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九章民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思修法律基础部分总结”。
第九章
民
法
第一节
民法概论
一、民法调整的对象
——民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它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与每个公
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1、平等主体:
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分为: 1)横向关系(平等主体之间)
2)纵向关系(主体之间属于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财产关系:
——是人们在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点:
1)这种财产关系一般基于自愿
2)这种财产关系一般都是有偿的 3)它包括财产流转关系和财产归属关系
案例: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
(1)五岁的甲将一块价值5000元的手表赠与幼儿园的女同学乙,甲父找乙父索要,遭乙父拒绝后向法院起诉。(2)某网络公司因漏税被税务局罚款5万元,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3)丙盗窃所在公司价值1万元的仪器。
(4)丁是某大学学生,在一次期末考试中因作弊被监考老师抓获,学校对丁做出开除的处分,丁认为学校的处罚
过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大学毕业生小王在毕业找工作时因身高不够受到用人单位歧视,小王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权,准备提起诉讼。
3、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带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2)人格关系:基于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方面的关系。3)身份关系:基于亲属等身份产生的亲属、监护等关系。
天津出现白酒品牌——锅得缸,相声演员郭德刚认为对其姓名权构成侵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具有指导功能,无论何种民事行为不得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相违背。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则;是执行法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理民事问题的根本准 绳;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
1、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公民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原则。 北京“人造美女”杨媛选美风波
本案律师认为:中北京天九伟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办的“第33届环球洲际小姐北京大赛”这项民事活动,应遵循民法的平等原则,只要符合主办方规定参赛资格条件,所有的参赛者在参赛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不因参赛选手的社会地位、职业、财富等不同以及是否有过整形而区别对待。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判决认为:由于参加选美比赛是一种合同约定的权利,这意味着,大赛主办方能否拒绝“人造美女”参赛,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主办方在赛前事先规定“人造美女”不得参赛或在报名时予以拒绝,“人造美女”自然无权参赛;如果事先没有禁止,主办方应遵循民法的平等原则,一视同仁地承诺,接受和让其参赛。主办方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和取消其参赛资格。在杨媛案件中,主办方擅自取消其决赛资格构成了对“人造美女”的歧视,违反了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民法规定——参加民事活动(如买卖、赠与等)当事人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任何
机关、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
民事活动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公平的。
案例:王某进攻射门时,作为守门员的宋某封门,由于王某射门力量大且速度很快,宋某未接住球,球直接撞到宋某的腰部,宋某当场受伤。经送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肾挫裂伤。宋某住院治疗34天,支出医疗费18862.60元。王某住院期间给付了5950元。2004年8月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28082.48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000元,被告王某认为持辩称意见,不同意赔偿。原告则坚持赔偿要求。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自愿组织并参与足球比赛,被告的行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亦
不具有违法性。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严重违反比赛规则或故意加害行为。所以,原告受伤应属 于竞技体育运动中的意外事件。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然 而法官从人性化角度出发,考虑到虽然本案中的原、被告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但原告所受到的是 危及生命的肾挫伤。原告不仅身体上遭受了痛苦,而且经济上亦支出了较大的医疗费用。由原告独自 承担这一较大的损害后果,有失公平。因此,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被告来共同承担损害后果,由 被告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较为合理。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共计支付宋某经济补偿 计人民币8000元。
4、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坑蒙拐骗等违背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案例:王某因患严重的尿毒症,需要换肾。因为无法找到匹配的肾,一直无法做换肾手术。后来王某的 朋友张某找到王某,提出愿意以王的表兄的名义把自己的一个肾捐给王某,条件是王某支付20万元的营养费。双方为此签订了书面协议。王某手术成功后反悔不愿支付20万元,拒绝了张某的索款要求。张某见王某事后变卦,一怒之下,将王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主持公道,要王某支付欠款20万元。
问:你认为法院是否会支张某的诉讼请求吗?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 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三、民事主体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律确认公民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对自己违法民事行
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案例:大学三年级学生周某,21岁,因与同学张某发生口角,争吵中周某将张某的数码相机推到地上,数码相机被摔坏。张某要求周某赔偿,周某以自己还在读书,没有经济来源为由不予赔偿。张某就将周某的家长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周某家长替其赔偿。问:张某的诉讼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种类分为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①18周岁以上的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行为民事能
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
①10周岁以上 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对其生活属于必要,并且对行为
标的价值能够理解,对行为后果能够预见的的一些民事行为。此外,限制行为人的一些纯获利益不负义务,并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也是法律所允许的。 案例:小羽的父母热衷于购买彩票,15岁的小羽深受影响平时也比较关注彩票的中奖情况。一天小羽放学途经一彩吧,花10元钱买了5张福利彩票,后得知其中1张中奖1万元。第二天,小羽拿着到彩吧领奖时,工作人员发现其未成年并以小羽未成年为由,拒绝支付,并认为小羽作为未成年人,购买彩票的行为无效。小羽的父母知道后,与彩吧发生纠纷,后以小羽的名义把彩吧告上法庭。问:法院会支持小羽父母的诉讼请求吗?
民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所以,小羽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虽然购买彩票这一行为超出了
其行为能力,但小羽却因购买该张财票获取了较大利益,因此,彩吧应当向其支付1万元的彩金。
案例5:8岁的小光在红星小学读二年级。在一次体育上,体育老师孙某因临时有事,便让同学们自己做游戏,自己外出办事。在做游戏的过程中,小光不小心用竹竿将同学小亮的眼睛捅伤,后导致小亮的眼睛失明。小光的父母离异,小光随父亲生活。小亮的父母要求小光的父亲赔偿医疗费,残疾用具等费用15万元,小光的爸爸提出自己下岗,无法承担这一巨额赔偿费用,而且该事故主要是学校管理不善引起,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问:此案应当由小光,小光的父亲,母亲,孙老师还是学校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①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监护制度
a.概念——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和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b.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父母双亡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承当
法定监护职责。
c.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d.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④保护和监管被监护人的财产; 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⑦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这一天,一场车祸永远夺去了她的父爱。父亲死后,敏敏和母亲李红相依为命。2002年4月份,出于生计李红出外打工,将敏敏交给敏敏的祖父母于海、方云照顾。李红外出打工期间接识了王刚并同居生子后再婚。敏敏的祖父母因此不再让李红接触敏敏。李红只好经常到敏敏的学校探望敏敏,并给其购买衣物。李红与于海、方云就敏敏的监护问题发生纠纷,虽经有关部门协调都始终达不成协议。2003年元月19日,敏敏住所地的某村民委员会指定于海、方云为敏敏的监护人,并制作送达了指定书。2003年2月11日,于海、方云以原告人的身份起诉被告李红,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李红的监护人资格。敏敏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
问:李红是否丧失对敏敏的监护权?村委会是否有权利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本案涉及关于监护权的两个问题——
(1)监护权的丧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丧失监护权资格的法定条件有:①死亡;②丧失 监护能力;③存在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担任监护人对该子女明显不利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其监护权的情形。
(2)村委会有无指定监护人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
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
属中指定。村民委员会有指定监护人的权利。但指定监护的前提必须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
或丧失监护能力,其他法定监护人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
2、个人合伙:
1)概念——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
劳动。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打算开一家饭馆,其中: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为二级厨师以自己厨艺技术出
问:(1)如果饭馆所有资产折旧变卖后只有3万元偿债,甲乙丙丁四人是否应该自 资,丁提供自己家临街铺面,四人对饭馆的赢利平均分配。因经营不善,开张1年后,饭馆共欠外债5万。
己再拿钱偿还剩下的2万元欠款?
(2)如果甲乙丙三人为躲债都逃之夭夭,债主可否要求法院判定丁一人偿还全
部欠债?
案例:甲乙丙丁四人共同投资成立一家食品有限公司,四人各出资3万元,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开业一年以后欠债5万元,资不抵债宣告破产。
问:(1)如果公司所有资产折旧变卖后只有3万元偿债,甲乙丙丁四人是否应该自
己再拿钱偿还剩下的2万元欠款?
(2)如果甲乙丙三人为躲债都逃之夭夭,债主可否要求法院判定丁一人偿还全
部欠债?
2)个人合伙的特征——合伙人基于共同的目的和利益集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a.无限连带责任——区分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关键。
b.无限责任——合伙人除了以自己的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还以出资以外的自己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c.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的全部债务,不受出资额的限制。
3、法人:
1)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法人是民法中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另一大类民事主体。法人制度
也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
2)法人的特征
a.法人独立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其债务不能转移给国家或者法人成员。
b.法人仅以自己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外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有限责任(出资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以自己所有及 经营管理的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法人的分类
a.企业法人 b.机关法人 c.事业单位法人 d.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是与缺乏有效要素的无效民事行为和撤
销民事行为相对应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案例: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的疼爱。1995年冬天,甲(6岁)在乙家里居住。外祖母对甲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10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外祖母以甲的名义在银行为甲存上10万元,并告知甲,存折由外祖母保存,甲听后非常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亲乙。1999年6月外祖母去世。乙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乙提出其母为甲存入银行的10万元存款应当归甲所有,不能作为遗产;而乙的哥哥和妹妹都主张,这10万只是母亲为鼓励甲好好学习以甲的名义存的钱,并未将存折直接给乙,因此该存款也为遗产,应当由他们兄妹三人共同继承。
问:该存款是否为甲所有?
注意: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进行的某些习惯所允许的,或者与生活密切相关的细小的民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公共汽车买票等,一般认为是有效的。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对本人有利而又不损害他人利益的“纯获利 益”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真实
a.所谓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示要产生一定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的行为。它包括意
思和表示两方面的内容。
①所谓意思,是行为人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即行为的目的,称为效果意思;
②所谓表示,是行为人以一定形式表达出其意思,所表达出的意思称为表示意思,效
果意思与表示意思应当相一致。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默
示形式。
b.意思表示真实有两项要求——
①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自愿作出的,不是在受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在重大误解的情
况下作出的;
②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与自己内心的意愿完全一致的。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
民事行为中意思表示不得与法律,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社会
道德风尚相违背。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从境外购买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隐匿在集装箱内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问:法院是否会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张某是一名成功民营企业家。因患绝症,临终时写下遗嘱:其所有的企业的股权50%留给自己的妻子,但是条件是妻子不和别人再婚,否则就取消妻子对企业股份的所有权。张某去世后2年,张妻与李某结婚,被张某的儿子告上法院,称张妻违背了张某在遗嘱中的条件,要求法院取消张妻对企业50%股份的所有权。
问:张某儿子的诉讼请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a.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
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
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为了适应社
会成员在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特殊需要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甲、乙双方签订有效期为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在合同中约定如甲在外地工作的儿子于该租赁合同有效期内调回本市工作的话,该租赁合同即行解除,那么,甲的儿子调回本市的事实就是所附条件,它的成立是合同效力解除的根据。
b.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
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概念: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的行为,因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自始无效,行为成立时就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主张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的问题,是任何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主张
无效。向法院确认民事行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是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做出的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民
事行为,并且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案例:9岁的小明喜欢学校里的同班女同学小红,于是偷偷将父亲价值5000余元的手机赠与小红,小明父亲得知真相后找小红父母索要,遭小红父亲拒绝后,无奈向法院起诉。
问:你认为法院会支持小明父亲的诉讼要求吗?为什么?
案例:张某与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08年9月共同购买了一辆兰博基尼跑车,张某和刘某结婚初期感情非常好,但是到了2009年7月,刘某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于是两个人的感情日益淡薄,张某决定与丈夫离婚。为了多分财产,2010年4月,张某瞒着丈夫刘某将双方的跑车偷偷地以50万价格卖给了朋友杨某,杨某承诺等张某离婚后把差价补给张某。2010年8月,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刘某威离婚,这时候刘某才发现兰博基尼跑车被自己的妻子给卖了,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这一买卖行为。
问:法院会不会支持刘某的诉讼要求?
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概念:指又叫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因行为人自愿的撤销行为而
自始归于消灭的民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点:
1)在撤销前,其效力已发生,而且未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应由
撤销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第三节
民事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63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委托授权 代理行为
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代理适用的范围
1、代理各种民事行为。
2、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
3、代理民事诉讼。
案例:魏某与女朋友李某恋爱2年有余,决定结婚。魏李二人办好了各种手续、证明,做好了婚前体检,约定2009月9月9日9点去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等到9月9日那天,魏某突然生病卧床,于是委托好友王某代理自己同女友一起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问: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是否能代理朋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什么? 代理适用的限制——
(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适用代理。
四、民事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关系。相应地,被代理人又称为委托
代理人,代理人又称为被委托人。如甲公民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
2、法定代理: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
3、指定代理:它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主
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
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五、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积极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1、禁止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从事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案例:张某在一家笔记本电脑公司工作。张某的朋友李某认为张某在笔记本电脑公司工作,了解相关的市场行情,产品信息,便委托张某替他买一台笔记本电脑。恰好张某自己利用工作之便购买了3台返修笔记本电脑准备倒手卖出,于是就以新笔记本电脑的价格卖给了李某。事后,李某发现,起诉至人民法院。
问:按照民法关于代理的规定,对于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甲接受乙的委托帮助其采购一批MP3,不久之后,甲又接受丙的委托帮助其销售一批MP3。甲为了使丙多赚一些利润,于是就以高出同期市场价格30%的价格帮助乙采购了这批MP3。后乙获悉真相将甲告到法院,要求甲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失。问:按照我国民法相关规定,乙的诉讼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例:张某接受学校的委托,代理学校购买一批教学用电脑。张某在一家电脑商店购买电脑时,私下与商店老板约好,如果张某同意商店提高这一批电脑的价格,商店可以给张某2万元的回扣。合同签订履行后,学校因为张某这一行为遭受了近20万元的损失。
问:张某的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如果学校将商店起诉到法院,法院将如何处理?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这种代理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代理才能有效成立。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由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2)无权代理的种类
a.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b.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c.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 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 以保护。
案例:张玉与刘云系朋友,1998年10月8日张玉因家中买房向刘云借款人民币2万元。当时,张玉向刘云写有借据,借据上写明在1999年10月以前还清。到还款时间,张玉未向刘云还款,也未提及此事。因和张玉关系很好,刘云也不好意思提及此事。直到2004年2月,刘云见张玉既不还款,也从不提及此事,只好向张玉说明他等钱用,希望张玉尽快还他。谁料,张玉却声称并无此事。刘云大怒,遂将张玉诉至区人民法院,要求张玉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归还的利息。问:法院是否会受理刘云的诉讼,为什么?
二、普通诉讼时效——2年
三、特别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1年
1)身体受伤害要求得到赔偿 2)产品质量问题
3)延付或拒付租金 4)寄存财物丢失或被损坏
2、长期诉讼时效:4—20年
主要用于一些取证耗时费力的疑难案件以及涉外纠纷,以及从权利人不知道自己权利被
侵害的,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长为20年。
案件:下列诉讼时效为1年的案件是:
(1)张某租用李某的住房6个月,但是支付了3月租金后一直拖欠后3月的房租;(2)旅客甲寄存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的旅行箱被被寄存处损坏;(3)王师傅帮李某加工一批衣服,李某一直没有付加工费;(4)杜某与邻居发生矛盾,被邻居打伤;
(5)方某购买一台电视机,观看半年后发生质量问题。
第五节
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大学生刘某将自己的数码相机借给了同学李某。李某却因一时缺钱背着刘某将数码相机卖给了同学黄某。黄某在买相机的时候并不知道相机不是李某的,便付钱拿走了相机。后来,刘某发现了此事,向找到黄某向其索要相机。问:按照我国民法有关规定,刘某是否有权向黄某索要数码相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此纠纷?
一、概念
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
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占有人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占有财产
2、第三人是有偿的善意的取得财产
3、对于货币与一些无记名的有价证券,无论是否依所有人意思占有,也不论善意第三人是
否有偿取得,都成立善意取得
案例:下列属于善意取得的是:
(1)甲将偷来的乙的手表卖给了丙,丙不知表为赃物(2)甲将借来的乙的手表卖给丙,丙不知表不是甲的(3)甲将替乙保管的手表赠送给了丙,丙不知道表不是甲所有的(4)甲将替乙保管的1000元钱赠给了丙,丙事先并不知道1000元是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