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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
(一)腐败的涵义
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公共规则滥用职责的垄断性权限和自由处置权获取私人利益,以致败坏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秩序的行为。
腐败的程度测量:
1、白色腐败——违章而不违法
2、灰色腐败——违法而不犯罪
3、黑色腐败——触犯法律,构成犯罪
腐败的一般形式:集体权力腐败——出卖官职、集体受贿、官员特权
个人权力腐败——受贿、索贿、贪污、盗用侵吞公共财产、决策及服务的利益倾向、谋私利的社会兼职、期权腐败。
(二)当前腐败的特征
1、权力腐败主体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
中高级干部从事腐败活动人数的增加,既是权力腐败现象恶化的表现,又是权力腐败活动恶化的一个直接原因。
2、权力腐败行为由个体行为发展为有组织群体行为
据统计,在查处的案件中,80%的是团伙性的,往往查处一人,挖出一串。象沈阳的“慕马案”,涉及到的部门一把手就是十几个。有的案件是整个单位集体犯罪。还有一种情况是法人犯罪。据中纪委驻上海工作组向中央提交的《关于上海调查工作》第四份报告披露:上海以陈良宇为首的市、区、局、县级高干用匿名、假名、化名在银行开设1322个账户,共有金额986亿余元,比武汉市07年财政收入还多三分之一;陈良宇匿名账户53个,共有金额近3亿元。据统计这类集团案件目前达到了90%。有三大危害:一是形成程度不等的“既得利益集团”,取证难;二是围绕“一把手”展开,突破难;三是涉及人数多,处理难。
3、权力腐败之风由个别领域漫延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买官卖官;司法腐败;领导干部傍大款等等。
4、非法卖官行为藏匿于“合法程序”操作之中 下属“花钱买提名”,高官随心“玩程序”
一把手提名权异化“扩散效应”,深度恶化地方权力生态期权腐败现象 案例:
固始公选乡长:12名当选者中4人是县领导亲属
5、“边腐败边升迁”现象成为腐败活动的深水区
三、腐败产生的原因
(一)腐败的物质基础——权力资本
(二)腐败产生的动机——利益驱动
“正是自己的贪心和侥幸心理,使我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不仅坑害了自己,坑害了幸福和美满的家庭,也坑害了下属干部和亲朋好友。------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
(三)腐败滋生的重要条件——制度缺陷
腐败交易的供给方,即公共权力的主体——公职人员这一方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腐败病”也即处于“发病”的边缘。这时候,腐败行为能否顺利完成,“腐败病”是否会最终发作,主要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与腐败成本的高低。换句话说,腐败动机转变为腐败行为关键在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来监督权力主体,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四)腐败的成本——价值取向
“是什么阻碍了大家举报的热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让百姓不敢举报;渠道不畅通,让百姓无法举报或举报后石沉大海。中国不缺举报人,但缺乏举报的环境。中国民众举报贪官总结了6个字:“艰辛、艰难、艰险”
——余晖:《为何四分之三的网友选择遇到腐败也不举报》见 《人民时评》
四、腐败问题的治理
反腐败,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反腐败应实现:让你不愿意腐败,让你不能腐败,让你不敢腐败,让你不必腐败
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要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二)我国反腐败的对策选择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我后悔没有摆正人生观、价值观,我对不起党和人民,希望法官给我一条出路。”
------原首都公路发展公司董事长毕玉玺
2、深化体制改革,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1)首先要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
我们国家近几年也提出了而且比较强调政府“瘦身”的问题,一是精简政府机构;二是减少行政审批;三是推进财政管理制度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
最近,中央对权力的构架问题上比较关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府的权能和职责问题。我们现在政府的权能不够清晰,职责不够明确。二是一把手权力过大的问题。这些问题也要通过深化改革来解决。(2)建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 案例1:网络反腐:“民间反腐人士喜欢利用网络反腐,是因为网络有传播广泛、交流便捷、身份虚拟以及风险小等不少优点”,“利用网络不但有利于保护自己,而且容易制造社会轰动效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使揭露的腐败事件能尽快进入司法程序。”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成言。案例2:12309反腐热线
3、提高权力运作过程的透明度,实行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可以使一切滥用权力或贪污行为暴露在公众和舆论的谴责和压力下,接受民众的监督和法律的制裁。
4、提高权力腐败的风险和成本
第一、腐败行为被发现和被制裁的机会或机率。
第二、腐败行为违法所应受的法律处罚一法律成本。第三、腐败所受到的道德压力一道德成本。
“改革开放30年来,评出的10个反腐名人,其中9人都遭到打击报复。很多举报得不到有效回应,甚至经过层层转批后回到被举报单位,出现被举报人拿着举报信找举报人谈话的尴尬局面。”
——何增科,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
5、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建设
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制定和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如《反贪污贿赂法》、《监督法》、《新闻法》、《廉政法》、《举报法》、《公务员行为法》、《公务员个人收入财产申报登记法》、《公务员弹幼法》等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专项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