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宣传讲话稿_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发言稿 时间:2020-02-29 08:14: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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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宣传讲话稿

广大村民同志们: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我街道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土地,擅自提高土地补偿标准的违法行为,促进我街道重点项目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和某县县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秩序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街道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首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的土地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示。村集体或农民对补偿标准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对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支付后,村集体或农民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1、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按照省政府区片综合地价,某县老四环路以内的为3.7万元/亩,我街道开发区内的土地为3.3万元/亩。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3、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社保资金分别由政府、村集体、个人共同出资。我街道开发区范围内的社保资金政府出资为每亩1万元。

4、某县县委、县政府规定我县征地补偿标准为:按照省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地价标准加每亩1万元的社保资金进行一次性补偿;对不愿执行一次性补偿的,可以变一次性补偿为长期补偿,每年补偿一次。每次的补偿标准是:工业用地、市场和社会项目用地按每亩每年“双800”(当年夏季小麦800斤和秋季玉米800斤的市场价格)的产值进行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随意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

三、法律责任

1、违法法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 或者补偿安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2、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于阻碍土地征收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对于漫天要价、乱提附加条件的属于侵占集体财产,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并依法追回。对违反国家土地征收政策,漫天要价,乱提附加条件阻碍土地征收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亭街道党工委 某亭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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