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演讲_安全是什么演讲稿

演讲稿 时间:2020-02-29 05:43:5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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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观司机命丧车旁

一、事故经过

2004年1月8日中午12时左右,山东路通建设机械有限公司货车车主徐××和驾驶员苗×(死者,男,44岁,山东济南人),两人驾驶十吨挂车(牌号鲁A 40267)装载山东路通的搅拌楼支架设备,从山东到达位于陶庄镇的嘉兴友邦达搅拌楼工地。车辆头面尾北停放,地面平坦,手刹刹住。上海空通雇用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的吊车(汽车吊)卸装支架,吊车在货车车侧距离15米左右的地方停放。14时许,开始卸装,徐××、苗×就解开支架与货车的固定钢索。而后,徐××打开货车车头盖子维修车辆,苗×在货车头部边上观察。上海空通的二名工人吴××、李×爬上货车准备协助吊车系挂勾。此时,驾驶员苗×从货车头部靠东侧的一边向中部走过去,与货车距离大约2米左右。当苗×接近中部时,突然货车上的支架往左侧掉下来。有人就喊:“下面有人,砸住人了”。在场的工人就跑过去,发现苗×已被支架压在下面,就用吊车挂上勾吊起支架,把苗×抬出来,用汽车急送陶庄卫生院抢救,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货车在解开货物固定钢索以后,在货物准备吊装前,货物突然倾倒下落,压住在车辆边观察的驾驶员苗×。加上苗×盲目进入危险场所,安全意识差,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2、吊装作业操作不规范,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3、未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是该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四、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

1、嘉兴友邦达搅拌楼是正在筹建中的工程项目,该项目发包给山东路通具体负责设备供应、现场施工、安装、调试、培训操作人员,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有山东路通的下属公司上海空通派遣,其中窦××为工地负责人。在该起事故现场,运输车辆受雇于山东路通,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的汽车吊受雇于山东路通的上海空通。为此,该起事故中,山东路通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

2、货车驾驶员苗×,盲目进入卸货作业危险场所,安全意识淡薄,负有直接责任。

3、该起事故是在卸货吊装作业的准备阶段发生的,还没有起吊,为此,嘉善TCM吊车出租服务公司对该起事故虽然没有直接责任,但要加强安全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

大客车碰撞二轮摩托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5月26日06时47分,驾驶人刘某驾驶粤T/108**号大型客车,从三乡镇西山村往三乡镇白石三溪村方向行驶,行驶至三乡镇白石村碧华公园对开处,车辆越线行驶过程中,遇迎面由驾驶人谢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粤J/417**号二轮摩托车驶至,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谢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刘某驾驶机动车借道行驶时,未按规定让行,违反《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过错;谢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过错。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刘某、谢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车辆驶入、驶出道路或者借道通行时,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一、事故简要情况

2009年04月01日08时05分,驾驶人邱某驾驶粤T/133**号大型客车(载学生),从五桂山长命水经城桂路往五桂山桂南学校方向行驶,行驶至S268线:72KM+100M路段处,遇高某骑自行车由左往右横过机动车道,大型客车避让不及与高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高某当场死亡及车辆损坏。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高某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不按规定通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同等过错,邱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避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同等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高某、邱某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三、相关法条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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