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总结_清算工作总结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8 04:52:3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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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成立清算组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除了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的之外,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的工作程序

1、清理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立后,即应着手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必要时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对公司财产进行评估。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和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同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于六十日内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债权申报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4、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清算方案具体包括资产处置方案、土地处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等等。

5、实施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其中,在实施清算方案过程中,涉及土地处置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注销公司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自清算报告被确认之日起十日内,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及表册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并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后,清算组应当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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