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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 时间:2020-02-27 02:45:3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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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PPT内容稿

第一章:商标权的取得及其保护

第一节:商标的概念及其种类

1.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简单的说就是商品的标志。

2.种类: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如SONY、lenovo.(2)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它表彰的对象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一种服务。

(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如铁路、银行、邮政、电信的标志就属于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标志、安全认证标志等。

第二节:注册商标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我国现行《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一般性规定主要规定在第10条,此外针对特定利益的保护,禁止作商标使用的标志还规定在《商标法》第12、13、15、16条。

(1)消极条件:《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2)积极条件:显著性和可识别性。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可见,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法定的积极条件。

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商标是否是新创的,是否具有个性。过于简单的图形、线条、或过于复杂的图案,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一般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可识别性,是指商标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相同是指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完全一样或商标名称读音完全相同。商标近似是指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的文字、图形基本相同。虽然存在差别,但足以使消费者误认误购。例如“娃啥啥”与“娃哈哈”;“拉芬”与“拉芳”。

2.程序:自愿注册原则

(1)商标注册申请。关于申请注册商标的手续主要规定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书,交送商标图样,附送有关证明文件、缴纳规费。

(2)商标审查。商标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我国对申请注册商标一直采用审查原则,即既进行形式审查,也进行实质审查。

(3)初步审定及公告。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得出可以核准注册的结论,这一程序称为“初步审定”,此时该商标还未取得商标专用权。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初步审定的商标需要在《商标公告》上公布,其主要目的在于使所公告的事项产生法律效力,也便于商标注册申请人为防止与他人已注册或已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发生混同而进行查阅检索。

(4)商标异议。商标异议就是对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因此任何一个商标注册申请都要在初步审定公告之后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能获得注册。第三节:注册商标的保护

1.保护范围。《商标法》第56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我国《商标法》第57条规定的侵犯商标的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下几种: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中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3.案例讨论。„„

第二章:专利权的取得及其保护

第一节:专利权的对象和归属

1.对象。专利权保护的对象即被授予专利权的对象,我国专利法中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归属。专利权的归属与申请专利的资格密切相关,只要弄清了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也就解决了专利权的归属。

(1)自由发明。发明人完全独立地依靠自己的智力劳动以及设备、资金等外部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无论在哪一个国家,自由发明的权属都归发明创造的完成人,即发明人。

(2)共同发明。当一项发明创造为两人以上共同完成时,这一发明创造即是共同发明。通常情况下共同发明的权利为共同发明人所共有。

(3)职务发明。《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书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4)委托发明。对于这类发明的权利归属,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均采取了合同优先的原则,即完全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委托的权利归属。如果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法律作了对受托方即发明人更为有利的规定,即权利归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条件和程序

1.条件。

(1)积极条件: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2)消极条件: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2.程序。

(1)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获得专利权所履行的各种法定手续都必须依法依书面形式办理。申请专利时需要提交各类书面文件,主要包括专利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照片或图片等等。

(2)审查公告。我国专利法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对于发明专利采用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基本采用了登记制。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符合要求的申请案将在申请日起第18个月后被公之于众,在申请案被公开后至申请日起3年内的任何时间,申请人都可以向专利局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程序相对简单,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案授予专利权并予以公告。

(3)授予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第三节:专利权的保护

1.保护范围。我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侵犯专利权的表现形式。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案例分析。„„

第三章: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及其保护

第一节:软件著作权的概念及其各项权利

1.概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2.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二节:软件著作权的取得和登记

1.取得:自动取得制度。《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2.登记。

(1)含义。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程序:申请、审查、批准

《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登记办法》第20条规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3)意义:

一、作为税收减免的重要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第二、作为法律重点保护的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比如:软件版权受到侵权时,对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司法机关可不必经过审查,直接作为有力证据使用;此外也是国家著作权管理机关惩处侵犯软件版权行为的执法依据。

第三、作为技术出资入股

《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计算机软件可以作为高新技术出资入股,而且作价的比例可以突破公司法20%的限制达到35%”。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规定:“可以100%的软件技术作为出资入股”,但是都要求首先必须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

第四、作为申请科技成果的依据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当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及下列材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书等)和研制报告;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这里的软件登记证书指的是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其他部委也有类似规定。

第五、企业破产后的有形收益 在法律上著作权视为“无形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不随企业的破产而消失,在企业破产后,无形资产(著作权)的生命力和价值仍然存在,该无形资产(著作权)可以在转让和拍卖中获得有形资金。第三节: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1.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表现形式: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6)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7)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8)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9)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10)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2.保护措施:行为保全、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6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27条规定:“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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