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发言稿(精选4篇)_社区矫正训诫讲话稿

发言稿 时间:2021-09-22 07:14:1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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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警示训诫文件

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推进我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根据党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不断壮大反腐倡廉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陕西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第四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必须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主体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六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委(党组)及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班子及成员必须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职能。各级纪委必须按党章赋予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第二章 基本制度 第一节 警示提醒制度

第七条 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第八条 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

前预警的问题。第二节 诫勉督导制度

第九条 诫勉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察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第十条 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第三节 责令纠错制度

第十一条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第十二条 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是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不

予追究纪律责任的。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一节 线索收集与分转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全面掌握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与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收集警示训诫线索。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在各项业务工作中随时发现和掌握警示训诫线索;同时广泛收集其他机关和部门发现、新闻

媒体披露的警示训诫线索。

第十五条 执纪执法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警示训诫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第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收集到的线索进行筛选、分流和处理。属本级管辖的,直接处理;属下级管辖的,及时批转、跟踪督办;需要向同级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移送的,及时移送。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警示训诫线索,属本级管辖的,转负责警示训诫工作的部门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涉及案件线索的,经案件检查部门初核后,不予立案需警示训诫的,转负责警示训诫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二节 对象排查与确定

第十八条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者调查后确定。

第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发现和掌握的线索,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也可以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提出意见后确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发现和受理的线索,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对象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责令纠错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也可以由纪检察机构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确定。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警示训诫工作部门对信访部门转办、上级交办、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部门移送的警示训诫线索,负责排查,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案件检查部门对案件调查中发现的警示训诫线索,提出确定对象的建议;执法监察、纠风等其他职能部门在业务工作中发现和受理的线索,由该部门排查提出确定对象的建

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能部门提出的警示训诫建议,需要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的对象,由分管常委或副书记审定;需要责令纠错的对象,由分管副书记、书记或由常委会确定。

第三节 分级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一般由该领导干部组织实施,也可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实

施。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提出建议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实施,需要提请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组织实施的,由纪委(纪检组)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领

导实施。

第二十六条 警示训诫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领导班了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领导或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实施;属班子其他成员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发委托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提请党委(党组)及其部门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机构)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承办部门应就警示训诫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并做好通知、谈话记录以及回访等具体工作。

第四节 方式方法

第二十八条 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使用全省统一规范文书,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通过发提醒通知书、询问函,或进行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

出要求和希望。

第三十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通过发督导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诫勉谈谈话等方式,告知存在问题,提出明确要求,终止错误行为;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整改。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通过发纠错通知书、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建议书,或者进行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正错误;对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挽回损失;属于制度或管理上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

第三十二条 实施警示训诫谈话,事前可发书面通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警示提醒谈话应有记载或记录;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并做出记录。

第五节 监督整改

第三十三条 警示训诫涉及的问题,警示训诫对象必须做出说明,问题属实的,必须做出整改承诺。实施单位应当跟踪回访,督促整改。第三十四条 对警示提醒对象,提醒后如群众仍有反映,问题属实的,可转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应立案查处。第三十五条 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

情况,做出结论。

第三十七条 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第三十八条 需要给予警示训诫对象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章 组织协调和网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综合分析、督促检查,协助党委(党组)及其部

门领导实施警示训诫。

第四十条 各级要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厅(室)以及组织、政法、宣传、人事、审计、财政、信访、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警示训诫工作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本地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情况,收集警示训诫信息线索。第四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应建立和完善督查督办制度,对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加强监督检查,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警示训诫防线网络系统是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有效载体。警示训诫的受理登记、分类处置、批转督办、跟踪监督,应逐步实行网上办理和监控督察,实现规范运作、高效快捷、客观公正。第四十三条 警示训诫防线网络使用管理人员应当运用警示训诫防线网络系统,定期对有关警示训诫原始数据和资料进行对比分析、趋势分析和综合评估,为领导决策提供有针对性和前瞻性的建议。

第五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党员干部接受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

者,必须严肃查处。

第四十五条 实施警示训诫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四十六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有关规定工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必须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对应警示训诫的问题压瞒不报、隐瞒不办的;

(二)对警示训诫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具有可查性,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警示提

醒的;

(四)对应当给予警示训诫,而不予实施的;

(五)对必须给予纪律处分,而代之以警示训诫的;

(六)其他问题。

第四十七条 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实施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警示训诫。

第四十八条 实施警示训诫,应当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把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注重社会综合效

果。

第四十九条 实施警示训诫,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讲求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维护

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第五十条 警示训诫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留存备案;没有纪检监察机构的,由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部门留

存备案;不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一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

构)和有关领导干部。

第五十三条 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第五十四条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党组)及部门履行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职责情况;

(二)党委(党组)有关领导干部实施警示训诫情况;

(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实施警示训诫工作情况;

(四)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警示训诫内容的处理情况;

(五)规范运作和工作创新情况;

(六)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七)网络建设、管理、使用情况;

(八)群众满意度情况。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员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党委(党组)参照

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警示训诫讲稿

警 示 训 诫 讲 稿

背景

根据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实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005年1月15日中共陕西省委印发《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构建警示训诫的主体是各级党政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警示训诫防线的基本概念

警示训诫由“警示”和“训诫”两个词构成。警示意为警告、警惕、启示、启发。训诫意为教导,告诫、劝诫。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角度讲:

警示,就是把单位或个人,可能产生腐败的苗头性问题或已经出现的轻微性腐败问题指出来,及时提醒,严肃警告,使其不出现腐败问题或把已经出现轻微问题消失在萌芽状态。

训诫,就是把单位或个人,出现的轻微性腐败问题或轻微性违规违纪行为指出来,严厉批评,责令纠错,防止已经出现的轻微性腐败问题和违规违纪行为继续发展蔓延,避免给党和人民、个人和家庭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作用

警示训诫防线主要是运用“教育十强制”的办法,对越过思想道德防线,有腐败苗头和轻微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实行动态监督,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犯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警示训诫防线是介于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防线。思想道德防线立足于普遍教育,主要是劝善,倡廉;党纪国法防线立足于事后惩处,主要是惩恶,保廉;而警示训诫防线则立足于纠错改正,主要是挽救,促廉。

(二)警示训诫防线实行主动监督,动态监督,全程监督。警示训诫防线建立了以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为支撑的基本制度框架,形成了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

(三)警示训诫防线融入教育、监督、制度为一体。警示训诫防线针对问题抓教育,瞄准漏洞抓制度,切中要害抓监督,全面体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要求。

二、意义和原则

警示训诫防线是教育,保护、挽救党员干部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对有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党员干部,通过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制度,实行超前防范,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形成防范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促进廉政勤政建设。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的原则是: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政策、把握实效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三.三项制度的适用范围

(一)警示提醒制度

警示提醒制度是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或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和告诫,形成防范预警机制。

警示提醒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问题;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程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搬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二)诫勉督导制度

诫勉督导制度是对具有苗头性问题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或执行政策中出现偏差的单位和党员干部,及时进行纠偏,督查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形成动态监督机制。

诫勉督导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部门和行业存在一般性不正之风问题;在执行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偏差。

(三)责令纠错制度

责令纠错制度是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给予处分也可不给予处分的单位和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形成保护挽救机制。

责令纠错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符合该条例中可不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行政不作为,执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工作效率低下等,造成一定影响,可不给予处分的;在实际工作中,党委(党组)或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可不给予追究纪律责任的。实施方法与步骤

1、线索收集与分转

2、训诫对象的排查与确定

警示提醒对象可以直接确定,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应当在了解、初核或者调查后确定。

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发现和掌握的线索,可以直接确定警示训诫对象,也可以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提出意见后确定。

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发现和受理的线索,警示提醒和诫勉督导对象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确定;责令纠错对象由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或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也可以由纪检监察机构提出意见,由主管领导确定。

3、分级实施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一般由该领导干部组织实施,也可批转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纪检监察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的警示训诫对象,由提出建议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实施。需要提请同级党委(党组)领导组织实施的,由纪委(纪检组)提出意见,报请有关领导实施。

警示训诫对象属党委(党组)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一般由上一级党委(党组)领导或纪委书记,副书记负责实施;属班子其他成员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实施,也可以委托对象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

对需要提请党委(党组)及其部门领导或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实施警示训诫谈话的,纪检监察机关承办部门应就警示训诫谈话内容列出谈话提纲,提交主谈人,并做好通知,谈话记录以及回访等具体工作。分级实施时,要把好“实施关”。我们在严格遵守《三项制度》规定程序的基础上,要做到“六要”要向被实施人说明谈话程序,表明实施人身份;要查明被警示训诫人的基本情况;向被警示训诫人讲清其犯的错误;要向被警示训诫人提出具体、明确和有针对性的要求;要求被警示训诫者就所犯的错误和组织要求,提出整改措施,做出整改承诺;要向责令纠错对象告知整改期限,对象要在记录上签名;要建立规范的文书档案。

4、方法方式

警示训诫主要采用书面和谈话两种形式,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文书,履行相关手续。1六种书面形式

通过发提醒通知书,询问函,督导通知书,纪律检查建议书,纠错通知书,行政监察建议书。2谈话

实施警示训诫谈话前要发通知,增强工作的严肃性;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谈话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并做好记录。

实施警示训诫谈话时,要增强“四性”。

1、充分准备,增强计划性。实施警示训诫前,首先对警示训诫对象的问题组织调查核实和开展分析研究,进行甄别,确保掌握的问题准确,教育有力,防止因事实不清,情况不明,造成被动。其次,弄清被警示训诫人的工作经历,受教育程度、家庭状况和性格特点等,做到有的放矢。三是拟定实施提纲,明确实施重点和实施方式,做到方法恰当运用自如。

2、情理相融,增强互动性。我们在实施警示训诫过程中,允许被警示训诫人解释,交流、减轻、消除被警示训诫人的紧张情绪和逆反心灵,积极营造严肃而不压抑,庄重而不失自然的以人为本的警示训诫实施氛围,注意避免居高临下,盛气凌人,重视警示训诫对象对有关问题的说明和解释,以诚相待,做到利害分明,情理交融,避免我说你听,我问你答,以便使警示训诫对象拆掉“隔心墙”,克服排他心理,心服口服地接受谈话。

3、有的放矢,增强针对性。在实施警示训诫时,我们要紧紧围绕已掌握警示训诫对象的问题展开,讲清问题,指出不足,严格要求,达到了使被警示训诫对象认识得到提高,思想受到震动,心灵受到震憾,行为得到转变的目的。

4、跟踪回访,增强实效性。警示训诫后,我们注意及时回访,观察被警示训诫对象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变化,综合实际,采取表扬,批评、延期、纪律处分等手段,增强了警示训诫的效果。

4、监督整改

对警示提醒对象,提醒后如群众仍有反映,问题属实的,可转诫勉督导、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应立案查处。

对诫勉督导对象,如整改不力,错误蔓延的,转责令纠错或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立案查处。

对责令纠错对象,视情况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整改期满,通过个别走访,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整改情况,做出延期或解除的结论。

责令纠错对象,在整改期限内,不得评选评优,提拔使用;责令纠错情况应及时向对象所在单位通报,并将结果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整改期满,错误没有得到纠正,并继续蔓延,构成违纪的,转立案查处或组织处理。

监督整改时,严把“解除关”。针对具体整改要求由原实施小组负责督促整改,跟踪回访、效果考核等业务工作,警示训诫程序全部结束后,相关资料由实施小组交警示训诫办公室审查后存档;被责令纠错人的训诫解除,由原实施小组在被责令纠错人自查,申请,所在单位组织作出签定和进行回访的基础上,提出解除训诫意见,提交有关会议决定是否解除,并向被责令纠错对象发出解除或延长训诫期的通知。

工作纪律和要求

(一)党员干部接受警示训诫谈话和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必须严肃查处。

(二)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有关规定工作,不得出现下列行为,如有违反必须纠正,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是对应警示训诫的问题压瞒不报、隐瞒不办的; 二是对警示训诫线索排查,移送故意拖延的;

三是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且有可查性,不经核查而直接予以警示提醒的;

四是对应当给予警示训诫,而不予实施的; 五是必须给予纪律处,而代之以警示训诫的;

(三)责令纠错对象对所涉及的问题,提出异议的,实施的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应当予以答复;异议成立的,应当解除警示训诫。

(四)实施警示训诫,应当把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把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注重社会综合效果。

(五)实施警示训诫,必须与一般性思想教育区别开来,讲求工作的针对性和权威性;必须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六)警示训诫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留存备案;不装入个档案。检查考核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检查考核的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有关领导干部。

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查资料、谈话、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和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

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党委(党组)及部门履行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职责情况;

(二)党委(党组)有关领导干部实施警示训诫情况;

(三)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实施警示训诫工作情况;

(四)群众信访举报涉及警示训诫内容的处理情况;

(五)规范运作和工作创新情况;

(六)相关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七)网络建设、管理、使用情况;

(八)群众满意度情况。

构建警示训诫防性线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践中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用改革的方法,总结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经验,逐步完善配套措施和制度,积极探索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有效途径,使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在实践中创新,在发展中完善,在反腐倡廉和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3篇:实施警示训诫防线

2010年实施警示训诫防线

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基层单位:

为了全面实施警示训诫防线工作,深入推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强化反腐败防范纠错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

1、警示训诫防线是各级党委(支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腐败问题,以及具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的党员干部,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形成反腐倡廉的廉政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

2、实施警示训诫防线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犯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保护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孤立和打击极少数腐败分子,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

3、实施警示训诫防线是建立健全反腐败惩防体系的具

体实践,全面体现了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依靠制度的约束力,突出教育的针对性,提高监督的主动性,增强防范的严密性,强化纠错的及时性。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1、实施警示训诫防线,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服从服务中心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关口前移,强化监督,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努力为全面完成全局各项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2、实施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必须坚持教育为主、强化监督的原则,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基本制度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要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

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

四、工作措施

1、要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关口前移,杜绝各类腐败思想的滋生。

2、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解决本单位存在的腐败问题。树立清廉高效形象。

3、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年终考核内容,实行半年和年终考核,对工作不力、干部群众举报的单位个人,实行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将按有关规定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4、局机关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开展警示训诫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促进我局系统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长足发展。

五、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公司(筹建处)党委、党支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建立全反腐败惩防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责任,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和各项业务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考核。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把握政策界限。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训

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3、注重工作实效。要将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的,从实际出发,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分类处置,增强工作实效。

第4篇:哈佛图书馆的训诫1

哈佛图书馆的训诫

此刻打盹,你将做梦;而此刻学习,你将圆梦。

觉得为时已晚的时候,恰恰是最早的时候。

勿将今日之事拖到明日。

学习时的苦痛是暂时的,未学到的痛苦是终身的。

学习这件事,不是缺乏时间,而是缺乏努力。

学习并不是人生的全部,但既然连人生的一部分——学习也无法征服,还能做什么呢? 请享受无法回避的痛苦。

谁也不能随随便便成功,它来自彻底的自我管理和毅力。

今天不走,明天要跑。

投资未来的人,是忠于现实的人。

确定事情的轻重缓急

你的人生中最重要的是哪些事?真正重要的又是哪些?你是否日以继夜地工作,根本没时间和家人相处?你是否很想创作,却压根儿没有时间去圆梦?坐下来想想,你要的人生是什么样子,列下事情的优先次序,并把你心目中理想的人生模样写下来。

设定完成计划的步骤

一旦你知道自己想要什么,就可以专心构思应该如何进行。每天定下一个行动目标,还要特别拨出时间来检讨计划:1年综览一次成果,1个月做1次中程检讨,1周做1次短期追踪。每一次的定期检讨都要问问自己:下一阶段我想得到什么样的结果?我的目标何在?最重要的课题有哪些?已经投注多少时间(在假日上、功课上、家人上、会议上)?还有什么长程计划?

要时刻牢记,用80%的时间和精力去影响和决定你工作和生活中的那20%的重要事情,也就是说,你要时刻抓住并做好那些关键的少数,而不是相反。

潇洒和豁达也意味着对生活中不如意的东西的容忍与乐观,意味着对自己的精神有着充分的自信,也意味着能够抛弃个人的恩怨,我们生活中每天都有个人恩怨产生。

与人说辞,艺人论美,俗人谈利,唯不与龌龊人说腥荤。

与谋家谈策,释家论禅,道家说悟,独不与小人道长短。

去留并非无意,看花也非闲情。

如果爱情是一种生命常态,那么花开,其花灼灼,花落轻舞飞扬„„

寒山问拾得:

世人有人澹我、欺我、辱我、笑我、轻我、贱我,我当如何处之?拾得回答说:你只要忍他、避他、由他、耐他、不要理他,再遇几年,你且看他。

大海边,有一个渔夫坐在那里晒太阳,一位旅游者走了过来:

旅游者: “你怎么不去捕鱼呢,渔夫?”

渔夫: “今天我已经捕了一船了。”

旅游者: “你可以捕两船啊。”

渔夫: “为什么?”

旅游者: “可以多卖钱换条大船啊!”

渔夫: “换条大船干什么?”

旅游者:“可以捕更多的鱼,卖更多的钱,换更先进的船啊!”

渔夫: “为什么要那样呢?”

旅游者: “那时候你就可以请人帮你捕鱼了。”

渔夫: “那我干什么呢?”

旅游者: “你可以坐在海边晒太阳啊!”

渔夫: “我现在已经在晒太阳了啊!”

旅游者想了想,一言不发走了。

寻一方山明水秀的净土,找一些没有斧凿之痕的野趣,图一次舒展,享一份静谧,找一片心灵憇园。

明湖静水,不为物所羁,不为欲所累,在山水间抒发情志和思考人生,让激情与心智获得升华,求得心似闲云野鹤。

夜空因繁星而美丽,人生因相遇而美好,同学因相助而情深,师生因相融而相知。

有一种叮咛叫安全回家,有一种温馨叫合家团圆,有一种感觉叫望眼欲穿,有一种期盼叫一路平安,时间再紧还是安全要紧,金钱再好,不如活着更好。

总有一股力量让你有然前行,总有一份感情让你刻骨铭心,总有一种理想让你永不放弃,总有一次行动让你终身难忘,总有一份爱情让你泪流满面。

团体以和睦为兴盛,精进以技持恒为准则,健康以慎食为良药,争议以宽恕为首要,长幼以慈爱为进德,学问以勤习为入门,待人以至诚为基石,处事以谦恭为有礼,凡事以预立而不劳,接物以谨慎为根本。

1、身为小企业经营者,人们买的是你,而不是你的产品。

2、别投下家庭储蓄,成功机会只有20%—30%,不值得你这样冒险。

3、新事业不宜收费过高(对客户要大方)。

4、黄金时段只能用来建立人际关系。

5、超过顾客期望,这便是小企业主最好的广告形式。

6、开始创业时,避免邀其他人入伙。

7、强迫自己星期天休息一天。

1、好读书,能受用一生。

2、认真读书,就一辈子有饭吃。

3、做普通人,干正经事,可以爱小零钱,但必须有大胸怀。

4、五谷杂粮,饮食起居有常,可保一生平安。

5、简单的握力器,日久天长,臂力增强,肌肉结实。

6、仁、义、礼、智、信,必有大机会。

7、一等人忠臣孝子,两件事读书耕田。

读政治书,以养大气;读业务书,以养才气;读文学书,以陶冶情操;读史书,以使己明智;读诸子百家,以思圆行方。

——关于读书的几点建议

不读书就没有真正的学问,没有也不可能有欣赏能力、文采和广博的见识。

——俄国哲学家赫尔岑

像蚂蚁一样工作,像蝴蝶一样生活。——摘自《青年文摘》

虚假炫耀,却是贫乏可怜,简朴清淡,却有丰盛生命。

——摘自《圣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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