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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监所新增业务开展情况总结 修定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涉及到监所检察工作新增了八项业务,分别是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财产刑及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的监督、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以及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为配合高检院监所检察厅做好全国检 察机关监所检察工作座谈会暨新增业务培训班筹备工作,现将修定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院监所科对新增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新增业务开展总体情况
自修定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我科虽紧紧围绕新增业务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但至目前为止,我科已开展的新增业务有: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以及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
二、对新增业务开展的具体措施和做法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自修定后《刑诉法》实施以来,按照高检院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先易后难、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工作思路,我县看守所属中型看守所,按要求共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三件,均得到办案单位采纳,具体措施:
1、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我院监所科干警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行系统全面学习,对刑诉法新增监所检察业务工作高度重视,把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作为我院监所科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2、加强宣传、告知权利
对法律修改后内容向在押人员宣传、公开,在押人员被羁押后,及时告知其如果被逮捕后有权利依法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3、联系沟通、协调配合(1)加强与本院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
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中要加强与本院案件管理、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及时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等基本情况。
(2)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
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就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相关情况及时与公安机关、法院交换意见。
(3)加强与看守所的沟通协调
通过与看守所的信息系统联网、监控联网,与看守所监
2管民警谈话,与同监室在押人员谈话等方式,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主要案件事实及其羁押表现;
4、坚持原则、依法开展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等原则。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应结合实际、循序渐进、稳步推进;既要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又要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将在押人员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羁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侦查取证进展情况、证据变化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社会危害性大小等因素,综合评估其羁押必要性的有无和大小,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内容;将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的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具有悔罪、坦白、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初犯、偶犯、过失犯、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从犯、胁从犯等作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点对象。对重点审查对象进行动态掌控。一旦发现有不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时,随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
5、专人承办、部门负责、领导审批
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实行专人承办、审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的制度。承办人审查完成后拟
3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审批。
6、后续保障、积极探索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后,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羁押必要性审查后续工作。对于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出所时,应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应积极协调和配合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监督管理、帮扶教育等工作。
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积极探索,努力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
(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
我科根据社区矫正检察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检察职责。2013年至今共到乡镇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15次,与社区矫正办召开联席会议7次,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知识讲座1次。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常态化,促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具体做法:
1、为使院领导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多次邀请院领导带队到各乡镇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在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中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监督检察工作制度。就检察发现的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办进行信息反馈,定期召
4开联席会议,协商、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使社区矫正的各项检察工作能够有序开展。
2、到各乡镇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监督检察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首先听取司法所就所管辖乡镇目前在册社区矫正人员总数以及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人数等基本数据情况汇报,检察看是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其次听取司法所就社区矫正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再次检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材料,第一检查是否有社区矫正对象每个星期进行电话汇报情况记录、是否对矫正对象每月进行谈话、是否组织矫正对象每月进行学习教育、是否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社区矫正对象是否每月进行书面思想汇报、社区矫正对象请假外出的是否按程序审批履行相关手续、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限届满是否及时解除等情况,档案中是否都有相关资料体现;第二随机对矫正对象进行抽查谈话,核实档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检察看是否都建档管理、资料齐全、管理到位。最后将检察情况当面向司法所反馈、提出建议;然后针对检察出现的问题,分不同情形向司法局社区矫正办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违法通知书。
(三)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情况
加强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法律监督,切实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利,具体做法:在看守所每个监室或
5方便被监管人及其亲属投递的地方设置检察官信箱,检察官信箱每周开启一次以上。在监管场所的适当位置设置检察官接待室或谈话室,约见接待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接待有记录。认真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律师、近亲属等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对控告、举报监管机关和监管民警违法犯罪的材料,控告人、举报人要求回复办理结果的,及时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控告人、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