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条例讲话1221 胡晓义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落实纪律处分条例讲话”。
贯彻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推动工伤保险事业新发展
——在全国学习贯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
动员部署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胡晓义
2010年12月21日
同志们:
《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于2010年12月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今天,我们召开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就是推动各地深入学习贯彻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部署条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国务院各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全系统的不懈努力下,我国的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显著进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已经建立,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保人数大幅增加。截止2010年11月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1.61亿人,比2003年底的4575万人增加了1.15亿人,增长了2.5倍。全面实施了“平安计划”,农民工参保人数达到6276万人。二是基金规模成倍增长。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240亿元,比2003年的38亿元增长了5.31倍。到2009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400多亿元。三是享受待遇人数持续上升。到2009年底,全国累计有1000多万人次享受了工伤医疗待遇,有400多万人享受了工伤保险津贴、抚恤等待遇。积极推进解决老工伤历史遗留问题,已逐步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四是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普遍建立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一条龙的服务体系。到2009年,共为400多万人进行了工伤认定,受理了劳动能力伤残鉴定200多万人次,为工伤职工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在确保工伤职工待遇发放的同时,逐步推进了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试点工作。2008年积极应对四川特大地震,确保了灾区工伤职工的待遇发放。
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对保障职工的工伤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也逐步显现出了一些不足和欠缺,比如覆盖范围还不够宽,保障水平还不够高、保障功能还不太全等,需要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订,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要求,要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对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都做出了全面部署。新《条例》正是按照中央“十二五”规划建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广大职工提供更好的基本公共服务为核心,对扩大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和工伤认定范围、增强参保强制性、提高工伤待遇水平、增加工伤预防费支出等方面内容都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做出了更全面、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这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能够惠及更多的职业人群,使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好的保障,使广大职工能够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必将进一步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全符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
(二)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法》已于2010年10月28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是建国以来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的总体框架、基本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作为社会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工伤保险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指明了方向。新《条例》是《社会保险法》颁布后第一部修订的配套法规,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社会保险法》中有关的惠民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并提前得以落实,对推进《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三)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重大举措。从1988年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地方出台工伤保险规定开始,到1996年制订出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再到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我国的工伤保险立法层次不断上升,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们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和经办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比较完整具体的规定。但是,目前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还是以工伤补偿为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政策规定相对较弱。作为工伤保险制度三大支柱之一的工伤预防,由于原《工伤保险条例》中未作明确的规定,其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缺乏有效的法规支撑,一直以来只是在试点和探索之中。新《条例》在进一步完善待遇保障制度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伤预防费的使用规定,以法规形式确立了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对工伤康复费用支出也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使我国的工伤康复事业有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物质保障。《社会保险法》的出台,新《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法律制度框架最终形成,从而使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实现了由单纯的事后补偿向事前的积极预防的转变,实现了由治疗性康复向以职业康复为核心、促进工伤职工回归社会的工伤康复的转变。这些重大的调整变化,构成了新的更高的起点,对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四)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新机遇。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面临许多任务和挑战。工伤保险还未实现职业人群的全覆盖,科教文卫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尚未纳入制度的保障范围,扩面任务依然任重道远。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就业形式的多元化,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仍呈多发态势,如何做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和待遇保障工作,是工伤保险制度面临的艰巨任务。同时,如何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中央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为广大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也是工伤保险制度需要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在这样一个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新《条例》的颁布实施,完善了三位一体的制度框架,拓宽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新的机遇;填补了事业单位人员参保的制度空白,提高了参保的强制性,为工伤保险的参保扩面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出台了简化认定程序、方便单位和职工的新规定,为工伤保险工作进一步规范管理、便民利民、提高效率提供了新的机遇。我们要牢牢抓住这些机遇,不断推进事业的发展。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新《条例》的主要内容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6年启动研究修订工作以来,历经四年多的时间。其间,2009年修订稿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可以说修订后的新《条例》是社会各方面集体智慧的结晶,也是实践成果的总结提炼。这次修订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新《条例》坚持以人为本,与《社会保险法》等其他法律制度衔接统一,在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制度适用范围、待遇水平、基金支出项目、工伤认定程序和范围等方面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加强学习和研究,准确把握这部法规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以下六个方面是新《条例》的“亮点”,应当着重领会和认真贯彻。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设臵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臵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这为我们开展工伤预防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这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
(六)加大了强制力度。一是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的企图。同时,《社会保险法》也对工伤待遇垫付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使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够尽快得以落实。二是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性。这些规定加大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更好地保护了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除了以上六个方面的新变化外,这次条例修订对方便用人单位参保、再次和复查鉴定期限等内容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切实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新《条例》明年1月1日就要正式实施,比《社会保险法》提前了半年,今天距实施之日只有10天了。实施前有大量的准备工作要做,时间紧,任务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部里对《社会保险法》的贯彻部署,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按照倒计时的方式统筹安排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全面开展学习培训工作。要贯彻实施好新《条例》,首先就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领会和把握其精神实质,统一各方面的思想认识。通过学习培训,深刻认识新《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我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部里12月份集中举办3期《社会保险法》培训班,其中将专题讲解工伤保险相关内容。参加学习的同志回到地方,要马上成为“教师”,分级组织培训。部里明年初还将举办专题培训班,对省级和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各地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专业性、政策性都很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周密的学习培训计划,抓紧开展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明年上半年要将本地区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同志轮训一遍。单位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研究,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等相关业务部门的每一位同志都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广泛开展宣传普及工作。工伤保险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新《条例》的宣传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点之一来抓。部里将下发新《条例》宣传提纲,各地要按照部里的统一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做好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工作中要将企事业单位职工和农民工作为宣传的重点人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深入到企业、街道和社区。12月30日,部里将组织全国各地集中开展一次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这次《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好这次集中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提高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用人单位遵法守法的自觉性,让全社会充分了解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主要内容,还要与工伤医疗机构、司法机关等单位协调沟通好,为新《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抓紧修订完善配套政策法规。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是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重要条件。部里已经着手开始了清理,拟尽快对《工伤认定办法》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等办法。做好这项工作,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地方现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社会保险法》和新《条例》规定的,要抓紧修改或废止。在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伤保险政策稳定性、连续性和待遇刚性强的特点,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对于各地实施条例的办法,以及条例授权地方制定的标准,如改由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用标准、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标准等,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尽早出台新的标准。
(四)确保从1月1日起新《条例》顺利实施。再过10天,新《条例》就要正式实施。按照依法行政原则,作为政府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新《条例》。特别要重视几个重点环节:一是覆盖面扩大后,要为新纳入人群提供参保登记服务;二是对工伤伤残职工执行新的待遇标准,一时无法准确确定的,也要先预支,并向相关人员做好说明解释工作;三是严格按程序认定工伤和处理争议;四是严格执行相关处罚措施。同时,还要认真测算基金收支情况,确保基金平衡。预计支出大增,会动用一些结余,是正常现象,但对风险要有判、有数、有措。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好新《条例》,关键是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部里已经成立了贯彻实施新《条例》的领导小组,制定了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建立相应领导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新《条例》的学习培训、宣传和完善配套规章等都要明确任务、划分责任、提出要求。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主动与财政、卫生、安监、机构编制等部门沟通,争取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要提高工作的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研究解决新《条例》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新《条例》的实施工作做好、做实。同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利用新《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条件,适应工伤保险新形势、新任务、新发展的需要,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为工伤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同志们,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齐心协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全面贯彻实施新《条例》,推动工伤保险事业取得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