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工作调研报告(精选6篇)_调研报告推进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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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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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调研报告2010-06-29 19:09:15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调研报告推进招商引资工作调研报告(2)

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经济危机席卷整个世界,西方发达经济体受到沉重的打击,许多垮国公司纷纷破产,各国大型金融企业均出现巨额亏损,所在国家相继采取救助措施进行干预,接管破产银行。其影响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影响程度深,使整个西方世界出现一派萧条的景象。导致我国出口需求严重不足,出口加工型的企业订单迅速减少,一批中小型企业破产倒闭,经济大受拖累。

面对这样复杂严峻的国际经济形势,国家纷纷出台政策,积极应对。2008年11月15日,温家宝总理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十项举措,决定在未来三年内,中央财政共投资4万亿元,要求做到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12月3日又出台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以降低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收入。这些政策的实施,必将对今后我国经济增长产生重大而深远的积极影响。由于世界金融危机的进一步发展,对我国经济影响的进一步加深,使处于中部地区的我县招商引资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对招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招商,产业链招商,资源招商成为中部欠发达地区招商引资的必然选择,竞争日趋激烈。

二、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

为响应国家中部地区崛起战略,促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增长,县委县政府实施“三化、三集中”战略,先后出台一

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重点建设县工业园区和临江产业园。县工业园区已初具规模,入园企业数十家。临江产业园正在紧张规划建设,已有企业开始入驻。十八个专业招商分局到沿海发达地区开展招商工作,引资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质量不断提高, 香港互益纺织工业园、江苏常熟锦绣经纬编、新锦丰方便面等一批重大工业项目落户县工业园区。2008年新签约外资项目4个,累计合同利用外资万美元,实际利用境外资金万美元,境内市外项目75个,实际到位资金亿元,外来投资企业对县域经济的贡献率%。虽然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苏北等地区比在发展速度、招商工作力度上无法相提并论。与临县望江比也存在明显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看的多,谈的多,真正签约落户的少。二是引资项目总体质量不高,结构不优,小项目、一产、三产项目多,大项目少,重大工业项目和财源性项目少,对整体经济拉动效应不足,财政贡献率不高。三是项目开工率低、资金到位率低、建设速度慢,投产、达产率不高,不能满足发展速度的要求。四是投资软环境、硬环境难以满足招商引资、经济发展和外商的要求。

三、对如何破解我县招商引资难题的几点思考

针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和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效果不好的现状,就如何进一步推动我县招商引资工作谈几点意见。

第一,强化服务观念,为项目落户和建设搭建高速通道和平台,积极为外来投资企业排忧解难。树立“以服务企业为本”的理念,以服务体系建设为起点,细化服务内容,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实现零距离贴心服务,建立重点项目帮办制度,县领导对外来投资重点项目实行点对点帮扶,为项目落户和建设搭建高速通道和平台。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责任单位联系点负责制、项目包推责任制等服务企

业制度,引导企业快速建成达效。加大督查落实力度,加强与企业的联系,超前对接,积极服务,帮助企业分析、解决落户和竣工投产前的主要问题。关注企业当下的生存状况,对工业园区、临江产业园以及各乡镇工业集中区的企业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梳理,建立外来投资企业运营档案,掌握外来投资企业运行情况,及时解决企业建设、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投融资平台建设,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搭建新型发展平台,增强企业活力,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二,实行制度创新,提高工作实效。为了能更有效地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顺利开展,更好地完成年度招商引资任务,以制度创新为突破口,结合当前形势,清理和调整与当前形势和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文件、政策、规定,进一步优化、创新各项制度,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督查督办制、绩效考核制,优化细化招商引资任务考

核方案。结合当前形势,科学院合理分解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建立完善服务机机制,建立重点招商引项目领导帮办制度,为引进重点项目搭建服务平台和高速通道,提高工作实效。

第三,加强招商引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驻外招商分局的布局。招商引资干部队伍,是招商引资工作的主体,是招商引资工作中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2008年,我县在各单位派出外出招商小分队的基础上,向苏、浙、沪、闽、粤等地派出了18支专业驻外招商分局,专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被派出专业招商的同志,大多数能坚守岗位,积极探索、创新方法,宣传、推介**,引进了一批高质量的项目。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产业升级的需要,驻外招商机构必需进一步优化、调整和加强,结合我县

第2篇: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第3篇:社区矫正推进工作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于20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26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26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按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宣威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3、衔接工作缺乏有效机制。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涉及国家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有相对复杂性。实际运作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难度较大。目前,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社区服刑人员的交接、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等衔接工作,经常出现不到位、不合拍、不重视等情况,特别是乡镇司法所与派出所的协调、沟通,由于职能转变还存在思想认识上偏差,以及司法所人员装备上的严重不足,脱管、漏管对象还占相当大的比例,部分乡镇街道至今还没有移交档案,更不用说对下落不明的矫正对象的跟踪查找,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4、社区矫正队伍素质不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不仅要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管理考核、奖惩及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还要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心理、生活、就业、上学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这就要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胜任工作。但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结构看,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司法所因为受编制限制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工作人员学历、业务能力和文化素质较低;公安机关仍为执法机关,负有协助义务,但常因人员、经费等原因,工作衔接时常脱节;有的街道、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派人不积极,组织领导、经费安排也存在问题,尤其是村(居)委会治安调解员的素质急待培训提高。

三、关于社区矫正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1、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行刑权。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部分刑罚执行权。但现行法律又规定“五种对象”由公安机关执行,这种状况不利于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互相监督和制衡,也不符合国际上刑罚执行一般统一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惯例。从执行权的属性和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的分工负责和相互配合的司法体制看,社区矫正的执行权交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较为科学合理,有利于政法各部门的相互监督制约,符合执行权的本质属性,符合我国刑罚执行的原则要求。因此,应当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将行刑权赋予司法行政机关行使,逐步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同时,应在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与社区矫正工作相适应的,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的专门工作机构。可在司法部设立社区矫正管理局,负责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管理和协调;在省级设立社区矫正处,县级设立社区矫正科,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直接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地讲,就是要修改现行刑事法律,将“五种人”的非监禁刑罚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

2、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监管有章可循。监督管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监督管理措施的完善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显得尤为迫切,彰显重要。针对“五种对象”奖惩中存在的“惩处多、奖励难”现象,以及缓刑、假释在减刑方面,既存在条件过高,又有实际执行中认定“立功表现”或“重大立功表现”比较困难的问题,应及时推动立法就奖惩原则、种类、考核、条件、办理及审批等内容和程序进行相应规定,适度突破完善。针对“五种对象”外出打工问题,在健全帮教小组、落实社区矫正责任人,严格请假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其动向的同时,切实加强与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目的地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落实异地委托管理制度,对外出打工对象的个别谈话教育,要紧紧抓住其外出与回村两个时段以及传统节日时机实施相关教育。针对“五种对象”下落不明问题,可制度创设其严重违反监管规定,即构成重新犯罪,对其实施网上追捕。针对“五种对象”参加劳动的问题,仍可制度创设规定社区服务,由法院判决犯罪人到社区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

3、加大部门衔接工作,确保对象接收和矫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特别是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大部门衔接工作,关键要做到两个确保。

一要确保具备“两个要素”(户在人在、法律文书齐全)的社区矫正对象全部接收。采取集中交接和日常交接方式进行接收,统一由移交方向社区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其必须接受社区矫正,责令其做出书面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向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并移送相关法律文书。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时现有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交接,由派出所宣告,一次性移交司法所。对社区矫正工作启动后新增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交接,属于本地人民法院判处或决定的,由本地人民法院在宣判或作出决定时宣告;属于本地看守所出所的,由本地看守所宣告;属于外地人民法院判处、决定、裁定,或属于监狱出监,或属于外地看守所出所,向居住地派出所报到登记的,由派出所宣告;原不具备“两个要素”的社区矫正对象,经派出所继续查找回所报到的,由派出所宣告。

二要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监督管理,防止脱管漏管。在社区矫正“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适度分离、配合时期,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衔接工作力度,制定规范性文件界定具体职责和工作程序。凡涉及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请销假、行为和心理矫正、参加公益劳动、汇报思想以及就学、就业、家庭事务等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凡社区矫正对象不接受、不服从监管或违反监管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收监、重新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4、强化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强化队伍建设,建立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高素质的社区矫正队伍,是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推进的关键所在,对于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非常重要。重点把好三大关:

一是严把选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整合现有工作人员,把政治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充实到司法所;公安机关要抽调专人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司法所和派出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派出所也要确定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民警主动搞好对接;街道、乡镇要抽调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的人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对社会志愿者的选聘工作,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二是严把学习关。积极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学习培训,掌握专业知识,或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法,汲取借鉴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调整工作方法上的偏差,弥补工作措施上的不足。

三是严把管理关。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制订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并将其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奖惩、提拔、评优的重要标准。

第4篇: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调研报告

根据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和省委、扬州市委《意见》精神,我市从实际出发,明确重点,强化措施,干部交流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正常化。去年以来,全市共交流乡局级干部84人,其中城乡交流32人。乡镇异地交流干部数占班子成员总数的21%。交流干部多数能够较快地进入角色,群众评价较好。通过推进干部交流,领导班子结构得到优化,班子成员综合素质得到提高,干部队伍活力得到增强,既促进了干部的全面发展,又推进了区域经济和社会的和谐进步。

一、实践与探索

1、突出交流重点。一是抓好市级机关和乡镇党政一把手的异地交流。市直机关部门交流了26个党政正职,乡镇党政正职交流面达到71%;二是抓好执法部门、热点岗位的换岗交流。对法院、检察院、建设局、交通局等单位副职组织了交流,同时有3名同志因亲属关系安排了换岗;三是抓好年轻干部的培养交流。从市级机关选派26名年轻同志到乡镇任职,其中15人先后走上正职领导岗位,占乡镇党政正职总数的37%。选派6名同志到经济开发区专职驻外招商,2名同志到信访局见习工作;四是抓好乡镇之间的干部工作交流。选调7名熟悉基层农村工作的同志到经济薄弱的乡镇担当重任,对36名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调整了岗位或工作分工。

2、拓宽交流渠道。市委在加快干部交流的同时,积极探索干部交流的途径。一是结合干部提拔使用交流干部。去年以来,交流提拔干部占提拔干部总数的32%,有意识地把年轻干部放到乡镇和招商引资第一线加强实践锻炼;二是结合班子换届和机构改革交流干部。在市级机关机构改革和乡镇党委换届、人大例会过程中,抓住完善班子结构等契机,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三是结合公开选拔交流干部。先后两次组织局级干部公开选拔,交流提拔干部占录用干部数的54%。

3、完善相关制度。市委针对干部交流工作存在的实际情况,采取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是加强教育引导。在市委形成决定后,及时开展谈心、谈话活动,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交流干部树立良好的精神状态,正确对待交流,增强他们开展工作的信心。同时建立跟踪走访和考察制度,掌握思想动态,了解工作情况;二是严肃干部纪律。市委八届四次全委会议专门形成《决议》,重申交流任职干部,应在市委决定见面谈话后三天内做好工作交接,并到新的岗位报到。无特殊情况15天内不到岗的就地免职。在任职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主动办好行政、工资、组织关系转移手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将工资关系留在原单位。当然在拟定交流方案时,市委会尽量照顾和考虑干部的实际困难。但一经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不执行干部交流的决定,必须无条件服从;三是制定激励措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解决交流干部后顾之忧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在乡镇担任党委书记、乡镇长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购房奖励性补助、子女入学补贴和岗位补贴,同时对交流干部发放生活补贴,较有效地激励交流干部扎根基层第一线。

二、问题与原因

我市在推进干部交流工作中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遇到一些难题或是影响干部交流工作的制约因素。主要表现在:

1、思想观念的局限性,淡化了交流的目的。除提拔性交流或向热点部门、重要岗位流动外,人们对其它一般性的干部交流认识不足。有些单位主要领导怕影响稳定、怕影响工作连续性、怕得罪人,不愿组织干部交流,或以求工作“顺手”,积极推荐个性强、能力弱、不相融的同志向外交流,而不求如何改进工作方法,团结同志,增强班子的整体功能,给干部交流造成“平调就是受贬”的错觉和误解。有的同志满足于熟悉的工作环境、现有的工作条件、岗位,不愿适应新的环境、接受新的挑战,怕放弃自己的业务,影响自己的前途。

2、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性,限制了交流的渠道。客观上,不同单位的工作性质、内容,收入分配、福利待遇、人际环境等各不相同。到困难部位、复杂环境工作,有的同志心理不够平衡,甚至有抵触情绪和临时观念,寻找借口,请求组织照顾,心理承受能力较差,务方面阻力较大。女干部在乡镇交流也受到生活、交通等因素的制约。干部交流只能在情况相近的单位来回转。

3、干部管理体制的制约性,减弱了交流的力度。“三支队伍”之间干部交流不太通畅,主要集中在同性质单位之间的人才流动。机关、事业、企业之间流动比较困难。机关中层干部也为部门所有,推进中层干部的换岗交流,缺乏有力、有效的调控手段。

4、对交流干部的排他性,降低了交流的效果。有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愿输出干部,也不愿接收干部,怕造成本地干部提拔受到限制,影响到其他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的进取心和积极性。交流干部到新的岗位后,如担任党政一把手,工作环境会好些,如担任一般的副职,个别班子成员配合意识不强、互不相融、甚至相互拆台,造成交流干部对新的环境了解难,一时难以放手开展工作。

三、建议与对策

干部交流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要整体筹划,稳步推进,配套实施,精心操作。

1、积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认真学习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总结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通过交流干部的成长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和认识干部交流的目的、意义、形式和作用,提高社会心理接受程度,排除人们对交流工作的思想障碍。

2、正确把握干部交流的原则:

一是适度交流的原则。在对干部队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并制定干部交流的规划和计划。要在保持领导班子和社会稳定、保持工作连续性的前提下,掌握恰当的时间和适当的比例,逐步实施。在任期内的干部不宜频繁调动和交流。组织交流时,应采取集中交流的形式,增强社会效果和交流干部的接受程度。

二是合理流动的原则。交流干部要注意扬长避短,有利于调动干部的积极性,真正使领导班子结构得到优化,功能得到增强,干部个人素质得到提高。要尽量考虑到地域靠近、部门相近、专业接近。

三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干部任免有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在组织干部交流时,要注意履行工作程序,应征求协管方意见的要事先征求意见,应通过选举任命的职务,要事先组织选举等。

3、科学确定交流对象和形式。注意根据班子运转状况、队伍结构、干部个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部门工作性质等研究确定交流的对象和形式。要把交流的重点放在党政一把手,缺乏基层锻炼、知识面不宽的年轻干部,热点、关键岗位干部的交流上。要把熟悉经济工作的同志充实到基层一线,提高乡镇班子含经量。班子成员交流要结合民主测评和组织考察,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在一个地方或班子中已形成偏见、成见,而又确有能力、有争议的干部,要及时组织异地交流,让他们轻装上阵、放手工作。要有计划地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选调政治素质好、会管理的干部到企业挂职或任职,企事业单位特别优秀的可直接调任到领导岗位。通过公开选拔、双向兼职、挂职锻炼、配备助理、调任等形式,逐步建立组织调配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干部交流工作新机制。

4、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对个人来说,交流是人生的一个转折,不能一派了之,让交流干部感到失落。要加强跟踪管理,制定工作目标,提出工作要求。要建立公正、客观的业绩考核标准,准确认定交流干部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的关系,现实政绩与工作基础的关系,把工作起点的高低、工作条件的优劣纳入干部考核的范畴。政绩明确的要及时鼓励、优先使用。

5、健全交流保障机制。要通过任前谈话,使交流干部正确理解组织意图,增强到新的岗位开展工作的信心,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对因交流而带来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主动帮助协调和解决。到困难单位工作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第5篇:社区矫正工作推进情况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XX市社区矫正工作于XX年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今年以来,在全市XX个乡(镇、街道)全面推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矫正实施阶段。通过近三年的社区矫正实践探索和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的情况,目前的社区矫正取得了初步成效,可慨括为三个基本,一是基本上构筑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组织,具体表现为全市XX个乡镇街道都成立了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从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上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保障;二是基本上依照中央、省、市上级部门的要求,认真贯彻XX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三是基本上制定了工作流程、职责、制度,部门衔接、队伍建设、保障措施等制度框架,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了有效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服务。但由于社区矫正立法滞后,目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在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时常会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二、现阶段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执法与执行上分离。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则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从形式上说,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2、监督管理措施乏力。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的监管规定存在一定缺失,导致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一是奖惩考核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能够获得减刑、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至于缓刑对象必须要“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则没有减刑奖励。二是监督管理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五种对象”违反监管规定可予以收监执行的只有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对判处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就没有相关规定,实践中,外出打工或下落不明时,见档不见人的,见人不见档的,占有相当比例而无相应处置措施。三是部分矫正手段乏力,现行法律法规对“五种对象”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虽然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但在实际执行中,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

第6篇:市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调研报告

市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调研报告

市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调研报告 扶贫开发,消除贫困,脱贫致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是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局。深入推进扶贫开发,促进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最终要进行全社会动员,集中全社会的力量,以社会大扶贫打赢新一轮扶贫攻坚战。

一、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要求和面临的困难 长期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始终坚持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要工作长抓不懈。特别是在“十一五”期间,扶贫工作取得巨大成就〔1〕:一是贫困群众生产生活

条件明显改善,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二是贫困地区农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三是扶贫事业教育培训效果明显,培训转移就业率大幅度提高;四是各项社会事业明显进步,保障贫困人口义务教育、医疗保险、住房等进一步巩固。面对新的十年扶贫开发工作,中央和自治区分别制定并出台了《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扶贫开发“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了新一轮扶贫工作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稳步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贫困标准调高至年人均纯收入2300元,到2015年重点县的贫困村民年人均收入要达到5000元,最终要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和发展差距。可见,新时期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更加繁重,使命更加光荣。然而,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是在面临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财力日益强大、社会物质财富日益丰富、扶贫基础日益牢固等空前的机遇下,也同时面临诸多的困难:一是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制约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农村贫困人口依然多,发展差距依然大;二是贫困人口多处于山区或大石山区,自然条件恶劣,人地矛盾突出,生态环境脆弱,项目建设及生产投入成本相对较高;三是贫困地区劳动力综合素质较低,自我发展能力较弱,产业化发展滞后,带动能力差,贫困人口参与产业化项目不易;四是返贫问题突出,巩固脱贫成果难度大;五是地方扶贫机构有弱化趋势,部门及社会参与扶贫意识淡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长期滞后,人民生活群困难局面难以改善,有自然生产、生存环境条件因素,人本身自然因素外,还有社会因素,他们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较少,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关心较少。因此,脱贫工作任重道远,加快脱贫致富必须找准切入点。

二、可借鉴的扶贫开发成功典范

市的扶贫集团〔2〕---社会大扶贫的方式开展扶贫工作可以借鉴。市是中央的直辖市,渝中是经济发达区,渝东南、渝东北为集中连地贫困地区,面积占全市2/3,人口占全市的44%,全市有个贫困村处于500-米海拔地区。市的扶贫开发以扶贫集团方式进行,所有市直单位和实力雄厚的企业组成18个扶贫集团对口帮扶18个贫困县,集团领导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亲自挂帅,具体的做法是:一是市委市政府出台有关扶贫工作文件,成立领导机构,组建扶贫集团;二是每个市直成员单位下派干部指导工作,集团每年开两次工作会议;三是每个扶贫集团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帮扶内容,定点到村、到户、到人。

市人大扶贫集团,由市人大常委会牵头,有市水利厅、西南大学及民营企业等19个成员单位,对口帮扶忠10县。扶贫集团下设办公室,每年召开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开展各种慰问活动和检查督促活动等。扶贫集团主要是从发挥资金优势、物能优势、科技优势、智力优势等,采用九种模式,开展扶贫。

九种模式:一是教育扶贫,建立助学金,送书、送电脑、培训师资等;二是医疗扶贫,帮助乡镇、村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院条件,组织市医院医生义务诊疗;三是文化扶贫,送戏、送图书、送致富脱贫典型进村入户;四是科技扶贫,发挥大学优势传授技术;五是水利扶贫,水利建设项目安排上倾斜,优先人饮、灌溉;六是产业扶贫,引导发展生产,增强造血功能;七是交通扶贫,改善贫困地区的交通设施;八是劳务扶贫,对贫困户进行建卡,组织劳务输出创收,每个贫困家庭有1人以上转移就业;九是旅游扶贫,引导农民挖掘优势发展农家乐,市政府出台政策引导市民、干部到农家乐旅游促贫困农民增收。

同时,市还建立了单位、企业、个人对口贫困村帮扶制度开展扶贫工作。市人大创建了人大代表帮扶活动,市、县、乡三级6万名人大代表联系了6万个贫困户。市委组织部号召每一个党员联系一个贫困户,每个党员每年拿出一个月

工资资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市人大扶贫集团工作成效十分显著,最近的5年共为忠县争取到位扶贫资金亿元,年均近亿元,是财政项目扶贫资金的近12倍,还引进15个项目。

市的扶贫集团只是一个具有社会性质,是行善,只做帮扶工作,助推扶贫工作的社会组织。其所从事的只是履行一个扶贫责任的问题。正是这样一个“集团”有效运行,使社会上的每个单位、每个公民很好履行了一个扶贫济困责任,人们的良知以此为平台得到尽情展现。重庆扶贫集团模式,能将政府部门的组织和管理优势、发达地区的优势、科研院校的科技信息优势、工商企业的市场优势整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优势,同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结合起来,推动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人才培训等等,整体发挥了集团的综合优势,特别是在资金资源筹集、项目实施方面,充分体现了整体效益和规模效益。

三、以社会大扶贫打赢扶贫攻坚战

社会扶贫工作具有坚实的基础 1.《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提出了以项目扶贫、部门扶贫、社会扶贫及国际合作等扶贫方式,推进扶贫开发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展工作方案的通知》指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推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的发展。总书记倡导:“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事业”。可见,社会扶贫是扶贫开发的组成部分,是扶贫开发的一支力量,同时更是扶贫开发工作的中坚力量,开展社会大扶贫有坚实的政策基础。

2.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工作得到长足发展,开展社会扶贫具有坚实的物质基础。

3.中华民族就有扶贫济困、乐善如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社会扶贫具有深厚的人文基础。

转移观念,建立社会大扶贫的思想意识 1.扶贫的本质。扶贫不是简单的给予,而是通过帮扶等各种形式发挥需要帮扶地区主观能动性,将需要帮扶地区自身的资源和帮扶的优势结合,强强联合使需要帮扶地区真真正正脱贫致富,使帮扶事业由输血型转变成造血式扶贫,形成良性循环。2.扶贫方式〔3〕。在扶贫分类上,把政府专职机构扶贫称为政府扶贫,把政府非专职机构的扶贫行为划入社会扶贫范畴,把政府非专职机构的扶贫称为社会扶贫。由此,社会扶贫也就包括政府非专职机构扶贫和非政府组织扶贫。社会扶贫和政府扶贫行为上,分别是前者做份外之事,后者做份内之事。3.扶贫资金的来源。政府专职机构扶贫资金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资金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直接来自社会捐赠,如企业、社团和个人捐赠,具有显著的社会扶贫特征;二是间接来自社会捐赠,即经济发达地区政府把管辖区

纳税人创造的财政收入捐赠给管辖区外的贫困农民;三是资源使用权的转移,也就是政府部门将他们使用的专项财政资金配置到扶贫点上。可见,政府扶贫资金来源具有很强的局限性,而社会扶贫资金来源及其广泛。4.新的扶贫理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各式各样的慈善、爱心捐助都已成为时尚,特别是以社会公益事业为目标的非政府组织得到了发展。非政府组织动员社会资源以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逐渐成为一种力量。在社会扶贫事业成为我们一种责任的情况下,充分引导和利用好这一力量,将有力助推扶贫工作。因此建立起社会大扶贫的理念,就是建立一种扶贫创新理念,建立一种扶贫新模式。营造良好的扶贫环境,广泛开展社会扶贫

1.强化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做好扶贫工作的认识,营造良好的扶贫范围。行

动源于认识,有什么样的认识基础,就有什么样的工作动力。因此,充分发挥我党宣传工作的优势,广泛宣传扶贫工作重要性,增强扶贫工作的责任感,使全社会将扶贫作为自己份内的事,人人参与、人人出力,营造健康、积极的社会扶贫氛围。毛主席曾说共产党人最怕就是怕“认真”两字,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实践证明,共产党人认定的事,下定决心的要干的事情,没有干不成功的。因此,我们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优势。

2.强化领导,人人参与,从领导做起,从干部做起,从党员做起,从上到下,从领导到广大干部群众,心怀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的疾苦,为贫困人口,为扶贫工作做点实实在在的事情,并坚持不懈、持之以恒,扶贫工作必将取得巨大的成就。

3.创新扶贫组织机构和扶贫方式方法,扶出真实效。广泛开展社会扶贫工作,最终就是通过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非专职

扶贫部门的行动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扶贫济困的功能。因此,必须创新扶贫组织机构和扶贫方式。一是探索建立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群众认可的扶贫对点识别方法,确保把最需要扶持的贫困对象纳入扶贫扶助范围,并建档立卡。当前全区正在开展的农村贫困对象的识别及建档立卡,是新一轮扶贫攻坚战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切实抓紧抓好,迅速推进,按时完成。二是创新各种扶贫机构,如构建扶贫实体,组建扶贫集团,培育非政府扶贫组织,培育非营利性扶贫企业等等,以此为扶贫载体,扎实开展扶贫工作。三是创新扶贫方法,如建立和完善国家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定点扶贫制度。采取结对子帮扶、非公有组织帮扶、扶贫志愿者扶贫等方式帮扶。同时可以探索推行领导干部一对一结对子,党员、团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对一结对子帮扶,号召民主党派人士,社会公民结对子一对一帮扶等。四是广泛筹集扶贫资金,扶出真实效。当尽可能

加大农村扶贫资金预算,加强政府扶贫工作的同时,尽可能采取有效的办法动员社会力量投入到社会扶贫工作当中。如对政府非专职扶贫部门,通过政府强制性政策措施,调集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扶贫工作之中。通过各种社会扶贫组织机构筹集筹集社会扶贫资金,以多种方式如爱心人士捐赠、社会公益演出等等方式,筹集社会扶贫资金。

总而言之,坚持“能力有大小,爱心无贵贱,众人拾柴火焰高”的理念,通过全社会动员,全民行动,有效开展社会大扶贫工作,最终打赢新一轮扶贫攻坚战!参考资料: 〔1〕《中国农村扶贫纲要》;

〔2〕笔者于4月份参加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贫困县班子成员扶贫专题主选培训班,在市学习,市领导介绍;

〔3〕中国社会扶贫研究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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