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教案2_政治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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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政治(邓小平理论)

第6单元(节),2学时,授课时间2010年04月05日,地点3702

项目/主题:

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能力目标:

1、能领会社会主义的法律精神。

2、能全面把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及其运行方式。

3、能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案例,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4、能自觉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知识目标:

1、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2、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恪守法律规范的行为习惯。

3、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

4、增强依法治国的信心和决心。

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案: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体系和运行机制。

2、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任务。

3、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教材、参考资料与媒体: 《政治》

教学条件(环境): 多媒体

教学活动设计概要:(包括实施步骤、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学生活动、时间分配、学习成果评价标准)

第一节 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案例: 谁有权制定法律?

有一个典型案例,说的是某村有一公共果园,常有村民饲养的牲畜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村委会为此召开村民大会,提出今后若再有此类事件发生,村委会有权任意处置这些牲畜。村民大会当场举手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这一规定。有一天,村民孙某的两只山羊再次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时被守护人打死。孙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声明表决时自己并未举手同意这一规定。案例分析: 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不是立法活动,村民大会通过的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孙某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这需要我们了解什么是法律的特征和创制?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内涵

(一)法律的概念与特征

1、法律的概念

关于“法律”,日常生活中可做各种解释,如方法、办法、法则、定律等。而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法,是指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的特征

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点之一是它调整人们的行为和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2)法律由专门机关制定和解释。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体制定法和对法的解释,则应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实现。

(3)法律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每个社会成员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其他社会规范并不都是将权利和义务相对应。

(4)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直接表现为国家意志,谁对法的违犯,表现为对国家意志的挑战,因此对违法者,必须以国家的名义予以制裁。这种制裁,表现为一种强制性的制裁,而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5)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和严格程序。法的调控不是针对某个人的,也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固定的时间,而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在连续的某一时期均有效力。法要按程序制定,按程序执行,无论立法还是执法,都要遵循程序,而不允许随意更改或变化。

(二)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1、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1)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2)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 志的体现;

(3)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到底由 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社会主义法律的主要特征(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3)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5)国家强制力和人们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6)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一)社会主义法律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十类。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我国的各项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成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等。我国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

2.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其中刑事、民事以及有关国家机构等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一般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5.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即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下同)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且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6.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仅在本地区内有效。

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

8.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制定或认可,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因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具有一定特殊性。对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建军事规章。军事法规、军事规章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

10.国际条约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协定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的体系是一国以所有现行法为基础所形成的,作为一个有机统一体存在的法的整体。现代法的体系,通常指一国所有现行法按一定标准组合为若干部门法所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法律部门构成的,法律部门则是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军事法等。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明智的创制者也并不从制订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事先要考察一下,他要崐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宜于接受那些法律。[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1、法律制定的概念、特点

(1)法律制定的概念。

法律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法律制定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制定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2)法律制定的特点。

第一,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第二,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三,法律制定是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2、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1)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我国《立法法》第3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切工作的重心和基本任务,集中代表了我国现阶段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也集中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价值取向,因此是我国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

(2)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我国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是:

第一,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二,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第三,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四,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

第五,有选择的汲取和借鉴我国历史上的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3、法律制定的程序

法律的制定程序又叫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必须履行的法定步骤或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起草阶段,这一阶段从提出的立法建议被列入起草工作开始,主要是指围绕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草案进行的各项工作,如进行有关的调查研究,草拟具体的法律条文,按照立法技术的要求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同有关机关、组织和人员协商、征求意见等,直到把草案提交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进行审议、讨论,准备阶段即告结束。

第二,确立阶段。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通过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各种立法活动主要是围绕着有关的四个程序进行的,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法律制定的确立阶段较之法律制定的准备阶段,在形式上更法律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通常所说的“立法程序”,主要就是指这个阶段的过程和步骤。

第三,完善阶段。法律制定的完善阶段又可以称为法律制定的后续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立法解释;法的修改和补充;法的实施细则的制定;法的废止;法的整理;法的汇编;法典编纂。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1、法律实施的概念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法律实施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而且还包括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只有通过法律实施,才能把法律规范中设定的抽象的权利和义务,转化为现实生活中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转化为人们实际的法律活动。

法律的实施包括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守法等方式。其中,前三者又称为法的适用,根据法律实施的主体的不同,可以把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法律遵守和法律适用。

2、法的适用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法律适用有广狭两种涵义。从广义上说,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的规定运用于具体的主体或场合,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包括一切司法和执法活动。从狭义上说,法律适用专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规范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也称司法或司法适用。

3、法的遵守

法律遵守,即通常所说的“守法”,是指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去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保证各项活动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三)法的效力、法律解释、法律推理

1、法律效力

广义上理解,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法的强制性。狭义上理解,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适用。(1)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3)法对人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法律解释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

3、法律推理

推理是从已知的判断推导未知的判断的活动。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一般的说,法律推理存在于法的整个实施过程。法律推理包括形式推理和辩证推理。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它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理。所以,辩证推理是在缺乏使结论得以产生的确定无疑的法律前提的情况下进行的推理。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点评学生搜集的资料:人治与法治的不同

法治和人治是两种不同的治国原则和方略。人治一般是提倡圣君贤人的道德教化,主张因人而异,对人的行为作具体指引,推崇个人权威;而法治一般同民主政治相联系,强调统治者通过法律来治理,提倡一般性规则的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已经证明,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所以我们要实行法治,要依法治国,不搞人治。

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正确认识法治

1、法治的基本涵义

法治是现代行之有效的、首要选择的治理社会、管理国家之道。其基本内涵是:

(1)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面前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其它手段。即“依法治国”。

(2)法治是一种民主基础上的制度模式。法治社会需要一整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但有了法律制度并不一定就是法治社会。通常所说的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它完全可以为专制制度服务。而法治正是指与民主相结合的法制模式,法律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法律首要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的权利。(3)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即依法办事。

(4)法治体现了一系列价值的法律精神。这种价值和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即当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应当服从法律而不是权力者个人的意志;善法之治,即通过民主的手段制定科学的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权利本位,即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别的,而是人民的利益、公民的权利;平等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力制约和正当程序,即权力必须受到制约,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尤其要受到法律程序的制约。

(5)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法治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因此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

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所谓法制,从广义上说,就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或者说就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核心因素是现行法系统(即法的体系),同时还包括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即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和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包括法律制定、法律实施和法律解释的活动)。

一般来说法治就是指与民主相联系的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或者说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公民、社会组织和团体必须普遍守法的原则,亦即依法办事的原则。

法制和法治尽管是两个概念,但它们毕竟是密切联系的。法制也好,法治也好,它们都要以法律为核心内容和因素;它们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它们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都为统治阶级服务。

法制和法治尽管存在着上述联系和共同点,但它们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制是国家的法律和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系统,更多的是就静态意义上讲的。而法治包括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普遍的守法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同政治民主相联系的;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就有法制,而法治则是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可以有健全的法制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有了民主政治才可能实行法治;它们各自在语言表述上,无论中文还是外文也是有区别的。

总之,法制和法治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不能割裂开来,也不能混淆起来。

(二)依法治国

1、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具体来说,依法治国应该包括以下涵义:(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理所当然的是治理国家的主体。

(2)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杜绝以言废法、以权凌法、因人改制的现象。

(5)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进行。

2、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是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能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障我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纲领的实现;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我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政治纲领的实现;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国泰民安;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我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文化纲领的实现;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顺利发展。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说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1)是具有人们可以遵循的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2)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人员,有着崇尚法治的人民群众的国家。

(3)是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机构的权力受到法律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保障的国家。(4)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5)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追求共同富裕的国家。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维护、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基础。

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需要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艰苦努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需要做好如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为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而努力;

(2)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反腐倡廉,努力建设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3)健全司法制度,推进司法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正和独立的司法体制;

(4)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树立为人民服务思想,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5)加强民主监督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社会主义监督制约体系;(6)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努力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7)增强依法治国观念,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思想基础;

(8)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从严治党,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领导核心。

复习思考题:

1、法律的一般含义是什么?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什么?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哪些?

4、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课程名称:

政治(邓小平理论)

第7单元(节),2学时,授课时间2010年4月12日,地点3702

项目/主题: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能力目标:

1、能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2、能通过分析相关法律案例,提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能自觉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知识目标:

1、增强国家安全意识。

2、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

3、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重点难点与解决方案:

1、国家安全问题对国家和民族的重要作用。

2、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

教材、参考资料与媒体: 《政治》

教学条件(环境): 多媒体

教学活动设计概要:(包括实施步骤、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学生活动、时间分配、学习成果评价标准)

课程导入:

随着国际交往关系的愈益扩展,对一国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家安全问题由原来主要表现为国内事务而日趋国际化,变得更加紧要和复杂。因而,特别需要加强安全方面的理论研究,以提高人们认识、分析国家安全问题的水平,增强解决国家安全问题的能力。此外,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化程度的提高,过去的诸多研究禁区不同程度地走向公开化,国家安全问题的研究也逐步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展开。维护国家安全决不仅仅是某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最坚实的社会基础。必须通过对国家安全问题的理论研究,加强对广大民众的国家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大力提高人们的国家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国家安全观,使之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发挥更自觉、更有力的作用。

案例:

吴某、马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案

被告人:吴某,男,31岁,某通讯社编辑。

被告人:马某,女,29岁,某通讯社编辑。

一审查明:1992年3月被告人吴某与前来北京采访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的香港《快报》的记者梁某相识,梁唆使吴某搜集中共十四大的报告稿。同年10月4日,吴利用工作之便,将本单位的有关人员内部传阅的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私自复印一份,当日下午,吴某指使被告人马某按事先约定的地点,将报告非法提供给梁某。尔后,梁某私自安装传真机,将报告发送给《快报》,10月5日,《快报》全文登载了报告。梁某于10月21日,给吴、马人民币兑换券5000元。

法院审理认定二被告系共同犯罪,他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并向境外泄露,构成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吴某系主犯,马系从犯。根据全国人大《关于严惩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补充规定》,判处吴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马某(认罪态度好)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二被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护原状。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吴某、马某向境外人员提供的江泽民《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送审稿),损害了国家安全,因此,应当定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可见,当行为人向境外人员告知国家秘密,只有达到危害国家安全程度的,应当认定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问题: 运用所学刑法理论分析本案。

一、确立新的国家安全观

(一)国家安全是关系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

国家安全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是关系一个国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问题,任何一个国家历来都高度重视。

和平与发展是当代带全局性的两大战略问题。新的世界大战有可能推迟和避免,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建设。实现“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要求,国家主权和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准则处理国际关系,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干涉我国内政和威胁我国安全。“四化”建设、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抓住机遇,发展自己,发展是硬道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准则,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力争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大业,但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中国必须发展自己的高科技,在世界高科技领域占领一席之地。中国要实现自己的发展目标,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的国际环境。

(二)建立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国家安全观

安全是综合性的,是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政治安全、文化安全的有机结合。安全必须是各国的普遍安全。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都有享受安全的平等权利。如果广大发展中国家得不到安全,整个世界也就不可能安定。必须建立适应时代需要的新安全观,并积极探索维护和平与安全的新途径。

新安全观的核心,应该是互信、互利、平等、合作。各国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其他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是维护和平的政治基础。互利合作,共同繁荣,是维护和平的经济保障。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对话、协商和谈判,是解决争端、维护和平的正确途径。要顺应冷战后世界发展的大趋势,从国家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综合使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宣传等各种手段维护国家安全,确保长治久安,创造安全可靠、长期稳定的国际和平环境,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三)新时代的国家安全战略 国家安全战略是从国家和国际的全局高度筹划和指导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方略。国家安全战略是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科技、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战略决策都应受其指导并与之协调。

中国国家安全战略的目标是: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统一;维护海洋权益;维护安定的国内环境与和平、稳定的周边和亚太地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繁荣;维护世界和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中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国家安全战略的目标,决定了我国国家安全战略的特点是内向型、防御型、和平型的。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永远不称霸,中国永远不会欺侮别人,中国不干涉别国内政,也决不容许别国干涉中国内政。这是我国国家安全战略与美国和西方大国外向型、进攻型、扩张型的安全战略根本不同之处。中国的国家安全战略可概括为:“卫主权、求和平、保稳定、谋合作、促发展”。卫主权,即捍卫和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完整和统一,捍卫和维护海洋权益。求和平,即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周边、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保稳定,即确保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致力于稳定周边环境。谋合作,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基础上,谋求与所有国家在经济、科技、军事、环保、跨国犯罪等领域建立和发展友好合作关系。促发展,即以加快发展经济为中心,发展科技和教育事业,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发展国防力量,发展民族团结,发展生态环保工程,增强综合国力;促进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发展,促进世界经济发展和共同繁荣。案例:

被告人孔峻凌,又名孔宪能。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于2001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襄樊市国家安全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检察院公诉称:1999年5月以来,被告人孔峻凌多次向美、日驻华使、领馆等境外机构写信联络,妄图寻求境外机构的支持,成立非法组织,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指控被告人孔峻凌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告人孔峻凌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4月16日起至2002年4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二、掌握国家安全法律知识

(一)国家安全及国家安全法

国家安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家安全是指国家的主权、统一、独立、领土神圣不可侵犯,以及公共秩序、社会秩序、公民和国家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安全。狭义的国家安全仅指国家的政权以及与政权直接相关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广义的国家安全法,是指一个国家所制定的涉及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规范,总和起来就称其为广义的国家安全法。狭义的国家安全法,是指以国家名义系统的规定有关维护国家安全并形成一定体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就是我国现行的狭义的国家安全法。

(二)国家安全的种类

1、领域内的国家安全和领域外的国家安全

领域内的安全,是指国家安全对国家内部来讲,政权是否巩固,制度是否牢固,各种统治秩序是否正常,国家的一切权力是否在国家内正常、顺利的行使。领域外的国家安全,是指国家对外是否独立,是否享有主权,其领土是否完整。还包括国家的外交活动,在国际上的政治、经济地位是否正常和稳固。

2、政治上的安全和经济上的安全

根据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划分,国家安全可分为政治上的安全和经济上的安全。政治上的安全主要指专政的政权、社会制度以及统治地位的安全。经济上的安全,既指作为经济基础的所有权形式、分配制度的安全,又指生产和公私财产的安全。

3、领域的安全和政治制度的安全

领域的安全,主要是指国家领土的安全,即国土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不可分列,抵御外来侵犯等方面有关的安全。政治制度的安全,包括统治制度的安全、国家不变颜色及政权安全。我国国家安全的维护,是有一个庞大的保护体系来完成的,涉及到的主体是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种团体、公民个人;涉及的法律保障来自于宪法、刑法、国家安全法、保护国家秘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我国的国家安全就是由这些主体和法律共同维护的。《国家安全法》只是对国家安全中最重要、最突出的部分进行保护,同时指导国家安全工作。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1)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3)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4)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5)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四)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1、义务

《国家安全法》对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作如下七个方面的义务规定:(1)教育和防范、制止的义务;(2)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的义务;(3)及时报告的义务;(4)如实提供情况和协助的义务;(5)保守秘密的义务;(6)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7)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

2、权利

《国家安全法》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有依法行使,才能受到保护,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有国家就有国家安全工作,古今中外,概莫例外。无论处于什么社会形态,或者实行怎样的社会制度,都会视国家利益为最高、最根本的利益,将维护国家安全列为首要任务。所以,每位公民都应当成为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自觉维护者。

第一,始终树立国家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国家安全涉及的国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民族生存与发展的首要保障。科学技术是没有国界的,但知识分子不能没有自己的祖国。所以,把国家安全放在高于一切的地位,是国家利益的需要,又是个人安全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的一致要求。

第二,要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依法保护国家安全。

第三,要善于识别各种伪装。在对外交往中,既要热情友好,又要内外有别、不卑不亢;既要珍惜个人友谊,又要牢记国家利益;既可争取各种帮助、资助,又不失国格、人格。

第四,要克服妄自菲薄等不正确思想。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安全与利益自不待言,也有别人没有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资源和秘密,还有独具特色的传统工艺等等。也就是说,再富有的国家不可能应有尽有,再贫穷的国家也不可能一点没有别国羡慕的东西。中国是发展中的国家,但又是不可小视的国家。所以,作为中国人要挺直腰板,决不妄自菲薄、悲观失望。要看到我们也有许多世界第一和“中国特色”,有一系列国家秘密和单位秘密。对这一切,如果没有正确的认识,就可能在许多问题上产生错误的看法,乃至做出亲痛仇快的事情来。

第五,要积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做斗争,以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复习思考题:

1、如何理解新的国家安全观?

2、国家安全法律制度包括哪些?

3、公民应承担哪些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第四节 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

课程导入:

视频影院播放:冲动的代价

一、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一)法律思维的概念 思维是一种主观的精神活动,包括按照逻辑程序来进行的理性思维,也包括随情感而去的非理性思维活动。法律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形式,虽然法律思维过程难免有非理性因素,但从其总体要求和规定性来看属于理性思维。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依法行政、依法行事。社会问题通常是一个复合性问题,往往包含着政治的、经济的、道德的和法律的等多种因素。如果说政治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道德思维方式的重心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律思维的重心则在于合法性的分析,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围绕合法与非法来判断一切有争议的行为、主张和关系。

任何一种思维方式的产生总与一定的历史条件相联系,法律思维方式也不例外。人们对法律思维方式问题的关注缘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强音。时代需要人们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要进行法律思维必须具有一定量的据以进行法律思维的“基础”。法律思维的“基础”决定着法律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这些“基础”可分为三个基本层次:

法律心理层次,主要包括思维者对法律态度、情感等非理性因素。

法律理论层次,主要包括对法律概念、原理、规范的掌握程度,其中法律概念最为重要,它是法律思维过程中推理、分析与判断的基础,所谓法律思维主要就是运用法律概念、术语来进行思维。

法律经验层次,主要包括思维者对法律生活的体验,如阅读过多少案例,旁听过多少审判,参加过多少诊所式法学教育,以什么身分参加法律实践等都会影响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方法是进行法律思维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和工具。从理论与实践关系的角度,可以把法律思维方法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作为思维过程的操作方法,如刑法中的定罪、量刑等方法,民法中的明晰法律关系及其归责方法等;二是作为理论工具的方法,如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价值衡量等方法。

(二)法律意识

1、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形成的。法律意识是敦促公民自觉守法的内在动力,也是公民自觉与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精神力量。它不仅是一种知法、守法的法治观念,而且包含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尊重,对法律规范的内在服从,是一种内化的、自觉的法治观念。因此具备了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

2、法律意识的分类 对法律意识可以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从社会政治属性的角度,可以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它是与社会的经济基础相适应的法律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与现行法律往往是对立的,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消极作用。

(2)从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认识阶段上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它直接与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相联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表面的、直观的、自发的反映形式。法律思想体系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统化、理论化了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自觉的反映形式。

(3)从意识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个人法律意识是具体的个人对法律现象的思想、看法、意见和情绪,是个人独特的社会地位和社会经历的反映。一个人的法律实践和生活的社会环境对其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直接的作用。群体法律意识是指家庭、集体、团体、阶层、阶级、政党、民族等社会集合体的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是群体内的个人法律意识、群体间法律意识相互作用的结果。个人法律意识总要受其所属群体的法律意识的影响;而群体法律意识也不可能脱离个人法律意识。社会法律意识指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而具有的法律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种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

(4)从专业化、普及化程度的角度,可以分为职业法律意识和群众法律意识。职业法律意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育研究人员以及其他专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的法律意识。群众法律意识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解。在群众法律意识中,法律心理通常占有很大成分,缺少专门的法律知识和较为系统的思想理论。所以,有必要在群众中普及法律教育,提高法律意识水平。

3、培养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

良好的法律意识不是自发产生的,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主体和客观环境的有机结合,对培养良好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1)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当前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包括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坚持立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都严格依法办事,反对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特权。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就其现状和水平看,建设的速度之快、水平之高,举世公认。但放到世界大环境之中比较,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之后面临的挑战,法制建设仍面临新的任务。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加强立法工作奠定了思想基础,是加强法律实施的思想保证,是加强守法的重要条件,总之,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手段。同时,搞好立法,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必将形成良好的法制氛围,为增强法律意识创造了条件;搞好法的适用,坚持法的实施中的基本原则,必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是最现实的、最生动的法制教育。总之,社会主义法制对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起积极的促进作用。

(2)充分发挥法的作用。社会主义法的制定,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任务。同样重要的是使社会主义的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以实施,充分发挥其作用。法的作用的发挥程度,直接反映法对社会的规范程度,直接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实现程度,并对人们的法律意识产生直接的影响。一般地说,法的作用发挥得好,有利于人们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法的作用发挥得不好,则极不利于人们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甚至形成相反的、消极的法律意识。

(3)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法律意识的形成不是自发的,除了完善的法律制度、良好的执法状况、健康的法制氛围之外,人们接受法制宣传教育对良好法律意识的形成同样是重要的。宣传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典型案例分析、违法犯罪的危害和教训等,教育的方式和途径包括有组织的普法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宣传教育;在特定的时间,组织专门的人,到特定的公共场所进行宣传教育等。

二、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法律权威的概念

权威,一方面,是指把一些人的意志强加于另一些人;另一方面,权威又是以服从为前提的,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指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

法律权威是一个具有广博而丰富内涵的概念。法律权威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涵:

第一,法律至上,即法律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处于最受敬重的地位,具有至高无上的威严。

第二,法律至圣,即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最高的威力。法律一旦被侵犯,不管违法者是谁,无论是个人或机关,都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第三,法律至贵,即法律至为重要。“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所提示的正是这个道理。

第四,法律至信,即对法律的真诚信仰。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与崇尚是一条沟通法律与社会的金色纽带。“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

(二)法律权威的结构

法律权威的结构由两方面构成,即外在影响力与内在影响力。

法律的外在影响力,它主要是通过国家性、责任性和强制性三个要素来建立和维护的,它是任何社会类型的法律的共性,只是它在专制社会被变成淫威(也是一种类型的权威或影响力)。

法律的国家性指法律是以国家的名义来制定和颁布,是国家意志的表现,适用于国家主权界域。法律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它的适用范围是以国家主权为界域的,具有被普遍遵守的效力,所以法律的国家性派生了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的责任性指法律包含了大量命令和义务的内容,并且违反这些命令和义务则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它是人们必须履行的责任。

法律的强制性指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反法律的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就得不到贯彻和保障。法律的内在影响力表现为法律自身内容与施行方式的优良品质。它的内容是深得人心、深入人心的,它的方式是人们信任和崇敬的。“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宗教之所以受到教徒的无限膜拜,根本的一条是它在教徒们心目中是一种信仰。法律能否实施得好,关键在于有无至高无上的权威,受到信仰。对法律的信仰是指法律被人们信赖,法律受人尊重,受人爱戴,受人推崇,受人敬慕。而信仰的基础则是法律为人们熟知、需要和信赖。所谓法律为人们所熟知,并不只是指法律制定出来之后简单地要求人们学习和了解,而是应当制定出一些人们在生活和生产中已经被公众认可的规范或者是制定之后很快能被公众认可的规范。所谓法律为人们所需要,是指人们出于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而要求法律存在并发生作用;所谓法律为人们信赖,是指人们对法律的执行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的信任和依赖,强制不可能换来信赖。

法律的内在影响力主要是靠法律的习惯性、利导性和程序性三个要素来树立和维持的。法律如果本身就来源于人们生活与生产的行为习惯,即具有习惯性,并且,法律的内容是以利益的机制进行导向的,即具有利导性,那么法律就会为人们所熟悉和需要。法律具有内在影响力还在于它的执行方式的程序性。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些法律规范不需要通过国家机关的强行要求而被人们自觉运用于生活或生产,相反,有些法律规范则会出现三令五申、屡禁不止的状况。其原因除了法律上的权利规范与义务规范之区别外,恐怕与法律是否深得人心、深入人心有重要关系。

法律外在影响力与法律权威的关系相当于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之关系。外在影响力是法律效力意义上的,法律权威是法律实效意义上的。我们说“法律具有国家性、责任性和强制性”,是就法律效力意义上的权威而言的,当法律的国家性、责任性和强制性与法律的习惯性、利导性和程序性相结合时,就是实效意义上的权威了。

(三)法律权威的养成法治是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是法律现代化唯一正确的方向,而若要实现法治,首先必须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地位。但这势必是一个光荣而艰巨的旅程。在我国,不仅既无法律权威的传统,而且现实中培植法律权威也会遇到重重的障碍,这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它孕育着中华民族光明的前途。基于此,法律权威的养成便有了其必要性。法律权威的养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执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二,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第三,立法过程中,注重法的稳定性与实用性;第四,司法过程中,法官的裁判应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样情况同样对待的精神;第五,培养社会大众的权利意识,唤醒民众以法为据,为权利而斗争。

复习思考题:

1、社会主义法律思维的特征是什么?

2、如何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

学习成果评价:

采用案例教学法导入新课,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国家安全问题事关国家安危和民族危亡,进而讨论国家安全问题的重要性,引导学生树立新的国家安全观。通过播放视频资料:冲动的代价,培养学生树立法律思维方式,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

教学小结:

通过教学设计、教学项目和任务的实施,使大学生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掌握国家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切实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号召大学生积极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教师签名:

****年**月**日 教案检查记录:

检查者签名(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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