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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吉林省欠税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欠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欠税管理,严密税源监控和有效清缴欠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或解缴期限而未缴纳或未解缴的税款,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检查已查定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在《税务处理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依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提供纳税担保后,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六)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的税款。
第三条 有上述欠税情形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为本办法所称的欠税人。
第四条 欠缴税款滞纳金、税收罚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欠税管理的工作制度制定、综合协调、欠税公告发布、对欠税人实行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实施前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和分析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计统部门负责;欠税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欠税的核实、清理清缴、对欠税人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打击逃避追缴欠税工作由各级稽查局负责。上述各职能部门应建立并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及时传递和通报欠税信息及有关工作情况,形成合力,加强欠税管理。第二章 欠税的确认和报告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的以下情况确认欠税人和欠税金额:
(一)申报征收环节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应缴税款,与实缴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未按期限缴纳的税款(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除外)确认为欠税;
(二)延期缴纳税款形成欠税的确认:在延期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批准的延期缴纳税款,与延期内税款的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
(三)稽查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限缴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确定应补缴的税款,与实际缴纳的查补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
(四)核定征收形成欠税的确认: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根据核定应缴税款,与实际缴纳的定额税款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税款确认为欠税;
(五)担保形成欠税的确认:根据纳税担保人担保的应缴税款,与担保税款的实际缴纳情况进行核对,将到期未缴纳的担保税款确认为欠税;
(六)其他情形形成的欠税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予以确认。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欠税确认后的15日内,向欠税人发送《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欠税人欠税税种、本期发生欠税金额、累计欠税余额;通知欠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计划及有关资料;同时告知欠税人如不及时缴清欠税和滞纳金,税务机关将要采取的监控、追缴和处罚措施等。告知方式可采取约谈送达、书面函告、数据电文等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后,要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欠税人必须于收到《欠税告知通知书》的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欠税清缴计划》(附件一),分期清缴金额和资金筹措情况等。
第八条 欠税人在欠税期间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欠税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欠税人,在对其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不包括产品和原材料等资产)销售、转让、投资或者无偿赠与他人等进行处置前,必须填报《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表》(附件三),将处置的资产名称、地点、处置方式、金额以及接受方名称、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情况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二)欠税人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时,必须自解散事由发生或解散决议之日、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法院受理破产裁定或批准撤销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附报做出解散、撤销和受理破产决定的文件复印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解散、撤销和破产情形的事由;发生前述情形时应缴未缴的税款、税收滞纳金、税收罚款情况及处置方案,发票结存情况及其他未了的税务事项。
(三)欠税人发生合并或分立情形时,必须自合并或分立决议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附报做出合并、分立的决议文件复印件。报告内容包括应缴未缴的税款、税收滞纳金、税收罚款情况及处置方案,发票结存情况及其他未了的税务事项。
(四)欠税的自然人或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在离境5日之前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境人姓名、护照号码、出境事由、离境时间、离境口岸等。
第三章 欠税的防范和控管
第九条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欠税人存在违犯《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欠税人收回前期发生的经营收入拖欠款项,并未开具发票的,需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要依法缴纳欠缴的税款,然后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第十条 欠税人缴清欠税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确认税款入库后的1日以内,恢复对欠税人正常的发票供应。
第十一条 欠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收缴发票后,以前年度为消费者事实上已经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消费者已经结清价款,欠税人一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导致消费者难以做帐务处理和办理产权。为了保障消费者利益,在消费者能够提供证据证明确实为其提供了劳务或销售了不动产,经市州局审批同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监督纳税人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开出的金额和涉及的税款,应当由主管税务机关记录明细存档,并依法向欠税人追缴欠税。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欠税人信息资料要及时进行整理、更新。欠税人欠税信息原则上要全部录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JTAIS)》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各市州局要按月向省局上报“欠税情况统计及分析报告“,全面深入地反映本地区欠税的构成分布情况、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监控追缴工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措施和建议,根据重点欠税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欠税清缴能力,进而对欠税清缴情况进行预测,提出下期欠税清缴计划。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对未经核实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分户《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附件四),将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列为日常税源管理的重点内容,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资金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转为欠税处理。《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延期缴纳税款批准情况、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的货币资金、应付职工工资、应付社会保险费情况、税款缴纳时间及税种、金额等。第十六条 对纳税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区级主管地税机关报市州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审批;县(市)局直接报省局审批。
第十七条 对经常变更经营场所的欠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监管,限制其发票用量,防范欠税人失踪逃逸。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时,要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欠税信息报告纳税信用等级评审部门,由评审部门根据情况对其纳税信用等级进行调整。对在半年内未全部缴清上年度所欠税款和当年发生新欠税款当年未能全部缴清的纳税人,取消其评定A级信用等级的资格。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要按照《欠税公告办法》公告欠税情况。缴纳欠税30%以上,余额部分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提供补缴计划的,可以暂缓公告,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公告期。
第二十条 欠税人未缴清欠税的,税务机关不得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欠税人建立分户《欠税管理档案》。《欠税管理档案》应包括《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二)、欠税台账、欠税清缴能力评估分析报告、欠税控管和追缴措施的实施等资料,详细反映欠税人的基本情况、所欠税款情况、欠税清缴计划,动态反映欠税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变动、资产处置、投资和欠税清缴情况,以及税务机关对欠税的评估分析和对欠税人所采取的监控、追缴措施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各地税务机关要主动与对应的国家税务机关建立工作联系,对欠税人的欠税信息及其相关信息实施交换与共享。第四章 欠税追缴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缴纳欠税时要同时清缴税金和对应的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欠税人发生退税情形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先将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后还有余额的,方可办理退税。
第二十五条 申报期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缴纳税款情况,按以下规定及时向欠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责令欠税人限期缴纳欠税:
(一)对未按规定报送清缴欠税计划的,应于清缴欠税计划报送时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向欠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清缴欠税计划之日起的15日内向欠税人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欠税的自然人或欠税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并且在离境5日之前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欠税人缴清欠税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于确认税款入库后的1日内,告知出境管理机关撤销阻止出境通知。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有清缴能力的欠税人,在责令缴纳税款期限内仍未缴纳欠税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必须于限期届满次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欠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滞纳金。欠税人用于支付当期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存款部分不得扣划。欠税人发生不可抗力灾害的,可暂缓扣款。
第二十八条 有清缴能力的欠税人没有可供扣缴的存款或存款不足以扣缴欠税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应当扣押、查封并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欠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欠税和滞纳金。一次执行未能保障欠税全部入库时,可多次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查封后两个月内开始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欠税人在拍卖前缴清欠税和有关费用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停止执行强制执行措施。
第三十条 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强制执行措施需延长期限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第三十二条 欠税人的债权超过半年不予行使又无正当理由的,或欠税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在调查取证后向人民法院提请行使代位权或撤消权。
第三十三条 欠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清算机构书面提出清偿欠税要求,依法主张税收优先权,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欠税征缴入库。第三十四条 欠税人发生合并情形时,未缴清欠税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履行其欠税、滞纳金、罚款的缴纳义务。欠税人有分立情形,分立时未缴清欠税的,由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欠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税务机关有权向分立后的任何一个纳税人追缴其欠税、滞纳金。第五章 欠税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的欠税考核。第三十六条 省局对各市州局的陈欠税款压缩率,按照每年确定的目标实施考核。陈欠税款压缩率=当年陈欠税款入库额全部陈欠税款额
“全部陈欠税款额“是指各市州局、县(市、区)局在本年度以前发生的全部欠税,经省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剔除下列金额:
1、经各级人民法院正式判决破产的欠税人发生的陈欠税额;
2、经省、市、县国资委批准已经完成改制或正在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和符合改制规定的集体企业发生的陈欠税额;
3、事实上已经脱管或者逃逸5年以上的欠税人(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经省局批准确认后,其发生的陈欠税额。
4、其它经省局批准确认可以剔除的陈欠税额。第三十七条 省局对各市州局的新欠税款发生率,按照每年确定的目标实施考核。新欠税款发生率=当年新发生欠税额当年实现的全部税收入额 当年新发生欠税额经省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剔除下列金额:
1、经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破产的欠税人发生的新欠税额;
2、经省、市、县国资委批准已经完成改制或正在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和符合改制规定的集体企业发生的新欠税额;
3、经省局批准确认可以剔除的其它新欠税额。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欠税人未按规定报送《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告表》、《欠税清缴计划》等资料,在处分大额资产、解散、撤销、破产或合并分立前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未如实核算或虽如实核算应纳税款,但故意不申报或虚假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经济惩戒:
(一)应当代开、监开发票而不代开、监开发票;
(二)对欠税人不按规定及时停供发票;
(三)对纳税人发生的欠税不到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欠税信息不按规定及时录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的资格,可并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经济惩戒:
(一)对欠税人不按规定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二)扣押的财产逾期不处理;
(三)对欠税人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四)未及时通知欠税人开户银行扣缴税款及滞纳金;
(五)扣划欠税人用于支付当期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存款;
(六)欠税人发生不可抗力灾害,未执行暂缓扣款规定,对欠税人恢复生产经营造成困难;
(七)欠税人缴清欠税和滞纳金并已确认入库,不及时告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销阻止出境通知。
第四十二条 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待岗,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的资格,可并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经济惩戒:
(一)隐瞒欠税不报或者不如实上报;
(二)对缓征税款不及时采取措施催缴入库形成欠税。
第四十三条 欠税人未缴清欠税、滞纳金、罚款,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致使欠税人逃逸,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并无法挽回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对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休假日。第四十五条 各市州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范。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2篇:A18003欠税管理作业指导书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欠税管理作业指导书
1.0目的通过规定欠税公告、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规范欠税公告行为,确保呆账税金分类确认符合业务规程的要求和强化死欠核销的审批程序,加强欠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2.0适用范围
2.1欠税公告
适用于地税机关对有欠缴税款情形的纳税人进行社会公告的活动(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执行)。
地税机关应对下列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进行公告,包括:
a)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b)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c)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d)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e)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2.2呆账税金确认
适用于纳税人自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关停或空壳企业欠缴税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分类确认工作。
2.3死欠核销
适用于地税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核销的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具体适用以下情形的纳税人:
a)纳税人发生破产、撤销情形,经过法定清算,被国家主管机关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
b)纳税人已消亡。3.0职责
3.1属地分局(所)负责对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的提请; 3.2县(市、区)局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的调查、核实、上报;
3.3设区市局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负责对呆账税金确认的核准及死欠核销的审核、上报;
3.4省局负责欠税公告的日常管理,负责对死欠核销的核准。4.0工作程序
4.1欠税公告 4.1.1数据确认
4.1.1.1对于发生欠税情形的纳税人,属地分局(所)应向其送达《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及空白《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使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规定的时间内收回《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进行审核分析。
4.1.1.2属地分局(所)应安排人员对欠税信息进行采集,重点要与办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税服务厅就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分户台账记载数据、账簿记载数据与软件系统记录数据逐一进行核对,确保欠税数据的真实、准确,核对无误的,上报处理。
4.1.1.3征管(业务)股审核属地分局(所)上报的欠税信息,汇总上报县(市、区)局分管领导审定。
4.1.2公告机关
4.1.2.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
4.1.2.2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设区市局公告;
4.1.2.3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的欠税由省局进行公告。
4.1.3数据上报
对按前款规定需由上级地税机关公告的欠税信息,县(市、区)局应及时填写《欠税公告报告表》,按下列期限及时上报:
a)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在每季末10天前;
b)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分别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 c)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上报。
4.1.4公告实施 4.1.4.1公告责任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省局、设区市局、县(市、区)局负责落实欠税公告的责任部门分别为征管处、处管科和征管(业务)股。
4.1.4.2公告形式
欠税经确定和上报各级公告机关后,公告责任部门应以正式文书的形式填写公告决定(使用《欠税公告》),经本局分管领导签发后向社会公告。
4.l.4.3公告载体及频率
欠税公告可选择在办税场所或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具体公告期限如下:
a)企业或单位欠税,每季公告一次;
b)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每半年公告一次;
c)走逃、失踪户及其它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随时公告。4.1.4.4不予公告等其它情形
纳税人缴纳欠税30%以上,余额部分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提供补缴计划的,地税机关可以暂缓公告;纳税人缴纳部分税款,未提供足额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的,地税机关公告其未提供纳税担保或补缴计划部分的欠税。
欠税公告的数额实行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相结合的办法,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地税机关可不公告:
a)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b)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c)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d)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4.2呆账税金确认 4.2.1申请
对需要转为呆账税金的欠税,税收管理岗逐户填写《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由属地分局(所)安排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属实的,上报征管(业务)股,同时按下列要求附送有关申请材料:
a)关停企业呆账税金附送政府有关部门通知或责令企业关闭的文件,企业自行解散的公告文件,企业停业开始月份和满一年时当月的资产负债表及企业填报的停业情况说明,属地分局(所)对失踪纳税人的核查材料,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b)空壳企业呆账税金附送企业兼并、重组、出售协议、企业改组时编制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债务评估报告、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c)政府政策性呆账税金附送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承包协议,企业贷款合同和以税还贷批准文件及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以及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d)其他呆账税金附送欠缴税金发生当月的资产负债表、欠缴税金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表(或税务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4.2.2审核
征管(业务)股安排人员对照《呆账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的还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经本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上报设区市局征管科。
4.2.3核准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征管科安排人员审核县(市、区)局上报的呆账税金确认材料,审核没有疑问的,报局分管领导进行核准。
4.2.4通知
呆账税金确认核准后,征管科安排人员制作《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盖章后逐级下传。
4.2.5业户两次以上呆账税金确认
已经确认的关停、空壳两类呆账税金企业,确认以后又发生的符合此两类呆账税金范围的欠缴税金,如果其成因与该企业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相同,可直接报县(市、区)局进行确认;如果成因与前次确认的呆账税金成因不同,仍需报设区市局确认。
4.3死欠核销 4.3.1申请
对需要核销的死欠税款,由税收管理岗逐户填写《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由属地分局(所)长岗进行审核,审核符合核销条件的,上报征管(业务)股,同时附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
4.3.2审核
征管(业务)股安排人员对照《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和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设区市局征管科;征管科安排人员进行待核销死欠进行审核,核实后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报省局征管处;征管处安排人员审核死欠核销材料,核实后报局分管领导核准。
4.3.3通知
死欠核销核准后,征管处安排人员制作《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盖章后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通知设区市局,并逐级下传。
对欠税人出境的管理,按《阻止欠税人出境管理作业指导书》操作。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欠税公告管理流程图属地分局(所)县(市、区)局设区市局省地税局对需公告欠税进行确认征管股审核后上报局长审定县级局分管局长审核批准应由上级公告的征管科审核后上报分管局长审定应由本级公告的征管股实施县级局权限内的欠税公告市级局分管局应由上级公告的长审核批准征管处审核后上报分管局长审定应由本级公告的结束征管科实施设区市局职权内的欠税公告省级局分管局长审核批准结束征管处实施省局职权内的欠税公告结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呆帐税金确认管理流程图属地分局(所)征管(业务)股县(市、区)局分管领导设区市局征管科设区市局分管领导是否符合要求NY审批签署意见N是否符合要求Y最终审核批准实地调查、填写《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审核《呆帐税金确认申请表》并进行实地调查N是否符合要求Y审核N是否符合要求将批复留存、核算将批复留存、核算下传填制并打印《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盖章后批复下传Y结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死欠核销管理流程图税收管理岗属地分局(所)长岗县(市、区)局设区市局省地税局填写《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审核附法院判决书或法定清算报告复印件征管(业务)股长审核,必要时实地调查分管领导审核征管处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征管科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审核核准征管处制作《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对核销死欠资料进行归档征管、计财(业务)股留存批复,进行会计核算征管科、计财科留存批复结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5.0工作标准
5.1税收管理岗:强化日常申报税款和欠税的催缴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欠税数据,分析欠税形成的原因;对符合呆账税金和死欠核销条件的欠税要及时进行审核和发起相关申请;
5.2属地分局(所)长岗:组织加强欠税催缴和核算管理,组织落实欠税公告前的告知等事项,保证欠税数据的真实、准确;认真审核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申请,受理申请后二个工作日内上报;
5.3征管(业务)股长岗:认真审核属地分局(所)提交的欠税数据和呆账税金确认、死欠核销申请,对欠税数据分类进行整理,明确县(市、区)局直接公告和需上报设区市局和省局公告的欠税情况,组织落实本局的欠税公告,三个工作日内将欠税公告情况、呆账税金确认与死欠核销申请提交审核;
5.4县(市、区)局分管领导:认真审核征管(业务)股提交的相关数据和申请,不断组织加强和落实日常欠税管理;
5.5征管科长岗:对县(市、区)上报的数据和申请进行认真审核,明确设区市局直接公告和上报省局公告的欠税情况,组织落实本局的欠税公告,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呆账税金确认和死欠核销的审核;
5.6设区市局分管领导岗:认真审核征管科提交的相关数据和申请; 5.7征管处长岗:对设区市局上报省局公告的欠税情况和死欠核销申请进行审核,组织落实省局的欠税公告,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死欠核销的审核;
5.8省局副局长岗: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核准死欠核销申请。6.0相关文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JXDS/WD—A18003—2006
6.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
6.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年第9号)6.4《江西省地方税收欠缴税款管理实施办法》(赣地税发[2005]9号)6.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6.6《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7.0表证单书
7.1《欠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表》 JXDS/QR—A18005—2006 7.2《欠税公告》 JXDS/QR—A18006—2006 7.3《欠税公告报告表》 JXDS/QR—A18007—2006 7.4《追缴欠税(滞纳金)事项告知书》 JXDS/QR—A18008—2006 7.5《呆帐税金确认申请审批表》 JXDS/QR—A18009—2006 7.6《呆账税金确认通知书》 JXDS/QR—A18010—2006 7.7《核销死欠申请审批表》 JXDS/QR—A18011—2006 7.8《核销死欠确认通知书》 JXDS/QR—A18012—2006 7.9《阻止欠税人出境管理作业指导书》 JXDS/WD—A18004—2006
编写:任君刚、计贵柳
初审:赵赣华 审核:付和平 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 修订日期:
第3篇:堵塞税源漏洞、强化欠税管理的经验交流材料
堵塞税源漏洞、强化欠税管理的经验交流材料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玉溪市国税局与时俱进,牢固树立满眼是税的观念,确立“分类、分项、分人、分期考核,严格数字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三篇文章,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总体工作思路,不断推进各项工作的创新发展,实现了应收尽收,连续三年无新欠和税收收入连年稳步增长的目标。
一、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应收尽收
税务部门的天职就是为国聚财,组织收入。受地方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竞争的影响,在前面一段时期,玉溪国税曾出现了组织收入下滑的颓势,但玉溪市国税局始终把组织收入工作作为国税工作的中心、重心、轴心,咬定任务不放松,始终如一的执行“依法治税、应心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千方百计、千辛万苦、千锤百炼地做好组织收入工作。一是分类、分项、分人、分期考核税收任务,向考核要收入。对各征收单位进行分税种的总体任务考核,各征收单位将任务落实到人,实行个人的分项分期考核。二是加强税收分析,对重点税源企业强化管理和监控,向控管要收入,牢牢把握收入主动权。三是强化纳税评估和实地稽核工作,完善对一般纳税人零、低申报和重点纳税企业申报信息的评估和核查制度,向纳税评估要收入。四是强化个体税收,集贸税收和其他零散税收的征管,税收征管向八小时以外延伸,向征管漏洞要收入。五是强化一般纳税人年审、税收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向检查要收入,向年审要收入。六是强化税收执法、稽查执行、清缴欠税的力度,向执行落实要收入,市局将全市的欠税大户分解到市局领导、市局各部门、县局和县局各部门,相关部门和领导齐抓共管,最大限度地强化清欠力度,依法清理欠税,效果显著。
二、强化税源管理,堵塞税源漏洞
创新工作方法,堵塞税源漏洞,不断提高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手段、管理方法、评价考核等方面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实现税务管理效能的最大化,是玉溪市国税局十多年来孜孜追求和不懈努力的目标。
1、加强户籍管理
2、三、齐抓共管,强化欠税管理
长期以来,企业欠税一直是税收工作的一大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小型国有、集体、私人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一旦造成欠税,往往转变为陈欠,死欠,使税款流失,难以追缴。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造成税务行政执法操作难,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治税和提高征管质量。我市目前清理和控制欠税的主要方法是:
1、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介入,齐抓共管,共同参与清缴欠税,是防止和追缴欠税的最有力武器。清欠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由欠税企业的主管税务所(分局)制定清欠计划,坚持在规定的期限内“谁管理,谁清欠”的原则,划分责任,抓好清欠任务的落实,是确保玉溪国税清理欠税效果显著的有力保证。
2、建立健全内部目标责任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设置专门管理欠税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办理延缓税款、清理欠税工作。欠税管理是税务机关征管工作中的最薄弱环节,由于受税收任务型的影响,在缓缴审批和欠税清缴上,管理不严,措施不力,责任不明。我市以新《征管法》为契机,建立健全各项目标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岗位职责;对欠税管理做到“事前有防范、事中有检查、事后有监督”的规范程序和方法,实行个人过错追究。如在缓缴申请审批中,是否对缓缴后的纳税人应税能力的预测、调查;是否对不符合条件予以上报审批;年度欠税率过高是否管理造成;清欠措施不当或侵权,造成侵权赔偿是否是行政管
理不善造成;在追究领导责任的同时也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过错责任。
3、认真学习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欠税的清缴措施,是税务机关在欠税管理上的重大突破,它不仅进一步严格控制缓缴税款的审批权限,确定税款优先原则,还建立欠税清缴制度。清理欠税措施和欠税管理制度,不仅要严格执行《征管法》,同时还涉及《破产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
4、加大清缴欠税力度,强化清欠措施。玉溪国税指定专人对欠税企业实行台帐管理,对欠税户的基本情况登记造册,根据企业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清欠,既保证对欠税做到心中有数,又加强清欠工作的计划性。欠税顽症需要标本兼治,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法治”是首位,依法治税是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需要。种种欠税的存在,有主观因素,又有客观因素,税务机关通过税收计划把欠税列入任务、对欠税实行“以票管税”、税务内部欠税率考核。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清缴欠税的业户,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欠税户有转移逃避嫌疑的可冻结其账户、扣押变卖货物,确保税款入库。另一方面,坚持服务经济发展的原则,在清欠过程中,认真倾听企业意见,了解企业困难。对确有难度的企业,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在政策范围内为服务地方经济实事求是地开展清欠工作,争取企业的理解支持。
5、明确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正确实施新《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权力。税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执法权,实施行政措施时享有优先权,在职务上有优先处置权,可以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处理,还可以获得社会协助权。强化滞纳金制度,对于纳税人新欠、旧欠、死欠,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实施行政预防、行政制止、行政执行“三位一体”体制,建立全天候预警系统。
6、建立纳税信用等级制度,积极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于2004年对全市达到评定标准的3948户企业纳税人进行了严格考核,共同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企业88户,评定为B级纳税信用企业107户,评定为C级纳税信用企业26户,三项合计为211户,占参评企业纳税人比例为6%,评定结束后,通过各种渠道对这些诚信纳税企业进行公告和宣传,对遵纪守法的纳税人而言是一次鼓励,对有欠税户和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是一次重大教育,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减少欠税。
7、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欠税公告机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工具,通过互联网,创建税收网站网页,对欠税人的情况公开曝光;一方面有利于公开曝光和各种欠税违法现象,宣传税法,弘扬纳税光荣正气;另一方面有利于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廉洁高效,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并对欠税户加大税收检查力度,发现偷逃税问题严查重罚,使其在信誉上、经济上得不偿失,同时组织精干人员深入欠税企业进行税法宣传,敦促欠税企业清缴欠税。《征管法》对欠税实行定期公告制度,既是税务机关的职权,又是税务机关职责,采取定期公告制度,是税务机关对欠税的纳税人采取法律措施的前提。通过定期公告,税务机关拓宽与工商、公安、银行、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信息情况交流渠道,为共同制定护税协税措施和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欠税公告,使欠税纳税人意识到欠税对企业带来不是政策的优惠,而是负面影响。
8、实行综合治理、饱和式监督。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它与各级政府息息相关,不仅要取得政府支持,还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参与下,制定由各职能部门参加的相关办法措施,使欠税清缴工作有根本性的改观,如用人、用地、资金信贷、商务考查、投资环境优惠上,从严把关,督促纳税人清缴税款。
9、市局机关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及时掌握欠税动态信息,也参与到清理欠税的工作中来,全方位的对欠税采取“票上管、网上查、下户摸、上门催”的态势。市局计财部门认真开展税收分析和计划统计工作,一方面对重点地区,重点税源以及新投产企业的税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把握收入动向和收入主动权,通过税收分析发现缴税异常的纳税
人,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另一方面通过制作会计统计报表,将全市发生的欠税信息及反馈给局领导和相关部门,使市能在第一时间开展清理欠税工作;市局流转税部门加强对出口退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监控管理,以此参与清理欠税工作,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及时将纳税人的出口退税和增值税留抵税额及时抵减欠税;信息中心在进行双定户银行储蓄扣税过程中,及时将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扣税不成功的纳税人信息及时反馈给基层税务机关,由基层税收管理员及时开展催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双定户欠税的发生;征管部门作为欠税管理的主要部门,更是绷紧了弦,对全市的欠税进行严密监控,凡是发生新欠,及时提醒各基层税务机关,督促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杜绝新欠,并根据清理情况定期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于陈欠,征管处积极下到基层一线或企业,帮助各县(区)想办法,拿主意,尽最大可能将欠税清缴入库。
第4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发[2004]66号 【发布日期】2004-06-07 【生效日期】2004-06-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关于清缴欠税的重要指示,欠税管理取得了明显效果,但由于欠税成因复杂,欠税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现将加强欠税控管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申报审核,及时堵塞漏洞
(一)严格纳税申报制度。按照税收规定如期真实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责任,对于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税务机关不得授意纳税人虚假申报或变通虚假申报,不得故意接受虚假申报。?
(二)建立健全申报审核方法。要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和纳税的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的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办法,及时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提出异常警示,把好纳税申报关卡,督促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三)及时核实情况。对于不按期申报、申报资料异常、申报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任到人,采用各种方法,进一步摸清原因,以利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对于容易变更经营场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尤其是商贸企业),如有申报缴税异常现象,必须立即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失踪逃逸的,要随即查明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上报总局,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
二、实行催缴制度,建立欠税档案
(一)催缴制度化。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及时反映逾期未纳税情况,用格式化的形式书面通知纳税人进行催缴。告知内容应包括本期未缴税金、累计欠税余额和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和报表上报制度。税务机关必须对申报、纳税情况如实核算,全面反映应征、解缴、欠税等税收资金分布状态,不得违规设账外账,更不得人为做账。报表数据应出自于会计账簿,不得虚报、瞒报。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报表分析,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应征尽征。?
(三)建立欠税人报告制度。凡纳税人没有缴清欠税的,应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和欠税原因、清欠计划等情况,报告间隔期由各地依据欠税程度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欠税人有合并、分立、撤销、破产和处置大额资产行为的,应要求纳税人随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通知欠税人以规定格式报告,税务机关据此建立欠税档案,实现对每个欠税人的动态监控。
三、坚持依法控管,加大清缴力度
(一)严格执行缓缴审批制度。纳税人申请税款缓缴,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其缓缴原因进行核实把关,确实符合条件的,再上报省级税务局审批。对于经常申请税款缓缴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从严把握。缓缴期满后纳税人仍没有缴税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转为欠税处理。?
(二)坚持以欠抵退的办法。凡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一律先将欠税和滞纳金抵顶应退税款和应退利息,抵顶后还有应退余额的才予以办理退税。以欠税抵顶退税具体操作办法,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中明确。?
(三)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四)与纳税信用评定挂钩。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规定,认真审核欠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切实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确定纳税信用等级,真正发挥纳税信用评定管理工作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作用。?
(五)加强欠税检查。对长期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将其列入监控重点,明确专人负责,经常下户了解情况,提出解决方案,最大限度避免“死欠”。?
(六)实行欠税公告。对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依照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和法定代表人名称、分税种的欠税数额和所欠税款的所属期。在实施欠税公告前,税务机关应事先告之欠税人,督促欠税人主动清缴欠税。?
(七)实行以票控欠。对于业务正常但经常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控制发票售量,督促其足额纳税。对于有逃税嫌疑的欠税人,税务机关应采用代开发票的办法,严格控制其开票量。
(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于一些生产状况不错、货款回收正常,但恶意拖欠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积极与纳税人开户银行联系,掌握资金往来情况,从其存款账户中扣缴欠税。对隐匿资金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可进一步采取提请法院行使代位权、查封、扣押、拍卖和阻止法人代表出境等强制措施。?
(九)参与企业清偿债务。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欠税人有合并、分立等变更行为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认定欠税的归属。?
请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制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工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做好“人机结合”,切实加强欠税管理,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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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对诸暨市欠税清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小编推荐]
对诸暨市欠税清理工作的调查与思考
企业欠税是诸暨市税收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难点问题,也是税务部门和社会各界及纳税人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它的形成时间较长,形成的因素复杂,具有较大的“后遗症”,对我市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税收公平环境和税收征管都带来了一些负面效应。认真清理欠税问题,对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就如何总结我局清欠压欠工作经验,积极应对清欠税工作中面临的问题和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清税力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我局欠税清理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近几年来,我局坚持贯彻执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在上级国税部门领导下,紧紧依靠当地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想方设法,把清理欠税作为税收工作的重头戏来抓,扎扎实实地开展清理欠税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一把手任组长,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计统征收科负责压欠清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有部署,年终有考评,从而建立起组织领导机制,使欠税管理有条不紊地开展。
(二)完善清缴欠税管理制度。主要是总结经验,修改和制定了《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大压缩欠税工作力度的通知》、《诸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税务登记注销、暂停业认定及非正常户认定有关要求的通知》,在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核实工作、清欠力度、清欠宣传和奖惩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把所有欠税全部纳入CTIS软件进行管理,对欠税企业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纳入非正常户进行管理,以减少税收流失,使欠税管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真正把清欠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落实欠税管理责任。建立分级责任制,对欠税额度在300万元以上的欠税大户,建立局领导联系制度;制订清欠计划,落实人员对清欠情况逐月进行汇总分析;将清欠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落实到人,并对清欠压欠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日常性挂钩考核,从而建立起市局、基层管理单位、税务干部“三位一体”的清欠税格局,做到明确责任,落实考核。
(四)讲究欠税清理工作的方法。一是深入欠税企业调查,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变化情况,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的放矢地采取相应的清欠压欠措施,以提高清欠税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二是加强对欠税企业的税收宣传,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对欠税企业的政策宣传、工作沟通,尽力取得欠税企业对清欠税工作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五)根据欠税状况实施监管措施。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分析欠税结构,根据欠税的不同性质,制订相应的清欠对策。一是对与欠税企业有税收政策规定的关联关系且有各种退税的纳税人,在欠税企业未交清欠税之前,暂停办理其关联企业的各种退税。二是根据企业欠税所属期限的不同,制订不同的监控措施,对欠税企业实行发票监控。
(六)对所有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公开曝光。今年10月份,对截止2003年9月底欠税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名单、法定代表人、欠缴税款金额等在《诸暨日报》上进行公告;对截止2003年9月底欠税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名单、法定代表人、欠缴税款金额等在本局办税大厅进行公告,以督促欠税户自觉清缴欠税。
(七)加强对离境清税名单实施动态管理。除采取发布欠税公告、控制发票供应和退税政策的兑现、落实清欠计划等多种方法和措施外,对欠税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欠税额度在1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实施离境清税制度,通报给公安部门备案,并阻止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出境。同时,建立了《阻止出境布控通知书》台帐,动态反映到达欠税额度的名单,随时掌握、监控新到达额度或低于额度的企业或个人名单,同时抄送已提供纳税担保名单,随时保持与公安机关的密切联系和配合,及时增加或撤销布控,保证阻止出境名单的准确。
经过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全体国税干部的努力,我局把原5.7亿元的欠税压缩到目前的2.9亿元,其中自今年9月15到10月15日一个月时间内,已压缩旧欠1721万元,占全年已压缩旧欠4182万元的41%,今年已压缩欠税额为年初欠税余额的12%,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既得到了上级国税部门、当地政府的肯定,也得到了绝大部分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
二、清理欠税工作的问题及难点
我局欠税清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欠税问题不容乐观,在继续抓好正常税收入库的同时,我局还需对2.9亿元欠税进行攻坚战,这是我局当前乃至今后税收工作中的一个瓶颈和难点。
从以上表中可以看出,我局的欠税现状呈以下二个明显特点:
一是从欠税的形成时间看,机构分设前的欠税多达20775.9万元,欠税早,时间长,清欠压欠的难度越大。
二是从欠税结构看,国地税机构分设前欠税占71.6%,关停企业和三年以上呆账分别占欠税总额的93.9%和100%;国地税机构分设后欠税占28.4%,关停企业和三年以上呆账分别占欠税总额的18.1%和94.4%,加上经过近几年清欠,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欠税基本上已清缴完毕,剩下的大部分欠税集中在已经倒闭或经营效益较差的企业,清欠工作面临实际困难。这二大特点体现出了下一步清欠工作的难度所在:
(一)停关企业欠税清理难。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亏损增加,债务上升,出现资不抵债现象,导致企业停关。有的停关企业法人代表长期无音讯,无法查找,使欠税清理无从着手。
(二)经营不佳企业欠税清理难。有些企业应收款项长期被拖欠,资金周转困难,在缴纳正常税收的同时,难以清缴欠税。尤其是今年上半年受非典影响,生产受阻,销售不畅,资金周转更是雪上加霜,给清欠税工作带来压力。
(三)政策性欠税清理难。个别企业在机构分设前存在一些以欠代免,以缓代免等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欠税清理工作的对策
加强我局欠税管理和清欠工作力度,仍将是我局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面临的一项艰巨而重要的工作。我局将继续按照总局、省局及绍兴市局有关工作要求,坚持不懈,乘势而上,进一步加强压欠清欠工作。在具体措施上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落实工作清欠责任考核。压欠清欠工作事关国家和纳税人的双方利益,事关税收执法的正确与否,一定要严肃对待,严格把关,既要依法履行税收征管职责,又要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考核力度,结合征管质量“七率”考核,把清欠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把欠税管理工作与岗位责任制、与执法责任制、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与奖惩制度相挂钩。对清欠工作取得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应付了事的,给予一定的处罚。对工作中未严格执行压欠清欠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未严格依法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执法过错追究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和有关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理。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欠税清理工作不仅需要税务机关严抓细管,还需要纳税人法治意识的普遍提高和全社会的配合支持。一是以宣传《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为契机,讲明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欠税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欠税企业将受到何种税法制裁等等,使纳税人进一步了解税收法律法规对欠税的各种制约规定,从而进一步取得纳税人对压欠清欠工作的更多理解和配合。二是加大反面宣传力度。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将欠税企业定期在办税大厅、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公告、曝光,建立纳税信用可比度,维护良好的纳税秩序,在全社会形成一种依法纳税光荣、无故欠税可耻的社会舆论环境,给欠税企业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促使它们尽快将欠税上缴国库,营造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税收征管力度。一是加强以票管税,杜绝新欠产生。加强和完善发票管理办法,对欠税或逾期未缴纳税款企业,除依法催缴外,主动掌握其资金动向,促使企业及时足额缴清税款。同时对催缴不加理睬的企业,依法收缴其发票或停供发票等各种相关的税收法制措施。二是建立欠税企业联系制度。通过与欠税企业建立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了解掌握企业破产、转制、拍卖、兼并等信息。对有可能发生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企业,做到提前介入,争取主动,遏制欠税流失的苗头,做到防微杜渐。三是对与欠税企业有税收政策规定的关联关系且有各种退税的纳税人,在调查核实和欠税企业未交清欠税之前,关联企业的各种退税一律不予退库。四是对改制企业的旧欠税,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企业清缴办法,落实清欠计划,限期缴纳。
(四)加强欠税企业的监控。一是阻止出境。对尚未缴清欠税、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由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法人出境。二是对处于停歇业状态或生产经营不正常的欠税纳税人,要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监控,及时掌握其资金、财产动向和产权变动情况。如发现有转移资金、财产迹象的,要及时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法定措施。欠税纳税人需转资变更产权性质的,变更后的纳税人对欠税应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对破产企业的欠税,要认真执行《破产法》,及时做好与法院的联系衔接工作,并按规定将所欠国税税款进入法定破产程序进行依法处理。
(五)继续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和合作。压缩欠税涉及到企业利益和社会各个方面,因此要借助社会力量,综合治理。我们将进一步做好向当地党委、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取得他们对清欠压欠工作的支持;当地政府要制定出台有关压缩欠税工作的具体倾斜政策,对确实困难的转制欠税企业,政府要通过财政返还的办法予以扶持。对兼并、转制过程中遇到的欠税问题,各职能部门要通过协调解决;对破产、兼并、转制等企业欠税,税务部门需争取有关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对清欠过程中要强制执行的,要取得司法机关大力支持,做到齐抓共管,合力治理欠税
第6篇:3【税收、税务政务信息培训】某单位完成以往年度欠税清理工作
XX单位完成以往年度欠税清理工作
本月欠税清理工作开展以来,XX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已经完成全部清理工作,并确保无新增欠税。
截止本月底,共计清理欠税纳税人10户共计6959.28元,其中主要税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2666.70、1618.02、1474.29、1066.67元,占总欠税数98%。根据欠税原因分析,其中9户6869.28元为银行扣款超时或扣款失败形成,另外1户为扣款失败后纳税人重复申报造成。建议将欠税清理工作常态化,减少长期欠税,同时加强系统银行端接口的维护,避免出现显示“扣款成功后又超时或失败”的情况影响申报率和入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