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安全教育讲话稿之愿安全与我们相伴_中学安全教育讲话稿之

发言稿 时间:2020-02-26 23:32: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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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讲话之

愿安全与我们相伴

老师们、同学们:

我校历来十分重视安全工作,经常对校园校舍、活动设施等重点安全部位进行了细致的检查和维修,排除了不安全隐患,保证了同学们的活动安全。但是,我们校园活动面积有限,学生安全意识不强,所以还要求全校师生下大力气,努力提高安全意识,强化我校的安全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一、提高安全意识、敲响安全警钟

从70年代末起,西方发达国家儿童死亡排序中,意外死亡就一直居于首位。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发布报告:世界大多数国家中,意外伤害是青少年致伤、致残的主要原因。目前,我国也进入了校园安全事故的多发期,意外伤害同样毫不留情地成为威胁青少年安全的“头号杀手”。根据有关机构的统计,以深圳为例,2001 年和 2002 年两年内,在校学生的意外身故案件超过 100 起,意外死亡率接近万分之一。近几年来,学生安全事故发生率呈高速增长趋势。1999 年,学生安全事故约 400 件,2001 年接近 900 件,2002 年则达到 1700 件。据相关机构研究人员介绍,目前意外伤害已占 0 至 14 岁儿童死亡顺位的第一位,意外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 26.1 %。在深圳市 2001 年和 2002 年发生的这 100 多起学生意外身故案件中,发生在校园内的只有 2 件,其余均发生在校外,事故原因主要集中在车祸和溺水两大方面,社会因素已成为威胁学生生命

安全的最大隐患。有关专家提醒学生家长,目前车祸已成为意外伤害死亡的首位原因,多见头部受伤、骨折、内脏出血等,甚至休克、死亡。其中步行交通事故危险人群为 5 至 9 岁儿童,驾车事故中危险人群为 10 至 24 岁儿童及青少年。在校园内,各种意外伤害事故也频频发生,包括上体育课时摔伤、同学间嬉戏时被碰伤、学校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学生受伤等等。既便如此,校园内因楼道拥挤造成学生受伤、课间追跑打闹造成划破或骨折、课堂上被铅笔头扎伤、实验过程中被烫伤等意外事件仍然让人防不胜防。从 2000 年各地上报给教育部的事故分析看,溺水、中毒、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等占据的比例分别为 19 . 58 %、15 . 38 %、9 . 09 %、8 . 39 %和 7 . 69 %,而这些事故死亡人数分别占总人数的 25 . 65 %、3 . 48 %、10 %、17 . 39 %和 6 . 09 %。可见,溺水、中毒、建筑物倒塌、交通事故、治安事故等是中小学生伤害和死亡事故的主要因素。有资料显示,我国中小学生每年的非正常死亡人数都在1万人以上。去年国家儿童少年“安康计划”公布的数字显示,2000 年,我国中小学生因食物中毒、溺水、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数达 1.6 万,平均每天有 5 0多人,相当于每天有一个班在消失,触目惊心的数字敲响了校园安全警钟。今年 3 月 26 日全国安全生产日的主题被确定为全国中小学“校园安全日”。今天在这里再次谈起这一话题,仍显十分沉重。虽然我校投入大量资金,加大了校园校舍的维护工作,排除了一些不安全隐患,但我们学生的自我安全

防范意识还很薄弱,还需我们提高自身安全意识,牢记“安全重于泰山”,安全的警钟长鸣。

二、防微杜渐,杜绝校园安全隐患

根据统计资料表明,危机学生人身安全隐患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校园建筑的设计和施工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我校重视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经常性地对校园校舍进行维护,保证了形式在校 的活动安全。前几天,我校又投入大量资金对变压器和已老化的电路进行了更新,重新铺设。2、在楼梯、缓台、护栏、楼门口、校门口等重点部位易发生拥挤、踩踏等出现问题。对此,学校早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楼内做到“五不”,要求上下楼右侧慢行,出入门口不拥挤,午晚退校时站队,校门口设专人维护秩序等。3、学生游戏、活动过程中由于安全不到位出现问题。由于我们学生在活动时缺乏安全意识,一些小的伤害时有发生。脸部、嘴角、胳膊、腿部经常有磕破的现象。4、校外交通等造成学生人身的伤害。统计资料表明,交通事故、溺水已成为威胁学生生命安全的最大隐患。在我们县域内也会时常传来这样的噩耗,在这里,我就不列举了。5、违法事件等暴力事件的侵害。下面的几例事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2000 年 4 月 13 日,河南省新野县某乡一名 13 岁的初中生樊建功,上晚自习时被歹徒骗出校门活活勒死,并把汽油泼在尸体上放火焚尸。2001 年 3 月 6 日,江西省万载县潭埠镇芳林村小学发生一起校园爆炸案,一栋教学楼被拦腰炸断,4名老师和37位天真活泼的花季少年在事故中丧生,他们是刚刚领到新学期课本的三四年级学生。万载爆炸惨案发生刚刚两天,调查组的结论很快出来了: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报复社会的刑事案件。

三、针对我校实际,提出安全工作的几点要求(一)严格遵守校规校纪

1、全体学生必须认真参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安全认识。会后,各班要结合学校和本班实际,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2、课间上下楼时要右侧通行,不允许拥挤、推搡、跑跳或攀爬扶手。(2000年11月14日,陕西省长安县韦曲镇中心小学课间休息时,由于学生拥挤,导致10名学生被踩伤,其中1人因伤势严重抢救无效死亡。2000 年 11 月 13 日晚,山东省平邑县武台镇中学初一年级学生下晚自习时,因个别学生跌倒,导致后面大量学生挤压,造成 5 人死亡,32 人受伤)不在围栏附近玩耍、攀登或向下观看。不随意上窗台或趴窗台向下看,不随意向楼下投掷杂物。

3、出入楼口时要排队,不许起哄、拥挤。

4、课间做无危险的游戏。不允许手拿木棒、玻璃碎片、石块等物品做游戏。(13 岁的小刘与 12 岁的小张均系湖南省益阳市某联校中心小学五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下课后,自幼好动的小刘,在学校食堂吃完中餐便与小张等同学一起到学校礼堂玩耍。礼堂一角静静地摆放着一张乒乓球台,同学们围着球台嘻嘻哈哈地相互打闹起来。正午的太阳烘烤着大地,同学们在不知不觉中玩得汗流浃背,不久便各自拖着疲惫的身体相继回到教室休息,原本空旷的礼堂内眨眼间只

剩下了小刘和小张,小张猛然发现了位于礼堂一角的舞台上平躺着一张破旧不堪、早已被人损坏的竹凉床,眼睛一亮,飞快地从竹凉床上拆下了两块一米多长的竹篾片,对准球台一阵猛抽狠打;小刘见状“急忙”从小张手中取下一根竹篾片,跑到球桌另一侧。两人手持蔑片,面对面地抽打起球桌来,边敲打边哈哈大笑。正在教室里午休的学生干部小赵被礼堂内突然传出的喧闹声吵醒。他急步走入礼堂,对小刘、小张的行为提出批评并予以制止。待小赵离开后,两人愈发玩得兴奋起来。几分钟后,小刘一时兴起,爬上球桌,试图占据有利位置后用篾片与小张对打,不料尚未站稳脚跟,小张手持的竹篾片就在“飞舞”中刺中了小刘的左眼,鲜红的血从小刘眼眶内涌出。小刘手捂双眼,“哎哟”一声跌倒在桌面上,身体紧缩成一团,不住地呻吟起来…… 受伤后,小刘先后被送入益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湖南医科大学附属二医院、湖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虽经各级医院全力救治,但左眼所受的损伤太重导致眼球萎缩,只能手术摘除并在左眼眶内植入一颗黯然失色的义眼。18 天以后,小刘终于出院了,其伤情经法医学鉴定,构成六级伤残。)

5、不允许上房,翻越围墙,攀篮球架,翻越攀登器等。6、不随意触摸电源箱和电源开关、插座等。(到校时间,室内灯的开关)

7、不吃不卫生的小食品,不饮用不干净水源的水,尽量不接受陌生人送的食物。

8、未经老师同意,不能跟随陌生人外出。(2001 年3月中旬,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岗西村小学一年级学生刘辉,被歹徒用斧头连砍七下身亡)

9、同学之间不允许以强欺弱、以大欺小,不允许勾引社会人员进行打架斗殴。

(2001 年 3 月 3 日上午,浙江省永嘉县西溪乡茶一村的一名初三学生与同学在学校操场打乒乓球时发生口角,回家拿刀将同学杀死。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同学之间如果有矛盾,可报告老师或学校予以解决,决不能找家长或勾引社会人员参与,也不能听信家长的误导,“狠很地打,出事有爸妈”。同学之间本无大事,如一时冲动,不但影响了同学感情,还会出现严重后果,后悔药很难买的。

(二)参照《中小学生自护自救安全常识》宣传册进行自主学习

1、家庭生活安全

2、户外活动(广州一名年仅16岁的学生,在大年初一燃放爆竹时,不慎将右手炸伤,手掌被炸了个粉碎,右手三根指头被同时炸飞。由于找不到这几根指头,也就无法进行断指再植手术。据悉,因燃放爆竹而被炸伤的事故,已不止一宗。)3、交通安全 4、消防安全 5、社会生活安全

6、发生自然灾害时的自护自救

(三)禁止参与的活动:

1、不进歌舞厅、酒吧、网吧、游戏厅等娱乐性场所。2、不到野外进行野浴(家长陪同除外)。3、不参加、不宣传封建迷信活动。4、不做、不参加一切违法犯罪活动。(四)出现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本着人见人救,人见人管的原则,及时救助受伤害的学生,立即送往校医务室,卫生老师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抢救处理,并做好记录,及时上报学校。. 对于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条款进行。

(五)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

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一味的找学校承担责任,在这里纠正一个观念误区:一些家长认为孩子交给学校,学校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从法律上讲,学校不是监护人。

所谓监护,是一种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 岁以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18 岁)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而设立的特定保护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将亲权之外的学校列为监护人。

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

让永远牢记“安全工作重于泰山”让安全的警钟长鸣,愿安全永远与我们相伴。最后,衷心祝愿老师们、同学们,健康到永相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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