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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陈词
尊敬的主持、评委、对方辩友以及在座的同学,大家下午好!下面请允许我代表反方进行总结陈词。
我不得不承认对方辩友的发言口若悬河、十分精彩,不过,还是被我一不小心抓住了十几处漏洞。但限于时间紧迫,在此只能列举一二啦。第一、定义错误。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是指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当然这个商品房是打引号的。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
第二、避重就轻。今天我们的辩题是“小产权房处置应该转正还是清理”,问题的关键在于小产权房处置该如何选择大方向,是整个国家大政方针如何制定的问题,而非具体如何操作、补办手续那些鸡毛蒜皮;
第三、舍本逐末。对方辩友高度赞扬了小产权房对于目前高房价的平抑作用,甚至认为这是一种改革的方向。试问世界各国有哪一个是靠这种方式调控房价的?是用这种方式实现住房保障的?更何况“小产权房”虽然在某些城市体量较大,但就全国来说,只能算是“非主流、打游击”而已,对于缓解供求矛盾、解决全民性的住房保障问题,它所起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我们应当看到,中央政府已经从增加土地供应和加大保障房建设力度这两方面来努力,用合法合理的手段,逐步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第四、盲目乐观。目前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表态:凡是小产权房不予确权登记,“不受法律保护”,并宣布将要对小产权房问题突出的城市开展试点清理。这就为我们下一步处置小产权房定下了基调,那就是清理,还是清理!
第五、消极逃避。对方辩友始终对我方提出的___________________避而不谈,我是否可以认为对方自觉理亏呢?
第六、断章取义。
下面,我再次阐述我方观点。我方并不否认目前的房价高企,百姓难以承受,也并不否认“城乡二元结构”的土地制度存在诸多弊端。但是,这只能解释小产权房的出现有一定的经济因素,却无法为它的转正找到任何法律依据。我方一二辩已经分别从小产权房清理的必要性和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危害两方面,充分证明了对于小产权房的处置,我们的态度毫无疑问将是清理。在此我要强调一点,清理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绝不是对方辩友所说的“一刀切”,或者简单的将“清理”与“拆除”画上等号。“清理”应该是清查整治的一个过程,其结果可能会依据实际情况有所分类,有所区别,但无论最后的结果是拆除、没收或者补办相关手续,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小产权房早已确定的大政方针,那就是先试点清理,再大规模清理。虽然对方辩友巧舌如簧,并极力为小产权房歌功颂德,不过很可惜,我们只能对对方辩友愚公移山的精神再次表示钦佩,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