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工作总结(精选3篇)_刑事技术工作总结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1-06-22 07:18:0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工作总结】

刑事庭工作总结(精选3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事技术工作总结”。

第1篇:在刑事庭的实习心得

在刑事庭的实习心得

今年暑假,我在廉江法院刑事庭实习了两个星期。通过这十几天的学习,真正把书本知识与实践操作结合,对刑事诉讼程序有了更直接的认识;也深深被法官的个人魅力所折服,对法学增加了很多更理智的认识。但是,基层法院刑事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得不使我思考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一、基层法院刑事案件的数量及处理情况

以前总以为,廉江这么小的一个县城,每年的刑事案件应该屈指可数。真正进入到刑庭,才明白,原来越小越落后的地方违法犯罪的情况越普遍。在刑庭的十天,基本上每天都有案件要开庭审理,有时一个上午甚至要判四五个案,而且在整理刑事卷宗的过程中,我也估计了一下,每个刑庭的法官半年平均要负责六七十宗案子,数量异常庞大。所幸的是,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来说还是相当及时,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抗诉的案例不是很多。整个刑庭的办事效率是值得称赞的。

二、庭审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大多数案件的处理当事人都没有异议,但是无可否认庭审中依然存在着诸多的程序性问题。审判员有意或者是无意的言行侵犯了当事人的某些诉讼权利,陪审员对法官绝对服从,被告人有罪推定的审理方式等等,无一不反映出基层法院庭审的随意性、任意性等缺陷。

(一)审判员讯问方式不恰当

在旁听开庭的过程中,发现不少审判官在讯问被告人的时候,都会用一些欺骗、威胁或者恐吓的言辞来逼迫被告人认罪,达到质证的目的。一些审判员会在被告不认罪的情况下,往往会补上一句“你要认罪的话,就可以减轻几年刑罚,不然让你蹲一辈子监狱”。被告人因为畏惧,大多数都老老实实的招了,至于事实的全部经过是不是如起诉书所言,已经无从考究。在庭审中,法官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正义的代表,使用一些侮辱恐吓的言语无人去追究,部分被告人对此毫无反抗,任法官宰割,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某些合法权利已经被侵犯。

(二)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员应回避的几种情形。但在基层法院中,法官自行回避的情形基本上没有出现,在庭审的过程中,审判员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时,当事人大都也是说“不用”。但是据我在旁听过程中的观察,部分当事人甚至连什么是“回避”都不懂,审判员很少主动告知当事人何为“回避”,当事人也很少提问,偶尔有一个想了解一下,1

审判官就会很不耐烦有些甚至态度恶劣地憋出一句“就是对我审理案件有没有异议”。这种解释在法律人士看来,是非常不全面的,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谈何保障,他们连自己权利的界限在哪里都不知道。法官处理自己亲戚朋友的案子的例子也很多,也有甚者在庭外悄悄接受当事人的送礼吃饭。审判的“公正”可想而知。

(三)被告人的辩护权被法官任意剥夺

《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但由于大部分法官在庭前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案件在控、辩双方未展开举证和论辩的情况下就进行书面的实体审查并产生预断。审判长主持和指挥法庭调查的整个活动,包揽询问被告人、出示、宣读、调取、审查证据的一切活动,控方和辩方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审判长倾向公诉人的意见而轻视辩护方的辩护意见,等等。最终导致控、辩双方地位和力度失衡,控方压倒辩方,使被告人辩护权没有保障。职权主义的审判方式在基层法院中使用非常普遍。

辩护权在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宪法和法律赋予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有关指控进行辩解、反驳,提出证明其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权利。但在基层法院的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经济拮据请不起律师,又由于自行辩护的水平不高,所谓的辩护,只是简简单单地用“是”、“不是”来回答审判长的问题。少数能请到辩护律师,但是律师在法官面前辩护权受到很大的压制。审判长甚至为了节省庭审时间,在辩护这一争议较大的环节,不愿花太多时间。被告人的辩护权被肆意剥夺的现象非常普遍。

有些案子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本应组成合议庭来审理,但是为了节省时间和资源,审判长直接采用了简易程序。其实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是以被告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为前提的(如被告人做有罪答辩,就意味着其放弃获得无罪判决的权利),因此,法官在适用简化审理方式时极容易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操作时,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中心地位,部分案件适用简化审理,往往仅仅关注于诉讼效率的提高和诉讼成本的下降,忽视了确保被告人充分地享有并行使 “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护“等权利。这种漠视甚至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做法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

三、完善庭审的反思

(一)规范法官的言行,保证审判的公正

审判的公正要求法官的独立公正,为了防止法官在审判中徇私舞弊,关键是要杜绝法官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子。这既是回避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防止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还可以保证司法审判的相对公正。而且,为了真正落实辩护制度,法官在法庭上的讯问询问方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不能用恐吓、威胁、欺骗等非法方式查证质证。另外,《法官守则》明确规定了法官的言行作风,每一个法官都应该认真遵守,并扎扎实实地落实到工作中。

(二)完善庭审监督,避免程序违法

基层法院公开审理的案子,群众旁听的人数并不多,新闻媒体很少出席,甚至人民陪审员有时应出席时也缺席。由于缺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话语权通常集中在负责案件的法官手里,院长只是在定罪量刑非常离谱时,才会否定法官的审判。法律监督的渠道异常缺乏,以致庭审中的违法程序,无人揭发,审判不公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诉讼程序严重违法。因此,在审判中既要确保“申请回避、提出新证据、进行辩护“等权利在法庭中得到严格遵守,坚决防止限制或变相限制被告人行使其诉讼权利,切实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又要切实加强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保证辩护律师有权协助被告人提出证据和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认等,申请新的证人到庭和重新鉴证;与控方进行平等、激烈的辩论,其言论不受刑事追究等等。这样子程序公正的庭审方式,才能算得上是公正的审判。

(三)大力普法,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

在基层法院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很多都是在接受审判的过程中才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对自己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基本上一点概念也没有。保障当事人诉讼的合法权利,首要之举就是要大力普法,提高公民的法律水平。当今社会,大众传播具有信息来源的普遍性、强烈的时效性和敏感性、广泛的普及性以及公众教育机能等特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是一种涉及面最广、运用最多、影响最大的途径。只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就能产生迅速广泛的影响,同时极容易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和氛围,使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深入人心。这样子既可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也可以在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时给当事人保障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帮助。现代司法为了确保权利的实现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正当程序原则和制度。如,“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师辩护”“司法独立”等原则。基层法院的司法体制改革,需要严格按照国家正当程序的改革方

向,紧跟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确保司法审判的独立与公正。真正做到:法律人生,仁布天下;解天下冤,维天下权。

第2篇: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一、最高法“三项规程”之《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

(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完善庭前会议程序,确保法庭集中持续审理,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依照法津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可能影响庭审集中持续进行的相关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开展必要的庭审准备工作。

庭前会议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理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开展附带民事调解,但不处理定罪量刑等实体性问题。

第二条 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申请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不召开庭前会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

第三条 庭前会议由承办法官或者其他合议庭组成人员主持,根据案件情况,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参加庭前会议.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参加庭前会议。被告人申请参加庭前会议或者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协助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中进行附带民事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到场。

第四条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

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釆用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庭前会议可以多次召开。

人民法院休庭后,为准备再次开庭.可以在再次开庭前召开庭前会议。

第六条 庭前会议应当在法庭或者其他办案场所召开。有被羁押的被告人参加的,可以在看守所办案场所召开。

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应当有法警在场。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综合控辩双方意见,确定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和主要内容等通知参会人员。通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召开庭前会议三日前,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 庭前会议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核实参会人员情况,宣布庭前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有多名被告人参加庭前会议的,应当釆取必要措施防止串供。

第九条 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就下列程序性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使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对于前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程序性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第十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认为本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

第十一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回避,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应当依法决定有关人员回避;认为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申请。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清形的,回避申请被驳回后,不得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不公开审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准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准许。

第十三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庭前会议中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实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撤回有关证据,撤回的证据,没有新的理由,不得在庭审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撤回申请后,没有新的线索或者材料不得再次对有关证据提出排除申请。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明确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公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能够明确排除非法取证情形,人民法院对证据手机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没有新的线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且不能补正的,应当准许;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没有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许。

第十五条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书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调取,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调取决定书后三日内移交。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关证据材料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准许;认为有关证据材料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没有必要的,可以不予准许。第十六条 控辩双方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有关人员出庭。

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驳回异议;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后,应当告知控辩双方负责协助对本方诉讼主张有利的有关人员到庭。

第十七条 召开庭前会议前,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全部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将收集的有关被告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全部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收到控辩双方移送或者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通知对方查阅、摘抄、复制。

第十八条 庭前会议中,对于控辩双方决定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展示有关证据的目录,听取控辩双方对在案证据的意见,归纳存在争议的证据。

控辩双方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对新的证裾材料进行展示。

对于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在庭审中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归纳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或者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以在庭审中简化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控辩双方协商确定庭审的举证顿序、方式等事项,明确法庭调查的方式和重点。协商不成的事项,由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十条 对于被告人在庭前会议前不认罪,在庭前会议中又认罪的案件,人民法院核实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后,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的意见后,对于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对于人民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第二十二条 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会人员核对后签名。

审判人员应当制作庭前会议报告,说明庭前会议的基本情况、程序性事项的处理结果、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以及就相关事项达成的一致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在法庭调查开始前,法庭应当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主要内容。

有多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在有关犯罪事实的法庭调查开始前,分别宣布庭前会议报告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宣布庭前会议报告后,对于庭前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当庭予以确认;对于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依法作出处理。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又在庭审中提出异议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对有关事项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3篇:司法考试刑事法考点:庭前审查

1.【真题难度】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检察院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

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真题难度】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真题难度】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同时送达辩护人

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参考答案:

1.【答案】A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以C选项正确。

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前三个选项分别来自往年的三道真题。

A 选项考查的是考生不爱关注的点,也是程序中的细节。

B 选项考查复习法条和读选项的细致程度,是“改变管辖前后”还是“改变管辖后”导致结果一正一否。如果是这个知识点你会,仅仅因为没有认真读题而做错,你可要引以为戒了。这样的丢分是最可惜的,也是最让人痛心的。想改掉此毛病容易,就是把考前每一次做测试题,都当成考场上做真题。

C选项考查的是法院对检察院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检察院的要求都是要满足的,特别在事实和证据方面,但是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退回补充侦查超过两次,检察院再提补充侦查的申请,那法院就不予同意,这也是一道真题。其实,刑诉考查的内容不难,只要你把相应的法条记住了,记精准了,73分的题目拿65以上是很有可能的,这一点是像民刑这样的实体法无法比拟的。

D选项考的是这次新修内容,避免不受限制的退回补充侦查,这也有利于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1 2

下载刑事庭工作总结(精选3篇)word格式文档
下载刑事庭工作总结(精选3篇).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