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情境八:会计法 教案_会计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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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情境八 会计法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会计工作的管理体制;理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工作交接、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重点掌握会计核算的基本环节、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任务一 会计法基础

一、知识准备

(一)会计法概述

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指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国家在监督管理会计工作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会计核算关系、会计分析关系、会计管理关系、会计监督关系、会计违法处理与处罚关系等。狭义 : 会计法

广义 :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其他相关法律中的会计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进行了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正,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在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会计法》办理会计事务。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该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1.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指对单位会计工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我国对单位会计工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我国的单位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归口管理),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行使全国的会计工作行政管理职能(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行使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职能(分级管理)。2.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我国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我国对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由严格的规定,具体来说,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可以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3.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1)单位的会计责任。

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2)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如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独立董事或经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施行会计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二、导入案例

三、以案说法

任务二 会计核算

一、知识准备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规定 1.会计核算依据的基本要求 2.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3.会计核算的内容

《会计法》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

《会计法》11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5.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

《会计法》第12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6.会计记录文字的基本规定

《会计法》第22规定,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环节 1.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就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1)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2)原始凭证错误的处理。3)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4)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2.登记会计账簿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1)启用会计账簿的要求。2)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3)会计账簿错误更正的基本要求。4)会计账簿结账的基本要求。3.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是企业会计核算的最终成果。

《会计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财务会计报告的含义和构成。2)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3)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二、导入案例

三、以案说法

任务三 会计监督

一、知识准备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会计法》第27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含义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依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5.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含义 2.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体和范围

财政部是《会计法》的执法主体,是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实施主体。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含义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二、导入案例

三、以案说法

任务四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知识准备

(一)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1.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个单位是否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一般取决于以下3个方面对的因素: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从事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2.会计人员的配备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3.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是指一个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4.会计人员的回避制度

(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1.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1).爱岗敬业;

2).诚实守信;

3).廉洁自律;

4).客观公正;

5).坚持准则;

6).提高技能;

7).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

2.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奖惩

(三)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的交接是指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就其所承担的各项工作、所持有的各项会计数据资料,按照规定转交给接替其工作的其他会计人员,并明确各自责任的一种工作手续。

《会计法》第41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1.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 2.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件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2)会计工作交接时的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会计工作交接后的相关工作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二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5)移交人员的责任

二、导入案例

三、以案说法

任务五 法律责任

一、知识准备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导入案例

三、以案说法

本章小结

本章内容共分五节,分别介绍了会计法基础、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法律责任。

本章重要知识点: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核算的内容

取得或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会计工作交接的范围和基本程序 违反《会计法》的相关法律责任

本章重要名词: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 单位负责人 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 财务会计报告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推荐阅读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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