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演讲稿_关于民族团结演讲稿

演讲稿 时间:2020-02-27 12:33: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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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和县第一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抵御宗教渗透”主题教育年活动动员大会

讲话稿

一、关于民族团结

在新疆这个辽阔而宽广的土地上,有着我们祖国还未开发的能源宝藏,他是诱人的,更是让人向往。为了我国的能源事业,全国各地的骄子背井离乡,背负着祖国的希望共同创造这片美好的家园。

人种的复杂,民族的多样化,对于我们这个人才集聚的地方,只有团结才有创造未来,相互合作才能实现我们最美好的愿望,所以做好民族之间的团结是非常重要的。在科技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知识就是开启未来之门的钥匙,作为我当地民族风俗文化的制约,维族同志技术和科技知识稍作薄弱,所以提高民族同志的技术基础和文化基础,对于我们工作和民族之间的和谐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文化上共同学习,在技术上共同研讨,互相胁持,互相学习,定能取得优异优秀成绩。

俗话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只有上下同心团结向上,才是最无穷的力量,才能真正的创造未来。只有团结的力量,才能创造那美好的未来,只有合作才能创造得出最美好的和谐。

一曲优美动听的《新疆好》,唱出了两千万天山儿女的心声。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新疆大地安定祥和,到处奏响民族团结的凯歌。

“团结月”凝铸兄弟情

新疆生活着维吾尔、汉、哈萨克、回、蒙古等47个民族,在历代抵御外敌入侵、反对分裂祖国的斗争中,各族人民结下了兄弟般的深厚情谊。

新中国成立以后,党中央和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族宗教工作,贯彻以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为指导的民族

宗教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以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建立“平等、团结、互助、进步”的新型民族关系。在加强民族团结、搞好民族工作的实践中,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总结出一套成功经验,那就是加强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民族团结教育,开展群众性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使民族团结的思想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二、关于宗教

恩格斯关于宗教的定义“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1、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社会实体。认识宗教,不仅要看宗教的意识形态性,更要看它是由信教群众组成的社会实体。

2、长期性、群众性和复杂性是现阶段我国宗教的基本特点。

3、无神论和宗教信仰者在思想信仰上存在差异,不能片面强调这种差异而忽视和抹杀他们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一致。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

4、公民身份是人的第一身份。

5、民族不是利益完全一致的共同体。

6、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自由是不同的,信教群众的宗教活动或行为必须由政府管理

7、处理宗教问题的四个原则:

维护人民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二、新疆宗教问题的表现

1、宗教活动的无序、违法问题。

2、宗教被利用的问题。

3、宗教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三、目前新疆非法宗教活动的开展趋势

1.非法宗教活动由公开转向隐蔽。

2.一些非法宗教活动的政治色彩逐渐显露。

3.非法宗教活动出现由重点地区和乡镇向非重点地区和乡镇转移的苗头。

4.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人呈低龄化和妇女化倾向。

5.非法宗教活动的范围有所扩大,一些非法宗教活动的具体形式,如蒙面、“泰比勒克”活动等,由南疆向北疆或从北疆向南疆甚至向内地蔓延的趋势。

四、我区目前非法宗教活动的表现和危害

非法宗教活动 主要表现有:私办地下经文班(点),私带地下学经人员;利用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跨地区、跨清真寺讲经;印刷和销售非法宗教书刊和音像制品;干扰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贯彻落实,扩大信仰差别,制造各宗教或教派矛盾;成立非法宗教组织或团伙,非法进行“宜教”活动;不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滥建和豪华装修清真寺;不依传统仪规从事宗教活动;恢复封建宗教特权和宗教课税;鼓吹煽动妇女戴面纱、蒙面;接受国外宗教组织指令,干扰独立自办原则的贯彻,等等。

五、未成年人为什么不能信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未来生力军。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关政策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未成年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家长应尽的义务。

(一)、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未成年人信教、参加宗教活动,是违法违规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2、《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互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学生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必然妨碍国家

教育制度的执行,影响各项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4、《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5、《 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6、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二)、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孩子们健康成长、成就美好未来的保证

在一个人的成长历程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和智力发展都还不成熟,受外部环境影响很大。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是一个人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阶段,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必要的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确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关系到每一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前途未来。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信教、参加宗教活动,极易受到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思想等的影响,成为敌对势力拉拢、诱惑的对象,成为与我争夺阵地、争夺未来的工具。对于缺乏判断能力、容易轻信、冲动的未成年人来讲,往往被披着宗教外衣的敌对势力所宣扬的有害思想毒害,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家庭。

(三)、教育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每一个家长的责任和义务

家庭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而且是长期的、甚至是终生的教师。子女从小到大都在接受家庭所给予的教育。家长会根据自己对社会的理解认识,将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价值标准向子女进行灌输,教育引导他们如何做人。

家长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更不能迫使未成年人信教和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信教家长不能把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带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不能强迫他们信教,更不能妨碍他们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新和县第一小学“加强民族团结,抵御宗教渗透”主题教育年活动动员大会

讲话稿

新和县第一小学

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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