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源管理考试总结_土地资源管理学习总结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7 19:44:0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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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空题

二、名词解释

1、P35绝对地租: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垄断所取得的地租。

2、P42土地报酬递减率:在技术程度不变的条件下,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继续增加资本与

劳动,当超过某一限度时,追加部分所得收益必将渐趋减少,即土地报酬由递增变为递减。

3、P49土地税收:国家以土地为征税对象,凭借政治权力从土地所有者或土地使用者手中

强制地、无偿地取得部分土地收益的一种税收。

4、P51契税:是以权属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收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5、P101土地所有制:指人们在一定社会制度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它包括对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和国家对土地诸种关系的管理和调节等内容。(土地所有制是土地制度的核心。)

6、P102土地使用制:指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7、P113土地划拨: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副土地交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8、P156土地调查:指为查清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而进行的调查。

9、P157地籍调查:依照国家规定的法律程序和技术规范,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以图件、簿册示之。

10、P208土地整理: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调整与治理。

三、简答

1、P2土地的特征:

(1)自然特征:土地数量的有限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的不可再生性;土地利用的永续性。

(2)经济特征 :土地供给的稀缺性;土地的可垄断性; 土地报酬的递减性;土地利用的制约性; 土地利用后果的社会性。

2、P5土地资源的特征:土地资源作为土地的一部分,具有土地所拥有的一切特征,除此以外,还有:土地资源的实用性;土地资源的供给具有弹性;土地资源的动态性。

3、P8土地资源管理原则:节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法治原则;统一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4、P47土地金融的作用:

(1)增加房地产资金投入,促进房地产业发展;

(2)构建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使土地市场的运作更加合理规范;

(3)调整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改善资产质量;

(4)整合土地资源,促进城乡共同发展。

5、P50土地税收的作用:

(1)引导土地利用方向,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2)防止低价上涨过快,抑制土地投机;

(3)调节土地收益分配,促进公平竞争;

(4)增加财政收入,筹集公共建设资金。

6、P90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内容:

(1)在土地资源数量配置上与土地资源的总量稀缺性高度一致,实现优化配置。

(2)在土地资源的质量组合上与资源禀赋相适应。

(3)在资源的时间安排上与资源的时序性完全相当。

(4)土地资源配置应当因地制宜。

总之,土地可持续利用,要求土地资源配置在数量上具有均衡性,在质量上具有极差性,在时间上具有长期性,在空间上具有全局性,从而实现自然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的统一。

7、P17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研究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模式:指土地利用方式、土地利用程度、土地利用结构、土地利用布局及土地利用效果。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研究土地利用模式的合理与否,找出土地利用上的经验与问题,提出合理利用土地的途径。)

(2)土地利用战略研究(区域土地及其相关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区域生产力布局;保障人民生活与社会安定的需要。)

(3)土地质量评价(通过对土地的自然属性、经济属性的综合鉴定,将土地质量差异划分为若干相对等级或类别,以表明在一定的科学技术水平下,被评土地对于某种特定用途的生产能力和价值大小。)

(4)土地需求量预测(指对一定规划期限内的规划地区各业用地规模进行预先测算和估计,作为协调土地供需和编制用地规划的重要依据。)

(5)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常规方法:在单项用地计算的基础上采取逐项逼近,借以达到土地面积综合平衡,即达到面积数量平衡和空间布局平衡。数学模型法:根据实地调查提供的基础资料,建立数学模型,反映土地利用活动与其他经济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借助计算机技术求解,获得多个可供选择的解式,揭示土地利用活动对各项政策措施的反馈,从而得到多个供选方案。)

(6)土地利用布局(土地利用分区,依据土地资源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综合自然区划、农业区划、土地适宜性、土地自然生产力分区、土地经济等级分区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突出主导因素的相似性,把近似的区域单元划入同一区域。)用地分区:在土地适宜性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以及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的需要划分的用地区域。)

8、P176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管理:(1)严格规划审批;(2)严格用途管制;(3)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和档案;(5)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质量监测;(6)建立目标责任制;(7)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宣传、监督与执法;(8)先进技术手段的支持。

9、P197土地利用详细规划的原则: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和符合美学原理、系统内动态平衡、系统外与环境协调、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等原则。

10、P208土地整理的概念、内容

土地整理:指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合理组织土地利用的调整与治理。

土地整理规划:指一个时期内对土地整理的总体安排,包括根据一定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确定土地整理的进度、整理措施、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等方面。

主要内容:(1)土地整理单元的选取;(2)土地整理规划设计;(3)土地整理工程概预算;

(4)土地整理规划的实施措施。

四、论述

1、P50中国现行土地税收的主要税种

(1)耕地占用税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国家开征耕地占有税。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占用耕地面积一次性定额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适用税额

耕地占用税

免征范围: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减征范围: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国家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镇和工矿区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积,按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纳税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使用权未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法定减免:“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3)契税

契税是以权属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收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特别注意契税纳税人是买方而不是卖方。这与其他税收不同。

契税的计税依据更具以下情况而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展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如交换价格相等,免征契税。(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5)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如果没有成交价格,契税规定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计税依据的,这与土地增值税不同,土地增值税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

税收优惠:1.一般规定(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经外交部确认,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特殊规定:(1)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策①对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②以出让方式承受原国有控股公司土地使用权的,不属于本规定的范围。

(3)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5)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6)企业关闭、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7)房屋的附属设施: 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对于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9)其他:A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B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C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D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4)土地增值税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程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抑制房地产投机,维护国家权益,国家开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一种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

及其附着物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此外,涉及土地税收的税种还包括营业税和印花税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缴纳营业税。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办理土地使用证还应该缴纳印花税。

2、P228/P34马克思主义的土地价格理论

此理论以劳动价格论为基础的地价理论,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地租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

马克思认为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

特点:(1)未经开垦的土地没有价值,但是有使用价值,并且不存在价格。

在一定劳动条件下,土地能够为人类提供产品的服务,产出地租。

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制度下,土地被用来在市场上交易,并且在交易过程中形成价格。

这种价格形成的物质基础在于土地本身的稀缺性、可垄断性和不可替代性所决定的特殊的使用价值,而这种价格形成的社会经济制度基础在于社会生产资料的非全社会共有和市场经济制度。

(2)土地价格是地租的资本化

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任何一定的货币收入都可以资本化。将地租按一定的利息还原成一个资本量就是土地价格。

马克思还指出:“资本化的地租表现为土地价格”,其公式为:

土地价格=地租/还原利息率

(3)已利用的土地由土地资本和土地物质构成现在为人类所利用的土地,都经过了人类长期的开发利用,已经物化了人类的劳动。马克思把这种固定在土地中的劳动称为土地资本,属于固定资本范畴。

土地资本本身也像其他固定资本一样,会损耗和消失。土地资本能为土地所有者带来利息,它是租金的一部分。

而纯粹的自然土地,即抛开了土地资本或土地改良物价值的土地就称为土地物质。

土地物质纯粹就是自然的恩赐,它给土地所有者带来真正的地租。土地资本的利息和真正的地租一样,都构成了土地所有者的收入,从而都决定土地价格。正如马克思所说:“土地价格无非是出租土地的资本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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