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社会主义法律特征和实施教案_第二节法律基础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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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这部分内容以自学为主。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体系,继承革命根据地法制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是与一切剥削阶级法具有本质区别的新的历史类型的法。

我国社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这一阶级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本质是一致的,归根到底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

我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所制定和认可的法律体系首先体现着工人阶级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只有首先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才能保证社会之以法律的社会主义性质,才能代表历史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也才能发挥社会主义法律为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作用。

我国社会主义法也必须体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内容。在当代中国,人民的范围极为广泛,除了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这三部分构成的人民主体之外,凡是拥护并积极参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人,凡是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祖国统一的人,都属于人民的范围,都是我们国家的主人。他们的利益和意志从根本上来说与工人阶级是一致的。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不仅体现了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广大人民的意志。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否体现了全民的意志呢?当然不是。所谓“全民”是指全体社会成员,包括人民和敌人两部分。我国社会主义主义法,尽管体现了占全体社会成员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但决不能反映极少数敌人的意志。在我国虽然剥削阶级被消灭了,但阶级还存在,阶级斗争还存在。极少数敌对分子还会从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和社

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进行破坏活动,甚至企图颠覆和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他们的利益和意志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根本对立的,是与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背道而驰的。因此,社会主义法不但不能反映敌人的意志,而且必须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他们的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这既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具体体现。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的。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主义主义法律所反映的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既不是头脑里固有的,也不是任何外部力量强加的,更不是随心所欲的“自由意志”,而是由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归根到底是由他们所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我国在社会主义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存在。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有制经济决定了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意志,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法确认、保护和发展公有制经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职能和作用

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是通过法的职能来实现的,法的职能又叫法的功能、机能,指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两者都是法的本质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运作中的具体表现,只是侧重点不同,“职能”强调活动本身,制约作用的活动方向,“作用”强调活动的效用、效果,是职能的外部表现。法的职能和作用是互相联系、相互促进的。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职能

1.指引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指引职能是指法对本人行为的指引。我国宪法和法律,通过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三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的行为,使人们的行为合法有效。

(1)授权性规范——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各种权利)

(2)命令性规范——人们应当这样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

(3)禁止性规范——禁止这样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2.评价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评价职能是指法对他人行为的评价。它包括对行为人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的评价。法的评价客体是一定的行为。行为主体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社会组织。法的评价的标准是合法于不合法、违法与不违法。法通过这些标准,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达到引导人们行为的作用。3.教育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教育职能是指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法的教育职能的实现,主要有三种方式:

(1)法规定的客观存在。通过人们对法的知悉、了解和学习,发挥法的教育职能;

(2)通过法对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教育,在自己以后的行为和社会活动中自觉服从法,依法办事;

(3)通过法对先进人物、模范行为的嘉奖与鼓励,为人们树立良好的法商的行为楷模,发挥法的教育职能。4.预测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预测职能是指对人们相互行为的预测。法的可预测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如何行为的预测;一是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预测职能在法的遵守、法的适用等方面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它有助于全社会确立正常的法意识,在社会活动中自觉服从法,严格依法办事。5.强制职能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强制职能是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法的强制职能是法不可缺少的重要职能,它是其他职能的保障。没有强制职能,法的指引职能就会降低,评价职能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预测职能的作用就会被怀疑,教育职能的效力也会受到严重影响。法的强制的主题是国家。国家又由法所授权的国家机关代表。法的强制的被动主体是广泛的,包括国家本身,也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等。法的强制手段是国家强制力,包括警察、法

庭、监狱等。法的强制内容,在于保障法权利的充分享有合法义务的正确履行。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法权利与法义务,即实现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这部分内容大家下面看书,我们把线索串一下。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保障人民民主,实现对敌专政 2.组织经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发展 3.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 4.调整社会公共事物

5.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对外交往

第三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或者立法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它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一)我国的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活动的基本准绳,它规定了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遵循的准则,是一个国家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体现。我国于2000年3月9日由人大讨论通过,同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立法法》具体规定了立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将对我国的立法活动产生巨大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有利于消除已往立法活动中存在的随意立法、争权立法等不良现象,并为围绕新世纪的发展制定更多的良法提供了保障。1.立法法治原则。

立法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有以下两个方面:

(1)立法要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2)立法应遵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民主、科学地划分立法权限,完善立法制度,使立法权限和程序法制化。2.立法民主原则

立法民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立法主体的广泛性,即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

(2)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要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3)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3.立法科学原则

立法科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处理好理论与实际的关系。

(2)要进一步树立和强化法治、民主、科学的立法观念,处理好科学与经验的关系。

(3)在立法中切实运用好现代科学技术。

(二)我国的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与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的民主、科学有着密切的关系。完善立法的程序,对于保证立法的规范化、科学化,减少或避免立法的主观随意性,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立法法》对中国的立法程序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具体内容大家看书。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和法律体系

1.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由不同国家机关制订,从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各种法律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主要包括:(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2)法律(狭义的法律)。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包括基本法(如刑法、民法、诉讼法)和一般法(如商标法、税法)。(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一个

重要渊源。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及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在本辖区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可以制苟地争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可以根据当地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法律。特别行政区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7)我国同外国缔结或加人的国际条约。这种国际条约虽然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与国内法具有同样的约束力。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是指由各部门法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法的整体。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主要划分为以下几个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经济法。(5)刑法。(6)诉讼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本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是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进入实然状态。

法的实施形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根据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每一环节都伴随着对法的理解和解释,并需要进行法律推理。

(一)执法

1.执法的概念及特点

执法,即法的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法律的活动。执法有广、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执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这里专指狭义的执法。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主要方面。在现代社会,国家行政机关被称为是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后者制定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要由前者贯彻、执行,付诸实现。所以,执法在法的实施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法运行的主渠道。执法的特点是:

(1)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2)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3)执法具有强制性。(4)执法具有主动性。2.执法的原则

在当代中国,执法要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执法合法性原则。

执法合法性原则亦称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在执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国家行政机关执法的最高准则。

(2)执法合理性原则。(3)执法效能原则。

(4)执法民主原则。

(二)司法

1.司法的概念及特点

在汉语中,司,时主持、操作、掌管的意思;从字面上讲,司法就是主持、操作、掌管法律。司法常与法的适用通用。法的适用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理解是指司法机关和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将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使法得以实现的活动,即包括司法和执法;狭义的理解仅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即司法。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的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在许多情况下,只要公民和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法律家能够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而无须司法。在现实生活中,两种情况需要司法:一是党公民、社会组织和其他国家机关在相互关系中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致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无法实现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裁决纠纷,解决争端;二是党公民、社会组织和其同国家机关在其活动中遇到违法、违约或其他侵权行为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恢复权利。

司法是法的运行的重要环节,在法的运行中,占有特殊地位。与其他形式的法的事实相比,司法的特点是:

(1)职权的专有性。(2)程序的法定性。(3)裁决的权威性。(4)形式的严格性。2.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

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准确、合法、及时。准确、合法、及时,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他们紧密相连,缺一不可,片面的强调某一方面,都是不妥的,有害的。

(1)准确。准确是指适用法律时,要做到实事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2)合法。合法是指法的适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的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一方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适用法律,不能有超越职权的活动;另一方面,在定性、处理以及工作程序上都要按法律规定办事。

(3)及时。及时是指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的适用活动的各个环节上都要把好时间关,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及时办案,及时结案,提高办案效率。

3.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司法原则)

为了保证准确、合法、及时的适用法律,我国的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的一些法律,根据我国的一些具体情况,规定了适用法律的专门机关及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三)守法和违法

(1)守法即法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活动都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要求。遵守社会主义法有利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利于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2)违法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造成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上有过错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做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法律所要求做的事情,从而破坏了法律所维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素:

第一,违法的客体。违法行为必须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

第二,违法的客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论是作为的违法还是不作为的违法,都具有客观性,都不同于人们单纯的思想活动。仅有思想而无行为构不成违法。

第三,违法的主体。是指违法行为必须是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第四,违法的主观方面。是指违法行为必须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实施的行为。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行为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避免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如果行为人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引起的,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就不构成违法行为。但故意和过失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具有不同的意义。

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宪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四种

(四)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人们由于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对应。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2)法律制裁。法律制裁是指国家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而对于违法者实施的措施,它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性措施和对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

其特点是:①它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活动。②它是一种惩罚性的强制措施。③实施惩罚的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定程序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刑事制裁。

小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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