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知识总结_典当工作总结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8 15:06: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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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标的:法律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包括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完成工作。2.担保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本法指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3.用益物权:也称用益权,指对他人的物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享有权利的人是用益权人。

4.担保物权:在民法上指以确保债权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5.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6.物权: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的物品享有直接支配和排除他人的权利。7.债权: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时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义务和权力的关系。8.当票:当票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9.我国法律渊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渊源,由于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不同,名称也不同,效率也不同,从而形成各种法律渊源。

分为六个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

10.典:出典人将自己拥有产权的房屋、土地支付承典人占有、使用,承典人向出典人支付典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承典人有权使用该房屋土地不交付租金,出典人使用典金不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11.当:当户将自己有权处置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动产交付典当行,不动产不转移占有,财产权力转移相关手续,完成上诉活动之后,典当行支付给当户当金,在约定的期限内当户向典当行支付当金及利息,赎回当物,到期不续不赎,当物归典当行处置的一种融资方式。

12.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而产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人与物的关系。内容:权利和义务

13.典当:后两个办法所称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14.流质禁止:条款在设定抵押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和出质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

15. 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中享有的经济利益,金额为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包括:投入资本:投资者实际付出的出资额

资本公积:包括资本议价,资本评估价值

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题:

1.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4月,中央人民银行,8章47条,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立法依据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8月8日,国家经贸委,8章69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立法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4月1日,国家商务部公安部,9章73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立法依据。

2.企业性质:1996年,特殊的经营企业。2001年特殊工商企业。2005年为企业法人。

3.服务对象:1996年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个人。2005年和2006年为当户。4.名称:典当行的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含有“典当”字样。

未经批准,任何组织和机构的名称不得含有“典当”字样,不得经营典当业务。5.组织形式:我国单一,是有限责任公司。

6.注册资本: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人民币,可跨省设立分支机构,对每个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中规定: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但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1996年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资本500万元。

7.资金来源: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有两个以上的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8.分支机构:1996年典当管理暂行办法不许设立分支机构。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设立分支机构,但不得跨省设立分支机构。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人民币可跨省设立分支机构。9.经营范围:

1996年,《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典当行以使用自有资金从事质押贷款业务为限。不许作抵押

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质押典当业务。

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一、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1.依法被查封、扣留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2.赃物好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3.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4.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5.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务

6.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7.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没有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8.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其他财物。

四、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3.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4.对外投资 10.典当金额:1996年《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按现价估值的50%—90%确定当金。2001年,当金数额与当物的估价金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2005年,当金数额与当物的估价金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可以作为参考,但是评估不是必经的程序。

11.典当期限:1996年,规定为3个月。

2001年和2005年规定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月。12.收费(收利息和综合服务费)

1996年《典当管理暂行办法》质押贷款的月利息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综合服务费包括服务费和保管费等。综合服务费率最高不得超过45%。

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1.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及浮动范围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2.典当综合费率包括各种服务和管理费用。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5%。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30%。档期不满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1.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2.典当综合费率包括各种服务和管理费用。动产质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典当时,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档期不满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13.资产比例管理:

1996年,对同一企业,累计发放的资产,不得超过20% 对同一个人,累计发放的资产,不得超过10% 2001年,《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

1.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2.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

1.典当行自初始营业起至第一次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时期内从商业银行贷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2.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

3.典当行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时,各股东应该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但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违反本办法关于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4.典当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房地产抵押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单笔当金数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 14.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15.当票与合同的关系: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允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16.典当行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驻派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17.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

18.2005年《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应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1.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费用后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索取。

2.绝当物估价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

19、与典当有关的法律名称:

《宪法》、《刑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银行法》、《居民身份证法》、《民法通则》、《机动车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文物法》、《保险法》、《刑事诉讼法》。20.能否采用抵押质押以外的其他形式进行典当? 不能。因为典当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21.1163年金代出现中国第一部有里程碑性的完备的典当法规。

意义:1.限制高利贷。2.客观上促进了封建社会典当业的发展和完善。22.当铺征税在清顺治年间9年

23.当铺领取营业执照(典当行贴)在清朝雍正6年

24.我国经济制度是什么: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25.债权与物权的不同之处: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标的是物和债务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物权的义务主体不是特定的人,而债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人。物权有追及效力即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于谁人之手,权利人均可主张物权而债权则无此效力。债权具有排它权,物权具有对等权。债权与物权的相同之处:他们都是财产权。

26.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不可缺少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主体指: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客体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得客体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7.法律事实依据其是否包含当事人的意志因素而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指:那些与当事人意志无关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行为指:能引起当事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人们的自觉活动包括行为和不行为。28.《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失,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支付。29.物权法目的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0.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法律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1.为什么物权法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要求:

1.建立产权明晰,公平竞争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要求。2.通过制定物权法,明确国有和集体财产的范围,加强了对国有和集体财产的保护,有利于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明确私有财产范围,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予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内容,为了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对于发展经济有重要的作用。32.自然人资格的规定:

1.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为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利,承担义务。2.一律平等

3.18周岁以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10岁以上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10岁以下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神经病人(不能完全辨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

33.民法通则立法宗旨: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制定本法

34.《典当管理办法》应遵守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35.《民法通则》应遵守的原则: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6.担保合同和债权合同的关系:债权合同即当票,担保合同是债权合同的有益补充,两者同时产生同时消失。

37.阐述房地产抵押典当的可行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36条第2款,38条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千分之27,42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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