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支概论(第一学期总结)_一村一法律顾工作总结

其他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7 12:02: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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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支概论 第一节 法的概念

一、法的定义;法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之间行为的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权利 vs义务

5.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三、法的职能1.指引作用2.评价作用3.教育作用4.预测作用5.强制作用

四、法律的价值:自由, 公平 正义 秩序 第二节

法律的运行

一、法律制定→立法

二、法律遵守→守法 违法≠犯罪

三、法律执行→执法

四、法律适用→司法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第三节、我国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及法律调整方法

二、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内容最根本 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 效力最高

2.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救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称

3.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法律

4.商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 5.经济法 市场主体/市场运行/宏观经济/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6.刑法 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7.诉讼法

有关诉讼活动的程序方面的法律 宪法

一、宪法的含义

现代宪法的含义

1、宪法的性质:是国家的组织法;

2、宪法的形式:成文或不成文;

3、宪法的作用:规定政府的组织、原则、职能以及权力范围。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确立国家权力的实现方式和规范国家权力运行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理解

1、时间:宪法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2、性质:对国家的权力做出限制,对人民的权利进行保护。

3、功能:宪法是对国家政治生活的总体设计。

二、中国的宪法历程

晚清:君主立宪的尝试 中华民国:民定宪法的尝试

1949以后:民定宪法的建立 建国以来的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宪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949年9月29日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7章60条,规定了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策和根本任务。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序言、四章106条组成。确认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由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由序言、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和首都组成,共138条。本宪法以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是一部比较完备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法

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改

1988年的修改包括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和肯定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两方面。

1993年修改了9条,内容包括:

1、基本路线

2、统一战线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问题

4、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5、调整地方人大的任期

1999年的修改,内容包括:

1、以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写入宪法

2、进一步总结国情

3、增加依法治国

4、完善了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5、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方面

6、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7、将”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2004年的修改,内容包括:

1、“三个代表”入宪

2、增加“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丰富了统一战线的内容

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

5、进一步明确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6、完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9、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10、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11、国家主席

12、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三、宪法的法律地位: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民法通则》第一条 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规定:“ 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五条: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四、宪法的构成序言与总纲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国家制度 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四、我国的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的设置;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区、州、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结构图 我国行政机关的组织图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四级两审终审制、合议庭、公开审理、回避制度等。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派出庭

专门人民法院 我国法院的组织图

人民检察院 :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我国检察院组织图

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 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1、平等权 任何人都具有人格的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这一点上必须享有平等的权利。平等权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权具体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2、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者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公民的政治权利,是实现人民主权原理及其各种具体的民主制度的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和必然要求。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表现的自由

1、言论和出版;

2、集会和结社;

3、游行和示威。

三、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政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 【公民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教育科学文化权利

3、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宗教信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四十六条 【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文化活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一)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36条)

1、内心的信仰自由;2宗教上的行为自由;

3、宗教上的结社自由。(二)受教育权(宪法第46条)

1、学习的权利;

2、义务教育的无偿化;

3、教育的机会均等。

(三)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

1、国家或公共权务不得非法干涉公民从事科学技术、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以及从事教育事业的权利。

2、国家或公共权力必须为公民的文化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积极鼓励和帮助科研人员、艺术工作者以及教育工作者等从事文化活动的人员,大力保障和推广其科学研究或文艺创作的成果。

4、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指无正当理由身体的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

人身自由的主要内容及保障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

2、人身自由受限制的合法程序的保障的权利;

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人格尊严含义相当于狭义的人格权 狭义的人格权指与个人的人格价值具有基本关联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通信自由和秘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利指宪法所保障的有关经济活动或经济利益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保障。

一、财产权:一切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二、劳动权:获得劳动的机会和适当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三、休息权:劳动者所享有的休息和修养的权利。

四、生存权:公民享有维持其身体所必需的健康和生活保障权。

第十三条 【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 【劳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的休息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退休制度】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几种主要的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一)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

提出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控告或检举,并请求给予惩罚或制裁的权利。(二)国家赔偿及补偿请求权

个人或其他权利主体的权利因国家或公共权利的行为而蒙受损害,可以以一定的方式向国家提出赔偿或补偿的权利,就是宪法学上的所谓赔偿及补偿请求权,又概称之为求偿权。

7、妇女、婚姻、家庭等受国家保护

第四十八条 【妇女的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权利

义务

(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四)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五)依法纳税 义务 第五十二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第五十三条 【遵纪守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国家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此外,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第三章 民法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以人为本

我国现行民法是1986年4月12日在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平等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而处于平等地位的当事人。平等主体意味着主体地位是平等的;意思表示自主自愿;等价有偿。

民法通则 第二条 【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财产为直接内容的经济关系,包括财产占有关系和财产流转(交换)关系。

2)人身关系——与特定的人格或身份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因公民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肖像和法人的名称、名誉等产生的权利。

身份权—因血缘、婚姻的身份所发生的扶养、抚养、赡养、法定监护、法定继承等而产生的权利。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1)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

自愿原则含义:1.当事人意思自治2.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他人不得非法干预。3.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及形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公平的体现:

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须正当竞争,反对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

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

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

等价有偿原则 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或民事交易时,应当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进行商品交换,取得利益要以付出相应的代价为条件

(三)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维护社会公益原则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权利滥用的要件

1、行为人有合法的权利存在2、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3、结果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

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意风俗的法律”; 《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 《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法律行为无效”;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77条规定,“法律行为,有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

民事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在我国民法上,主要指自然人和法人,还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另外,在一定的范围内,国家也是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自然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它集中体现在有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上。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公民是指取得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与公民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凡公民均为自然人,但自然人不一定是一国公民。我国《民法通则》使用的公民概念与自然人概念意义相同,但自然人的概念比公民的概念范围更广。(二)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及特征: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基础性;统一性;平等性;终身性(相伴性);不可剥夺和不可转让性。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出生,终至于死亡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始于出生,采用独立 呼吸说,即每一个出生婴儿,从其第一次呼吸开始,就成为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为了照顾他们出生后的利益,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①死者人格权的保护——名誉权、尸体的保护②著作权方面的利益——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人格利益

(1)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自然人生理死亡的原因,或正常死亡或非正常死亡,在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上不具有意义。

(2)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失踪人死亡。宣告死亡的时间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日期为准。即法律辞退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需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须有利害关系人申请;须民事诉讼特别程序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比如单位除名、户口注销、继承开始、配偶可以再婚等等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 配偶 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 子女 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使人们得知该公民失踪,斟酌有关事宜的处理。法律规定的代理人得依法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及内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内容(1)认识能力和意思能力;(2)行使权利的能力;(3)设定或履行义务的能力;(4)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超出一定范围便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

《民法通则》对此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他们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比较复杂或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求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进行。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精神正常人16-18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人)

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从两者的联系来看 :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行为能力是实现民事权利能力的条件。两者的区别:民事权利能力仅指一种可能性,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现实性;民事权利能力不以意思能力存在为前提,因而不受年龄,精神状况和身体条件的限制,而民事行为能力则受到年龄和智力状况的限制,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两者起始终止阶段不同。

4、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四)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2监护的分类:(1)依据监护设立的方式不同,分为法定监护、指定监护、约定监护、委托监护和遗嘱监护;(2)依据监护的对象不同,分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对精神病人的监护。

3、监护人的设立: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1)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2)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被取消监护人资格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成年兄、姐。3)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他们担任监护人除应具有监护能力外,还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他们愿意担任监护人,二是应得到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4)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5)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指定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是争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二是都不愿担任监护人。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有两种,一种是有关组织指定,另一种是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组织的指定是人民法院指定的必经程序。6)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1)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这里所说的精神病人是指成年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2)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3)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上述组织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3)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4)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7)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监护的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3)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4)监护人辞去监护(5)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二、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是指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首先,法人组织的设立符合有关实体法的规定;其次,法人的成立也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程序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

1、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

2、非企业机关法人(1)机关法人 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2)事业单位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3)社会团体法人 社会团体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愿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2)特征:始于成立,终于终止;内容的局限性和特殊性。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有以下特点: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的时间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与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五)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

1、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特点是:(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2、法人的代理人: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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