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对照检查材料审核关(精选3篇)_审核对照检查材料要求

对照检查材料 时间:2021-12-19 07:48:1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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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把对照检查材料审核关(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审核对照检查材料要求”。

第1篇:严把干部提拔“纪律检查关”

严把干部提拔“纪律检查关”,变“亡羊补牢”为“防患未然”

选拔任用干部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选拔干部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党的事业的兴衰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党的各项政策的执行者,广大干部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对上承载着党的各项事业的寄托,对下承载着广大群众的期盼。选好干部,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保证干部选拔工作经的起实践和群众检验,把好“纪律检查关”非常重要和必要。

把好干部提拔“纪律检查关”,就是变“亡羊补牢”为“防患于未然”,前者强调出了问题以后想办法补救,重在后期安排;后者强调在祸患发生之前就加以预防,重在做好前期安排。在选拔干部方面出现问题,较其他方面而言,后果往往更严重,损失更巨大,对“问题干部”党纪、纪律处分等一系列“亡羊补牢”行为挽回的损失有限,相对而言“防患于未然”的投入成本要低的多,这也体现了把好干部提拔“纪律检查关”的科学性。

把好干部提拔“纪律检查关”,重点在于提拔前的考察环节,要探索建立一套科学管用的考察办法,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政德表现等有关情况作为考察工作的重点,充分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同时注重扩大征求意见范围和延伸考察,既要掌握干部在“工作圈”中的表现,又要了解干部在“生活圈”中的情况;既要掌握干部8小时之内的表现,也要了解干部8小时之外的情况,避免因为平时不了解、临时听意见带来不真实、不客观、不准确等情况的出现。

把好干部提拔“纪律检查关”,是对党的事业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和对干部个人负责的表现。换届期间往往是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易发多发期。平时用人上出点问题,影响是个别的,局部的;换届风气出问题,影响是广泛的、全局的。而选人用人过“纪律检查关”,是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有效途径,对建设一支组织信任、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重要的意义。

第2篇:严把四关

我市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在建设过程中,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把“四关”,一是严把招标投标关。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和监理严格实行公开招投标,由有相应建设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承建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全部参与招投标环 节的监督管理。二是严把建设监理关。项目法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信誉、丰富经验的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切实履行监理 职责,规范监理行为,严格行业自律,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维护业主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并按合同约定认真做好进度、质量、投资控制及安全管理等监理,确保效果。三是严把工程质量关。各参建单位均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水利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切实履行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认真执行竣工检测的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委托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四是严把资金使用关。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法人负责制。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进行核算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3篇:建湖案管严把收案审核关

建湖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

多措并举 严把收案审核关

去年以来,建湖县检察院案件监督管理科围绕“监督、管理、服务、参谋”的职能定位,确保案件得到全流程监管,将案件监管的“关口”前移,采取多项措施全面加强收案审核,注重程序监管和实体审查相结合,严把案件入口关,有效促进案件质效提升。主要做法是:

一、完善制度,重点把关,确保收案质量。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范办案制度。制定《案件流程监管员工作制度》、《案件监管日志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各类刑事案件统一受理分流、统一纳入监管、统一登记归档等制度,为案件受理质量管控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对重点案件的受理审查实行“三级把关”,由案管部门、业务科室和检委会分别对案件进行审查,案管部门首先根据《最高检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案件受理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审核有无管辖权限,案件卷宗、物证材料是否齐备,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法医学鉴定材料是否齐备。对于少数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员众多、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可能判处无期以上的刑事案件、特别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由案管初审后移交业务部门、检委会对案件实体部分进一步审查;三是规范处理涉案款物。案管部门在签收法院判决书后,及时告知公诉部门在收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就判决书所认定的赃款数额向检察长提出处理意见,防止赃款赃物长期不处理、延迟处理等情况的发生。

二、分类管理,提前预警,提高办案效率。一是对案件进行初步分类。案管部门在统一收案后,就案件管辖、级别、卷宗、嫌疑人及被害人的有关诉求、案件的社会影响等进行核实并初步分类,在案件分流至各个业务科室时,将案件上述情况一并告知业务部门,使业务部门摆脱大量程序性、事务性工作的困扰,促进办案效率的提高;二是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受理案件后,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今年以来,案管部门共在案件受理环节发现两件不属该院管辖的案件以及3件公安部门超期羁押的案件,均及时提请公诉部门作出处理;三是对办案期限进行预警。案管部门在受理登记侦查部门移送案件后,安排案件流程监管员对所有统一平台上的在办案件进行日常巡查,在审查逮捕案件到期前2天、审查起诉案件到期前10天预警,防止案件超期,促进办案效率提升。

三、注重两个“必备”,坚决杜绝带病案件输入。实际工作中,案管部门形式审查受案后,许多案件经业务部门审查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明显达不到批捕或者起诉的要求,只能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案件,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这一问题让“人少案多”的办案部门疲于应付。为此,我院案管科建立了“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初审机制,重点审查两个“必备”。一是案件基本材料“必备”。即案件管辖正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卷宗材料齐全、嫌疑人在案、强制措施情况等;二是影响案件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必备”。即涉及人身权益的案件,须有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涉及侵财类的案件,须有涉案财物的价格认定书;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须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出生年月证明、社会调查报告等。对不符合收案标准的不予受理,指明瑕疵,督促及时补充,规范收案。自我院案管科实行案件受理初审制以来,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和我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率得到大幅降低。据统计,2014年到2015年期间,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案件8件28人,我院退回补充侦查案件40件83人,分别同比下降50%和58.9%。

四、加强配合,形成合力,提升办案效果。探索建立案管受理—刑检办理—控申管理一体化办案模式,配合公诉、侦监、未检和控申等部门做好轻微刑事案件检调对接工作,促进社会矛盾化解,提升执法效果。去年我院案管科共协助刑检、控申等部门对5起故意伤害(轻伤害)、交通肇事、未成年人涉案等轻微刑事案件进行检调对接,促进当事双方和解。案管科在受理成某某盗窃案后,根据成某某涉案时尚在高中就读、与被害人是同学关系,偷窃手机后及时归还且投案自首等情况,积极配合未检、控申部门对此案进行检调对接,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我院对成某某依法给予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案件审查受理中,案管部门重点关注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过失致人重伤等案件中在否存在未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经济困难等情形,及时向刑检部门核实被害人情况后将线索移交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向刑事被害人提供司法救助。2015年,由案管部门提供刑事被害人线索并最终得到救助的共计有11人次,取得了促进司法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效果。

五、紧密结合监管日志制度,确保收案监管质效。去年下半年,我院建立案件监管日志工作制度,并经院检委会讨论通过。该制度的实行有效增强了案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和管理水平,在本院自侦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受理环节,案管科针对自侦部门的案件卷宗偶有缺少《发破案经过》等必备材料、犯罪嫌疑人信息等案卡资料填录不全面、特别重大自侦案件辩护律师会见申请未经案管部门登记直接受理并许可等司法不规范行为,开展案件监管,登记在《案件监管日志》之中,并一一跟踪、落实、整改到位。案管科在开展监管日志工作时,针对院反贪局办理王某某、唐某某贪污案存在退回补充侦查超期的问题,向院反贪局发出书面《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督促其落实整改。案件监管日志工作的实施,使得案件监管措施落实更加到位,完善了监管体系,增强了监管质效,充分发挥了案管部门“体检中心”的作用,帮助业务部门查找问题,加强源头防控,降低出现程序性瑕疵、疏漏的频率,提高办案效率及质量,最终实现了办案优质化和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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