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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关于校聘优秀人才岗位竞聘办法
聊大校发[2006]51号
为了落实《聊城大学“十一五”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目标,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优秀教师队伍建设,学校主要面向专业技术岗位上的优秀教师,分三个层次设立校聘优秀人才岗位。
一、校聘优秀人才岗位的竞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近三年年度考核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2、每年至少讲授二门专业课(其中一门必须是本专科生的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近三年评教成绩在所在教学单位的前50%之内。
3、有较高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在某一研究领域有较深的造诣。近三年承担过厅级以上的教学或科研立项课题、公开出版或发表过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或论文、获得厅级以上的教学科研奖励,取得由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鉴定为国内领先水平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或国家发明专利等。
(二)必备条件 第一层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近三年内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三位、一等奖前二位获得者。2.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二位、二等奖首位获得者。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4.国家级教学名师。5.山东省“泰山学者”岗位特聘教授。
6.管理期内的“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7.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
8.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实验室)第一学术带头人。第二层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近三年内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首位获得者。2.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获得者。
3.省科学技术奖、省社科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首位获得者。
4.全国优秀博士论文获得者。5.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6.山东省教学名师。
7.博士生导师(含校外兼职博导,不含副导师)。8.省级中青年学术骨干。
9.省级中青年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10.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第一学术带头人。第三层次: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近三年内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获得者。2.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首位获得者。
3.省科学技术奖、省社科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前二位、三等奖首位获得者。
4.山东高等学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首位获得者。5.主持并完成国家级教研、科研课题(不含子课题,独立下达至我校的国家863子课题、973子课题除外)。
6.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7.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8.在校工作的博士后。
9.学校A级重点学科(实验室)第一学术带头人。10.全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不含副导师)。
二、评选办法
1.个人申请。填写《聊城大学校聘优秀人才岗位竞聘申报表》,并提供符合相应层次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单位推荐。各院(部)成立推荐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申请人员的材料审查、初评,签署意见后向学校推荐。
3.学校成立校聘优秀人才岗位竞聘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4.评审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5.在全校范围公示。
6.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公布各层次名单。
三、有关问题
1.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的主要获得者,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批准,可直接受聘第一层次校聘优秀人才岗位。
2.对在学科建设或在应用科技成果推广中做出特别突出贡献或发挥特殊作用的优秀人才,经院(部)推荐,学校批准后方可以申报相应的层次。
3.省级强化建设重点学科(实验室)、省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学校A级重点学科(实验室)第一学术带头人以科研处审批的名单为准。
4.科研立项、获奖等由科研处负责审核;教学工作量、评教成绩由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审核。
5.校外兼职博导申报学校优秀人才岗位,必须有受聘单位的正式聘文或聘书,同时须指导一届以上博士研究生。
6.具有博士学位的校级领导,符合条件的可以根据个人自愿申报相应的层次。
7.申报人虽然具备了必备条件,但距校聘优秀人才岗位综合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的,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8.因学习、出国等原因暂时脱离工作岗位的,校聘优秀人才岗位津贴暂停。
9.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校聘优秀人才,校聘优秀人才岗位自然解聘。
10.学校制定校聘优秀人才岗位职责,各院(部)负责具体考核与管理。
11.校聘优秀人才岗位管理期为四年,实行动态管理,每二年遴选一次。在岗优秀人才,每年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12.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原有规定凡与本文不符者,以本文为准。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