明作用。例如:各种毒杀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气。
2、物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稳定性:除了那些易腐烂、易变质的物品外,物证形成后,不会在短时间内发生变化,所以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靠性:物证是以自身的形状、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只要物证不是伪造的,它就不会受到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就能够相当可靠地证明证明案件事实。3、物证在诉讼中一般表现为间接证据,需要结合证人的说明发挥证明作用。物证虽然被称为“不动嘴的证据”,但是物证往往需要举证人对物证本身及物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和说明。物证既可以是原始的物证也可以是复制的物证。
三、物证的分类和表现形式
(一)物证的分类(政法大学教材63)1、实体证据 2、痕迹证据3、微量证据 4、气味证据
(二)物证的表现形式(政法大学教材64)刑事诉讼:9种。
民事诉讼:所有的物品,包括诉讼标的物的物品。或者一些不是诉讼标的物的物品都可以成为物证。行政诉讼:各种物品及其痕迹。
三、物证的意义(政法大学教材65)
四、物证的收集和保管(电视大学教材58)
(一)物证的收集
物证的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发现、提取、固定、保管和保全物证的专门活动。收集、调查证据的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勘验、检查。2、搜查 3、扣押 4、提供和调取
(二)物证的保管
保管的方法:7种方法(电60)
五、物证的审查、判断(电61)1、审查认定无证的来源是否合法
2、认真仔细地审查物证的外部特征,以确定其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
3、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通常采用交付辨认、技术鉴定和比较印证等方法。
第二节 书证(电大教材64)
一、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作为书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书证必须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或者表达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2、该项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联,能够借以证明案件事实。3、书证要有明确的制作者。
二、书证的表现形式:
1、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比如出生证、工作正、身份证、护照、户口本、营业执照、任职免职的文件等。
2、反映人们各种民事经济关系的书证。如行为人之间来往的帐册、票据、小金库的各种白条、收据、合同等等。
3、诬告、陷害案件的诬告信、大字报等等。4、反映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车票、船票、个人日记等。5、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 6、村规民约、各种章程、管理制度等等。7、各种红头文件、公正文书、裁判文书等等。
三、书证的特征(政法大学73)
1、书证具有直接证明性。这是书证与物证的重要区别之一。2、书证具有稳定性。书证不仅内容明确,而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一般不受时间的影响,易与长期保存。3、书证具有物质性。作为其所反映的内容的物质载体,书证以纸张最为常见,但也有其他载体。4、书证具有思想性。
综合上述特征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政法大学教材74)1、2、3、4、5、6、法律对物证无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有特定形式才具有证据力。
四、书证的分类(政法大学75)
书证的分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世界各国的分类标准也不仅相同,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别,不同类别的书证,其运用规则或者证明力也不相同。1、公文书证和非公文书证 2、一般书证和特别书证 3、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
4、原本、正本、节录本、影印本、译本。
5、按照表现书证内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可以将书证分为文字书证、符号书证、图形书证。
五、书证的意义(政法大学教材79)
六、书证的提供、收集与审查、判断
(一)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1、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刑诉法45条)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3)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
2、行政诉讼法书证提供与调取。(证据规则10条)(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B、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C、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资料。
D、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讯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证据规则22条)
A、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B、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3)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证明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证据规则49页)4、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1)原则上谁主张,谁举证。
(2)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证据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程序性事项的证据由人民法院调取。(民诉证据规则15条)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民诉证据规则17条)
A、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需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B、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C、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电大教材70)
总的来说,作为判决根据的书证,一是要出示,二是经过双方质证和辩论。同时还要注意:
1、应当查明书证的制作人,确认该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该种书证的资格。
2、应当查明有关书证的手续是否完备。3、审查书证的内容。
4、审查书证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第三节
证人证言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
证人证言是只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者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特点:
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即使一个最诚实的人,提供的证言也可能有失真的时候。3、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二、证人的条件、权利、义务(电视72)
(一)证人的资格条件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做为证人。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4、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特征的,具有不可替代性,因而决定了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
5、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
(二)证人的义务
第一、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41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第二、证人有向司法人员如实陈述和回答所提问题的义务,即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行政诉讼法4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证人有义务保守司法机关向他询问的情况以及他所述内容的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第四、证人有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三)证人的权利1、司法人员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他们出示司法机关的证明文件。
2、证人有权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提供证言。
3、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4、证人在侦察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的行为保密。
5、证人对司法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6、证人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7、证人有权要求补偿因到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以及所减少的劳动收入。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54条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认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对此也有规定。
三、收集证据的基本程序
1、对证人的询问应由指定的办案人员进行,询问证人时不能少于两名办案人员。
2、询问证人前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拟定询问提纲,认真分析案件。
3、询问证人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最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在本人住所地进行。
4、询问证人必须个别进行,不许采用讨论会、座谈会的形式互相启发诱导进行询问。
5、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如实提供证据,实事求是作证是每个公民的义务。
6、询问时,还要查明证人的身份及其基本情况,以及证人与本案的关系。
7、询问证人要制作询问笔录,并交给证人核对或向他宣读,允许补充、改正。
8、询问未成年证人时,要有他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场。
四、证人证言证明力的确定
(一)按照证人证言形成的三个阶段:感知阶段、记忆阶段、陈述阶段。
(二)审查、判断证人证言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三)审查、判断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以确定其倾向性,判断其真实程度。《民事证据规则》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规定,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四)审查认定证人的品格、操行对其证言是否产生影响。
(五)审查、判断证人的作证能力。第四节 被害人的陈述(电大80)
一、被害人陈述的概念
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就其受法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的特征:1、被害人应当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2、必须是其合法权益遭受到侵害的人。3、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4、由于被害人的身份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因而被害人应当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的区别:(政法大学113)1、与案件的利害关系不同。2、心理基础不同; 3、做假证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政法大学114)
三、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电大81)
四、被害人陈述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被害人陈述的收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对被害人陈述的收集,主要是通过询问的方式,适用询问证人的程序,制作询问笔录或者制作录音、录音带加以固定和保全。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的辩护律师有权对被害人进行询问。2、出示证明文件 3、确定询问的地点 4、告知权利、义务 5、个别询问 6、制作询问笔录
(二)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1、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及其形成过程
2、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是否符合情理,同案件事实是否有关联性。
3、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4、审查被害人的作证能力与品格。
5、综合全案证据审查被害人陈述与其他证据有无矛盾。第五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解(~)的概念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行使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也就是口供。口供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检举同案其他犯罪行为的陈述,也叫做攀供。
二、~的特点(政法123)1、~、是由被指控主体提供的。2、~、可能全面反应案件事实情况。3、~、虚假性的可能性很大。4、~、具有反复性和不稳定性。
三、~的意义(政法125)
四、~的收集(电90)
1、讯问要由法定的主体进行。2、选择讯问地点
3、讯问人员不得少于2人。4、讯问应当个别进行 5、出示证明文件
6、先预告之申请回避权和聘请律师权。
7、讯问分三步进行。一是先讯问自然情况;二是就其犯罪情况,犯罪的事实经过进行陈述或者辩解;三是揭发、检举的问题提出问题,让其回答。
8、拘捕后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9、讯问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10、侦查中传唤讯问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传唤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1、制作讯问笔录。
五、~的运用原则(政法126)
(一)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二)既要重视供述也要重视辩解
(三)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
(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第六节
当事人的陈述(电大96)
一、~的概念
~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说明,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案件事实和对案件事实的承认。
本章所说的当事人陈述,仅指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以该术语径直表达的证据种类,而不包括行使诉讼中的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当事人的陈述不仅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还包括当事人所发表的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前者起证据作用,还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成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后者则不能直接转化为证据,法院不能以此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
当事人陈述的内容:(电97)
二、当事人陈述的分类(电97)
三、当事人陈述的意义(政法大学105)
四、~的特点(政法大学107)
五、自认
(一)自认的概念和特征
1、自认的概念。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者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为表示承认也为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代理人的承认视为当事人的承认。但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未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则第八条)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65条规定: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事实予以认定。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自认的条件:(1)自认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2)自认的内容是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为真实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3)自认必须为明确的意思表示;(4)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5)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的自认不能改变现行法律的规定,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不能适用自认的规定。自认不能因此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自认的特征(政法大学教材109页)1)不可分性。2)不可撤销性
(二)自认的分类(政法大学110)
1、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
2、对事实的自认与对诉讼请求的自认;
3、完全的自认与限制的自认;
4、明示的自认与默示的自认;默示自认是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既未明确表示承认,也未作否认的表示,而法律规定应视为自认的情况,又称为拟制的自认。拟制的自认形成的法理基础来源于民事诉讼的对抗性。诉讼必然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立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不能以对立的诉讼主张展开充分的诉答和控辩,司法的裁判功能便难以发挥,案件的真实也难以发现。为了避免因一方当事人消极沉默而使案件事实因缺少对抗而出现真伪不明,法律上设立了拟制自认制度。拟制自认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既为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2)必须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表示承认与否认,也不沉默,而是以“不知道”或者“不记得”作为回答时,能否产生拟制自认的后果。我国台湾地去的“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当事人对于他造主张的事实,为不知或者不记忆之陈述者,应否视为自认,由法院斟酌情形判定之。我觉得,当事人在诉讼中就对方陈述的事实以“不知道”“不记得”回答时,应当结合其它证据综合判断“不知道”“不记得”到底是客观的,还是主观故意的。如果当事人在客观上确实不知道,且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明确表示怀疑的,不应当构成拟制的自认;如果案件事实是当事人自己亲自所为,且有其他相关证据征明,其仍以消极的不知道或者不记得回答时,应当构成拟制的自认。
5、根据自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当事人的自认和代理人的自认。当事人的自认是指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时所作的承认。代理人的自认是指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代理权限所作的承认;代理人的自认应当以授权委托数载明的代理权限为标准,超出代理权限的承认不产生自认的效力,但当事人在场前不作否认表示的除外。
(三)自认的效力(政法111)
1、具有毋庸举证的效力;
2、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263、对法院具有拘束力;
(四)代理人的承认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工作或者其他原因不便参见诉讼;或者因为自己缺乏法律知识或者诉讼经验而需要获得法律帮助,这就使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成为一项十分普遍的诉讼现象。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的承认,根据承认的范围和承认的条件可以分为两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承认。
2、代理人的承认虽然超出了其代理的权限范围,但当事人在场对其承认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自己的承认。
(五)自认的撤销
自认的随意反悔别各国法律所严格限制。但是,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抗拒或者不敢抗拒时作出了违背客观事实的承认,依法应当给予矫正和救济的机会。
民事诉讼有两种情况:
1、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撤回自认。
2、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其自认无效。
行政诉讼有一种情况: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自认。比如自认是在受到威胁或者胁迫下承认的。
六、询问当事人以及对当事人陈述的审查、判断(电大101)询问当事人应当注意的问题:
1、庭审前,应当认真、细致地审阅全案材料,熟悉和掌握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具体的事实、理由和有关的证据,从中发现矛盾,找出争执的焦点,明确需要询问的问题。
2、询问时,要让双方当事人围绕案情,相信陈述有关的各种事实与情节。
3、在询问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认识等具体情况,及时进行思想工作,教育他们采取正确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全面地陈述有关的案件情况。
4、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判断当事人的陈述,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认真查对。首先,申产当事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的,其陈述的目的和动机是什么;其次,从当事人陈述的具体内容上进行审查,核对其是否与案情相符。
第七节
视听资料(电大114)
一、视听资料的概念
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对视听资料是否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尚有争论。视听资料的种类:
281、录音资料
2、录像资料
3、电子计算机贮存资料
4、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
二、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电大117)
由于视听资料是通过高精技术手段制作的,它除了具有证据的共同属性,既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作为高精技术证据,其证明力还有直接、形象、准确、科学和综合型的特点。所谓直接是指视听资料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案件事实的直接反映,而且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直接性是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的相同之处,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所在。形象是是指视听资料可以直观地、生动地反映和再现事实的发生过程。形象性视听资料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的类似之处,与书证和物证的区别所在。视听资料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是以原声、原貌再现一定的法律行为或者案件事实,通过人们对其作出的直接判断,借助于生动的感情认识,对案件作出准确的认定。所谓是指视听资料对案件事实的记录和反映细致入微,比较客观和可靠。所谓科学是指视听资料的制作和使用都需要依赖现代科技设备,遵守科学技术规程。
视听资料虽然有许多优点,但视听资料也可以通过一定的操作方式或技术手段将视听资料予以剪接、伪造、拷贝等,而且对于伪造的录音、录像、电脑软盘资料,法官很难识别。
三、视听资料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
(一)视听资料的收集和提供
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是指执法人员或者律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制作或者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调取视听资料的专门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按照我国《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严格的批准手段,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监听或者监视措施过程中制作视听资料。律师在出示证件。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制作录音或者录像资料。
我国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在采用这种手段的时候,必须遵守合法性原则,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确定
首先,要审查制作该资料的机器设备是否完善,正常,技术水平是否先进,这些设备,技术水平是否直接影响倒视听资料的准确性。
其次,要审查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其周围的环境。再次、分析研究视听资料的内容,把视听资料的内容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对照起来,审查是否被删节、剪接而失去了真实性;
最后,要审查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是否符合收集和调查的程序,对于那些非法的视听资料,未经合法的转化,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八节
鉴定结论(电大103)
一、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
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鉴定结论也叫做鉴定人意见。
特点:(政大149)
1、鉴定结论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2、鉴定结论的事实针对性。3、鉴定结论的书面性。4、鉴定结论的确定性。
二、鉴定结论的意义(电大104)
1、鉴定结论是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的重要根据之一。2、鉴定结论是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明确责任的重要根据。
3、鉴定结论是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三、鉴定人的概念、条件、权利和义务(电大103)鉴定人,是指具有某一领域的专门知识,并接受他人的委托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鉴定人有专职鉴定人与兼职鉴定人之分。专职鉴定人是指公安司法机关系统内设置的专司鉴定工作的人员,如法医、痕迹鉴定人员,化验人员等。兼职鉴定人则是临时受指派或者聘任担任某一案件的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有从事鉴定的相应资格。比如精神病鉴定,通常聘请精神病院的医生进行,在鉴定时,精神科的医生就是兼职鉴定人,鉴定后他仍然从事医疗工作。鉴定人的具体条件:
1、鉴定人必须是公、司法机关指派和聘请的,并具有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鉴定人必须具备鉴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
2、与鉴定的案件之间无依法应当回避的情形。
3、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鉴定人的权利(电大106)鉴定人的义务(电大106)
四、鉴定的概念和过程(政法大学145)
(一)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发生争议并具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检、分析、鉴别的活动。
(二)鉴定的过程 1、鉴定人接受鉴定。2、对鉴定资料的分析判断
3、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鉴定的材料;鉴定的依据以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对鉴定过程的说明;明确的鉴定结论;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4、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条件:重新鉴定的条件: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五、鉴定的种类(政150)
(一)鉴定的理论分类为
1、对人的鉴定、对物的鉴定、情况鉴定和其他鉴定 2、外表形态鉴定、动作习惯鉴定、物质成分鉴定和物质现
象鉴定
3、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文件鉴定、物品鉴定、会计鉴定
(二)鉴定的类型 1、法医鉴定 2、司法精神病鉴定 3、文件鉴定 4、毒物分析鉴定 6、物品鉴定 7、工程技术鉴定 8、司法会计鉴定 9、物价鉴定
六、对鉴定结论证明力的审查和判断(电大106)对于鉴定结论,我们既要看到鉴定结论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一种科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和可信性,也要看到鉴定结论可能存在虚假性。特别是当前,我国鉴定体制多元化,鉴定人员的资格不规范。尤其是在社会风气不正的情况下,鉴定人员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必然与其他人发生各种联系。这种社会关系网,也会对其鉴定活动产生影响,导致鉴定结论出现差错。同时,鉴定人的知识水平和鉴定采用的设备和方法的先进性和科学型都制约着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另外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法则,只有鉴定结论没有其他证据的,同样不能定案。否则,将会酿成34 错案。
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鉴定人的条件是否具备。
2、鉴定结论所依据的送鉴材料是否充分、真实。3、鉴定的设备是否先进,鉴定的方法是否科学。4、鉴定结论的依据是否科学。5、综合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第九节 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电大108)
一、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笔录的概念、意义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度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并由勘验、检查人员和现场见证人签名的一种书面文件。
现场笔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人当场作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现场笔录只适用于行政诉讼。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关于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略有不同,包括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笔录两种规定。不过勘验检查笔录也好,现场笔录也好,就其实质而言,它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其证据作用在于它固定和保全的内容同案件事实多产生的关联性。因此对这种证据的基本要求就是客观全面、准确地加以规定,不能有任何疏漏。
勘验、检查笔录是一种独立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不能与
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相混淆。勘验、检查笔录虽然与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与其他证据有明显的区别。
勘验、检查笔录与物证的区别:
勘验、检查笔录虽然客观地记载有物证资料,但它只是反映物证和保全物证的一种方法。比如物证的特征、所处的空间位置、物证之间的外部联系等,并且它是在案件发生后由司法人员制作的。而物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使用的物品或者形成的痕迹。
勘验、检查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书证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或者发生过程中,一般是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在案件发生之后,由司法人员通过勘验、检查客观地作出的一种特殊的书面材料。
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的区别:
首先、二者制作的主体不同。勘验、检查笔录制作的主体是司法人员,而鉴定结论的制作主体是鉴定人。
其次,二者运用的方法不同。勘验、检查笔录是司法人员运用自己的感官或者器材直接观察和测量时所作的如实记录,不具有分析、判断的因素。而鉴定结论则是鉴定人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某种特定事物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的一种判断。
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勘验、检查笔录有: 1、现场勘验笔录。2、尸体检验笔录
3、物证检验笔录 4、人身检查笔录 5、侦查试验笔录。
二、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笔录证明力的特点(电110)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笔录是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它又是现场物证、书证的固定和保全。因此,它的证明力相对比较客观,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是,由于笔录是对诉讼活动的记载,而诉讼活动的对象如物品、痕迹可能被认为地更换、损坏或者伪造等等。如果公安,司法人员未发现这些情况,则诉讼活动是在假象下进行的,这样的笔录也难以真实。再有公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和采用的工作方法是否科学等都影响诉讼行为的质量,从而影响笔录的质量,因为这些都在笔录中得到记载和体现。另外,笔录制作者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水平也影响着笔录的质量。由此可知,这种证据在有些情形下,也可能具有虚假性的特点。
三、勘验、检查笔录的制作程序(电112)1、由侦查、审判人员主持制作。
2、邀请见证人见证、通知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属到场。
3、应由勘验人等签字或者盖章。
四、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
1、审查认定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在制作上是否符合法定
程序。
2、审查现场的保护情况。
3、审查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审查勘验及现场笔录的制作认的业务水平与工作态度如何。
第五章
证据的分类 第一节 概述
一、证据分类的概念
证据分类,是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所做的不同划分。
证据的分类有别于法定的证据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把证据分为7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分别把证据分为7种。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也是一种对证据的分类,是立法者根据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以及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法律上的划分;而证据的分类并非是法律的规定,而是从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分类研究。证据的种类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具备法定表现形式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分类仅仅是学理上的解释。证据的种类的区分标准是单一的;而证据的分类则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政法大学教材172)
二、证据分类的意义(政法大学教材173)
三、世界各国证据分类简介(电大123)
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都很重视这个问题。英美法系国家是把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混在一起,二者没有严格的界限。这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注重判例在审判中的作用,就一个判例而言,其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不做严格的 区分。
大陆法系国家是以成文法为准则在审判中起主导作用,特别注重证据理论的研究。因此,关于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一般分得比较清楚,甚至在法典上就明确规定了不同的分类,而且在理论上还展开了证据分类的研究。
第二节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概念和区分标准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其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为人证。包括被害人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为广义上的物证。包括:物证、书证、音像证据、勘验笔录等等。勘验笔录是由司法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察看、检验、调查后所作的记录,通称表现为一定的书面材料、照片、绘图。因而就其内容来说,它是对有关场所、物品、人身、尸体情况的客观记载,而非司法和执法人员的意见或判断,因而也应归入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是证据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划分中不要误以证据的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证明方式是证据起证明作用的方式。言词证据是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起证明方式是以人的陈述中所包含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实物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各种实物,而证明方式则是以物的外部形态或者物所记载的内容来起证明作用。(电大127)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特点(政法大学173)言词证据:
1、能够主动、全面地证明案件事实。
2、容易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失实的情况。实物证据:
1、客观性较强。
2、被动性和依赖性较为明显。
3、证明范围比较狭窄。
三、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运用规则(政法175)言词证据:
1、言词证据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并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知道案情的公民有客观提供证据的条件。
2、审查言词证据应注意有无影响其真实性的主客观因素。
3、言词证据的收集方法主要是讯问和询问。对于这些证据必须经过质政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实物证据:
401、收集实物证据应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并及时进行。
2、审查实物证据应注意有无伪造、变造或者由于客观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形、损坏或者灭失的情况。
3、在法庭调查阶段,实物证据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和对方当事人出示或者播放,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经过法庭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对实物证据的取得,要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如扣押物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第二节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电视大学124)
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以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把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初出的证据。所谓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是指证据在案件事实的直接作用或影响下形成的;所谓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是指直接来源于证据生成的原始环境。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即经过复制、复印、传抄、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证据,是从原始证据派生出来的证据。
要注意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的区别。传闻证据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所使用的一个概念。是指在审判或者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对案件是使所作的陈述,包括证人转述他人的陈述,证
人以书面陈述代替口头陈述,以及证人在庭外陈述的笔录。传闻证据仅限于人的陈述,不包括实物证据;在英美法系国家传闻证据只有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采信。
证据的来源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标准。即以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者原始出处为标准划分,而不能以证据本身的表现形式是否是复制品为标准,如果划分不清,在书证、音像证据是否是原始证据的划分上就会出现混乱。比如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中,犯罪人首先手写反动标语,然后复印成若干份散发,则无论是手写的还是复印的都是原始证据。只有当侦查机关对传单再行拍照或者复印,得来的复制件才是传来证据。再比如,在民事诉讼中,用复印纸复写的一式两份合同文本,商店用复写纸开局的收据第二联,虽然制作方式是复写,但其证据都是原始证据。
原始证据的特点:(政法177)
1、原始证据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关系。2、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一般大于传来证据。3、原始证据的证明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传来证据也有以下三个显著特点: 1、传来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
2、传来证据必须有确切的出处或者经过查证属实。3、在某些情况下传来证据的证明价值大于原始证据。
二、划分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意义(政法177)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划分,揭示了不同类别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和证明力的强弱。
三、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政法178)
(一)原始证据的运用规则 1、应当尽量收集和使用原始证据。
2、对于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证人和当事人,司法人员应当尽可能地亲自询问,并制作详细的询问笔录。
3、凡是能够将原始证据附卷的,都应当附卷作为定案的根据。
4、对原始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的审查确认必须依法进行。
(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
1、应可能收集和运用最接近于原始证据的传来证据。2、必须查明传来证据的来源和出处。3、传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第四节
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电视131)
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和区分
有罪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是加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
无罪证据,是指反驳控诉,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以及减轻他们刑事责任的证据。
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意义,是在于使办案人员
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
二、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运用规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罪轻,罪重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问题,解决这一核心问题的关键还是要靠证据。就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而言,在使用时要注意三点:
1、在证据的收集上,要坚持客观、全面的原则,防止先入为主。
2、在证明标准和要求上,要按照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所固有的特征来确定。也就是,只有无罪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才能排斥无罪证据的存在。
3、在证明过程中,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势均力敌,既无法肯定也无法否定,则应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告无罪。
第五节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一、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系,即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使之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使之不能单度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赖与其他证据,以直接方式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到证明作用。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必须与其他证据
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式既间接的方式起。证明作用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片断。
所谓案件主要事实,是指当事人系争之主要事实或者诉讼的主要标的。在不同的诉讼中,案件的主要事实是不同的。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是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事实。
直接证据主要有:
1、当事人的陈述。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的陈述都是直接证据,只有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当事人的陈述,才是直接证据。但是,当事人的陈述还是最常见的直接证据;
2、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
3、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
4、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音像证据。
间接证据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难于分类概括。一般说来,只能证明时间、地点工具、手段结果、动机等单一的事实要素,案件情节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特点(政法大学187)
(一)直接证据的特点
1、直接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是重合的,一般不会发生矛盾。
452、直接证据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3、直接证据数量较少,其不容易获取。
(二)间接证据的特点
1、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2、间接证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
3、间接证据多表现为实物证据。
4、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繁杂,难度较大。
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作用(政法189)
直接证据,最显著的作用就是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直接了当的,无须借助与其他证据,就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范围广,数量多,比较容易收集。其作用表现在:
1、间接证据是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向导和发现直接证据的媒介。
2、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重要手段。
3、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也可以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四、划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意义(政法190)
1、有利于司法人员全面而充分的收集证据。
2、有利于案件的正确及时处理。
3、有利于加强人权保障。
五、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电视136)直接证据的运用:
461、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直接证据。
2、所有直接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证明加以佐证,孤证不能定案。
3、直接证据必须得到间接证据的印证。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政法191)
1、客观性。必须真实可靠。
2、关联性。
3、充分性。间接证据必须达到能够证明案件全部事实所需要的量。
4、协调性。间接证据之间以及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5、完整性。既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每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某个事实或者情节,只有把能证明全部案件事实和各个情节的间接证据按照它们之间的连系排列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才能据以定案。
6、排他性。运用间接证据构成的证明体系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单一的,并具有排他性。
第六节
本证和反证
一、本证和反证的概念(电视大136)
本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关系存在的证据,既是能支持诉讼中一方的事实主张成立,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存在47 的证据。所谓反证是指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双方都可以提出支持己方主张的的本证,也可以提出反驳对方主张的反证。支持己方事实的证据为本证,反驳对方事实主张的证据为反证。
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提出证据的人在诉讼中的地位虽然有联系,但不能根据证据提出者的诉讼地位来划分本证与反证,不能认为原告提出的证据就是本证,被告提出的证据就是反证。
二、划分本证与反证的意义(政法大学180)1、有利于具体地落实当事人的举证责任。2、有利于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
三、本证与反证的运用规则(政法181)
1、除对方当事人承认外,当事人都必须提出或为本证或为反证的证据。
2、在通常情况下,本证和反证不能并存。
3、在只有本证或者只有反证,或者本证和反证两者中已有一种被证明为虚假的情况下,审判人员仍要对该种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判断,且不能以反证虚假及推定本证成立,或者以本证虚假及推定反证成立;也不能认为没有本证,则反证一定成立,或者既然没有反证,则本证一定成立。
思考题(第四章、第五章): 1、物证证明力的特点
2、书证证明力的特点 3、收集证言的基本程序 4、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确定。6、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即其陈述的证明力的特点。7、鉴定结论证明力的特点和审查、判断 8、勘验、检查笔录以及现场笔录的概念和意义。9、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特点。
1、证据分类的意义。
2、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4、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 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概念和运用规则。6、区分本证和反证的意义以及运用规则。
第六章 证明概述(电大163)
一、证明的概念
一般来说,证明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者推断人或者事物的真实性;二是指证明书或者证明信。前者是该词的动词含义;后者是该词的名词含义。证明这一概念在社会生活中使用极其广泛。在人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和研究
中,经常进行着各种各样的证明活动。
证据法或者诉讼领域中的证明称为诉讼证明,诉讼证明有特定的含义,它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这种证明,人们有时候又称为“司法证明”,诉讼证明有几个特点:
1、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是在诉讼中享有的一定诉讼权利,承担相应诉讼义务的人。关于诉讼主体的范围,有几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诉讼主体只包括司法机关;另一种看法认为除了司法机关以外,还包括当事人;还有一种看法认为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都是诉讼主体;我们倾向于第三种看法。也就是说,证明的主体包括司法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2、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客体(案件事实)3、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
证据法学上的证明是一种法律活动。法律性主要表现在:其
一、证明的主体是有法律规定的。其
二、证明的对象由法律规定。其
三、证明标准由法律规定。其
四、证明的主要程序由法律规定。其
五、证明方法和证明手段由法律规定。比如司法认知和推定等。什么样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证明的根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即诉讼证据,而不是一般公理、定律或者经验。
二、证明的构成环节(电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