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教案_教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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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保卫科培训教案

一、保卫科相关专业知识

保卫科内部考评细则

处罚

1、迟到、早退者,处罚50元/次,超过10分钟按旷工处理,月出现两次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的50%,并给予经济处罚300元/次。屡教不改出现三次者给予停工处理。

2、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着装者经济处罚50元/次。

3、各岗位要清洁整理卫生、岗位卫生不干净经济处罚50元/次。

4、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人员必须经班长签字准许后方可进行休假,否则各经济处罚50元/次。(仅限于八点班1人次)

5、不参加集体活动、(如:执勤、会议、出操等)对领导交办的任务执行不到位、不服从指挥、顶撞领导者、经济处罚100元/次,并视情节给予停工处理。

6、酒后上岗,或班中就餐期间饮酒者经济处罚200元/次,并给予停工处理。

7、班中脱岗、窜岗、睡岗者,经济处罚200元/次,连带班长100元/次。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后果者给予停工处理,并移交人力资源部处理。

8、内部人员发生生气、打架者一律给予停工处理。

9、各辖区内,对发生的情况不知情、未及时上报、现场未正常交接班、交接不清者,经济处罚100元/次,连带班长处罚50元/次。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严、从重处理。

10、管辖范围内对乱停乱放车辆没有及时处理、门卫未登记、登记错误、手续不全、进出不清者经济处罚100元/次,连带班长处罚50元/次。执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11、对出矿车辆未检查、出门物资与出门证不相符,随意放行者,经济处罚300元/次,连带处罚班长2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责任人开除矿籍或留用查看处理。

12、出现徇私舞弊,吃、拿、卡、要,里勾外联者,一经查实,按物资价格的十倍进行处罚。并移交公司及司法机关严肃追究责任人责任。

13、各责任辖区内如发生丢失物品、损坏公司财物情况出现的,由责任人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人责任,连带班长处罚50%,值班科长30%。

14、矿区内发生重大事件时(治安、消防、火工品),因值班科长或带班班长处理不到位或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分别给予责任人、带班班长和值班科长1000—5000元经济处罚,并承担公司的相应处罚。

以上细则月出现两次者加倍处罚,两次以上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上报公司领导进行严肃处理,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奖 励

1、抓获小偷小摸行为者给予现金奖励200元/次,给予带班班长奖励100元/次,并列入年底评先选优资格。

2、发现公司治安及消防隐患并及时处理隐患者给予现金奖励100元/次,带班班长奖励50元/次.3、对工作中有合理建议或工作创新者帮助提升科工作质量者给予500—2000元。

4、对科室做出特殊贡献、工作积极、抓获重大盗窃行为者,将分别给予带班班长及个人现金奖励1000—5000元/次,并上报公司领导给与嘉奖及提升资格。

5、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奖励的。注:

1、以上细则中出现的停工处理为15日。停工期间不得在家休息,每日按公司规定的后勤作息时间到单位报到,由科领导安排打扫卫生或进行其他义务劳动。

2、科内将设立捐款箱,对出现违反上述细则者,自觉根据细则进行投款。捐款箱由核算员进行管理,登记造册后每月统计捐款数目,于月每月底科室会议进行通报,此款用于奖励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对本科工作有贡献者。

3、办公室每人要针对以上细则中的规定进行每月不少于10次的动态检查,检查包括岗位卫生、着装情况、人员在岗及场区动态情况,并进行登记造册,若出现检查次数不达标、检查不认真、或与检查登记薄情况不符,处罚检查人50元/次。

门卫管理制度

第1条 门卫值班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应严守岗位,严格交接班管理。

第2条 对各种车辆进行出入检查,没有合法手续的不准将公物拉出矿外。

第3条 对个人携带物品有嫌疑的,有权进行检查。不准携带火药、雷管及危险爆炸品。

第4条 出入矿区的财物凭公司审核后的出门证、结算单放行,并严格对单、物进行核对,单、物不符的要查明原因,交科业务部门处理。

第5条 对非法或强行将国家财产带出矿外者,扣留报科处理。

第6条 对公司财产高度负责,敢于同不法行为作斗争。第7条 对本矿各种规格的煤炭运销,要严格看护,严禁任何人私取私用.一经发现要坚决制止并追回,交科室处理。

第8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和责任感,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守岗位,做到认真负责,发现异常果断处理,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 9条 对出入矿区物资、器材和其他公物、设备,无论是颁发,购买,借用或来矿加工等,一律由分管领导签字及有关科室的单据和出入证出矿,做到物证相符,数量相等,方可出入矿区,如发生不符应妥善处理。

第10条 机动车辆出入门时,责令其停车检查登记并保管好各种手续,防止丢失,班中出现的问题,交接班时要交接清楚,以便核实对。

第11条 礼貌待人,态度和蔼,自行车出入,请其下车推行,对带有木箱,纸箱,包裹,提包,被褥等物的出门人员,要求其自行打开,进行检查,对带有危险品及公物的应该没收。

第12条 值班时不准擅离职守,不准徇私舞弊,不准里勾外联,不准看书报,喝酒,睡觉,娱乐等。

第13条 要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经常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个人着装要整齐,各种登记薄不准乱涂乱圈,做到整洁完好无损。

办公大楼门卫制度

第1条 门卫上岗要警容严整、精神振作、着装整齐,要保持良好的警容警姿,树立良好的形象。

第2条 坚守工作岗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离工作岗位,坚持杜绝上岗不站岗、窜岗、睡岗现象,确实肩负起办公大楼安全保卫及楼前交通安全的重任。

第3条 对公司领导及有公司领导陪同的上级来宾,出入大楼标岗应行举手礼,公司职工进出办公大楼应着公司工作服、并佩带公司徽牌,做到衣着整洁,否则门卫有权拒绝进入。

第4条 对进入办公大楼的外来人员首先进行登记、电话预约,确经接待方准许后,应对其所带物品严格检查,方可进入,否则禁止进入办公大楼。

第5条 加强对办公楼的夜间巡逻工作,对办公室门漏锁、忘锁要看护好,并及时通知其部门领导,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排查并报告总值班室。

第6条 交接班时要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交代注意事项,完善交接班制度。

第7条 大楼工作人员下班后,大门上锁,公司工作人员确因加班进入应登记后方可进入,严禁非本公司人员、儿童、穿下井服或工服进入。

第八条 要做好保密守则,严禁透漏领导行踪及关于 办公楼重点要害部位等情况。

车辆出入管理制度

第1条 装有物资车辆出矿必须持有派车单和出门证方可出门,特殊情况由相关领导通知方可通行,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2条 有派车单和出门证的,应核对司机车号、日期及领导审批内容相符后,方可准其通行,不符合需扣留并查清原因上报科业务部门,否则不准通行。

第3条 摩托车、电动车及自行车辆出入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

第4条 外单位车辆必须详细登记,联系后才可准其入内 第5条 停放在生产区域以及可疑车辆出门时要认真检查驾驶室、后备箱等处,无公司财物后方可准其通行。第6条 外单位施工等经常出入车辆,需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出入。

第7条 其他特殊情况车辆,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巡逻管理制度

第1条 为加强矿区治安工作依法管理企业,特制定该制度。

第2条 保卫科巡逻队负责本公司辖区域的治安值勤和流动检查。

第3条 熟悉辖区地理环境,严密监控要害部门,发现治安隐患和消防隐患及时报告,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第4条 有权对出入辖区的任何物品,车辆和人员进行登记、审核、查实放行。

第5条 对保密性物品,巨额现金和贵重物品进行保卫,守护并负责押运。

第6条 发现违法、违纪现象要立即进行制止和查处,及时上报科室业务部门,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第7条 对本部门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和灾害事故负责现场保护,并及时通报部门负责人和上级公安机关。

第8条 积极完成领导和公安机关交办的其它各项任务。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第1 条

单位购进的各类消防设施由专职消防员进行登记选册,妥善保管。

第2条

各消防点配备的消防器材由专人负责,并实行灭火器挂牌保管。

第3条

每季度对各种消防设施进行一次自查,做好合格器材与不合格器材的分类登记。

第 4 条

报废、淘汰的消防器材要统一更换,专职消防员报矿长,及时上报,增加新器材。

第 5 条

消防器材不得外借,挪用,毁坏消防器材,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6条

各种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在明显,易取不易被盗,发生火灾取拿方便的地方。

火工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不按规定领退、运送火工品,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二条

火药雷管混装,罚责任人500元/次;不按规定加工火药,罚责任人100元/次;不按规定装药,罚责任人100元/次;放炮无封泥或封泥不实,罚责任人200元/次。

第三条

多人放炮,罚责任人200元/次;对遗留残炮、瞎炮不按规定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四条

打眼与装药平行作业,罚责任人500元/次

第五条

不使用放炮器而使用其他电源放炮,罚责任人500元/次;短线放炮,罚责任人200元/次;明火放炮、裸露爆破,给予开除留用处分;放炮不设警戒,罚责任人500元/次;人员未撤到安全地点放炮,罚责任人500元/次。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六条

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罚责任人2000元/次;“三人连锁放炮”人员在现场问题未处理完的情况下,不在现场交接班,罚责任人1000元/次;放炮装药时未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派岗哨,罚责任人200-1000元。

第七条

民爆物品领退。

(一)炸药库保管员在领退过程中要严格核实爆破员证件,检查证件是否有效,爆破员与证件是否相符。如果出现无证领料、证件与本人不符,处罚单位责任人500元。

(二)发放爆炸物品时,需凭《炸药、雷管领料单》。领料单必须经生产科审批,使用单位对组签章,班组长、爆破员签字。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如果出现手续不全发料,处罚保管员100元。

第八条

民爆物品现场管理及使用

(一)班组长、安瓦员要对放炮员进行现场监督,对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予以清点。在确定无误后和爆破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并认真填写《炸药、雷管领取、清退及现场使用情况表》不得漏填、代签,如果不履行职责,出现漏填、代签等现象,处罚责任人300元。

(二)现场雷管箱和炸药箱的看护严格按照《民爆条例》第42条规定专人管理、看护。如果出现无专人看护或看护人脱离现场处罚单位1000元,看护人200元。

第九条 民爆物品帐、卡、物的管理

(一)各单位出现账目不清、帐卡、物不符,对其单位罚款2000元,责任人500元。

(二)当班剩余雷管、炸药不及时退库或数量不符处罚单位2000元,责任人200元。

(三)日期、班次不符;签字与证件不符,领料单上签字、盖章不全;签字出现代签、漏签、涂改;签字不完整,对其单位处罚1000元,罚责任人300元。

第十条

民爆物品管理中对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依法处理:

(一)出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盗窃、私藏非法存储、使用的;

(三)故意损坏炸药、雷管专用工具的;

(四)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行为的。

对于同一单位、同一问题连续发生的加倍处罚。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行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所配置的消防器材一定要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没有专人管理的处罚单位1000元。

民爆物品安全操作规程

一、雷管、炸药都是容易发生爆炸的危险物品,要求在储存运输和使用时,小心谨慎,妥善保存,不准混拿混放,不准同其它铁器碰撞、摩擦。

二、炸药、雷管库房内,必须有10厘米的垫木,存放时要离开墙壁10到20厘米,箱与箱之间应留有间隙,以便空气流通。

三、存炸药、雷管,商标朝外,堆垛整齐,按购买的先后次序分别存放,以便核对和查看。

四、发放火工品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并按审批手续和各种规定进行发放,严禁雷管、炸药一起发放或领用。

五、爆破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证件后方可上班作业。不经培训不准上岗。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编号,坚持日清月结,做到账目清楚,帐、卡、物相符。

四、发放爆炸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管员对退回的爆炸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五、按照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库存及使用信息准确输入手持发放操作机,并按时向公安机关上报数据。

六、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爆炸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民爆领导组,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七、经常保持库内和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做好防盗、防潮、防爆、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定以及各项安全制度,做到安全爆破。

三、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爆破员卡,携带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发现被盗要立即报告。

四、领取和运送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峰、输电线路、明电明火、安全运送工作面。

五、严格看管所领取的爆炸物品,临时存放应选择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并远离机械、电器设备等,杜绝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六、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在确认无禁止现象时,安全装炮。

七、放炮员要认真安全检查,放好警戒,确认无危险时方准装炮。要记清响炮数字。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八、要坚持当班清退制度。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当班清退,严禁私自存放。

看守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因公入库内的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写《因公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三、坚持昼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观察周围的动向,晚上轮流休息,坚持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切实完成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任务。

四、对进入库内送货的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严禁烟火,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五、看守员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方面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六、认真填写《值班人员登记簿》。

民爆物品安全责任制

一、对民爆器材管理的领导,必须按照“民爆条例”的要求,对民爆物品进行严格管理,考察配设工程技术人员,(班)长和六大员(即爆破员、安瓦员、保管员、看守员、驾驶员)等的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对不符合的人员要及时更换。

二、主管民爆器材的领导,每月要召开一次专业全会,研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做到会议有记录,整改有措施,落实有效果。

三、安全员、爆破员、保管员、看守员、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各自坚守守岗,遵守操作规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以确保安全。

四、使用民爆器材人员,都要与主管民爆器材的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要认真发行自己的职责,如有违反,必须严肃处理。

五、在实际工作中,遇有和岗位责任制不相适宜的地方或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经矿务会研究,做出决定,不得擅作主张或自行修改。

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作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购运爆炸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运输证》和《购买证》按规定车辆、指定时间、指定的路线安全运输,中途不准在市区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民爆物品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押运爆炸物品时,装车要牢固,数量要点清,并设明显标志,服从警察的安全检查。

四、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乘坐在驾驶室内,要上车押运,严禁携带火种和动用明火。

五、押运爆炸物品时,不准其他无关人员搭乘,不准与其他物品混运,严禁违章运输。

六、押运爆炸物品要严格遵章守法,运回仓库后要认真清点入库,要和保管人员当面核点、互相签字,以防丢失和外流。

民爆物品库保管员岗位管理制度

一、树立高度的责任感,持证上岗。

二、产品入库时必须按公安部门的规定验收标准,并按规定要求存放。

三、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储存民爆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不得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

四、坚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五、发放民爆物品时,要查对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清退回来的民爆物品要认真检查清点,严格登记手续。

六、负责保持库房内通气、透气、干燥,整齐干净。

七、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失效和变质的民爆物品要及时清理,需要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

八、经常保持库内、库区消防和安全设施的齐备,性能良好,拒绝发给非爆破人员爆破器材。做好防盗、防腐、防潮、防爆、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储存安全。

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一、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登记表格和登记台账,爆炸物品到货、出入库和现场使用情况严格进行登记。

二、爆炸物品到达矿区指定位置后,供应、保卫、安监等部门应及时派人进行验收、清点、监护,在爆炸物品到货登记表上签字,入库后应与火药库值班人员履行交接手续,及时登记相关账簿。

三、爆炸物品领退时,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要严格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出入库登记簿》和《雷管编号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四、现场作业过程爆破员应将每次使用数量等相关情况在爆炸物品现场使用跟踪表上进行登记,现场安全员、班组长、跟班队长严格监督、签字确认,并及时进行汇报登记。

五、每班作业完毕,爆破员、班组长、安全员对本单位台账登记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台账上签字,发现不一致情况要及时汇报单位领导,仔细核实、查清原因。

六、各涉爆科、队要安排专人负责爆炸物品的登记、审核和汇总工作,登记簿不得涂改,确有涂改时要在备注栏内说明原因,相关人员签字登记,登记簿应妥善保管两年以上备查。

爆炸物品运输制度

一、地面运输炸药、雷管手续及规定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运输工具必须是封闭式专用汽车。

二、雷管、炸药必须分别运送,车辆严禁同时搭乘无关人员和其它易燃易蚀物品。

三、在井下装有炸药、雷管的罐笼中,除押运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准通行。

四、在交接班时,人员上下井时,禁止运送炸药和雷管。

五、严禁将雷管、炸药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它巷道内。

六、井下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别运送,装炸药、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隔开,隔开长度应不小于3米。

七、炸药和雷管不准同其它物品混运,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运送爆炸材料。

民爆物品安全保卫制度

一、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检查,办理登记手续,方可进入。

二、进入库区的一切车辆及人员,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头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四、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作业,进入库区车辆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五、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域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实因工作需要,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六、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标志,必须共同爱护,不得损坏。

七、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和上级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档案制度

一、民爆物品管理档案,是记载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基本情况的文书档案。

二、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填写,如原登记情况变化,应及时携带档案到派出所及治安大队同时申请变更。

三、民爆物品档案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单位、派出所、公安局治安大队保存,如委托爆破公司作业同时送爆破公司一份。

四、各种档案资料必须打印粘贴装订规范 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添加附页或立附卷。各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管理台账复印件、购实证复印件、购买发票和检查记录及相关资料必须规范整理,立为该档案附卷(派出所保管)。

五、各爆破作业单位必须使用制式台账,建立标准规范的安全制度。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检查制度

一、分管民爆物品的领导,负责组织本矿民爆物品安全检查工作。

二、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有无隐患和漏洞及整改措施。

三、检查库房门窗、门锁是否牢固坚实,库区内的避雷、照明、通风、消防、防扩网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四、检查民爆器材,帐物是否相符,发放手续是否健全。

五、检查“四员”是否持证上岗,能否坚守岗位和认真负责地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六、检查主管领导对民爆器材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否重视,是否列入议事日程,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检查和整改。

民爆物品储存库巡守保卫制度

一、看库人要坚守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三、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五、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民爆物品存储库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仓库内。

二、库房应有醒目的标示牌,库区大门、库房等显著位置必须设立安全警示标识。

三、民爆物品库房必须配备2名以上保管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值班记录。

四、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建立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

六、仓库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七、严格定员定量管理规定,严禁出现超员现象。严禁将两种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库存放,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严禁在库房内从事其他活动。

八、库房民爆物品堆放执行定置管理,在库房明显位置设置管理图,存放区域画面清晰的定置线,不得超品种、超定置线存放。

九、民爆物品仓库产品的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堆放稳固,箱上标记应露在外面便于察看。

十、库房通风要良好,应具备温湿度计,使室内温度和湿度都符合标准,并根据每天的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十一、库房应保持整洁,库房周围不得有杂草和易燃物,8米范围内设立防火隔离带。

十二、严禁在库房内拆开包装,拆开时应在防护土堤进行。

民爆物品负责人岗位管理制度

一、民爆物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负总责,带头遵守《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二、负责按本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采取有效措施,使规章制度贯彻实施。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民爆物品使用年度计划,呈报审批,交纳安全管理费。

四、负责对本单位民爆物品储存、使用、领取、清退、导通编号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五、经常了解从业人员的工作情况,思想动态,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具体措施。对不适合继续从业的人员,要及时按规定调整。

六、负责本单位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因管理不善,违章作业而造成的民爆物品丢失、被盗、爆炸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民爆物品警卫看守制度

一、看库人一定要坚审工作岗位,经常察看库区周围的情况,及时处理库区的隐患。

二、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区,不准在警卫室内饮酒、请客和留宿外人;对因公需要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要认真检查,做好登记。

三、坚持昼夜值班,巡逻制度,加强防盗、防火和防破坏等工作,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四、看库人员经常检查库区的安全设施,发现损坏和失修,要及时报告领导,并督促迅速采取措施。

五、值班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对看守人员,经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解决消除,以确保火工品库安全。

民爆物品考核奖惩制度

一、为强化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共同监督民爆物品的管理,将安全管理与经济挂钩,加强经济考核,制度本制度。公司执行安全风险金与月份安全奖励考核办法。

二、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办法,是将公司参与民爆物品工作的员工为抵押对象,每年缴纳一部分风险金,年终根据工作的好坏给予退还、奖励或扣除、罚款。

三、月份案件奖励考核办法,是公司设立每月安全奖金,由公司安全部门将安全员、爆破员、负责民爆管理人员根据每月检查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发放一定奖金,对民爆工作不能履行职责,违反制度,不符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给予考核一定的经济处罚。

四、公司鼓励员工提出民爆物品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积极监督,对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有特殊贡献的给予适当的奖励。

爆破器材装卸、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一、装卸操作规程:

1、装卸人员必须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质和安全知识,严禁抛掷、拖拽爆破器材或在包装箱上践踏跨跃。

2、搬运、装卸时要轻拿轻放,包装箱不许倒置或侧放。要分清品种、规格,核准数量。当有怀疑时,及时向负责人员反映,并暂停作业,待问题弄清楚后,继续装卸。在搬运、装卸过程中,不得随意打开包装,遇有包装损坏,不准在库内或装卸过程中处理。

3、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不准同时在同一地点装卸,不宜在夜间装卸、搬运。对不满箱的爆破器材,应用柔软的材料将箱内的空隙填满,避免在运输时受震动和碰撞。对于回库和收缴的民爆物品入库,应仔细检查,防止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混杂其间。

4、装卸民用爆破器材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民用爆破器材运输车离库门不应小于2.5M。装运时不超量、不超高、不超宽。

5、遇暴风雨或雷雨时,禁止进行民用爆破器材的装卸作业。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装卸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

6、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民用爆破器材,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衣物或穿带钉子的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种,不准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

7、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踏包装箱(袋)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民用爆破器材不准发运和入库。

8、认真检查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和清除运输工具内的一切杂物。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民用爆破器材。

9、如包装破损需要更换包装时必须经技术人员鉴定后在指定安全地点操作。

二、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火工品入库前必须认真验收。封条不完整应开箱验收,完整的抽箱验收,并检查生产日期、数量、规格、质量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及时追查处理。

2、火工品如无押运员及提货员,保管员一律不予验收。严格出入库手续,严格按公安局核定的储备量储备。

3、炸药的储存、保管要加强通风管理,要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并做好记录,使之不变质。

4、火工品的搬堆,必须轻拿轻放,不准拖拉、撞击。

5、严禁炸药、雷管混放,箱与墙距离不小于20cm,堆高不超150cm,不同品种规格必须分别存放。

6、库房要保持清洁,严防鼠虫害,确保安全。

二、郭庄煤业矿规矿纪

郭庄煤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旷工管理

1、每月旷工1天者(0.5天按1天计),处罚300元。

2、每月旷工2天者,处罚1000元。

3、每月旷工3天以上15天以下者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并扣除当月以月发放的一切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经反省上岗时必须由其直系亲属共同写保证书,并做承诺匾在班前会上做检查后方可上岗。

4、每月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30天,人力综合部对其旷工天数公示,本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矿手续,过期则视为自动离职(如遇特殊情况经人力综合部核实后可依照第3条执行,并将其列入特别关注人员),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5、人力综合部可根据特殊情况(如人员少、人员上班不稳定、井下地质条件变化)制定特殊时期的考核规定。

二、请销假管理

1、各科(室)队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将请假条留存本单位,并在考勤表上标明请假,否则按旷工论处。若职工确实有事,单位负责人不能拒绝批准请假。

2、各科(室)队员工请假三天以上三个月以下者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再由分管领导签批(分管领导不在时由人力综合部签批),统一按OA系统请假程序上报,否则按旷工论处。

3、各科(室)队员工请假三个月以上者由本单位领导及分管领导批准后,再由总经理签批后,统一按OA系统请假程序上报,否则按旷工论处。假期到仍续假则将其调岗到其他人员,待假满销假后从新调配。

4、公司干部请假一律在OA系统上执行干部请销假程序,分别由安全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审批执行。部门正职两天及两天以上要有安全责任移交人和接收人并需总经理审批执行,没有按照流程签批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5、请婚丧嫁娶假者(必须是直系亲属,否则不予计勤),必须在人力综合部有请假记录方可统计出勤三天,否则一律不予计勤。

6、孕妇请产假,剖腹产核准请假四个月,顺产核准请假三个月,程序执行第3条,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

7、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人力综合部按有关规定酌情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有权对严重不遵守劳动纪律或其它违规情况的职工通过填写郭庄煤业锁卡(停工)通知单(附表一),做停工处理。若对员工停工却没填写郭庄煤业锁卡(停工)通知单,发现一人次处罚责任人500元,由此造成一切后果均由责任人承担。

9、公司干部旷工累计达5天的,取消当年评优选先资格,不享受当年年终奖金和安全效益奖。

10、员工请假期满返岗后,凡在人力综合部登记,必须由本部门核算员或部门负责人在OA系统上进行销假,未销假或员工到期未上班(核算员应按旷工报劳资科)给予销假,发现一次处罚核算员和负责人200元。

三、迟到、早退管理

所有员工迟到或早退处罚100元/次,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扣除当月工资。

四、脱岗、串岗、睡岗管理

人力综合部随时调取公司大门口探头查岗,和不定期联合党办、矿办查岗。工作时间严禁脱岗、串岗、睡岗,若经查出,每发现一次处罚200元。所有外出人员必须填写郭庄煤业公司上班期间外出登记表,否则一律按脱岗处理。

五、“三长”人员管理

“长伤”人员,医疗出院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或不愿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长病”人员,医疗出院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或不愿从事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者,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长停”人员,因违反公司各种规章制度而停工者,应在短期内反思自己,并限定在3个月内和停工部门协调上班,超过三个月,仍不能返回岗位上班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

六、双休日出勤管理

1、各科室因工作安排双休日上班者,月底劳资科按照指纹加入井的考勤方式统计双休日出勤个数,按照科队长每个100元,员工每个50元进行补助。

2、公司领导和副总双休日出勤,按指纹考勤结合值班签到记录由调度室每月底提供给劳资科双休日出勤数,按照每个100元进行补助。

此条仅为双休日补助,不鼓励双休日无工作量加班。

七、以上管理规定解释权归人力综合部。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郭煤人字„2012‟75号、7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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