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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稿 时间:2020-02-26 07:57:3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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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法论“生态化”研究

摘要:环境危机引起了环境法学者及法律界人士对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视,法学方法论“生态化”的观点由此提出。本文通过阐述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及其对法学研究可能产生的影响,认为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不是简单地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颠覆与否定,而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合理修正与发展。

关键字: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主客一体”认识论

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和了解,其他学科和领域的研究者们也试图从生态学这一新角度去重新审视本学科或本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的趋势。在法学领域中,环境法学者最早接触到生态理念,他们率先提出以生态学的视角来研究环境法律问题,同时也提出了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希望能借此推动法学方法论的发展。

一、“生态化”法学方法论的理论渊源

环境资源法学或调整论①奉行“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即整体论世界观或生态世界观范式,又称“人与自然关系和人与人关系相结合”的环境资源法学研究范式,这种研究范式反映了环境资源法学所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构成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理论的基础。所谓“主、客一体化”,是指将主体与客体或者主观与客观这两者联系起来、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主、客一体化”就是综合的(全面的、辩证的)考虑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既关注人,又关注物,并且将人与物联系起来;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将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调整论认为,现有的法律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理论不能解决环境资源法中的新问题,研究法律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研究法律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积极作用。并指出“主、客二分法”有许多缺陷和弊病,研究提出“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积极作用。

“主、客一体”范式具有深厚的文化根源和现实基础,它既可以从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传统文化中找到渊源,也可以从国外学者和思想家的著述中发现依据。例如,在中国古代已经产生“主、客一体”的朴素思想。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的潘岳指出: 中国儒家主张“天人合一”,其本质是“主客合一”,肯人与自然界的统一。中国道家强调人必须顺应自然,达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的境界。庄子把一种物中有我,我中有物,物我合一的境界称为“物化”,也是主客体的相融。这与现代环境友好意识相通,与现代生态伦理学相合。《老子》一个最基本的理念是强调自然、天地万物(包括人类)为统一整体的自 ①蔡守秋先生于2002年完成的研究报告,2003年于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了《调整了——对主流法理学的反思和补充》,后简称调整论。然存在,其所追求的最高境界是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态整体境界。在西方国家,德国古典哲学在它的创始人康德那里一开始就提出了主体和客体的最基本的同一性,即认识的同一性是如何可能的问题,他通过论证主体的“先验自我意识”机能,在认识领域解决了主体与客体的同一性问题。德国哲学家谢林认为,“绝对统一”是主客体绝对无差别的原始状态,主体和客体、物质和精神、自然和人都是从这里产生和发展出来的,即通过绝对同一本身内部的无意识的冲动而分化出来的。自然界就是包含主体性在内的客体,人的自我意识则是包含客体性在内的主体。黑格尔认为,从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出发是对的,主体和实体(客体)完全是一个东西,两者的同一不但体现为一个逻辑结构,而且实现为一个历史过程;自然界、人、社会历史和精神生活的各种形态都成为了这一历史过程中的各个不同阶段,整个这一体系则构成了“绝对精神”的普遍实体。

“主、客一体”范式是唯物主义、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物,是多元和谐的生态世界观、综合的思维方式、全面系统的辩证观,是生态整体主义和生态平等观。同时,其也是发展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建设生态文明的需要;是告别旧时代,信任和投入新时代的需要;是学科健康发展、深化科学研究和创新的需要。

二、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是运用生态学的系统观、整体观、协调发展的理念,对法律研究方法进行研究,指导法学领域具体研究方法,在原有理论基础上将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规律运用其中的过程。在其指导下,法学作为人类的规范理性,在重视人类利益的同时,兼顾与人类生存环境的协调,确保人类当代利益、后代利益的可持续发展得以实现。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是以生态的系统观、整体观、协调发展的理念指导各类具体法学研究方法的价值判断和法律制度设计的。因此,其特点的呈现也就变得不一样了。

(一)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将有更为宽广的研究视野

传统法学方法论主要以“人”为中心设定法律价值、构建法律制度,目的是建立一个和谐发展的人类社会。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在研究视野上不应局限于人类社会自身,而是将研究视野拓宽到整个自然界。其对法律价值的设定与制度构建,不仅要满足一个和谐发展的人类社会的需要,而且要满足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需要。

(二)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对“主客二分”认识论的再认识 在当代思想中,“人类中心主义”是受到广泛批评的一种观念和实践方式。一些生态主义者喜欢把环境问题归结为“人类中心主义”的直接恶果,并把“人类中心主义”归咎于主客二分模式。尽管我们可以认为生态主义者发现的问题相当重要,但是必须看到,实际上很难说环境问题或他们所说的“人类中心主义”与主客二分模式之间具有逻辑联系。除此以外,还有一个需要辨析的问题是:强调人、人的作用或中心地位是否就是所谓“人类中心主义”。

我们说到人的主体性、人的作用或“人类中心”时,一般指两种情况: 一是与自然界相对应,这类似于以上所讨论的与自然客体相对立的人的主体性(一些生态主义者认为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是破坏大自然的罪魁祸首);一是与个体、个别群体、民族和国家相对应,指全体人类,比如,在可持续发展问题上,生态问题无地区、民族和国界之分,需要全人类共同对待和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所强调的不过是人类的视角、人的作用或以人为目的。这是我们思考或解决问题时不能缺少的,即便在环境问题或生态问题上也是如此。因此,无论多么严厉地批评“人类中心主”,人或人类的中心都是不可缺少的。

“主客二分”认识论在重视“主”与“客”各自独立的基础上,对“主”与“客”的联系有三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强调人类绝对重要的“人类中心主义”;二是人类与自然同样重要的系统观、整体观;三是强调自然绝对重要的“生态中心主义”。由此可见,今天人类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缺失或不重视,其根本原因不在于“主客二分”认识论,而在于“主客二分”之后对人类与自然两者关系的价值选择。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承认“主客二分”仍是其认识的基础,但从人类与自然同样重要的整体观和系统观角度,总结人类的法律理性,既重视人类社会发展的特殊规律与要求,又重视人类社会在自然界里生存与发展的和谐性,以确保人类的规范理性既符合社会规律又符合自然规律。传统法学方法论的“主客绝对二分”的认识理论强调“人类中心主义”,“生态化”法学方法论则将其变革为人类与自然同样重要的系统观、整体观的“主客相对二分”。

(三)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对法律价值认识的拓展 法律价值强调对人需要的满足。由于时代的局限性,传统法学方法论下的法律价值体现为对当代人需要的满足,在指导人类行为规范时,强调当代人的眼前利益,却忽视了后代人的利益以及人类共同的长久利益。因此,传统法学方法论构建的法律理性,对人类肆意破坏自然的行为约束力不够,使得全球的环境问题越来越威胁到人类的生存。

法律方法论“生态化”强调法律价值在于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但其对“主体的人”的认识是基于整体观、系统观及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理念之下,认为对自然规律的尊重是对人类生存与发展空间的保护。法律价值不仅仅在于满足当代人眼前利益的需要,还应满足后代人及人类长久生存与发展的需要。

(四)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扩大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在传统法学方法论指导下的法律关系中,“主客绝对二分”理论强调主体与客体是固定的,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的地位不容动摇,同样,作为人以外的客体也不能擅越雷池。客体只是主体权利义务的对象,本身并无权利可言。法律对客体无法自觉地保护,一旦主体受短期利益驱使,客体则可能被损坏。在传统的法学方法论中环境、资源都只是主体权利或义务的对象,法律缺乏对环境、资源的主动保护。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以生态学的系统观、整体观、协调发展的理念来指导各类具体法学研究方法的价值判断和法律制度设计。其站在整个自然界的高度,对“主客二分”认识论进行一定的修正,不赞成在主体与客体之间划定不可逾越的鸿沟,主张在特定的条件下允许主体的扩张。这样,在特定条件下对“人”以外的其他“物”赋予准主体的法律地位,不仅便于法律主动保护,确保法律的理性不违背自然规律,而且能够为人类的长远利益与发展创造条件。

三、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对法学研究的影响 法学方法论的本质特征主要体现在其引导法律研究的价值判断及其指导下的法律制度设计。法的价值判断是法学方法论最重要的内涵。

(一)“生态化”对传统法学方法论中价值判断的影响 关于法的价值的说法繁多。张文显认为,“可以把法的价值界定为`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者有用性;”“法律价值就是法这种客体对于以人为核心的社会主体的关系和在这种关系中所具有的可以满足或影响社会主体需要的属性和潜能”则是周旺生的观点;卓泽渊则主张法的价值是“法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与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的指向,统一于法作为客体对于其主体———人的意义,是不同层面而又彼此互动的两个价值层次;”谢鹏程认为: “法律价值是主体通过认识、评价和法律实践促使法律适应和服从主体的内在尺度而形成的法律对主体的从属关系。”

虽然对法的价值的表述众多,但是其却都不否认法的价值在于法律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对规范理性的需要。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亦不否定法的价值乃法律满足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但强调现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已经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早期的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规范仅需要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要求,后来拓展到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之间的规范需要,到如今人类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规范需要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就是顺应当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规范需要的变化,对法的价值的认识也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法学方法论认为“自由、安全和平等诸价值,根植于人性的个人主义成分之中,”即法的价值只是满足作为个体的人的需要,满足社会人的需要。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则强调法的价值应当满足当代人与后代人的需要,直至满足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需要。

(二)“生态化”对传统法学方法论制度设计模式的影响

“人类中心主义”的“主客二分”认识论下的传统法学方法论,其引导的法律制度设计模式的法律唯一主体是“人”。然而,法律主体概念“从未超脱于历史的立法政策的限制,它指称什么,取决于立法意志。”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化”进程的到来,法律主体也经历了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

法律主体的变迁轨迹有两条主线,一是生物意义上的人的内部变迁,二是向生物意义上人以外的实体的变迁。法律主体在“人“的内部变迁表现为早期的家长、自由民到全体的人,后期的胎儿和死者主体资格的提出、后代人主体资格的承认。“人”作为主体的特权已经消失,实现了人与人的平等。然而这种人的普遍性权利,却仍然是一种对生态、对环境、对自然、对动物的特权。法律主体向人以外的实体的变迁,随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从法人人格开始,赋予团体组织一种人格权利。而如今在环境法领域,有学者认为把野生动物作为“准法律主体”对待比客体更能维护野生动物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发展。由此可见,当法律主体从部分人到全体人,再到后代人,甚至将野生动物也作为“准法律主体”来看待时,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下的法律主体的“人的模式”已不是传统法学方法论中的“经济人”、“政治人”或“社会人”,而是生态系统观和整体观意义上“生态人”。

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以传统法学方法论中“人”的中心地位模式为起点,对“人”的模式进行深入地研究与探讨,以系统观和整体观给人类定位,在法律主体制度上,构建“生态人”的模式。从而,在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引导下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制度构建上,主体与客体不再是绝对的对立与隔绝,而是允许在一定条件下的主体扩张。

四、面向实践的法学方法论“生态化”

法学方法论应在“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前提下,遵循“问题导向”的研究进路,以解决环境法实践中的理论和制度问题为宗旨。大体上,面向实践的环境法学方法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立价值前提。“生态人类中心主义”是超越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全新的环境伦理观,其能满足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论证两个条件,应是环境法的伦理基础,也构成了环境法学方法论的价值前提;(2)划分问题域。所谓问题域,是指问题的逻辑可能性的空间,一个特定的问题域也就是在一种特殊的哲学观支配下形成的问题领域。面对着实践中为数众多的具体问题,我们需要进行“类型化”,将相类似的问题视为一种“类型”。所有的问题类型组合起来,就形成了环境法学方法论中问题域的整体。如此,每个具体的环境法问题都可以归属于特定的“问题域”中;(3)选择恰当研究方法。在明晰了问题所属的类型或者说“问题域”后,我们就可以结合该“问题域”的特点,选择恰当的研究方法,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如此,规范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概念分析等多种法学研究方法、甚至某些自然科学研究方法都可以在法学研究中得到合适的、系统的运用,也就真正确立了研究的主体意识。

正如黑格尔所言: “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法学方法论直接联系着本体论、认识论等诸多学的“元问题”,也直接关联着环境法知识的增进。

五、结语

研究法学研究方法,对于繁荣法学研究、加强法制建设、促进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积极的现实意义。法律革命或法学变革,包括法律观念、法律内容和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其中法学研究方法的变革是一项重要内容。法学理论和法学学派的多元化,突出地体现在法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化。要促进法学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采用科学的方法,形成科学的方法论。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J].法律科学,2005,(4).[2]蔡守秋.论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J].法商研究,2003,(3).[3]陈泉生.一场法学研究范式的革命[J].东南学术,2004,(5).[4]郑艺群.生态化与传统———两种法学方法论之界碑所在[J].东南学术,2005,(5).[5]郑艺群.法学方法论生态化的深层结构[J].河北法学,2006,(5).[6]李明华,李可,陈立琴,等.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学方法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7]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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