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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增核查要求与监管政策小结
2016年3月24日 乔伊俞
一、关于认购对象的核查要求
(1)关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作为认购对象
①作为认购对象的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了备案手续,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进行核查,并分别在《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②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等参与本次认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③委托人或合伙人之间是否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如无,请补充承诺;④申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对投资公司、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或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2)关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必备条款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明确约定:①委托人或合伙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与申请人的关联关系等情况;②在非公开发行获得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于我会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资金募集到位;③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无法有效募集成立时的保证措施或者违约责任;④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除前述条款外,另请申请人补充说明: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委托人或合伙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或合伙人与产品或合伙企业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或合伙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或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是否明确约定,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应当提醒、督促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委托人或有限合伙人,履行上述义务并明确具体措施及相应责任。
(3)关于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针对委托人或合伙人与申请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请申请人补充说明:①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产品合伙或合伙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是否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董监高或其他员工作为委托人或合伙人参与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是否取得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对国有控股企业高管或员工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
(4)关于信息披露及中介机构意见
请申请人公开披露前述资管合同或合伙协议及相关承诺;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就上述事项补充核查,并就相关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效维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发表明确意见。
(5)请保荐机构核查本次认购的最终参与方是否超过200人,是否构成变相的公开发行。
二、关于认购对象的监管政策
一年期定向增发: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非关联方可以审慎参与,允许结构化产品参与,但是发行人关联方不能通过资管产品等通道认购;三年期定向增发:不允许有结构化产品,即发行对象可以是资管产品,但不能有优先劣后、持有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条款。
董事会阶段确定投资者,投资者涉及资管计划、理财产品等,在公告预案时即要求穿透披露至最终出资人,所有出资人合计不能超200人(注:不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参与认购的情形),即不能变为变相公开发行;不能分级(结构化)安排。在定增核准后、发行备案前,资管产品或有限合伙企业资金需到位。发行后在锁定期内,委托人或合伙人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合伙。发行对象,包括最终持有人,在预案披露后,不得变更。锁价发行的再融资方案,在披露董事会预案时,必须贯彻穿透原则,明确认购对象和认购数额,且一一对应;如果涉及员工持股计划认购,原则上需要披露所有员工认购信息,且中介机构留存核查的全部资料作为工作底稿。
三、关于发行定价的监管政策
鼓励市价发行,即以发行期首日的价格为定价基准日。2015年10月28日保代培训公布该政策:长期停牌的(超过20个交易日)的上市公司,要求复牌后交易至少20个交易日后,再确定非公开基准日和底价。另外需要强调一点的是,预案公告日距离股东大会召开日以及申报日之间的间隔要合理,虽然没有明确要求间隔时间,但是不能拖得太长。
四、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还贷补流的核查要求
(1)请申请人根据报告期营业收入增长情况,经营性应收(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及应收票据)、应付(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及应付票据)及存货科目对流动资金的占用情况,说明本次补充流动资金的测算过程。
请结合目前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及银行授信情况,说明通过股权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的考虑及经济性。
(2)请申请人提供本次偿还银行贷款的明细(借款主体、金额、借款期间、约定利率及用途等),说明利息支付情况及贷款协议展期情况。并对比本次发行完成后的资产负债率水平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说明偿还银行贷款金额是否与实际需求相符。
(3)请申请人说明,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起至今,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同时,请申请人说明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计划。请申请人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上述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范围,参照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4)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存在变相通过本次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等有息负债)以实施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的情形发表意见。
(5)请保荐机构请结合上述事项的核查过程及结论,说明本次补流及偿贷金额是否与现有资产、业务规模相匹配,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是否充分合规,本次发行是否满足《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是否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注意1:一年期定增,还贷加补流,合计仍不能超过30%(案例:拓邦股份、电科院、国祯环保)。
注意2:保代培训中提到,关于未来三年收入增长率预测可以选择过去三年中最高的收入增长率。案例誉衡药业,测算时,收入增长率取报告期单年最高增长率。二次反馈意见:根据业绩快报,收入增长率未达此数。反馈回复后,调整为报告期加权平均增长率。注意3:无论一年期还是三年期定增,募集资金用于还贷,反馈明确不能偿还本次发行预案董事会决议日之后发生的银行贷款(案例:安彩高科、凯迪生态)。
五、关于重新锁价和方案调整
三年期定增无论是否报会,若调整方案,价格只能调高不能调低,或者改为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鼓励用发行期首日。对于锁一年的非公项目,可以调一次,但不鼓励。不鼓励重开会规避,对该种规避会作实质判断。
六、再融资项目进行专项问核
(1)专项问核的项目范围:第一类: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进行跨行业转型(如从传统制造行业向互联网行业、金融行业的转型);第二类:在项目审核时,预审员如对申请材料中的某些事项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如募投项目披露太简单)的情形,如恒宝股份和中恒电气的募投项目均涉及互联网概念,预案中募投项目披露较简单;同时证监会明确了专项问核不针对所有项目,不表明此项目在审核中遇到重大问题。
(2)专项问核的对象:问核时需两位保代现场回答问题,主要是尽调的过程、结论及对于募投项目可行性的判断等(一般较简单、不尖锐),质控负责人陈述内核情况;
(3)专项问核所需提供的资料:专项问核后(一般一周内),项目组需就问核关注问题进行专项书面回复并提交相应工作底稿,未来封卷时将工作底稿一并封卷留存。
(4)专项问核的目的:发行部希望藉此促进改善信息披露质量。
因此,建议项目组在制作材料或协助发行人制作预案等披露文件时,提高可读性、可理解性,避免简单处理,尤其是针对模式新颖的募投项目。同时,注意工作底稿的搜集完善,以便高效完成再融资项目的推进工作。(案例:龙生股份)
而在专项问核要求发布前,募投项目涉及转型或金融业等时,反馈意见的核查要求为:
金铺钛业: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40亿元,全部用于化工供应链管理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基于化工行业的产业金融平台建设项目两个项目,均为申请人之前未涉及的新业务。请申请人:(1)因本次募投项目为新业务,请申请人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第十三节的规定,披露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内容;请披露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监管架构和监管政策、需要的经营资质及取得情况;(2)对比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现状,详细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计划的合理性,是否有足够的订单支持,并充分披露公司开展本次募投项目存在的特有风险;请结合募投项目具体内容披露运营模式,以及项目的具体产品、服务和目标客户类型,并结合收费环节披露盈利模式;涉及需要与外部机构(例如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或支付机构等)开展合作的,目前是否已签署相关合作意向书及预计可能的合作模式(如有);请披露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资源储备情况,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联度和整合计划;(3)请披露募投项目是否涉及资金中介业务,如是,请披露是否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是否将新增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为关联方提供采购代理服务,是否涉嫌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是否损害投资者利益。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督促申请人进一步披露相关风险。
胜利精密:申请人同时拟本次募集资金投资智能终端渠道整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请申请人:(1)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经营与盈利模式,请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第十三节的规定,披露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等内容;请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与实施方式、投资项目详细构成、涉及的监管架构和监管政策、需要的经营资质及取得情况;(2)对比行业整体发展情况和同行业上市公司现状,详细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和投资计划的合理性,并充分披露公司开展本次募投项目存在的特有风险;请结合募投项目具体内容披露运营模式,以及项目的具体产品、服务和目标客户类型,并结合收费环节披露盈利模式;涉及需要与外部机构(例如金融机构、征信机构或支付机构等)开展合作的,目前是否已签署相关合作意向书及预计可能的合作模式(如有);请披露项目相关的技术、人员、资源储备情况,募投项目与现有业务的关联度和整合计划;(3)请披露募投项目是否涉及资金中介业务,是否属于财务性投资,是否符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督促申请人进一步披露相关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