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工作总结(精选4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国际税收心得体会”。
第1篇:国际税收工作总结
2011年国际税收工作总结
2011年,我局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省局、市局文件精神和各项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国际(涉外)税收管理,促进税收征管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现将2011年国际税收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国际(涉外)税收征管水平。
认真学习了总局王力副局长《提高认识 狠抓落实 全面加强国际税收管理》的重要讲话,进一步提升了对国际税收工作的认识,明确了国际(涉外)税收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努力方向。
二、高标准、严要求、圆满的完成市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涉外税收政策性、专业性强,情况复杂,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既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又要切实维护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员对涉外税收业务接触较少、实践较少,对相关业务知识掌握较少,企业财务规范又多,税收管理员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应加大对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供必备的资料。
四、对加强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几点体会
(一)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政策宣传,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积极性,逐步形成税务机关跟踪管理,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国际税收情报收集和交换网络。
(二)要明确职责和分工。按照总局和区局关于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明确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职责,在未设置国际税收管理机构的情况下,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国际税收情报,及时进行处理。
(三)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工作机制,形成以税务机关为主,各部门密切配合的监控体系,确保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2年我地区将按照市局对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和涉外工作的统一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日常管理力度,及时掌握和交换国际税收情报,分析了解和涉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收增减变化等情况;采取措施不断增强干部执法能力,使我局国际(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水平得到有效提升。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第2篇:地税局国际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2009年,**州地方税务局在区局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区局党组制定的“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落实责任”工作主线,贯彻州局提出的“建制履责年”工作主题,以组织收入为中心,积极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强化税源管理,较好的完成了涉外地方各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全体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州直地税系统共组织税收收入141746万元。其中:涉外地方各税收入为2679万元。比上年同期增收578万元,增长28%。圆满完成了全年税收计划任务。现将一年来涉外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涉外企业基本情况:
目前,我州直共有注册登记涉外企业35户,分别分布在:伊宁市19家、奎屯市9家、霍城县有4家,巩留县有1家,霍尔果斯口岸有2家。较上年增加10户。其中:中外合资企业28家,外商独资企业6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家。涉及到制造业的有20家,商业4家,通讯业4家,农业1家,旅店业2家,房地产1家,文化体育业1家,其他服务业2家。2009年共缴纳地方各税2679万元,比上年增加578万元,增长了28%。涉外地方各税已占到我州税收收入的2%。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行业仍然是通讯业,4家通讯企业缴纳地方各税共计2280万元,比上年增加1330万元,增长了140%。
新增10家企业中,中外合资企业8家,外商独资企业2家。共缴纳地方各税47万元。
二、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
2009年我州在涉外税收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对涉外企业有形资产的转让和租赁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加强征管。严格核实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出租和转让房产。
3、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了XX年年度涉外税收业务报表。本年度我局未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售付汇凭证、反避税等业务。
4、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基层局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涉外税收政策进行培训,还注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讲解。同时针对部分税务管理人员对涉外方面的知识欠缺的情况,加强组织业务学习,有针对性、结合实际工作的学习,使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务干部管理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5、进一步加强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做到税收政策公开、优惠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将国家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向企业做出及时全面的宣传,尤其是直接涉及到某个企业的政策规定要及时通知到该企业。
6、审批手续简化到位。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报批环节,突出“事前服务、事后管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在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方面的中间环节。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不越权减免,切实让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实在在服务于纳税人,积极主动地把国家的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贯彻到企业。
7、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的提高管理效率,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抓好任务分配、税源管理、户籍管理、工作考核四个环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促进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按照总局精细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动态登记制、涉外税工作汇报制等办法加强对涉外税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作统一管理台帐,对日常开展的管理工作中要了解、采集和掌握的管理信息资料内容以及各项财务、税收指标等进行具体规定,要求作到下一户,基本情况清楚,应纳税种清楚,涉税辅导到位,税务发票清楚,并及时、准确、真实的登记管理笔记,通过以上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1、涉外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后劲不足。从今年看我州的涉外企业数量增长较快,但经营业绩不够理想,今年涉外税收增长主要来源于中国移动、联通通讯业,增长了1330万元。而多数企业应纳税额在下降。部分企业处于无收入状态。新增10家企业只增加税款47万元,对我局的涉外地方税收收入贡献不大。
2、目前涉外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偏低,除个别几个企业外,财务核算不是十分健全,且规模也较小,针对这种现状应加大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培训,提高办税质量和纳税意识,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管理和检查,以查促管,及时纠正涉外企业涉税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
第3篇:地税局国际税收征管工作总结
一、涉外企业基本情况:
二、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
2009年我州在涉外税收管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税源分析工作。州局对做好税源分析提出了明确要求,就做好税源分析工作从八个方面再次进行了明确和要求。各县(市)局按月召开税收分析会,根据税收完成情况、重点税源的发展变化、税收收入特点、经济税收政策等情况,结合税收增长规律、相关经济指标及经济增长趋势,准确预测税收情况,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和经济发展对税收的影响,为完成税收收入计划奠定基础。
2、规范涉外企业的财务管理,对涉外企业有形资产的转让和租赁及无形资产的转让加强征管。严格核实关联企业之间是否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出租和转让房产。
3、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我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了联合年检。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及时上报了xx年年度涉外税收业务报表。本年度我局未开展税收情报交换、售付汇凭证、反避税等业务。
4、积极做好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业务水平。基层局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涉外税收政策进行培训,还注意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及时讲解。同时针对部分税务管理人员对涉外方面的知识欠缺的情况,加强组织业务学习,有针对性、结合实际工作的学习,使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税务干部管理服务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
5、进一步加强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做到税收政策公开、优惠规定公开、办事依据公开、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将国家现行的涉外税收法律法规向企业做出及时全面的宣传,尤其是直接涉及到某个企业的政策规定要及时通知到该企业。
6、审批手续简化到位。简化办事程序,减少报批环节,突出“事前服务、事后管理”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在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方面的中间环节。在减免税审查过程中,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不越权减免,切实让国家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实实在在服务于纳税人,积极主动地把国家的税收法规和优惠政策贯彻到企业。
7、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税征收管理工作,有效的提高管理效率,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重点抓好任务分配、税源管理、户籍管理、工作考核四个环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促进税收管理员工作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程序和行为规范。明确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对加强涉外企业税收管理。按照总局精细化工作要求,结合我州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动态登记制、涉外税工作汇报制等办法加强对涉外税管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制作统一管理台帐,对日常开展的管理工作中要了解、采集和掌握的管理信息资料内容以及各项财务、税收指标等进行具体规定,要求作到下一户,基本情况清楚,应纳税种清楚,涉税辅导到位,税务发票清楚,并及时、准确、真实的登记管理笔记,通过以上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1、涉外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后劲不足。从今年看我州的涉外企业数量增长较快,但经营业绩不够理想,今年涉外税收增长主要来源于中国移动、联通通讯业,增长了1330万元。而多数企业应纳税额在下降。部分企业处于无收入状态。新增10家企业只增加税款47万元,对我局的涉外地方税收收入贡献不大。
2、目前涉外企业的会计人员素质偏低,除个别几个企业外,财务核算不是十分健全,且规模也较小,针对这种现状应加大对涉外企业财务人员税收知识的培训,提高办税质量和纳税意识,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管理和检查,以查促管,及时纠正涉外企业涉税过程中的一些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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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涉外税收征管水平。涉外税收政策性、专业性强,情况复杂,要求税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既要认真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又要切实维护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目前涉外企业税收管理员对涉外税收业务接触较少、实践较少,对相关业务知识掌握较少,企业财务规范又多,税收管理员已不能适应快速变化的经济发展形势,难以适应工作的要求,现在虽保持了对涉外企业的相对集中管理,但涉外税收管理人员岗位不稳定,参加过涉外税收培训的人员并没有管理涉外税收,没有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上级局应加大对涉外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力度,提供必备的资料,要求基层局保持工作岗位和人员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根据我州涉外税收的工作实际及涉外企业的具体特点,在2009年我们将继续加强对涉外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培训和税收业务指导,不断提高涉外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税收政策知识水平。争取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作,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更好地引进外资,为发展**州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附件:
1、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涉外企业分行业统计表
3、涉外企业分类型统计表
4、外籍人员情况统计表
5、国际(涉外)税务机构及人员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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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国际税收知识点总结
名词: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区分总机构所在地和实际管理和控制地:
总机构所在地,即公司总部所在地,它强调的是法人组织结构主体的重要性。
实际管理和控制地,强调的是法人权力机构和权力人物的重要性,一般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地或公司董事的居住地来判断。
2、注册地标准: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经营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3、常设机构标准:一个企业的经营所得是否来源于本国取决于该企业是否在本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
(1)实际联系原则:一国只对非居民公司通过本国常设机构实际取得的经营所得征税,而对其通过本国常设机构以外的途径或方式取得的经营所得不征税
(2)引力原则:如果非居民公司在一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即使它在本国的一些经营活动没有通过这个常设机构,只要与这些经营活动与该公司的业务活动相同或类似,也要对其征税。
5、预提税: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投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由支付人源泉扣缴所得税的一种征税方法。一般单独规定比例税率,按收入全额(即没有费用扣除)计算征收。
6、法律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拥有税收管辖权的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7、经济性重复征税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8、税收饶让:是居住国对来源国因采用税收优惠而减少的应纳税额视同已纳税额同样给予抵免的措施。税收饶让不是一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9、导管公司:第三国居民为了利用非居住国税收协定达到避税之目的,而在该协定缔约国一方成立的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
10、基地公司:在避税地设立而实际受外国股东控制的公司。其全部或主要经营活动在避税地境外进行。避税地:指人们在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没有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的税负远远低于国际一般负担水平的国家或地区;对某些经济活动领域,特别是对离岸经济活动给予特殊的减免税优惠的国家或地区(离岸中心)。
11、资本弱化: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
12、滥用税收协定: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质检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
13、正常交易原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原则行事,即按照市场竞争原则进行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其定价应当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在相同情况下的交易定价一致。也称独立核算原则。
14、预约定价协议:指在进行跨国交易前,跨国关联企业纳税人和税务当局之间就其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期间内照此执行,税务局不再进行转让定价调整。优点:
(1)可以为征纳双方创造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使双方在转让定价的有关问题上达成谅解。(2)可以将费时费力的事后调整变为事先裁定,减少不确定性,增加可预见性。(3)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材料的负担(4)可以避免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 缺点:
(1)申请复杂,费时费力
(2)需要披露的信息过于详细,涉及公司机密
(3)有效时限问题,商业环境变化很快,预约定价协议只能适应于短期
15、受控外国公司:被本国居民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公司实体
16、基地所得:基地公司虚构营业的各种形式的所得
17、受益所有人(是否适用协定):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等不属于“受益所人”
知识点总结:
1、国际税收的本质: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直接投资:在国外创办企业或购买外国企业10%以上的股权 间接投资:购买外国债券或购买外国企业10%以下的股权
3、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
4、住所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住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5、停留时间标准: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停留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也要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我国是满一个纳税年度,即从1月1日到12月31日,跨年度住满365天不是)
6、我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只要具备一个,就属于中国的居民企业
7、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实际上采用常设机构标准,且不实行“引力原则”
8、投资所得: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租金所得等
9、股息所得来源地:我国依据分配股息公司的居住地为来源地。
10、利息所得来源地:我国主要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信贷资金的使用地为标准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
11、特许权使用费来源地:我国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
12、租金所得来源地:我国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
13、财产所得:指纳税人因拥有、适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一般以不动产的坐落地、转让股票的公司的所在地为所得的来源地。
14、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15、所得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2)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3)两国对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法规存在差异(4)两国对关联企业转让价格看法不一致
16、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约束各国的税收管辖权
17、居民与居民重叠
依照下列顺序确定居民管辖权:(1)长期性住所(2)重要利益中心(3)习惯性住所(4)国籍 当法人的居民身份发生冲突时,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来决定哪个国家有税收管辖权
18、来源地与来源地重叠
经营所得根据“常设机构”为标准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由其居住国征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目前没有统一的规范
19、对于投资所得中股息所得和利息所得,支付人所在国与所得受益人所在国共享征税权。(预提税)
20、不动产转让所得由不动产所在国征税;动产转让由转让者的居住国征税
21、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承认所得来源国的优先征税地位,并在行使本国征税权的过程中采取某种方法减轻或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22、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扣除法: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扣除法可以缓解重复征税,但不能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免税法: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可以有效的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全额免税法:仅以国内所得部分确定税率
累进免税法:以国内税率作为适用税率,以国内所得为税基
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的国内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其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款的全部或部分,根据一定条件从其应纳本国所得税额中冲抵。(可以有效的免除重复征税)在国外分公司均盈利的情况下,采用综合限额法比实行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有利
在国外分公司既有盈利又有亏损的情况下,采用分国限额法对纳税人比较有利,可以避免盈亏相抵减少抵免额的情况
我国目前对企业和个人的国外税收抵免限额的计算主要采用分国限额法(企业所得:分国不分项;个人所得:分国分项)
对于母子公司,股息预提税属于直接抵免,所得税属于间接抵免。
多重间接抵免:
子公司采用累进税率时:
在我国直接或间接持股20%以上才能享受间接抵免的优惠(可以连乘,比较蛋疼)
23、避税与偷税:
相同之处:两者都是有意采取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
区别(1)偷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避税纳税义务被规避(2)偷税违反税法,避税钻税法的空子,形式上并不违法(3)偷税构成犯罪,受法律制裁;避税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解决避税的措施:(1)完善税法(2)在税法中引入“滥用权力”或“滥用法律”的概念
24、国际避税: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制差异以及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国际税法中的漏洞,在从事跨越国境的活动中,通过种种合法手段,规避或减小其在有关国家纳税义务的行为。解决措施:(1)完善涉外税收法规(2)与他国签订税收协定 国际避税的成因:(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的来源地存在差异(税收管辖权的真空)(2)税率差异(避税地)(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滥用国际税收协定)(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25、国际避税地的类型:(1)不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开曼群岛)(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英属维尔京群岛)(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卢森堡)(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荷兰)
26、转让定价: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钱财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国际转让定价: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跨国交易的转让定价
27、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
(一)避税性移居
(二)改变公司组织形式
(三)转让定价
(四)资本弱化
(五)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六)利用国际避税地
28、避税性移居避税原理: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纳税人
改变公司组织形式的避税原理:总、分公司合并纳税;母子公司独立纳税
转让定价的避税原理:利用转让定价将公司利润从搞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关联企业
资本弱化避税原理:利息和股息的税务处理不同,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股息为所得税后分配。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原理:第三国(非缔约国)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立完全受其控制的子公司(称为“导管公司”)。以享受国际税收协定的优惠(主要是规避预提税)利用避税地避税原理:……
29、关联企业的判定:(1)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或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满足两个条件之一就是关联企业)
31、只要一方对中间放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32、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
总利润原则:指按照一定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跨国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精神进行分配,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不能影响利润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配。
34、转让定价的审核和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根据相同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
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资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买方(再销售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确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公平销售价格=再销售价格×(1-合理销售毛利率)适用于:销售企业(不需要加工)
在销售方使用了无形资产的情况下,再销售方法不适用。
成本加成法:又称成本加利润发,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借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
35、转让定价调整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当一国税务机关依据正常交易原则对跨国关联企业一方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初始调整)时,对受该调整影响的关联企业另一方也要进行适当的相关调整,即相应调整。否则,便会带来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经济性重复征税)解决办法:(1)通过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等条款来规定相应调整义务(2)通过仲裁条约(如欧盟)或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入调整委员会仲裁程序(3)签订多边预约定价协议
36、关联企业的判定(具有下列关系之一):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25%(含25%)以上的股份
(2)一方与另一方的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的50%(含50%)以上,或借贷资金总额的10%(含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事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有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有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6)一方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双方在利益上有相关联的关系
37、转让定价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企业:(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道德企业(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
(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材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背了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37、调整方法的选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38、对付避税地法规: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阻止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叫做对付避税地法规或受控外国公司法规。
38、受控外国公司(CFC)需要满足的条件:
(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2)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例(3)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的税负水平较低(4)受控外国公司大量从事校级业务
39、应税外国公司保留利润的特点:(1)所得一般都是消极所得(2)商业经营利润是CFC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交易取得的所得,或是CFC与所在国之外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这两项又叫做质变的所得)
39、对付避税地法的豁免规定:
实体法:实体符合豁免条件则股东不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实体不符合豁免条件则股东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项目法:只有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积极所得付给股东的部分不适应对付避税地法规,其他“变质的所得”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
40、我国CFC(受控外国公司)法规:(1)受控外国公司
实质控制: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
股份控制: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10%以上、共同持有50%以上;
(2)低税国: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或地区
(3)归属所得: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41、国际税收协定的地位: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比税收协定更为优惠,则一般应遵照执行国内税法。
42、有关特别规定:税收无差别待遇;相互协商程序;情报交换(反避税)
43、《经合组织范本》强调居民管辖权《联合国范本》注重地域管辖权
44、设在避税地的中介公司的组织形式:信托公司(普通法系人为信托割断了所有权链条)、自保险公司、中介国际控股公司(滥用税收协定)、中介国际金融公司(滥用税收协定)、中介国际贸易公司、中介国际许可公司(滥用税收协定)
45、我国针对资本弱化的法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超过规定的标准而发生的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