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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考点
宪法:权力制衡(三权分立)民法: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 刑法:犯罪构成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
一、宪法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组成国家机器的一切国家机关的总和。基本构成:国家元首、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资国组织原则:分权制衡
我国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目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我国构成:国家主席、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地方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
人大会期两周,全国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代表组成,港澳单独。全国任期5年 全国人大职权:宪法修改和监督,常委或全国代表1/5以上提议,2/3以上通过;基本法制定和修改(为宪法实施制定的最重要的法);
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主席提名,决定总理;重大问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
重大问题: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
工作程序:提出(30以上联名)、审议、通过议案、公布决议或法律
常委一届5年,委员长、副不超过两届,委员专职制,不得担当行政、审判、检查机关职务,有适当少数民族。
常委职权:宪法解释和监督、立法和法律解释、重大事物决定(有权宣布战争状态、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全国或个别省紧急状态)、任免权(根据总理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选,批准省自直检察长)监督(撤销同宪法违背的法律法规);其他 全国代表权利:
1、提出议案,30以上提出,1/10提出罢免常委、主席、副、国务院、军委、法、检,1/5宪法修正草案。
2、质询和询问,30质询国务院及各部位、法、检,受询机关口头或书面答复。
3、言论免责权(人大会议)。
4、刑事豁免权(会议期间,人大主席团,闭会常委,若被捕,主席团或常委决定相反,公安机关马上释放)。
5、工作便利、物质权利。
国务院,执行机关,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5年,总理、副连续不超过两届。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常务会议由总理、副、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
职权:
1、法规制定权,行政措施、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案。
3、领导。
4、管理。
5、任免。6紧急状态决定权,省一类进入紧急。
7、其他:批准省、自、直区域划分,市县级建制级区域划分,省政府批准乡级建制及区域划分。
国家主席:主席和副主席。5年,两届。45岁。职权:公布、任免、外事、授予荣誉。军委,5年,无届数限制。
最高法,垂直,上级监督下级工作,5年,两届,院长。
最高检,检察长,5,两。下级接受上级领导,还向本级人大及常委负责,双重领导机制,领导关系。法律规范效率等级
1、立法权: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性法规,省级人大及常委,较大的市人大及常委;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地方性规章,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州、县人大
2、立法效力:上下阶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级地方法规、本级政府规章;省级地方法规、较大的市地方法规;省级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政府规章。同一阶位——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地方法规,省级地方政府规章。无上下之分。
3、立法裁决: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裁决,若地方,则用地规,若部归,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归间、部归与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裁决;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大常委裁决。
4、立法审查:人大有权撤销或改变常委会制定法律,撤销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全国常委有权撤销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部门、地方性政府规章;省一类人大撤销或改变省常委;常委撤销本级政府;政府改变或撤销下级政府。
权力制衡:领导关系——人大对本级人大常委、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改变
撤销)监督关系——人大常委对下级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对国务院、地方人大常委对本级人民政府(撤销)
公民的权力与义务
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担任国家公职)、监督权(批评,建议,申述,控告,检举,取得赔偿)、宗教信仰自由、人生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文化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的权利(妇女,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中国公民)、外国人的权力(庇护权,政治原因避难)选举制度
选举权基本条件:18周岁,政治权利,中国公民(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形式:直接,间接(全国、省、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下一级选出)县级: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
直接: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乡、镇、民族乡选举委员会受上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间接: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具体由下级人大主席团主持)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选区 10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
直选中,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即可;间选,全体代表过半。我国宪法历程54、75、78、82,82宪法,88、93、99、04修正案。
04修正内容:三个代表,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给与补偿,非公有制经济,私有财产,尊重人权,乡镇政权任期5年。
政治制度,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党制度,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致公、九三,台盟。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胆肝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爱国统一战线组织,5年,无届数限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民族自治:自治区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自治州、县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自治机关不包括法院、检察院。
特别行政区:中央不征税,有自己的货币,财政独立,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终审权。主要干部自己产生,由中央任命。立法权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若发回,无效。司法、终审对国防、外交无效。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经济制度:鼓励、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鼓励、引导、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归国家所有。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国家所有外,归集体所有。自留地、宅基地、自留山属于集体。
民法
原则: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民事权利滥用。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权利: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义务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债权关系的客体是行为,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民事主体——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公民。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视为。限制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宣告失踪、死亡,条件和程序:下落不明2、4年,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受理和宣告。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条件:被监护限制或无,监护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职责法定。
法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合伙、个人独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口头,书面,默示表示(推定、沉默)。条件,意思表示真实。代理种类:委托、法定、指定。规则:不得无权代理,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义务,不得滥用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物权:种类——所有权(战友、使用、收益、处分),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抵押、质权、留置权)。共有——按份共有(优先购买权),共同共有。相邻关系(顾及到对方的权利)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