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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与不良行为说再见》
教学重点:
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所列举的不良行为有哪些;
2、理解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的关系,知道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教学难点:
知法、守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使自己健康成长。教学目标:
1、认识不良行为的危害,使学生主动和不良行为说再见;
2、理论联系实际,防微杜渐,反省自律,弘扬正气,做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好少年。教学环境:多媒体教室 教学过程:
一、先让学生看视频《铁窗泪》,再导入新课:
同学们,画面中的年轻人因为违法犯罪而坐牢,在狱中他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俗话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年轻人违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其中必然会有许多前兆与信号。小错不断,大错必犯就是这个道理,一些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就是由于他们长期养成不良行为,放任自己而又没有及时纠正造成的。今天,我们这节法制教育课的主题就是《法在身边——与不良行为说再见》。
二、下面我们来看一组数据,了解一下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
1、触目惊心:
据统计,在我国,25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 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接着引入违法犯罪的概念)
2、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那些不良行为可导致违法犯罪? 严重不良行为:
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一)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二)携带自制刀具,屡教不改;
(三)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四)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等;
(五)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六)多次偷窃;
(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八)吸毒、注射毒品;
(九)其它危害社会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发展延伸就是犯罪。中度不良行为:
(五)、偷窃
偷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量较少的财物的行为。青少年中有的不满足自己生活的欲望,看到人家吃得好、穿得好,心里很羡慕,而当欲望得不到满足时,就会非法去窃取公私财物。一些未成年人因缺少良好的教育环境,平常喜欢贪点小便宜,从拿人家一本书、一支笔、一块橡皮开始,逐渐养成小偷小摸的习惯。任何事物总是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有句老话叫做贼偷菜起,任其发展就会演变成盗窃。
法律:16周岁以下对盗窃不用负刑事责任。但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不负任何责任,小孩的监护人要负民事责任,比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情节恶劣的要负行政责任。(六)、故意损坏财物
故意损坏财物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日常生活中的故意损坏财物,多出于报复的动机,你对我不义那我就将你的财物损坏,使你生活不好或叫你破破财等。青少年中多出于嫉妒或寻找刺激,而偷偷地把别人的东西损坏。这种行为既损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行为严重的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七)、沉迷网络
案例1:北京蓝疾速网吧事件
2002年6月16日那个凌晨,蓝极速窗口蹿出火舌时,陈晓丽正在隔壁的晓蕾网吧等她两个一起玩的“弟弟”。几分钟前,他们在OICQ上说:“姐,我们去烧网吧了,等我们吧。”网名“女神候补生”的陈晓丽回了句:“小心点。”两个十三四岁的男孩,带着陈晓丽给的5块钱买的一升汽油,点燃了网吧门口的红地毯,结果,大火吞噬了25条年轻生命,半数以上是学院路上八大院校的在校生。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
案例2:云南省文山县在校初中一年级学生陈楠,2002年11月9日(星期六)早上,骑自行车出门,直至深夜未归,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12日下午2点钟,在西华桥下发现一具小孩尸体,经其家人辨认,正是失踪4天的儿子。原来,9日那天陈楠与同学去网吧玩,欠上机费20元,老板便将其自行车扣押,陈楠心中恐惧,不敢回家,最后饥寒交迫,投水而亡。案例3:重庆三名网吧少年的惊魂48小时 2004年3月31日上午9点33分,重庆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中学初一(5)班的三名学生罗华、熊海和王东逃学后,他们在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