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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第一季度质量异议审计工作总结
依据工作计划和《产品质量异议管理规定》DLZGWA-10-21,审计部于4月11日至13日对2011年第一季度产品质量异议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一季度发生质量异议概况
一季度共接受客户8起轧辊质量异议,涉及12支轧辊,共61.239吨,其中3起是我方原因造成,5起是需方使用原因造成,具体情况如下:
上表说明:
1、对德龙钢铁2010年发出产品出现的多起质量异议,双方达成一致,德龙轧辊共计赔付2.5支新辊,拉回3支废辊。销售部解释,考虑我方利益,暂没对赔付做出实质性安排。经销售部测算该项质量异议损失金额约为11.8913万元。
2、协议赔付东阿山水的两只轧辊正在制造过程中。经销售部测算该项质量异议损失金额约为19.7488万元。
3、协议赔付唐山德龙的轧辊为我公司委托邢台钢联制造,由该单位直接赔付唐山
1德龙。经销售部测算该项质量异议损失金额约为0.8262万元。
4、其他由于使用原因造成的质量异议,我公司已经与客户协商妥善解决,没有赔付情况。
二、问题及建议
1、与客户发生质量异议后,需要给客户更换轧辊,原发出轧辊退回未及时办理入库。
因发生质量异议,2010年9月公司与唐山国丰达成协议,约定赔付两支10TN63002轧辊。赔付的两支新辊在2011年2月、3月各发货一支,废辊在2011年3月21日收回,但截止到2011年4月13日还没有办理废品入库手续。
查阅《产品质量异议管理规定》,废品入库手续只规定技术部办理退库和制废手续,对实物入库程序、手续及办理部门未进行约定。
建议:企管人事部对废品实物入库程序、手续及办理部门进行规范,及时办理入库。
2、与客户发生质量异议后,形成的质量异议赔付结果,没有或没有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
第一季度发生的德龙钢铁、东阿山水质量异议赔偿合同,销售部没有传递给财务部门。
2010年10月10日公司与唐山国丰签订赔偿10TN63002两支轧辊,赔偿协议销售部在2011年4月13日才传递给财务部门。
建议:质量异议形成的赔偿协议应及时传递给财务部门。
3、赔偿协议中未对废辊是否拉回做出约定。
2010年与唐山国丰签订赔偿10TN63002两只轧辊,但未对出现质量异议的2支废轧辊是否拉回做出约定。
建议:在赔偿协议中约定废辊处置情况。
4、销售部没有及时将质量异议处置情况与技术部沟通。
2011年1月19日收到天津丽兴渤宇两支10DK033001轧辊质量异议,销售部表示,该项质量异议已经落实,属于需方使用原因;技术部表示,前期的确接到了销售部的通知,但一直没有通知技术部派人前往处理质量异议。
建议:销售部应将处理质量异议的安排和结果及时与技术部沟通。
5、销售部对补制产品编号未加“B”以示为补制产品。(DLZGWA-10-21-5.6)
6、技术部没有对质量异议做出结案报告。(DLZGWA-10-21-6.2)
2011年4月13日
审计监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