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表态发言(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道路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第1篇:道路交通安全表态发言
在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专题会议上的表
态发言
杜桥镇人民政府(2014年5月29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们杜桥地域广,发生交通事故概率高,特别是随着83省道、椒江二桥开通后,杜桥的道路交通安全将面临着更严峻的形势。对此,我们认真查找不足、积极应对形势发展的要求。接下来,我们将贯彻落实今天的会议精神,围绕省政府提出的“一防一制三下降”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始终坚持“源头管理,系统治理”的原则,全力以赴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我代表杜桥镇政府表态如下:
一、认真整改,打一场隐患歼灭战。我们将积极协调交警、公管等部门,分时段、分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检查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防撞、隔离设施、技术监控设备等设置及维护情况,特别是重点路段的设置情况,落实专人维护保养,确保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全面排查辖区内事故多发点段、危险路段等道路隐患路段,逐一梳理,建立工作台账并落实整改,在整改到位前我们将加强巡逻监管和执勤警力。加强重点车辆管理,对辖区内工程车、客运车、校车等进行登记备案,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减少车辆上路的安全隐患。
二、狠抓执法,打一场违法行为攻坚战。积极调配警力,加强重点路面巡查力度,组织公安部门和交警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针对机动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拖拉机、货运车辆违法载人等易造成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做到处罚一起,警示一片。每周开展禁酒驾集中整治行动,常态化查处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严查对非机动车闯红灯、越线停车、乱穿等行为以及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横穿马路、翻阅栏杆等违法行为。尽一切努力,缓解交通压力。
三、提高认识,打一场宣传教育持久战。树立“以人的生命为核心”的交通安全理念,继续深化交通安全“五进”宣传活动,不断提高群众交通安全和交通文明意识。在已开通的杜桥交警公众微信上,有针对性地发送交通安全知识,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下阶段,我们将联合镇团委和妇联,开展文明交通倡导活动,组织劝导小分队,在上下班高峰期,深入镇区拥挤路段和十字路口指挥交通,劝导车辆、行人遵守交通规则。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务重、责任大。作为属地管理单位,我们有决心、有信心,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为维护杜桥平安,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第2篇: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相关知识
一、道路交通事故急救知识
1、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暂时无专业医护人员救助伤者的紧急情况下,当事人应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伤者出血,应找准出血部位,用毛巾、手帕等采取捆绑法或按压法止血;如伤者失去知觉或呕吐,应将伤者横卧,舒身躺下,保证其呼吸道通畅,避免其因姿势不对致咽喉被堵窒息;如伤者颈部或头部受伤,抢救时不要晃动,尽量使其保持原有姿势等待专业医护人员救助;如发现伤者骨折,应当用木板、木棍等物将骨折部位固定,减少移动;如伤者被压在车轮下,可以移动车辆将伤者移出,但应标记车轮方位和伤者倒卧的位置,在无其他车辆救助的紧急情况下,可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至医院,但要标好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止点,如有他人在场,应留人保护现场。
2、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砂石、绳索等物将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并注意保护,阻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如果事故车辆装有易燃、易爆等物品,应立即向周围人讲明危险性,并及时排除险情。
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急救处理办法
1、止血
①压迫止血法:先抬高伤肢,然后用消毒纱布或棉垫覆盖在伤口表面,在现场可用清洁的手帕、毛巾或其他棉织品代替,再用绷带或布条加压包扎止血。②指压动脉出血近心端止血法:按出血部位分别采用指压面动脉、颈总动脉、锁骨下动脉、股动脉、胫前后动脉止血法。该方法简便、迅速有效,但不持久。
2、包扎、固定
创伤处用消毒的敷料或清洁的医用纱布覆盖,再用绷带或布条包扎。在肢体骨折时,又可借助绷带包扎夹板来固定受伤部位上下两个关节,减少损伤,减少疼痛,预防休克。
3、搬运经现场止血、包扎、固定后的伤员,应尽快正确的搬运送医院。①在搬运严重创伤伴有大出血或已休克的伤员时,要平卧运送伤员,头部可放置冰袋,路途中要尽量避免震荡。
②在搬运有脊椎损伤可能的伤员时,一定要使伤员平卧在硬板上搬运,切忌只抬伤员的两肩与两腿或单肩背运伤员。否则将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死亡。
第3篇: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2004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分析及对策
一、2004年全县道路交通事故主要特点:
二、2004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是部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在行车中盲目自信或心存侥幸。部分个体驾驶员把经济利益放在第一位,为挣钱驾驶老旧破车、病车上路,缺少定期维护和保养,超负荷运转,疲劳驾驶,超载超速行驶,强超强会,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让行,违法变更车道等现象是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主要隐患。
三是周未车辆人员外出频繁,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事故在周未时多发。另某些乡镇的赶集日也是事故高发日期。
四是机动三轮、农用车辆、摩托车无证驾驶、无牌上路、违章载人的现象突出,很多农民驾驶员驾驶技术生疏,不了解交通法规和安全常识就驾车上路,行车中对交通情况观察不够,预见性差,遇有情况时又不能采取得力措施,是造成农用车辆发生事故,甚至于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重要原因。
五是道路基础设施建设与快速发展的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应。主要是公路和城镇道路上及新建公路上安全设施不齐全,道路通行能力差,部分路段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发生交通事故的隐患多。
三、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深化“五进”工作,提高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强大的宣传效应,在抚松电视台有线频道和无线频道黄金时段,插播“关爱生命、安全出行——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警示录”;二是制作“关爱生命、安全出行”为主题的宣传图板,由宣教人员在车站、广场、学校、厂企、村庄巡回展出;三是因地制宜,利用各个中小学校学生课外活动时间,积极引导广大中小学生走出校园,踊跃参加道路交通安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四是在抚松大街、香江路上增设醒目的安全标语,以寓教于乐的形式,让出行车辆和过往群众感知交通安全。
(二)认真调查研究,加强协调配合力度。认真对全县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分析排查,找出事故多发点、段及道路上的安全隐患,增设交通警示标志,规范标志标线。公安交警、公路、交通、工商等部门加强配合,共同制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对策,对道路安全实施标本兼治,并抓好落实。
(三)严格落实责任制,强化路面交通管理。积极推进公路巡警勤务制度改革,加大交通违章查纠力度。在积极推进公路巡警勤务制度改革的同时,继续落实路段承包责任制,实行跨区联勤制度和民警管段、管片责任制等警务机制改革,提高路面管控能力和民警管事率,建立科学、高效、文明的交通勤务机制。
(四)继续加大“三超”和“三无”车辆的治理、力度。近两年来,我县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尤其是二轮摩托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对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大。加大对“三超”、“三无”车辆的治理力度,始终保持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是扭转“三超”、“三无”车辆交通事故率高发的一项有效措施。
(五)抓住事故发生的突出特点,采取针对性的管理措施。一是要加强对农民、个体户和21——40岁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这部分人的管理;二是合理调整勤务部署,加强对重点路段的管理,提高巡逻密度,减少事故的发生;三是合理安排管理时间,加强对重点日期、重点时段的管理,减少事故多发时段的交通事故。
(六)加大对马路市场和事故黑点的整治力度。交警、公路、交通、工商和有关乡镇密切配合,限期对马路市场和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七)继续加大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探索驾驶员安全教育新路子,加强对新驾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人员,不许发放驾驶证,绝不放一个不合格驾驶员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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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1)法院已经立案的案件,应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附起诉书或答辩状;
(2)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经过调解的,还应提交调解终结书
(3)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
(4)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住院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有效单据;误工费(指当事人因伤残或处理交通事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需提供误工证明(含住院期间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
(5)交通事故中造成伤残的提交法医的伤残等级鉴定书,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计算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给付年限)x伤残系数;
(6)交通事故中造成死亡的,有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是对交通事故死亡者的家属的抚慰及对死亡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申请人应提交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证明;
(7)需要继续治疗的还应提供医院出具的继续治疗证明以及所需费用证明;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注:
(1)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2)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3)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第5篇: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员工魏###,身份证号码为##########,在我公司任一职,自2006年4月参加工作以来,每月的固定工资为3000元。年12月末至2009年1月初,魏##因其弟弟发生交通事故请假2周,公司已从其月工资中扣除1400元。
特此证明
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2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常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6篇:道路交通事故理赔
人伤理赔程序
一、登记客户信息(被保险人和伤者的姓名,电话,车牌号)
二、询问
1、询问对方是否为客户,是否报案认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已经查勘定损。
2、询问客户是否在其他柜台理赔。
3、询问客户是否有车损,车辆是否修理结束,车辆定损后修理结束方能处理人伤。
4、询问客户伤者是否治疗结束,治疗结束方能理赔。
5、询问客户是否为被保险人本人,若为代理,需提供相关的授权。
三、填单证
让客户填写必要单证(索赔申请书,赔款通知书,注意代理理赔的需要被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四、打印代抄单
核查保单,打印报案记录代抄单、车辆损失确认单,同时让客户自己算清各种费用数额。
五、收件
(一)被保险人提供
1、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责任分摊,特别注意车损的理算。
2、索赔申请书,客户没有填写的,让客户自己填好,需要盖章的让客户回公司对“被保险人”处盖章,同时要客户填写赔款通知书四联单。
3、驾驶证正副本,行驶证正副本、身份证,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肇事者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
4、驾驶员的驾驶证正副本(注意A、B照需体检回执),行驶证正副本(注意审核日期),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收取被保险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正反面复印件。
5、营运车辆的营运证,出租车司机的服务证。
6、人调协议
7、赔偿凭证或者收条
8、本车车损发票(注意保险险种和责任划分)
9、拖停费发票(本车需证明必须拖车)
10、肇事者本人受伤的,病历,医疗发票,报告单,住院清单。
(二)伤者提供
1、病历
2、医疗发票
3、住院清单
4、出院小结
5、拍片子报告单
6、护理证明(医嘱和护工证明或者亲属的误工证明)
7、误工证明(医嘱和病假条,扣减证明,工资单,完税证明)
8、交通费发票
六、核查
1、医疗费审核(取暖费,陪护床,挂号费,材料费扣除,床位费不超于35元,放射费扣减20%,医保范围外的药品扣除)
2、误工费:严格审核受害人户口,及工作证明,扣减证明
3、护理费:住院期间40元/天,出院以后25元/天。软组织挫伤无需护理,其他骨折情形参照三期标准和医院的诊断证明确定护理期限。(重点审查护理证明:雇佣护工的,提供护工证明,按南京市护工标准赔偿;家属护理的,需提供家属的误工证明,按照护工标准赔偿,护理人员不能超过2人。)
4、营养费:软组织挫伤无营养费。骨折以上病情,住院期间营养费10元/天。
5、住院伙补:住院清单的伙食补助要从医疗费中扣除,按照18元/天赔偿。
6、伤残鉴定报告(鉴定费用不予承担,情况特殊的可以适当承担,伤残鉴定重点审查行为能力,参照客观标准非主观标准)
7、住宿费(死亡案件才有住宿费,参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8、交通费:严格审核看病时间相对应,严格审核是否有出租车连号情形。
9、车损数额(重点审核,注意保险险种、不计免赔率、事故责任划分)
六、出具调解协议书
1、原则上款项只能打给被保险人。
2、需要被保险人和伤者分别打款时,需要特别注意。要在调解协议中特别注明。
3、被保险人是单位的,需要打到单位账户,否则由单位出具划款说明书,并盖公章。
七、写结案报告(写明数额扣减的公式,及调解难点)
八、及时上系统查询理赔是否划账。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
1、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2、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四、交通事故赔偿应注意的事项
1、在事故发生前,充分了解汽车保单上的各条项目。一般说来,多数人都了解所投保险中的大概覆盖范围,对于其中的详细条目知之甚少。建议与保险代理商坐下来仔细探讨其中较大数额的保险条款。这最好在事故发生前了解清楚。
2、一旦发生事故,投保公司会派人确定出事车的实际价值,主要参考汽车销售商、汽车报价手册、网上价格等因素。同时还会考虑到销售税、注册费。当然,各保险公司评估的价格不会一样。建议评估过程中,亲自参与其中进行各项调查。
3、车保公司肯定要对汽车的损坏情况做视觉评估,来估计修理费,难免有遗漏之处,你要及时指出,确保他们给予彻底的赔偿。
4、很多车保公司会建议你去某家修理厂修车,千万不要盲从,调查清楚再做决定。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强制险限额范围内不需要区分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一律由保险公司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按致害人是否有责任来划分(注意
不是按责任大小来划分):
有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无责任时保险赔偿的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
商业保险的保险赔偿:
一、投保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形:
广东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理赔:
(1)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
(2)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的单方交通事故;
(3)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二、除上述情形以外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一般都需以交警的调解书或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赔偿依据。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条件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执行。如果保险公司同意以当事人的协议为赔偿依据当然也可以,不过使用这种方式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偿限额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
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如何计算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时,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数额,并给予赔偿。这就是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分以下两种情况:
1、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
保险公司赔偿额=赔偿限额×(1-免赔率)。
例如:被保险人郭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5元,孙某驾驶轿车在一次车祸中致第三者赵某伤残,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应当赔偿第三者赵某各种损失共6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
保险公司赔款额=5×(1-5%)=4.5万元。
2、当被保险人应负第三者伤亡赔偿金额低于赔偿限额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第三者责任险的数额为:
保险公司赔偿额=应负赔偿金额×(1-免赔率)。
例如被保险人马某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时,选择最高赔偿限额为20万元,其保险车辆在事故中致第三者胡某右腿残疾。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经核算,共应赔偿损失10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应赔付的第三者责任险的金额为:
保险公司赔款=10×(1-10%)=9万元。
1、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第三者是指被保险人及其财产和保险车辆上所有人员与财产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谓“所有人员“,即指车上的驾驶员、售票员、装卸工、乘客、搭客等,这些人不属于第三者,但下车后除驾驶员外,均可视为第三者。私人 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属成员都不属于第三者。至于保险车辆上的财产,是指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所有或其代管的财产,这些财产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
2、出险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种类不受限制,即各种机动车辆或专业用途车辆均可投保,但无照驾驶汽车除外。保险车辆的使用包括车辆行驶和停放的过程。
3、相撞责任。保险车辆与未保险车辆相撞,致使未保险车辆上的司机、乘客伤亡或车上装载的货物损坏,属第三者赔偿责任。如果相撞双方均属保险责任,那么双方的损失均按第三者责任险处理。如果保险车辆撞毁第三者的车辆或其它财产 时,一般需经保险人进行查勘、拍照、鉴定经济损失价值后,方予处理。
4、卸货物发生的责任。保险车辆在装卸货物时发生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但在不违章的情况下,保险车辆装载的轻泡货或超长金属制品等,在行驶过程中撞伤行人或损坏他人财产,可按第三者责任赔偿。
5、赔偿限额。机动车辆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一般不规定赔偿限额。通常在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出险地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或赔偿裁决,经保险人核定后确定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