沾化县竞聘上岗办法1_竞聘上岗实施办法

演讲稿 时间:2020-02-27 22:14: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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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卫政发[2011]号

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员工竞聘上岗及分流安置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依据县人民政府出台的《沾化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竞聘人员范围

凡编制在乡镇卫生院或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和通过沾化县人保局、卫生局资格认定符合竞聘条件的人员均应参加本次竞聘上岗。借调在其他单位的在编人员一律回原单位竞聘,不参加者视为自动放弃编制岗位。

二、竞聘程序

(一)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先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在本单位公示设岗明细情况。

(二)竞聘者参照本单位设岗情况并结合自身从业资格提报竞聘上岗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毕业院校、学历、专业、工作年限、目前从事的岗位、是否具有执业证书及取得时间)、志愿竞聘的岗位(只允许竞聘一个岗位)及竞岗后的主要工作打算等。

(三)组织竞聘演讲。按照竞聘上岗要求,组成专家评委,逐乡 1

镇开展竞聘演讲活动。现场给每位员工评分,统计职工综合得分并予以公示,最后由领导小组确定竞聘上岗结果。

三、计分办法

竞聘上岗人员计分以百分制为标准,分三部分:

(一)员工个人基础分:40分,其中:

①学历分。全日制统招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计10分,中专(含中专)以上计5分,后学历本科(自学、函授等国家认可的学历)及以上计10分,后学历专科计5分。

②资质分。具备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药师证计10分;助理证件计8分;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相应岗位任职资格和上岗资格证计6分;无执业证者不计分。

③工龄分。工作年限满10年以上(含10年)计10分,不足10年按实际参加工作年限计分(每年计1分,半年以下不计分),从正式参加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工龄时间。

④曾被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计10分,市直部门及市人保部门表彰计8分;县委县政府表彰的计8分,县直部门及县人保部门表彰的计6分;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表彰的计6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乡镇部门表彰的计3分,表彰以最高一次为准。(需提供证书原件)

(二)院领导班子及职工评议分:30分

其中院领导班子加权平均分最高为15分,本院职工(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评议加权平均分占15分。

(三)评委对竞聘者书面申请及竞聘演讲表现评分:30分

其中书面申请最高给予10分,现场演讲最高给予20分。

四、竞聘选岗

根据计分办法计出以上三项之和为职工竞岗总成绩,竞聘者按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选岗,如岗位专业人员空缺,经过专业进修或转岗培训的优先选岗。若同分,工龄长者优先选岗。工龄再相同者以年龄大者先选。得分不足60分的不允许参加竞岗。

五、签定聘用合同

由基层卫生院院长与竞聘上岗员工逐一签定聘任合同,随后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工资调整手续。

六、分流安置

(一)允许提前退休。截止2011年6月30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申请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二)乡镇卫生院临时工作人员不在资格认定范围内的和临时工中具备竞聘资格的落聘人员,原则上一律清退。清退人员每工作一年发一个月的在岗前等额工资。同时,各用人单位通过积极帮助清退人员联系单位深造学习、考取乡医证等方式做好安置工作,对清退人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以保持社会稳定。

(三)对乡镇卫生院原在编未聘人员,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妥善进行安置:

1、实行三年待聘制。待聘期间,由单位安排其从事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工资待遇由双方按当地同类岗位用工标准商定或发给其基本工资;不接受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安排的,可按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生活费。待聘期间,如出现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优先参加竞聘上岗,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三年待聘过渡期间计算工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未聘前的岗位薪级和即时对应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对三年过渡期满仍未竞聘上岗或未找到其他出路,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以从第四年起待遇按我县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不计工龄,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以未聘前的岗位薪级和即时对应的工资标准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同时在此期间,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本人可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就业扶持政策。

2、鼓励自谋职业。支持鼓励未聘人员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创办或领办经济实体。属此类情况的,可按

本人连续工龄和每满1年发给1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计发辞职补偿金。

3、支持学习培训。对40周岁以下(截止2011年6月30日),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未聘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通过国家考试参加大专以上正规学历教育的,除享受本通知关于鼓励自谋职业的政策外,可一次性补助一定比例的学费。毕业并取得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如原单位出现相应空缺岗位、本人愿意回来参加竞聘的,应优先聘用。

上述政策仅限于纳入综合改革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有效期截止到2014年6月30日。

以上实施细则由县卫生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沾化县卫生局沾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沾化县财政局沾化县发展和改革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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