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护理伦理生命伦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护理实践伦理教案”。
复习上节课重点内容
提问:简述整体护理的道德要求。
导入新课
生命是美丽的,对人来说,美丽不可能与人体的正常发育和人体的健康分开。
——车尔尼雪夫斯基 讲授新课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护理人员的责任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含义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
1、社会性广。
2、群体性宽。
3、风险性大。
4、时间性紧。
5、协作性强。
6、责任性重。
(三)护理人员的责任
1、伦理责任
(1)服从指挥,相互协作。(2)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
(3)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4)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法律责任
依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规定。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伦理规范
(一)奉献精神。
(二)科学精神。
(三)民族精神。
(四)人文精神。
(五)敬业精神。
三、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一)生命伦理学的基本理论
作为一门学科,生命伦理学有三个普遍性的核心问题:我应该做一个什么样的人,怎样才能过上道德的生活并做出道德上好的决定?当我的行为可能影响其他人的状态和健康时,我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作为社会的一员,我应该为社会的公共利益做些什么?第一个问题与美德论和义务论有关,强调人的品行和一个有修养的人应具备的价值观和目标;第二个问题承认一个人的行为会对他人产生影响,并努力理解我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应为他人做什么,和我们从他人那儿有权期望得到什么;第三个问题把我们的社会关系更深入一步,看到人们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这两个问题可以说与后果论有关。
(二)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
1.自主性原则。自主性原则即保证病人自己做主,理性地选择诊治决策的伦理原则。实质是对病人自主权利的尊重和维护。
2.不伤害原则。不伤害原则的真正意义在于强调培养为病人高度负责,保护病人健康和生命的护理伦理理念和作风,在实践中努力避免病人受到不应有的伤害。
3.尊重原则。尊重原则指医患双方交往时应真诚地尊重对方的人格,并强调医务人员尊重病人及家属的独立而平等的人格和尊严。
4.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现代医学服务高度社会化的集中反映,其价值在于合理协调日趋复杂的医患关系,合理解决日趋尖锐的健康利益分配的基本矛盾。
四、性与生殖伦理
(一)生殖权利与生育控制 1.生殖权利含义
生殖权利是人的自然权利,是人类的生存和延续所不可缺少的权利,是人权的基本组成部分。
2.生殖权利的内容 ⑴男女平等的权利。
⑵人身自由、安全和主自的权利。⑶结婚与组织家庭的权利。
⑷获得有关信息、咨询和教育的权利。⑸获得生育健康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⑹分享科学进步效益的权利。
(二)生育控制
1.生育控制在我国被称为“计划生育”
1980年开始制定并逐步健全和完善。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特别是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首部法律,标志着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已进入法制化管理阶段。
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是: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有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为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和民族素质,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
2.生育控制的手段及道德要求
(1)避孕:是指运用一定的技术或方法防止或阻止妇女怀孕的一系列措施。避孕是人类计划生育和人口控制的关键环节。
(2)人工流产:是指由孕妇本人或他人以人工手段有意施行的堕胎以终止妊娠。通常使用药物流产或手术流产两种方法。
(3)绝育:就是通过手术等方式剥夺人的生育能力。一般采用对男性输精管或女性输卵管切断、结扎等手段以达到长久或永久避孕的目的。
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
生殖技术的兴起和发展,说明人类不仅在认识人体的奥秘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而且在控制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和改善人口质量方面有了新的突破。
(一)人类辅助生殖的方式 1.人工授精
人工授精是指用人工方法将男性的精子注入女性的体内,以达到受孕目的的生殖技术。
人工授精可分为两种:同源人工授精(精子源于丈夫本人)和异源人工授精(精子则来自捐精者),主要解决男性不育问题。2.体外受精(胚胎移植)体外授精俗称“试管婴儿”。这是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项难度较大的新生殖技术。
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是指分别取出精子和卵子,在试管中使卵子受精,培育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子宫。主要解决女子不孕问题。
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有4种组合状况:丈夫的精子和妻子的卵子结合;丈夫的精子和第三者的卵子结合;妻子的卵子和第三者的精子结合;第三者的精子和第三者的卵子结合。之后又出现两种植入方式: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将胚胎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
(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1.是否破坏了婚姻和家庭和睦。2.谁应该是孩子的父母。3.代孕母亲是否合乎道德吗?
4.精液、卵子和胚胎是否可以商品化? 5.非在婚姻妇女能否进行人工授精?
6.体外授精与胚胎移植后剩余的胚胎是否可用作科学研究?
(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1.知情同意的原则。
2.维护供受双方和后代利益的原则。3.互盲和保密的原则。4.严防商品化的原则。
六、死亡伦理
(一)临终关怀和安乐死
1.临终关怀
(1)临终关怀含义
指对临终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护理、心理和社会等方面的全面照顾,使临终病人的生命质量得到提高的一种特殊服务。
(2)临终关怀的主要特点
临终关怀以病人为中心,针对住院病人各自的控制症状、姑息对症和支持疗法为主,采取生活护理、临终护理和心理、精神上的安慰。临终关怀的目的不以延长临终者的时间为重,而是在生理、心理、社会等方面对临终病人进行综合的全方位的“关怀”,使临终病人临终时能够无痛苦、安宁、舒适、坦然、满怀尊严地辞别亲友,走完人生的最后旅程。
由此可见,临终关怀对临终病人实行的是一种人道主义服务,其目的不是要盲目地投入大量的医药去挽救回天无望的病人,而是让临终病人了解死亡,进而接受死亡的事实,同时也给予家属以精神支持。
(3)临终关怀的伦理意义
首先,临终关怀显示了人道主义精神。其次,临终关怀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临终关怀是一种更易被人们接受的临终处置方法。(4)临终关怀对医务人员的道德要求 当临终病人在濒死时,不但要求医务人员做好药物上的治疗,更需要做好心理上的护理。这给医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为病人创造舒适的治疗环境,保持房间清洁美观;努力控制疼痛,尽量减轻病人躯体上的痛苦;重视心理抚慰,尽量解除病人精神上的痛苦。
2.安乐死
(1)安乐死含义
安乐死源于希腊文,本意是指无痛苦、幸福、快乐地死亡。这类似于中国人的寿终正寝,无疾而终的“优死”之意。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被定义为:“对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希重濒死的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处于极度痛苦之中,在病人和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和有关部门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
(2)安乐死的历史发展及立法
在安乐死问题上,真正有组织地进行倡导并展开活动起始于20世纪30年代,英国率先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我国对安乐死的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1982年邱仁宗教授在一次会议上正式提出应该研究安乐死的问题。1988年,在上海召开了关于安乐死的社会、伦理和法律学术研讨会,就安乐死问题展开了讨论,中央电视台对其进行了报道,从而将安乐死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高潮。
(3)安乐死的伦理争议
赞成安乐死实施的人,从病人自主原则、生命价值原则和社会公益原则出发,提出如下伦理依据:
第一,安乐死对患者而言,是人道主义的表现。
第二,安乐死对家属而言,可以解除他们的心理和经济负担。第三,安乐死对于社会而言,符合社会公益原则。
反对安乐死实施的人,从传统的生命神圣论、病人利益原则和义务论出发,提出如下伦理依据:
第一,违背医学人道主义精神。
第二,践踏了人权。人的生命是任何人都无权任意处置的。第三,阻碍医学科学的发展。第四,不符合法律要求。
总之,安乐死事关人的生命,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失去了就再也无法挽回,涉及如此生死大事必须慎之又慎。
(二)死亡标准 1.死亡标准概述(1)传统的医学死亡标准:是以心肺和循环功能的丧失为标准的,即呼吸、心跳、血液循环完全停止。
(2)新的死亡标准: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①对外部刺激和身体的内部需求毫无知觉和完全没有反应;②自主运动和自主呼吸消失;③反射,尤其是诱导反射消失;④脑电波平直或等电位。凡符合以上4个标准,并在24小时内反复检查多次结果一致者,就可宣告死亡。
脑死亡标准的提出,反映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对生命本身认识的深入,它不仅意谓着对死亡的集训和把握更加科学化,而且还突破了纯生物医学的界定,接近于对死亡的本质理解。2.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一些专家认为倡导脑死亡标准,为脑死亡立法的伦理意义在于:①可以放弃无效的抢救,让患者死得有尊严;②可以适时地终止无效的医疗救治,减少无意义的医疗资源消耗;③有助于推进器官移植医学的发展,使成千上万器官终末期的病人能获得再生的机会。
七、器官移植的伦理
(一)器官移植含义
是指将健康的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人体内的手术,以取代受者体内已损伤的、病态的或者丧失功能的相应器官。
注意:广义的器官移植不仅包括肾、心、肝、胰、肺等实质脏器的移植及其联合移植,还包括了骨髓、角膜、胰腺等组织和细胞的移植。
(二)器官移植发展状况
器官移植的设想古已有之。直到20世纪以来,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才使神话变成现实。器官移植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至今已经成为临床上挽救重危病人生命的有效手术。进入80年代,器官移植开始了新的飞跃。
我国器官移植起步较晚,但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较快,先后开展了心、肝、肺、肾、角膜等多种器官移植手术,其水平已经居世界先进行列。
(三)器官移植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于器官移植的统一原则,但医务人员在进行器官移植时必须履行以下道德责任:
1.坚持病人健康第一原则。2.坚持知情同意原则。
3.坚持医学标准,审慎选择受体。4.保护活体供者的健康利益,慎重选择活体供者。
5.对器官的分配坚持医学标准和社会标准,做到公正、公平地分配,使器官得到最佳利用。
(四)器官移植的伦理分析 1.来自供体方面的伦理分析
(1)活体供体:活体供体的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学原则是不能危及供体生命,对其未来生活不致造成大的影响。活体供体器官,只能是成对的健康的器官或是代偿能力极强的部分器官。
活体供体可分为:①亲属活体供体:指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活体供体,这种移植组织配合好,手术后排斥反应少,存活率高。因为亲属供体移植效果好,对供者的伤害很小,因此世界各国普遍采用;②非亲属供体:指没有血缘关系的活体供体,可分为:情感性供者如夫妻;利他动机供者即“赠予”;有偿捐献供者,即只给一定形式回报,以弥补其住院治疗费及其他损失,报酬也不一定是金钱。对于后一种移植目前争议较多,在伦理学上不能被普遍接受;③器官市场:这种供体是纯商业性的,供者的唯一目的是金钱,主要存在于印度、中东等地。此种器官来源方式受到伦理上的坚决反对。世界许多国家立法予以禁止,但在一些地区和国家内仍然存在。
(2)尸体供体:尸体器官占已实施移植器官总数的2/3—3/4,构成目前移植器官的主体。
收集尸体器官的道德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是自愿捐献包括自愿和知情同意两项原则。生前本人同意捐献或死后近亲属同意捐献均可;若本人生前自愿捐献者,死后其亲属不能取消。二是法定捐献,也称推定同意。
(3)异种器官:在人类器官不能满足移植需求的情况下,人们很容易想到利用其他动物的器官,如猴子、狒狒、猩猩、转基因猪等。
(4)人造器官:人造器官是在器官供体紧缺的情况下增加器官供应的另一个思路。人造器官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人体器官功能的功能机械装置(人工心脏、肾脏、肘关节等),另一类是通过人体细胞培植的人造器官。
2.对受体方面的伦理分析
(1)供者的意愿:这应该是首要标准。就是首先尊重供者把自己的器官捐给谁的意愿,遵从供者意愿选择受者,在伦理上是可以得到证明的。
(2)医学标准:医学标准是一种生命质量标准,包括适应证禁忌证,免疫的相容性,移植的迫切性。术后生活质量,身体条件及心理社会调整能力等。
(3)社会标准:医学标准一般没有道德评价,较为客观。但医学标准不可能孤立存在。在许多情况下,医学标准仍不能确定受者时,需使用社会标准即主要根据受者社会价值的大小来确定获得器官的资格。如受者对人类的贡献。
(4)随机性标准:是根据一种随机的先后顺序来加以选择。这样会排除一些人为标准和其他标准。
八、本节小结
作为一门学科,生命伦理学的核心问题需要正确把握。护理工作者在护理实践中,应该遵循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将患者利益置于重要位置,以维护人的生命、尊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