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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中国拟开征环境税
中国拟开征环境税
三部委正研究方案2008年01月06日 03:20央视国际【大 中 小】 【打印】据《财经》消息 开征环境税将成为2008年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具体研究制定工作则由财政部税政司、国税总局地方税司和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三部门联合进行。
2007年11月,由财政部科研所孙钢研究员和许文博士完成的研究报告提出了环境税三种可选方案。
一是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税基可等同于或依附于现有相关税种的税基,如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当于这些税种的附加。
二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依据直接排放的污染物种类,与之相对应的税种有硫税、氮氧化物税、碳税、污水税和固体废物税。
三是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臭氧损耗物质、化肥农药、含磷洗涤剂、汞镉电池等。对应可以征收各种污染产品税,如燃料环境税、特种污染产品税等。
在财政部看来,首先对现有税种进行“绿化”更显紧迫,也更为务实。所谓“税种绿化”,即通过对现有部分税种的改革和完善,体现环境保护的要求,如提高资源税、消费税税负,同时扩大征税范围,改变计征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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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起将开征环保税
费改税:2018年起将开征环保税
2016-12-26 13:35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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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依据环境保护税法,以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征税对象指《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4类应税污染物。
计税依据方面,将应税污染物的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排放量确定;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具体到税额标准,将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1.4元-14元;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11200元。
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同时,环境保护税收入全部作为地方税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25日在全国人大发布会上指出,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的规定,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总体来说,这个制度是一个平转。
记者了解到,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方式,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基本相同,均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水、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今后根据新情况、新形势,还可以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可以为未来扩大征税范围和整体税制改革留出空间。
王建凡表示,《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税种,涉及面很广,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要进行转换,政策上和征管上确需做许多前期准备工作,具体包括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由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等。
业内专家指出,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财税领域的重大举措,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
第3篇:一.3、我国开征物..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分析
东北财经大学 赵雅丹、王娇娇
内容提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房地产税收重复征收、部分城市房价大幅飘升等一系列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有学者提出了开征物业税的建议,十六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条件具备时开征物业税的构想。本文简要介绍物业税的基本概念及我国目前房地产税制的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探讨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关键词:物业税 房地产
一、引言
1994年我国新税制的最大成果是初步确立了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制,地方税改革并非重点,但国家对房地产税的完善和改革方向的研究、探讨并未停止过。上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至省、市财税部门,均对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诸如税制陈旧、内外税制不统一、收入缺乏弹性等问题有一致的认识。同时对改革方向的认同也相当一致,只是对改革出台的适当时机所持观点有所不同。
但是,由于地方无税权、收入规模小、调控力度较弱、征管难度大、成本高等先天不足等因素,导致地方税改革一般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我国提出“物业税”概念后,迅速在理论界、老百姓和政府部门等不同层面引起不小的反响与争论,也引发了人们的种种猜测。尽管在税制内容上,物业税和房地产税并无太大区别,但物业税的提出却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炒,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是对物业税改革的预期和猜测,涉及到多方面利益的调整,远远超出了完善税制这一基本点和调控领域。一是房地产业持续高速增长,房价暴涨,理论界寄希望于物业税的开征能够抑制或降低房价。二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了自己的住宅,家庭存量财富更多地体现在自有房地产上;基尼系数的不断提高,社会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和危险程度的加剧,使人们已不满足税收仅仅在个人财富的取得环节,而要求在财富的保有环节发挥作用,那么物业税无疑成为一个好的选择。三是无论普通老百姓还是各级政府,面对个 1 人自有住房征收物业税的传闻以及将土地出让金并入物业税的猜测,都难以将自己置身事外。
一、物业税的概念及内涵
(一)物业税的概念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只是香港地区和东南亚一些国家对“财产税(Property Tax)”的另一种叫法。物业税并不是一个税种的名称,而是按税基对税收进行分类中的一个类别。税基可以分为三类:产品或劳务的交易收入、生产要素的交易收入和“财产”。(吴俊培,2004)前两者我国习惯称为“流转税”和“所得税”,是对再生产的收入流量征税;后者是对再生产的“存量”征税。“存量”的种类很多,有动产和不动产,从征收便利的角度出发,通常是对不动产征税。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地产税,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按其价值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比如说公路、地铁等开通后,沿线的房产价格就会随之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从理论上说,物业税是一种财产税,是针对国民的财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吴厚德,2005)实际上物业税是对房产的“静态”征税, 属于产权静态税集合。即定位于对不动产占有阶段课税,虽然物业税的开征细则尚在讨论之中,但其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换句话说也就是,把现在买房之前已经交的税,放到买房之后,按年缴交。
(二)物业税和物业费的区别
上面论述了物业税的性质,而物业费是一种经济活动,它与业主是一种服务与补偿的关系。物业公司为业主服务,如清洁卫生、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安和绿化等等方面的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服务费用。这种费用不是无偿的,也不是固定的,如果物业公司不给居民提供服务,居民就可以不交物业费,当然服务了就得交,物业公司与业主是一种服务与补偿的关系,不具备强制性,这是与税收的本质区别。
二、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现状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包括相关行政收费)存在诸多问题,其现状可大致概 2 括为如下几个方面:(一)税费项目繁多
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主要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权转让及不动产销售营业税、建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和房地产所得税等十种。目前我国房地产税目已经达到上述十种,此外,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房地产行政性收费,具体表现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房地产登记、使用、经营、交易、过户以及日常管理环节收取的多种费用。毫不讳言,我国房地产税费存在着税费项目繁多、税基重叠、重收,结构不合理和管理缺位等诸多问题,直接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也限制了房地产业规模的正常扩张,造成土地闲置、浪费严重。(二)房地产税制“重交易轻保有”
我国现行税制具有“重交易轻保有”的特点,即在房地产流通环节税种多、税负重,而在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较少、税收优惠范围大、税负轻,使得房地产保有者在低成本条件下可长期持有其土地和房产以等待价格上涨,从而导致房地产闲置。这也是造成部分城市房价居高不下和房地产泡沫的原因。据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全国商品房的空置率高达20%,是美国的4倍,香港的8倍,超过国际警戒线的2.5倍。
(三)房地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导致房地产税收流失严重
我国的房地产评估制度才刚刚建立,无论是评估规范,还是评估机构、评估人员的素质都难以适应税收征管的需要。加之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配合不得力,造成税基侵蚀,税收流失严重。税收的流失,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就变相削弱了国家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能力。
关于物业税的征收,早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就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7年3月18日《物权法》的通过,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等财产的归属,为物业税的开征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而且现阶段,已有首批的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等1 0 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我国房地产税收的改革逐步浮出水面,其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上地增值税以及上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但是对于物业税 3 的具体征收方案,国内学者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见仁见智,长久以来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观点, 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对该问题的探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三、物业税的设置构想及可行性分析
物业税的税制要素应以简税制、宽税基和低税率为指导.并兼顾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来设计。
(一)归并税种,扩大征税范围
物业税作为房地产保有环节的税种,其税制设计应与房地产税的其他环节相协调。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着税种繁杂、税基偏窄、重复课税、租税费混淆,计税依据不科学,以及开发交易环节税负重、保有环节税负过轻的弊端,税收不能充分发挥调节机制的作用。因此,应以物业税的开征为契机,合理调整各项租、税、费,建议将与物业税有相同性质的房产税,以及一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房地产收费合并入物业税,取消原来保有环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根据城市规模和土地区位按不同税率征收的,其目的是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具有明显的地租性质。我国已经建立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使用已从行政划拨变为市场买卖,土地出让金就是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一次性缴纳的地租,所以在其使用年限中不应该再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细化减免扣除项目,合理确定税率
理论上,物业税的课税对象、税基和税源是不一致的,课税对象是房产的存量,税基是房产的评估价值,税源则是纳税人的收入流量。房地产作为居民生活必需品,在三者相偏离的情况下,必须遵循纳税水平与收入水平、税负能力的对称性原理来确定减免扣除项目。一方面,要按照民生原则,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居住权,尽可能小地影响拥有合理住房的居民生活:另一方面,依据房产资源的占用程度,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
(三)规范税权配置,确立税种归宿
各级政府间税权的合理配置是以财政分权为基本前提的。鉴于我国目前“分税制”财政体制仍处于完善阶段,财政分权也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因此,在物业税的税权配置中可以将税收立法权赋予中央政府,税收政策制定权和税收征收管理权赋予地方政府。具体来说,中央设置幅度税率,各地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收入水平、物价消费指数和应税房地产的位置和用途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4 地制定起征点和本地区的适用税率,并随地方市场的变化适时调整,以增强税率的弹性。另外,对地方房地产评估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并适当限制评估价值和物业税的增长速度。
开征物业税是否可行,换个角度讲,就是要看开征物业税能否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的上述问题和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领域存在的诸多其他问题。如果开征物业税可以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并且不会造成其他更大的问题,那么,开征物业税就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一般而言,在我国现阶段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可大致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降低房地产购置环节税收负担
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交易手续费及各种收费等。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存在同一税种在多环节征收,而每一环节又征收多种税,如对房地产开发增值额,既征土地增值税,又征企业所得税;对房地产转让收入既按转让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又按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房屋租金收入,既征收营业税,又征收房产税;对持有房地产者,既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又征房产税。另外,我国地价及税、费三项成本约占房地产总成本的50%左右,而发达国家一般占20%左右。我国房地产税负水平表现在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税负偏重,而在房地产持有和使用环节税负偏轻。
由于房依地而建,地为房之基,房地难以分离,房价、地价之间难以分割且常常互含,市场上的房屋价值中或多或少包含土地的价值,将相关税种合并,同时取消相应的收费,统一征收物业税,从而简化税种,有利于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完善,避免重复征收。物业税将现行购房者在购买阶段一次性缴纳的房地产税费,转化为在房地产持有阶段逐年缴纳,减轻房地产在购置环节的税费负担。(二)优化资源配置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体系中,对房产保有的税负是较轻的。虽然现行法律规定业主要按出租房产租金或房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缴纳房产税,但通常情况下业主在自有房屋出租时并不到房管局备案,造成房产税的征收非常困难。我国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税收却是较重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房产交易的进行。这就导致了一些人占有多处房产并私下出租取得收入,而有些急需住房的人却因房 5 价太高而买不起房。要想改变这种畸形资源配置格局,就应该在降低房产交易税负的同时增加房产拥有的税负,以盘活现有房地产的存量,更好地优化配置资源。而实现这一税收倾向的最好办法就是开征物业税。政府可以制定物业税的起征点,并不断地根据经济情况和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调节物业税的起征点。这样既可以使普通家庭的房产始终处于起征点以下从税,而免于被征物业税,又可以使拥有多套住房或大面积住房的富人阶层被征收物业税,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
(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认为:物业税更大的意义主要在于地方税体系的变革和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它能给中国分税分级财政体系提供一个极有综合正面效应的支柱财源。地方政府如果掌握这个税种,就能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开发模式,抑制不理性投资,形成不动产保有环节稳定的长期收入。由于房地产的天然不可移动性,并与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密切,各国和地区政府大都把有关房地产税收划归为地方税。随着经济发展,房地产价值必然不断提高,以房地产价值为课税对象的物业税自然会随之提高,地方政府可从中分享房地产的增值收益,从而弥补地方政府在土地批租环节和房地产开发环节减少的土地出让金及大笔税费,地方政府就会改变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抑制不理性投资、盲目建设、浪费建设的冲动,地方政府将不断提高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换取民众缴纳物业税的积极性,形成稳定的长期财政收入。
(四)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物业税将百姓的自用普通住房纳入优惠范围,高档豪华住宅采用累进税率,占有越多房地产,税率越高,让占有过多社会资源者付出更多代价,这些税收可以用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同时地方政府通过物业税收入改善地方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让普通百姓享受到更多福利待遇,从而促进社会公平。
四、结论
如上所述,开征物业税意义重大。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概括,即:从国家的角度讲,开征物业税将有利于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提高国家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实力;从社会的角度讲,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调节贫富差距,6 实现社会公平,保证社会稳定;从公民个人的角度讲,税收有利于降低房价,遏制房地产投机行为。针对我国目前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和房地产市场的现状,我国在现阶段开征物业税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 符启林:《房地产法:第4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王利红:“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分析”,《山东纺织经济》,2008年第12期。[3] 俞文源:“对我国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分析及政策建议”,《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4] 李旭红,孙力强:“物业税税基评估方法及其相关问题的解决”,《涉外税务》,2008年第10期。
[5] 王新奎:“通过征收物业税调控房地产价格”,《城市开发》,2008年第3期。[6] 吴厚德.:“开征物业税的背景及其对策选择”《南方经济》,2005年第10期。[7] 吴俊培:“关于物业税”,《涉外税务》,2004年第5期。
第4篇:开征解释及造句(材料)
【注音】: kai zheng
【意思】:开始征收(捐税)。
开征造句:
1、包括北京在内的几个城市一直在进行实验--仍停留在纸上--计划开征这个税种。
2、中国财政部正考虑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缩小收入分配中存在的差距。
3、迄今为止,成员国对欧盟委员会关于开征关税的建议具有最终发言权。
4、英国可以否决在欧盟开征托宾税的提议,因为(欧盟)所有的税收问题都需要全部27个成员国的一致同意。
5、此外政府还开征了相关税收,以阻止企业在海外以低息借入美元,而后把资本收益汇回巴西,因为这种趋势正在推动雷亚尔走强。
6、战争期间,该税有一些上升,此外,国会还开征了遗产税。
7、特别是贸易方面,中国可能明年更具防御性,因中国采取稳定的汇率政策引发争议,可能导致对其出口开征报复性关税.
第5篇:车购税开征调研报告
泽普国税局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调研的报告 近年来,汽车消费迅猛发展,车购税收入大幅增长,车购税征管工作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车购税征管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研究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并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管情况调研的通知》,该通知针对政策执行、征收管理、机构人员3大项共16小项内容提出现存的问题,征询解决办法,这些问题是现阶段车购税征管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也是纳税人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非常贴近车购税征管的实际。泽普国税局根据地区局要求,结合实际深入研究,积极开展车购税征收管理调研工作,提出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报告。
一、组织领导
泽普县国家税务局成立了以局长为领导,以业务骨干为组员的调研小组,以务实、求真为原则开展调研活动,首先结合该局实际,对照《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关于开展车辆购置税征管情况调研的通知》中指出的问题,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认真分析和梳理,进一步明确了该局执行该办法所存在的问题,随后,调研小组对梳理后的问题进行集体讨论,寻找解决之策,对提出的解决方法进行反复斟酌,重点对方法的可行性进行论证,最后统一意见并形成了车购税征管情况调研报告。该报告提出关于车购税电子申报、最低计税价格制度、转籍过户规定等在内的问题与建议共七大项,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意义。
二、车辆购置税概述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当前车辆购置税征收存在五个典型现象:
1、汽车消费鼓励政策要退市,现在汽车销售这么红火,小排量购置税减免优惠政策应该不会再延续了,2010年以来全国的汽车销量都有了很大幅度的增长,原本用于鼓励汽车消费的小排量购置税优惠政策自然没有存在的必要。很多业界人士都表示,这一优惠在2010年年底结束后,应该不会再延续。
2、从2008年底开始实施的小排量购置税减半优惠本应在2009年年底时结束,政府在综合各种因素的考虑后,最终决定把原来的“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减半”的优惠更改为“1.6L及以下排量车辆购置税按7.5%
征收”的优惠政策,并把优惠期延至2010年的12月31日。
3、相对于2009年的优惠,2010年的购置税优惠少了2.5%,但市场销量仍节节上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计,2010年中国汽车销售将达到1700万辆,比2009年增长25%,达到美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面对这些数据,众多媒体与业内人士都认为,应尽快取消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
4、如果购置税优惠取消,对于广大购车者来说,购车的成本可能会增加2000多元。购置税优惠车型覆盖多集中在8万-12万元的经济型车型,消费群体对价格比较敏感,售价10万元的车可以减免2500元。
5、不少业内人士也认为,假如这部分减免到2010年真的不再延续,将会刺激部分消费者提前释放消费,进而在年底前买车。2009年年底就发生这样的现象。
三、泽普县征收车辆购置税现况
先说本地实际状况符合上级做出开征1.6以下车购税的决定(300以上字,比如农业大县远离莎车喀什,1.6以下的车买的较多,现有软件设施和管理手段可以达到上级开征要求等),再说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有提升,买车人日渐多,多是1.6以下车辆,多次前来问询被告知要去莎车或喀什办理车购税,纳税人多有不满(200-300字),再说将车购税开征设在泽普局将有效减少办税成本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瞎扯上200-300字。再说非免检车辆及1.6以上的车辆不多,并且刚开始作为试点阶段,还是需要将非免检车辆及1.6以上的车辆在异地征税,这就差不多1000多字了,然后再谈谈开征后可能遇到的情况和思考(这些网上就有了),最后人员培训
自小汽车车购税征收管理权限下放至县级税务机关后,泽普县国税局积极采取措施,做好车购税开征工作。
一是做好征收宣传。在县电视台黄金时间播放滚动字幕,将车购税征收地点、纳税事项等向全县进行公布。在县局网站及办税厅及时公布最新的车购税政策,在宣传栏内张贴车购税办税指南,上门对主要的小汽车销售网点散发宣传材料,确保纳税人办税一次成功。二是服务政策解读。及时学习有关政策,开展业务操作培训。指派专人在前台负责纳税咨询和政策辅导,结合少数地区发生借车购税退税之名骗财案件,重点讲解车购税方面相关的优惠政策,对于小排量汽车认真落实征收政策,保证政策执行到位。
三是加强部门联系。加强与县交警车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由车管所对登记注册车辆纳税情况进行把关,对未申报纳税的,不予办理登记入户手续,确保“先税后证”的规定得到坚决执行。双方定期进行交流协查,建立登记台帐,确保每辆入户小汽车均缴纳车购税。
第6篇:围绕我国开征房产税试点
围绕我国开征房产税试点,各方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是非常正常的。因为这样一项针对财产征税的公共政策的设计和执行,必然是牵涉面十分广泛,涉及利益关系也复杂多样。相关各方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表达意见,也是很自然的。认为开征房产税具有合理性的理由是:1.房产税是针对公民持有资产征税,这将成为一种更加有效的调节不同收入分配差距的手段。尤其是近年来社会不同群体间拥有财产的差距日益扩大,的确到了需要适当加以调节的时候了。2.房产税的开征可以确保地方政府有一个稳定、持续的财政收入来源,以纠正这些年来各地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和扭曲政府职能的情况。3.可以抑制将房地产作为虚拟金融资产过度炒作。
4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刚刚起步的房产税制度的方向无疑是正确的。健康的市场经济历来是离不开适当制度框架规范的。环顾各国的经验,我们清楚地看到,放纵房产市场发展的做法不仅会加剧财富和收入分配的不公,由此造成的庞大房地产泡沫也会成为灾难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源。
反省一下上世纪90年代日本爆发的金融危机,以及2008年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都是近在眼前的前车之鉴。我们对此必须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因此,房产税作为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过度投资和投机性炒作的政策组合,无疑有其合理性,并不存在所谓政策多变和过度干预市场之说。况且,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也都具有这样的征收制度。各国的成功经验,可以成为我们这些后起国家很好的借鉴。
笔者赞成以上那些支持房产税开征的理由,但认为,在这里还需要补充一条或许更为重要的,基于公共政策公正性角度的支持房产税开征的理由。这里依据的是现代公共经济学关于城市基础设施作为公共产品的正面溢出效应原理。大家知道,最近20年来,中国各地都对城市基础设施进行了可以说突飞猛进的投入,城市各项设施得到持续、大规模新建、扩建改造和维护更新,城市面貌焕然一新。有数据充分表明,近些年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财政的大头,都被用在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面。具体地讲,其中包括了大规模的城市轨道交通、城市电力、城市供水和供气、城市公交路线、城市光纤网络等城市硬环境建设;也包括诸如城市小区、文化、教育、绿化、安全等城市软环境建设。
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这些城市建设项目在耗费大量公共资源的同时,也为整个城区的房产形成了巨大的正面溢出效应。也就是说,这方面的投资,客观上让城市中的房产大幅升值。大规模用于城市建设的公共财政资金,为城市的私人房产投资带来了十分巨大的盈利空间。这就使得抢先购买城市房产的业主享受到了无风险免费午餐。谁在城市中拥有的房产面积越大,他所能取得的这块由公共资源所无偿提供的蛋糕份额也就越大。
由此所造成的社会不公和两极分化现象日益突出。因为,其间耗费的是由城市每一位公民奉献的集体公共资源(包括所缴纳的各类税赋),可是由此带来的房产价值上升的分配却是严重不对等的。因为拥有财力,或者能从银行金融机构获得大量贷款购置房产的人,可以轻而易举地在几乎无风险的情况下,从城市公共空间大幅升值中获得庞大红利。
因此,笔者以为,开征房产税的公正合理性体现在,当一些社会公众因为城市公共设施建设而获得额外巨大收益的时候,也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一部分成本。基于以上理由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发达国家的城市政府,都必须向城市中拥有大量不动产者征收财产税了。
再从问题的另外一方面看,由于城市房产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等待吃免费午餐者所拥有的房产,使得城市的可利用空间越来越小,越来越需要向外扩张,也就要求市政当局年复一年地要增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这就是我们在近些年看到的一个怪现象:一方面城市不断扩张,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延伸;另一方面却看到城市中有越来越多房产空置。从城市公共政策角度看,这样的情况已经使城市管理的效率大打折扣了。
体现城市公共管理效率的一个主要指标是,要让城市空间的每一块都发生效用,而不是让城市基础设施大量空耗。所以,笔者认为,我们的房产税政策从一开始就应该采取同时对存量房产征税的办法。因为这项政策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城市管理的总体效率,也为了促进城市房产市场的加快交易流动。如果不对存量房征税,仅对新购房征税,显然不能实现城市公共管理所要求的效能和效率目标;与此同时,也不能体现该项政策本身所要体现的公平性原则。
当然,开征房产税是对财产保有环节征税,涉及面广,还是应该采取循序渐进和逐步完善的策略。另外,对于当地居民自己基本居住所需的住房,各国也都有给予免征税额的税收政策。总而言之,我国的城市住房公共政策应该本着“住有所居”的基本价值导向。(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长)经过多年的空转试验和争论之后,在国务院2011年1月26日推出新的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新“国八条”)之后,房产税征收工作终于在同月28日在重庆和上海启动,两市颁布了房产税征收条例并宣布正式实施。但社会上对房产税征收的意义和必要性、征收的办法和标准等依然存在很大争议,笔者也对此谈几点看法。一;怎么理解房产税
一般来说,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收对象,按房屋的计税金额和规定的计税标准(税率),向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持有税(有的国家也称之为“物业税”或“不动产税”)。其中,房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建设或购置时纳入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如私家花园等;房产税的计征对象可以包括经营或办公用的房产和居民住房,也可以特指居民住房,将经营或办公用的房产另外征收专项税。我国目前推出的房产税,就仅指针对居民住房征收的税种;房产税的计税金额,凡是当年新购置的,都应以购置金额为准。持有一年以上的,一般要参照同城同类地区上一年房产交易平均价进行估值,作为计税金额;房产税税率可以是单一税率,也可以是累进税率,即按照一定参照物(如人均居住面积或者房屋价值等)分段,逐级提高税率;房产税的征收一般都设有一定的免税优惠(如人均多少面积以内的住房免收房产税等),以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
从以上房产税的一般定义和做法可以看出,意义:房产税征收的目的是运用税收杠杆,回收政府和社会为住房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成本,相应调节房产所有人的收入,增加住房持有成本,遏制过多占有住房(多套住房或大面积、豪华住房等)甚至投机炒作住房,减少住房资源浪费。这对维持社会公平、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证房地产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都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
同土地出让金不可混为一谈
社会上很多人反对征收房产税,其中一个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购买商品房时,房屋价格中已经包括了很高的土地出让金,而国有土地的出让并不是完全的卖断,受让人可以拥有永久土地所有权,而只是在规定的期限(如70年)出让使用权和收益权,出让金实际上是预收了出让期全部的土地出租金,国家已经获得了很高的收益了,再征收房产税,就是重复征收,是不合理的。甚至有人把这说成是苛捐杂税,是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找理由掠夺居民财富。这种说法很有鼓动性,但实际上却是不成立的,因为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者向购买者(如土地开发商)出让土地收取的收入。在市场经济中,土地如同其他商品一样,可以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根据供求关系平等协商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土地转让自然要收取转让金。至于出让金是按照永久性完全出让产权确定的,还是根据有限期限转让产权来确定的,完全是买卖双方协商的结果,二者的价格也完全可能是有很大差别的。
而房产税则是政府或社会为房产提供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收取的补偿。它与土地出让金是没有联系的,因而也不存在替代关系。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很多都征收房产税,并没有因为土地转让已经支付出让金而对缴纳房产税产生异议。对房价的影响需客观分析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价格迅猛上涨,吸引了大量社会资金投入房地产领域,在带动经济和就业发展的同时,也推动房地产投机炒作盛行,腐败和违法行为多发,城乡居民住房压力越来越大,经济和社会稳定面临严重隐患。因此,国务院从
2010年开始,不断出台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并把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作为首要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征收房产税是有利于控制房价上涨,还是会增加房产价格,也成为社会上争论很大的问题。
实际上,房产税对房价的影响需要仔细而客观地分析。房产税是对房产所有人征收的税种,会增加房产所有人持有房产的成本,因此,有人认为房产所有人会将此因素考虑到出让价格中,推给购买方承担,所以,征收房产税会推高住房价格。这一结论的前提是,住房市场是卖方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只有这样,购买方才会被迫接受,否则,是不会推高住房价格的。当然,征收房产税可能推高租金价格,但如果政府扩大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供应,减少其他租房需求,租金价格仍然会受到控制的。
当然,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共同发挥作用。这其中包括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供应力度,缓解严重的住房供求矛盾,特别是低收入者住房难的问题。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房产不合理需求,包括征收住房交易税(营业税)、房产税、遗产税等,并严格收税标准和税收管理,严厉打击偷税漏税,严格控制住房信贷条件和利率水平,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这其中,房产税只是调控措施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发挥其应有作用,但也不能将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全寄托在房产税身上。
从中国人均可利用土地极其有限和土地不可再生的现实情况出发,一味地鼓励建造和拥有大房子、高档甚至豪华住房是根本不可持续的。依靠优惠政策刺激房地产过度发展,即使完全可能在一时推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和欣欣向荣,但却是建立在消耗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严重透支未来、将由子孙后代埋单的基础上的,是充斥泡沫、极度危险的。理论和实践已经充分证明,过度依赖房地产带动的经济社会发展必定会产生相应程度的经济金融危机。因此,在中国,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更应该把政策重点集中到控制住房需求上。其中,房产税正是通过提高房产持有成本来控制住房不合理需求的重要措施之一。应加快全国推开并适度统一
从目前的情况看,尽管经过长时间酝酿和空转,也只有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宣布实施房产税,而且两市的具体做法也存在很大差别。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其房产税标准随意性较强,也失之偏弱偏软。
例如,上海仅对新购住房(本市户籍的属第二套或以上)征收,计税金额为交易价格的70%,税率为0.6%(低于同类城区上年度商品住房平均价2倍的为0.4%),并设立了人均60平方米(含)以内的免税区。
重庆规定对别墅每户180平方米以上的,存量和增量全部征收;高档(高于平均价格2倍以上)住宅,每户100平方米以上的增量征收;对无户籍、无工作、无
企业的居民,从第二套开始征收。税率为:平均价格3倍以下的0.5%,3~4倍的1%,4倍以上的1.2%。
上述情况反映出,即使已经推出房产税的城市,对房产税仍是尽可能放宽标准。这可能是基于多种考虑,比如,如果对存量征收,可能面临操作上的难度,包括需要实施房产普查和实名制,容易触及利益矛盾等;也可能因为税收政策是招商引资、投资环境的重要影响因素,在其他地区未推出之前,先期推出的地方害怕影响吸引力;也可能担心税率提高会影响房地产的发展,进而影响经济发展和劳动就业等等。如果心态确实如此,那么税法执行起来也难免三心二意,房产税征收的实际效果可能要大打折扣。
因此,房产税要真正发挥应有作用,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实施并适度统一和加强。其中,房产税起征和免税的规定,不应以套为标准,因为“套”有大小贵贱之分,按套划分是不合理的,也容易产生偷税漏税的空子(如假离婚)。应该一律以人均面积为标准;人均免税面积标准应该与保障性住房供应标准联系(可以略高于廉租房配置标准),不能凭空想象随意确定;房产税严格地讲,不能实行新老划断,只对新购住房征收,否则,就会失去公平;房产税率水平的确定,应考虑到公共服务或公共产品的成本水平,参照国际上特别是周边国家的实际水平,考虑到社会实际承受能力,并要保证房产税能够发挥抑制社会不合理住房需求的作用;应该对所有享受政府公共服务的城镇住房都开征房产税,而不应该只是个别城市实施,造成“税收天堂”和不公平竞争。
尽管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种,具体征收办法理应由地方政府自行决定,但考虑到中国目前土地公有,特别是地方政府对房地产极度热衷和推崇,而对房产税等调控措施并不积极的现实情况,需要中央政府尽快研究出台房产税的规范标准,包括房产税使用的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留给地方政府一定的浮动空间。同时,要加快推进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启动个人住房普查工作,坚决实施住房实名制,严厉打击偷税漏税和贪污腐败行为,防范聚集在房地产领域的资金大量外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认为,征收房产税很复杂,还存在很多的技术性难题,近期很难推广实施。对于这一点,我们有一个参照物:中国从1992年就开始推动实施银行存款实名制,但一直到2002年才真正推出。这其中实际上并没有多少技术性难题,最难的就是会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最大的阻力不是来自于广大普通公民,而是少数既得利益且有政策影响力的人。推行房产实名制同样将遇到类似的情况,但只要中央下定决心,所谓的技术性难题是完全可以克服和解决的(这方面国际上有着长时间实践的成熟经验可以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