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工作报告(精选7篇)_管理人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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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中国•南通市崇川区南大街290号 炜衡律师 290 South Street

事务所 Chongchuan District, Nantong, China

W&H LAW FIRM

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债权人会议主席、各位债权申报人: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南通市通州区飞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通商破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通商破字第0004-1”《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通灵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到法院决定后,立即制定了通灵公司破产清算工作预案,组建管理人团队、部署接管工作,于2015年9月29日接管通灵公司,履行法定职责,合法、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管理人现就前阶段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建管理人团队,制订管理人团队工作制度

2015年9月6日,管理人接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后,立即组建了“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团队工作人员分成三组,即“财产调查组”、“资产管理组”、“债权申报核查组”,明确了每名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开展对债务人的摸底、调研等前期工作。

为使管理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管理人根据初步了解的债务人企业情况,拟定工作规划;结合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本案件的特性,制定管理人团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报人民法院备案;及时拟定管理人文件格式范本。

二、刻制管理人公章,开设管理人帐户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当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了管理人印章、财务印鉴章、负责人印章,并将印章印样向人民法院报告、备案;向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临时专用账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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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做好准备。

三、全面调取债务人工商资料,了解债务人企业基本概况 根据工商档案表记载的资料显示,通灵公司以1996年6月股份制改造为界分为两个重要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制改造前的基本情况

原企业名称为江苏省南通县二甲镇汽配厂(1989年5月更名为南通县二甲汽车配件厂),创办于1958年5月8日,性质为镇办集体,资金总额为380689元;

1981年11月17日南通县二甲汽配厂资金数额193890元; 1989年6月12日注册资金由19.39万元变更为82.19万元,但1989年6月26日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书《验资报告》验证注册资金为664000元(固定资金276000元,流动资金488000元),《企业登记注册资金信用证》中记载申请登记注册资金总额66.16万元(固定资金28.16万元,流动资金12.11万元(自有流动资金)和25.89万元(专项资金),1989年5月28日《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记载注册资金66.16万元;

1991年3月2日,南通县二甲汽车配件厂更名为南通汽车软轴软管厂,注册资金由66.4万元变更为102.2万元。

(二)股份制改造后基本情况

1996年6月20日南通汽车软轴软管厂由镇办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由102.2万元变更为70万元。由蔡顺萍等265位职工作为股东认缴股金70万元。

1998年3月12日,邵翠萍等257名股东共64.5万元股权转让给蔡顺萍等8名股东,转让后蔡顺萍、季一平、陆建沂、李植泉、严家喻、姜卫平、卜祥昌、周一尘各8.75万元。

2005年1月7日,南通汽车软轴软管厂名称预先核准为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3日,通灵公司以盈余公积金130万元转增注册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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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增后蔡顺萍出资额为54.26万元(增45.51万元),其余7股东为20.82万元(增12.07万元),转增后通灵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2005年6月24日,通过原有股东部分转让股权的形式,股东由8名增加至13名,注册资金不变。

2013年3月,股东刘雪峰将8.6万元股权平均转让给蔡东新、陆建沂、周一尘、严家喻、卜祥昌;曹庙江的名下8.6万元股权由庄卫娟继承。自该次股权转让至今,通灵公司股东为:蔡顺萍(17.40%,34.8万元),季一平(8.7%,17.4万元),周一尘(9.56%,19.12万元),严家喻(9.56%,19.12万元),陆建沂(9.56%,19.12万元),卜祥昌(9.56%,19.12万元),姜卫平(8.7%,17.4万元),李植泉(4.5%,9万元),蔡东新(9.56%,19.12万元),卜芹(4.3%,8.6万元),倪晓燕(4.3%,8.6万元)、庄卫娟(4.3%,8.6万元)。

2013年4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蔡顺萍变更为蔡东新,但公司实际上一直由蔡顺萍管理。

(三)人员情况

截止人民法院受理通灵公司破产清算案之日,通灵公司共有职工60人,其中包括53位与通灵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在职人员,4位劳动关系挂在通灵公司的停薪留职人员,3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便仍在通灵公司留用的人员。

四、接管债务人资料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企业资料分散的实际情况,2015年9月29日,在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管理人和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了接洽,管理人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当天做了必要的的交接工作,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交接的资料包括债务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印章、车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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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证及文书等资料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要求财务人员根据审计机构的要求做好账簿等会计资料的全面移交准备。

五、接管债务人财产

根据通灵公司的资产特点,管理人采取了如下接管措施:(1)2015年9月29日,为确保通灵公司资产的安全,在征得通州区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将通灵公司的保安事务委托南通永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当日由原通灵公司保安人员与永平保安服务公司人员进行了必要的交接,当日将放置有设备、库存产品及原材料的库房贴上封条,向保安公司明确了保安义务。

(2)及时通知通灵公司原管理人员将持有的通灵公司资金交付给管理人,汇入管理人指定帐户,办理了资金移交手续。管理人接手后,接受现金25766.41元,银行存款419172.52元(其中65462.8元为管理人接管后通灵公司客户付至通灵公司原帐户的货款,虽该款未转入管理人帐户,但该帐户印鉴、网银U盾均已由管理人保管)。

(3)接受了债务人全部房产权属证书和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钥匙。

六、通知已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对于在接管资料中发现的全部已知债权人,管理人于2015年9月3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要求债权人及时申报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七、认真调查核实债务人资产

2015年10月15日与评估机构、公司管理人员就通灵公司的库存产品、原材料、机器设备及房产情况进行了实地清点,并就库存产品、原材料处置的可能性与公司原管理人员、评估机构作了沟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通州区人民法院,尽可能使资产处置价值最优。

八、接受债权申报并就申报债权认真核查

截至2015年10月20日,管理人共接受21笔,其中:

(一)税务债权1笔,计8846.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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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保基金中心债权1笔,计358472.4元;

(三)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债权1笔,计25300.32元;

(三)医保基金债权1笔,计14591571.54元,(含改制前退休 人员医保费5964744元、改制后退休人员医保欠费7435381.73元、公司正常参保期间即2011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医保、工伤、生育欠费200793.49元);

(四)其他债权17笔,共计5071632.66元,其中有抵押物权的债权1笔,计2374928.07元。就该17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建议确认债权17笔,合计4785782.64元。

就前述债权,现已汇编成债权表供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对职工债权进行初步查核

管理人一方面通过社会保险等机构核查债务人企业欠缴社保费用、医保费用等与职工债权有关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查阅债务人移交的职工档案、与职工当面核对、查阅会计资料等方式查核现在职职工在通灵公司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计付标准,以保证职工债权依法得到保护。

十一、高度重视本破产清算案件中有关各方关注的重点和疑点问题

召集全体股东就公司破产清算中股东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并听取股东的意见和反映,就部分股东反映的情况,进行及时多方了解,并将了解掌握的情况及时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汇报。

十二、向债务人寄送债权清收函

管理人在2015年9月30日根据通灵公司原财务人员提供的应收帐款清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各债务人寄送债权清收函,核对应收款数额并要求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给付义务。

十三、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确保职工利益 在通灵公司欠付社保费用的情况下,管理人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为两位已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确保职工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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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享受退体待遇,并减少公司清算费用。

十四、及时登记职工反映的问题,了解债务人企业职工诉求,尽可能做好解释工作

回顾2015年9月29日到今天这短短的包括了12个节假日在内的30天时间,我们管理人全体人员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已为通灵公司破产清算事务做了前述大量基础性工作。由于前期时间较短,下述事务尚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及时抓紧展开:

(一)应收帐款的清收。由于通灵公司应收帐款的客户主要为管理结构复杂的大型企业——江淮汽车股份公司和依维柯汽车股份公司,管理人寄发的债权清收函可能在短时间无法得到响应,故在下阶段管理人将重点做好债权清收工作,以便及时回笼资金。

(二)库存产品和原材料的变现处置。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库存产品、原材料处置成本和可能回收资金的情况,在上报通州区人民法院后,选择价值最优的处置方案。

(三)根据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处置通灵公司资产。

(四)进一步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为职工争取利益,并及时公示职工债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债权人会议主席、各位债权人,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将一如既往,勤勉尽职、恪尽职守,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各债权人依法公平受偿。当然我们管理人的工作,还需得到人民法院的大力指导并支持,得到在座各债权人的配合。管理人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使通灵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2篇: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管理人阶段性工作报告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债权人会议主席、各位债权申报人: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南通市通州区飞越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15年8月27日以“(2015)通商破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并于2015年9月6日以“(2015)通商破字第0004-1”《民事决定书》指定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担任通灵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到法院决定后,立即制定了通灵公司破产清算工作预案,组建管理人团队、部署接管工作,于2015年9月29日接管通灵公司,履行法定职责,合法、有序地开展各项工作。管理人现就前阶段工作报告如下:

一、组建管理人团队,制订管理人团队工作制度

2015年9月6日,管理人接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决定书》后,立即组建了“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管理人团队”并根据工作需要将团队工作人员分成三组,即“财产调查组”、“资产管理组”、“债权申报核查组”,明确了每名工作人员的职责,并开展对债务人的摸底、调研等前期工作。

为使管理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管理人根据初步了解的债务人企业情况,拟定工作规划;结合债务人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本案件的特性,制定管理人团队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报人民法院备案;及时拟定管理人文件格式范文。

二、刻制管理人公章,开设管理人帐户

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当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了管理人印章、财务印鉴章、负责人印章,并将印章印样向人民法院报告、备案;向人民银行申请开立管理人临时专用账户,为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做好准备。

三、全面调取债务人工商资料,了解债务人企业基本概况 根据工商档案表记载的资料显示,通灵公司以1996年6月股份制改造为界分为两个重要阶段,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份制改造前的基本情况

原企业名称为江苏省南通县二甲镇汽配厂(1989年5月更名为南通县二甲汽车配件厂),创办于1958年5月8日,性质为镇办集体,资金总额为380689元;

1981年11月17日南通县二甲汽配厂资金数额193890元; 1989年6月12日注册资金由万元变更为万元,但1989年6月26日企业注册资金验资证书《验资报告》验证注册资金为664000元(固定资金276000元,流动资金488000元),《企业登记注册资金信用证》中记载申请登记注册资金总额万元(固定资金万元,流动资金万元(自有流动资金)和万元(专项资金),1989年5月28日《企业法人组织章程》记载注册资金万元;

1991年3月2日,南通县二甲汽车配件厂更名为南通汽车软轴软管厂,注册资金由万元变更为万元。

(二)股份制改造后基本情况

1996年6月20日南通汽车软轴软管厂由镇办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注册资金由万元变更为70万元。由蔡顺萍等265位职工作为股东认缴股金70万元。

1998年3月12日,邵翠萍等257名股东共万元股权转让给蔡顺萍等8名股东,转让后蔡顺萍、季一平、陆建沂、李植泉、严家喻、姜卫平、卜祥昌、周一尘各万元。

2005年1月7日,南通汽车软轴软管厂名称预先核准为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3日,通灵公司以盈余公积金13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后蔡顺萍出资额为万元(增万元),其余7股东为万元(增万元),转增后通灵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2005年6月24日,通过原有股东部分转让股权的形式,股东由8名增加至13名,注册资金不变。

2013年3月,股东刘雪峰将万元股权平均转让给蔡东新、陆建沂、周一尘、严家喻、卜祥昌;曹庙江的名下万元股权由庄卫娟继承。自该次股权转让至今,通灵公司股东为:蔡顺萍(%,万元),季一平(%,万元),周一尘(%,万元),严家喻(%,万元),陆建沂(%,万元),卜祥昌(%,万元),姜卫平(%,万元),李植泉(%,9万元),蔡东新(%,万元),卜芹(%,万元),倪晓燕(%,万元)、庄卫娟(%,万元)。

2013年4月16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蔡顺萍变更为蔡东新,但公司实际上一直由蔡顺萍管理。

(三)人员情况

截止人民法院受理通灵公司破产清算案之日,通灵公司共有职工60人,其中包括53位与通灵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在职人员,4位劳动关系挂在通灵公司的停薪留职人员,3位已办理退休手续便仍在通灵公司留用的人员。

四、接管债务人资料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企业资料分散的实际情况,2015年9月29日,在通州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管理人和债务人企业的管理人员进行了接洽,管理人将拟接管的内容和范围告知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并在当天做了必要的的交接工作,并告知其违反交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交接的资料包括债务人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印章、车辆登记证及文书等资料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时要求财务人员根据审计机构的要求做好账簿等会计资料的全面移交准备。

五、接管债务人财产

根据通灵公司的资产特点,管理人采取了如下接管措施:(1)2015年9月29日,为确保通灵公司资产的安全,在征得通州区人民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将通灵公司的保安事务委托南通永平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并于当日由原通灵公司保安人员与永平保安服务公司人员进行了必要的交接,当日将放置有设备、库存产品及原材料的库房贴上封条,向保安公司明确了保安义务。(2)及时通知通灵公司原管理人员将持有的通灵公司资金交付给管理人,汇入管理人指定帐户,办理了资金移交手续。管理人接手后,接受现金元,银行存款元(其中元为管理人接管后通灵公司客户付至通灵公司原帐户的货款,虽该款未转入管理人帐户,但该帐户印鉴、网银U盾均已由管理人保管)。

(3)接受了债务人全部房产权属证书和车辆登记证书及车辆钥匙。

六、通知已知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

对于在接管资料中发现的全部已知债权人,管理人于2015年9月30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要求债权人及时申报并准时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七、认真调查核实债务人资产

2015年10月15日与评估机构、公司管理人员就通灵公司的库存产品、原材料、机器设备及房产情况进行了实地清点,并就库存产品、原材料处置的可能性与公司原管理人员、评估机构作了沟通,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通州区人民法院,尽可能使资产处置价值最优。八、接受债权申报并就申报债权认真核查

截至2015年10月20日,管理人共接受21笔,其中:(一)税务债权1笔,计元;(二)社保基金中心债权1笔,计元;(三)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债权1笔,计元;

(三)医保基金债权1笔,计.54元,(含改制前退休

人员医保费5964744元、改制后退休人员医保欠费元、公司正常参保期间即2011年5月至2015年10月期间的医保、工伤、生育欠费元);(四)其他债权17笔,共计元,其中有抵押物权的债权1笔,计元。就该17笔债权,经管理人审核,建议确认债权17笔,合计元。就前述债权,现已汇编成债权表供本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十、对职工债权进行初步查核

管理人一方面通过社会保险等机构核查债务人企业欠缴社保费用、医保费用等与职工债权有关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查阅债务人移交的职工档案、与职工当面核对、查阅会计资料等方式查核现在职职工在通灵公司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计付标准,以保证职工债权依法得到保护。

十一、高度重视本破产清算案件中有关各方关注的重点和疑点问题

召集全体股东就公司破产清算中股东关注的法律问题进行沟通,并听取股东的意见和反映,就部分股东反映的情况,进行及时多方了解,并将了解掌握的情况及时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汇报。

十二、向债务人寄送债权清收函

管理人在2015年9月30日根据通灵公司原财务人员提供的应收帐款清单,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各债务人寄送债权清收函,核对应收款数额并要求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给付义务。

十三、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确保职工利益 在通灵公司欠付社保费用的情况下,管理人与社保部门沟通协调,及时为两位已符合退休条件的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确保职工能及时享受退体待遇,并减少公司清算费用。

十四、及时登记职工反映的问题,了解债务人企业职工诉求,尽可能做好解释工作

回顾2015年9月29日到今天这短短的包括了12个节假日在内的30天时间,我们管理人全体人员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已为通灵公司破产清算事务做了前述大量基础性工作。由于前期时间较短,下述事务尚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及时抓紧展开:

(一)应收帐款的清收。由于通灵公司应收帐款的客户主要为管理结构复杂的大型企业——江淮汽车股份公司和依维柯汽车股份公司,管理人寄发的债权清收函可能在短时间无法得到响应,故在下阶段管理人将重点做好债权清收工作,以便及时回笼资金。

(二)库存产品和原材料的变现处置。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库存产品、原材料处置成本和可能回收资金的情况,在上报通州区人民法院后,选择价值最优的处置方案。(三)根据通过的资产处置方案,处置通灵公司资产。(四)进一步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为职工争取利益,并及时公示职工债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债权人会议主席、各位债权人,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指导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管理人将一如既往,勤勉尽职、恪尽职守,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确保各债权人依法公平受偿。当然我们管理人的工作,还需得到人民法院的大力指导并支持,得到在座各债权人的配合。管理人衷心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使通灵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并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南通通灵汽车软轴软管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3篇: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于2017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报送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的通知》的要求,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这几年我所参与上海高院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经验,汇报如下:

一、管理人工作团队基本情况

(一)事务所基本情况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竭诚为客户提供审计、验资、记账、登记代理、财税顾问、管理咨询、资产评估、清算管理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会计机构。事务所持有上海市财政局核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编号:31000182)和上海市司法局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证号:310007095),现为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上海市商会会员单位。经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组委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评定,荣获“2008服务中小企业全国优秀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程皓荣获“2008服务中小企业优秀会计师”。获得“中国骄傲•第8届中国时代十大诚信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七~二○○八年度黄浦区文明单位”称号。荣获“2009中国中小企业最受欢迎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2010年度最受中小企业欢迎全国十佳会计师事务所”称号。荣获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二○○九~二○一○年度,二○一一~二○一二年度,二○一三~二○一四年度,二○一四~二○一五年度上海市文明单位”称号。荣获“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A类事务所”。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一贯秉持“我们专业,我们更敬业”的服务理念,在同业中是一支崛起的生力军,自创建之日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循执业准则、遵守职业道德,倡导自我良性发展,始终从客户角度寻找契入点,以追从信用、诚信待客的态度,与客户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致力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解决方案,使客户真正体验到我们的服务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价值。

(二)人员基本情况

我所建立了较为固定的管理人团队,以致力开展破产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工作,主要管理人团队成员如下:略(人员信息不公示)

(三)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在承办破产、强制清算案件中,我所已逐步制定、完善了专门适用于破产、强制清算案件的内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一般管理制度,包括:(1)工作例会制度;(2)人事管理制度;(3)薪酬制度;(4)工作纪律;(5)行政管理制度;(6)项目管理制度;(7)发文用印管理制度;(8)档案管理制度;(9)财务报销制度;(10)违纪惩罚制度。

2、质量控制制度,包括:(1)项目工作日志制度;(2)专题会议制度;(3)重大问题的决策制度;(4)文档四级审核制度;(5)清算过程的请示汇报制度。

3、客户协调制度,包括:(1)客户信息交接制度;(2)客户信息保密制度;(3)重要事项的协商制度。

二、重大事项信息披露

我所未发生机构合并、分立、解散的事项,不存在人员违规的情况。

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作为第二批入选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我所十分重视上海高院定期举行的随机摇号确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及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的活动,根据《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办法》、《关于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流程的通知》的要求,委派专人按时参加随机摇号活动。截止目前我所通过摇号中签的破强制清算案件2件,其中2015年摇中1件,2016年摇中1件,2017年至今未摇中。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一)破产案件

至今,我所未承接企业破产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一。

(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至今,我所合计承接2个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体承办情况见附表二。

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按照上海高院的要求,为维护广大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所在承办清算案件的过程中一直秉承“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为原则,促使债权债务关系的及时处理为目标”的办案理念。在办理每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时,我们都能严格依照《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履行管理人工作职责,建立了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办人及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认真履行清算工作程序。在业务操作中及时与主审法院保持联系,保证所有工作在法律规范下、在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做到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自实施破产管理人工作以来,未收到任何投诉、索赔事项,没有发生“拒绝人民法院的指定”的情况,没有发生以任何形式将管理人职责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情况,没有发生因工作失误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情况,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工作特色、履职中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工作特色

1、积极参加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

秉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基本思想,我所的破产管理人工作团队还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破产法理论研究和法制宣传活动。

2、我所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定期研讨破产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并借助整个破产重组团队的资源和平台,深度参与到其他破产案件中,为管理人团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相关问题及建议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定代表人等企业高管人员在清算期间要承担相关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少数企业不仅不配合,拒绝移交企业印章、证照和财务资料,相反却制造一些障碍,致使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建议在法律层面出台一些对清算企业相关人员有制约力的条款。

2、在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限于自身的权限,管理人到相关登记机关查询破产企业或者清算企业的权力资产、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等基本信息常常需要申请法院协助进行,这不仅仅增加了案件受理法院的工作量,同时也不利于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者联席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管理人的相关权限。

3、承接的强制清算案件往往操作难度大,大多无财产,财务资料缺失,相关人员无法联系,大部分案件都是管理人垫支清算费用,造成付出大量的人力财力,最终完成清算后却没有相应的报酬。建议各个基层法院在承接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落实相关清算费用,否则承接了案件,但最终清算结果无法让案件顺利结案。

4、在强制清算过程中,由于企业财务资料的灭失,清算无法进行,致使法院审理终结清算程序,但却不能办理工商注销手续,造成不少类似的无法清算的空壳企业不能合法退出市场。对于此类情况,建议主管部门能出台相关政策,对此问题能切实合理合法地彻底解决。

附件1: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 附件2: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上海华皓会计师事务所 二○一七年六月八日

第4篇: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

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沪高法(2007)316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管理人在2014年5月至2017年5月间的工作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员配备

自2007年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首批管理人名册后,本所即组建了专门的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事务部(下称“破产部”)。10年来,破产部的人员结构、业务能力和运作管理都得到了很大的优化和发展,其中近三年间的提升尤为明显。

本管理人破产部维持15名左右的核心人员配备,具体参与协调所内破产事务;根据不同案件的需要随时组建有更多律师参与的案件团队,负责处理特定案件。核心人员配备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高伙领衔。破产团队由本所刘正东主任为首的高伙领衔,以更好地协调使用所内整体资源。

2.相对稳定。管理人团队人数和人员构成相对稳定,以保证业务能力不因人员流动而波动,破产部主任李成浩律师参与了本所的全部管理人案件。

3.合理构架。破产部核心人员从专业特长、年龄结构、性别结构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合理配备,以应对破产案件的复杂情况。/ 6

4.设置准入。对于破产管理人团队人选结合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设置一定的准入条件,以维持团队整体的高水准运行。

核心人员具体情况见附件1《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

二、制度建设

近三年来,本所对破产部原有的内部管理运行体系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形成了包含一体化分配制度、“三级”决策制度、“点线”分工制度、常态化学习制度在内的较完整的制度体系。

1.一体化分配制度。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具有随机性,各破产案件的难易程度、收益回报、时间进程等各不相同,为促进整体发展,本所从2016年开始,从人员配备、收入分配、业务开展等角度打破个案限制,初步实现破产业务的一体化建设。

2.“三级”决策制度。为最大程度地保证办案效果,发挥本所律师的集体智慧,控制案件风险,兼顾决策效率,近两年在以往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决策程序,形成“三级”决策制度,即高级合伙人会议、决策团队(由破产部负责人与个别高级合伙人组成)、执行团队等三类决策主体,各自分工负责、相互配合、高效处理案件中的大小决策事项。

3.“点线”分工制度。管理人团队分工以资产清收、债权审核、综合协调等业务小组为线,以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公司法、刑法、金融法等专业团队为点,注重吸收不同专长的律师进入破产业务大团队,实现相互之间的优势互补。2016年,直接参与单个破产案件的律师增至近30名,相互分工合作,共赢发展,既培养了新人,又锻炼了老人。

5.常态化学习制度。所内建立每两周一次的案件团队会议制度,通过/ 6

现场研讨、视频会议、微信群聊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解决问题,达成共识。积极派员外出学习,近两年内共派出律师赴上海市和全国各地培训40余人次。组织对外交流,成功邀请比利时HBSV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到所交流,并就破产业务做了重点介绍。鼓励团队成员参与典型案例,边做边学。

三、参加上海高院随机摇号情况

本所严守摇号纪律,派专人负责参加上海高院组织的破产案件随机摇号,准时出席不缺席。5

四、承接的企业破产案件及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办理情况

2015年5月至2017年5月间,本所通过随机指定的方式相继承接5个破产案件(见附件2)和4个强制清算案件(见附件3)。

五、执行职务及执业纪律情况

我们一直严格遵守《企业破产法》以及上海高院的相关规定,无任何执业违规情况。严格遵守利益冲突回避规则,对于由本所担任申请人的破产案件,主动在摇号前知会高院请示回避问题。

六、工作特色

1.实践经验特别丰富。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本所至今共承办了各类破产清算案件约40起,承办案件数量较多促使实践经验快速积累,企业类型涉及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处理的资产类型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动车、机器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各种财产形式;债务人的行业涉及化工、纺织、有色金属、食品生产、房地产开发、健身器材制造、建设工程、广告、/ 6

服装、外贸经销、特种容器等数十个领域。

2.积极承担破产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积极参加各类研讨会,年内曾派员参加浙江省律协组织的《企业破产培训班》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律协联合举办的“航运、造船企业破产的现实困难和应对”研讨会、第七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第二届破产法事务高级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北京市破产法学会组织)。所内李成浩律师受上海国家会计学院邀请,多次为来自上海、江苏、安徽等地的注册会计师开设破产管理人讲座,交流管理人制度,累计受众千余人次。

3.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责。本所利用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积极协助人大代表起草完善企业破产法、监督企业破产法实施等方面的议案。三年间,本所人大代表刘正东律师提出的《进一步加大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力度的建议》的议案已被采纳解决;《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指定制度的建议》和《进一步改进破产案件有关工作的建议》已计划解决。

七、存在问题

1.关于管理人勤勉尽责的尺度把握问题。破产法中以勤勉尽责作为对管理人工作的概括要求,实践中很难把握具体尺度,以致引发对管理人工作风险防控的热议。能否建立一个管理人工作行业标准,为管理人工作的深度和广度提供现实参照。

2.关于管理人调查权的问题。以律所担任管理人为例,无论从法律要求层面和现实需求层面,均对管理人的调查工作提出了比一般律师更高的要求,但现实中管理人享有的调查权限与一般律师无异,给管理人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能否赋予管理人更多的与案件相关的调查权利,特别是/ 6

关于财产调查方面的。

3.管理人指定时间与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协调问题。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但是实践中由于需要经历随机摇号等程序,都将在受理之后一段时间才指定,部分案件受理和指定管理人时间间隔超过一月或者数月,致使公告时间、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等时间节点都无法与破产法相衔接。由于两者时间存在差异,时效中断若仍按破产法规定以破产受理起算,如何与民法中管理人“知道和应当知道”相协调?希望在之后的法律修订中能够协调相关矛盾。

4.三无企业的管理人工作费用问题。随机指定管理人的案件中有大量无产可破、无法清算的案件,管理人大多无任何报酬,亦没有相关报酬基金予以调节。

今后,本所将持续在破产与强制清算业务领域的重视与投入,更扎实地开展理论研究,更勤勉地履行管理人职责,以期取得更大进步。

以上报告,提请审阅!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

1.管理人团队核心成员情况 2.承办企业破产案件情况表 3.承办强制清算案件情况表/ 6/ 6

第5篇:管理人工作总结

依法规范、诚信履职

---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履职报告

自2007年12月18日我公司入选《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财务部、人事部、综合管理部、后勤保障部和办公室。从事清算人员配备共33人,其中:专职18人,兼职8人,聘请法律及各类资深专家7人。清算师15人,注册会计师2人,持会计上岗证2人,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32人。

2、完善制度规范服务

我司的内部管理制度经过近七年的运行,不断地补充完善,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一套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规范约束管理人团队的行为,加强对破产案件事务工作的科学管理,有力地保证在履行管理人职责中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

我司的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破产清算操作流程、司法清算操作流程;管理人工作规则(清算组为管理人)、管理人议事规则(中介机构为管理人)、教育培训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稳定工作预案等制约每位业务员的行为,主动接受各级法院的指导、监督。

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的实施,促进管理人团队自律,规范行为,提升团队整体的专业水平。我们不仅建章立制,在有章可循的同时坚持严格的考核,工作业绩与每月绩效工资挂钩。

3、诚信履职承办案件

近七年来,办理各类案件分三类。6,639,836,247.58元。司法清算案件 8 件(均为随机指定)。业的债权如何合并、如何实施合并清算、统一分配;如何处理破产申请前债权人自主成立的债权人核心层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关系;如何出具审计、评估报告;如何解决职工劳动债权提前清偿;如何保留与日本三菱公司专利产品生产以及与此相关的设施如何拍卖;如何妥善处理职工、债权人不稳定的矛盾等问题。在整个破产清算中运用合并清算的方法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双赢”。

本案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分配方案在优先清偿工程款、担保债权、支付破产费用并清偿 际掌控人在破产清算期间私人现金借款33,596,000元用明宇公司担保的11位个体债权人的稳定问题; 1、注重经济效果,认真处理技术许可协议

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在清理时发现破产企业---特毅企业公司与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于2004年签订了《技术许可协议》,授权特毅企业公司在上海生产气冷四冲程汽油发动机。协议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并在其后自动续期一年。该授权为普通实施许可即非排他的许可。作为享有专利权利的对价,特毅企业公司向三菱重工业株式会社支付高额的技术使用许可费。但《技术许可协议》 协调,在法院的指导和各部门的支持下,与日本三菱公司见面,解释中国破产的相关法律、政策,表达欢迎日本三菱继续在上海投资的意愿。经过多方努力,日本三菱最终选定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气冷四冲程汽油发动机的授权使用方,并签订了相关的技术许可协议。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日本三菱在中国唯一的专利授权使用人。在法院、地方政府、管理人和债权人的共同努力下,破产企业在依法退出市场的同时也留住了日本三菱公司在上海的投资,盘活了破产资产,为地方经济被注入新的活力,维护了良好的国际形象。

2、维护债权人利益,分类处理未履行完毕的租赁合同

上海××毛巾总厂创建于1958年,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该企业提出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在接管企业后清理时发现该厂将厂房出租给三十一家客户,情况十分复杂,有的开设水果摊、有的开设废品回收站、洗浴室、加工厂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得租赁户的理解和支持。由于管理人正确的决策,使破产财产增值。

(四)实行三审制,审查债权是核查债权的前提

依法分配的前提之一是债权必须确定且合法、有效。《破产法》赋予管理人审查债权的职责。我们对申报债权的审查分为三个阶段:

1、适时清偿,保民生

我们接管上海特毅企业有限公司、上海特毅通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美浩电器有限公司后,依法审查欠付372名职工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社保等并予以公示。依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财产的分配须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后方可进行。但这项工作要在全部破产财产变现完毕后才能进行,这意味着破产企业所拖欠的职工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劳动债权不能及时清偿。鉴于职工因企业破产而失业、生活相当困难,加之临近春节,根据《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和法定的清偿顺序,为了维护职工利益,法院开通“绿色通道”,由管理人拟定提前清偿欠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方案,提交债权人委员会讨论并表决通过。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在破产企业设立清偿点,370多名职工拿到了欠付的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这对破产企业欠付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提前优先清偿的作了有益探索。

2、整体托盘,保稳定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海汉森有限公司破产案属于典型的老国企破产,该国企中的140名职工均为企业必养对象,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他们习惯于国企式的一揽子包到退休的劳动安排,难以推向社会,而企业职工的安置是破产程序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处理不好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隐患。

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从维护稳定的角度进行多方协调,管理

人将《上海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以及针对汉森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内处置的140名职工的《关于上海汉森进出口有限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补偿金使用的协议》提交在汉森公司债权人会议上表决并通过。以创新采取补偿金使用协议,将债务人企业140名职工的1,800余万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托管给该批职工的接管方,由接管方兜底式地接管140名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一切与劳动者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管理人以公示方式由职工自行选择领取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并自行择业,还是接受该协议由托管单位负责养老,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和自主择业权。因此,整体托盘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相一致。

(六)公平公正,是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关键

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总是期盼清偿率越高越好。为此,力争可分配的破产财产最大化,是清算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1、穷尽所有手段,追回债务人的财产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受理的上海广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其中就有一笔已过诉讼时效的哈尔滨应收账款75.5万元。我们在全面调查后,收集了所有与该欠款相关的资料,前往实地催讨。三月的哈尔滨气温零下二十度,业务员和破产企业上级的同志冒着严寒调查和走访该欠款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址,赴房屋周围实地调查,询问当地的人员,几番周折后找到了该单位法定代表人,从下午2点开始沟通到晚上8点,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当事人终于在次日中午跨

行汇款至管理人账户16万元。

又例:在松江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债权人申请上海晨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当我们接管时,无任何留守人员、接管的现场混乱不堪。依据法律规定,管理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向已知债务人发函催讨应收款。但是,我们接管的财务帐册残缺不全,往来款单位名称绝大部分是只有两个字的简称,据此无法查询地址,更无法启动发函程序。针对这一现状我们采取:①召开专题研讨会研究方案;②组织人员翻阅所有往来账目,从增值税发票、收据上查找往来款企业的全称及联系地址;③对查到全称却仍未找到联系地址的企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查找;④对查找到债务人的全称和联系方式后以双挂号信发函催讨;⑤组织催讨小组上门催讨,对已结清的债权,复印取证;对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千方百计不放过一丝线索到街道、警署、居委会打听,到村委会进行了解等;对人去楼空的企业拍照取证,建立催收工作档案,通过艰辛尽责的催讨,使债权人的清偿得以提高。

2、追索高管侵占的公司财产

根据《破产法》 告寄给每位债权人,有个破产案中我们为200多位债权人共发出书面通知2,100多封,使债权人充分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经过多方努力,实现破产财产的全部变现125,727,9455.84元。在优先清偿工程款、抵押担保债权,扣除优先清偿的破产费用,清偿 清算组成员)之间因纠纷而发生肢体冲突,一方股东的舅舅叫了十几位男士到现场准备关门大打出手,由于我们及时发现动向,在劝说阻止他们动手的同时及时报警,“110”三位警察及时赶到现场,在当地警署的支持下,平息了股东间的斗殴事件,维护了社会稳定。

(九)接受监督,是依法规范清算的基础

《破产法》规定,在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在破产程序中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并为债权人和管理人之家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我们在清理一家破产企业时,遇到一系列关系破产清算进程的重要问题:①财产流拍后,为了节约成本,提高效率,是否可以以现行市场问询价为拍卖底价公开上市拍卖;②临近春节,职工生活困难、是否可以提前清偿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欠付职工工资等一系列影响破产进程的重大问题,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多次召开研讨会,集思广益,就解决有关问题拟定可行的初步解决方案后,充分依靠债委会,听取意见,完善方案。由于债委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他们依法行使职权,解决了各类难题,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体会与收获

(一)法院的依法指导是解决破产、司法清算难点的保证 我们管理人在实施各破产案、强制清算案中深刻体会到各级人民法院的依法指导是解决破产、司法清算难点的保证。如: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探索关联企业如何实施破产的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探索房地产企业如何实施破产的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探索如何安置国企职工实施整体托盘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相一致的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探索税务申报债权中罚款为列后债权的路;上海市徐汇、嘉定、青浦、黄浦、长宁、浦东新区等区人民法院探索司法清算、司法清算转破产清算、执行案转清算的路等等,为管理人依法履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抓培训,提高团队专业水平

持续的、不间断地为员工进行思想道德、法律法规、会计知识、清算业务等全方位的培训,是公司发展的基础。因此,坚持开展有计划的业务培训,采取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每月一次实务培训。一事一议专题研讨,让业务员在学习中增长知识,在实践增长才干。自2007年至2013年我们先后组织业务骨干与全体业务员赴北京、深圳、苏州、青岛、安徽、昆明、南京、杭州、香港、绍兴、日本、北欧等地参加学习与考察一百七十多人次。先后参加“《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四”研讨会; 对策研讨班”学习;《破产法》最新司法解释(一)(二)学习研讨会,房地产开发、招标投标、房屋征收补偿、土地法律暨房地产法律业务诉讼筹划专题讲座;新《劳动法》专题讲座;破产案件受理、重整、和解、清算法律实务操作专题讲座;同香港会计师公会重整及破产管理专项学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管理署学习交流活动;《首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与法务管理高层研讨会》;国际破产协会主办《跨境破产与重组》研讨会;赴北欧与瑞典维格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交流;参加“ 镇的领导高度重视投资风险防范。委托我们调查下属27家企业的投资情况。公司组织力量克服困难,冒着高温,加班加点,连续工作,白天奔波在各行政部门查阅复印资料,晚上伏案整理资料起草调查报告。自6月中旬至9月上旬我们先后赴上海市工商管理局及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静安区、嘉定区、黄浦区等十二个区工商分局,查阅了一级企业27户,二级企业235户,三级企业41户,四级企业1户,共304户企业(实际306户)的内档和外档,调取出来的各种档案资料就有15,000页之多;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了174户企业的房地产信息;对67户吊销未注销的企业查税务状况;对114 户已注销的企业,查阅注销工商登记方式;在华泾镇政府的支持下走访20余户企业,进行实地核实。在调查的基础上最终形成的《投资风险防范调查报告》及27户分报告、附件共计69册6,472页,创了公司所作的单项报告之最。我们在委托方的要求时间内完成全部28份报告及附件。

目前,华泾镇的清算项目已陆续展开,规范市场诚信行为,依法清理,已在华泾镇各级领导中扎根。

(四)抓服务,赴外申请破产清算

岱山沪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系上海市政工程材料公司投资在浙江舟山的控股企业。公司接受委托参与该公司的破产全过程咨询服务工作。公司委派业务部负责着手破产前期准备工作。2011年6月,总经理带队拿着整套《破产申请材料》二次赴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沟通,陈述申请理由,与法院介绍上海法院操作破产案件的一些程序和做法。

期间,得到了市国资委、市清算协会的支持。

2011年10月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以“(2011)舟岱商破字(六)抓规范,依法办理解散清算

异地独立全过程办理外资企业的解散清算是一项新的业务。舒马格机械(太仓)有限公司系德国法人设立的独资公司,注册在苏州市太仓工商局。我们通过实地走访,制订了《清算工作日程安排》规范的清算程序。一、根据外资企业的章程,最高权力机构作出有效的决议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二、向外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委提出清算申请,提交材料,经商务委审查后作出同意解散清算的批复;三、在市一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登清算公告等十二项流程。经过8个月的努力,最终取得苏州市太仓工商局《外资投资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委托方对我们高效率的规范服务予以充分的肯定。

管理人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管理人依法履职有一个不断提升的过程。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各区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我们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提高;我们决心继续努力,使管理人团队更规范、更专业。

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6篇:传染病报告管理人职责

传染病报告管理人职责

一、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报告责任人。

二、负责本诊所或卫生室传染病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为所有可能诊所传染病病人的科室或诊所,村卫生室备齐传染病登记薄和传染病卡片。

四、按照各类传染病报告时限及时逐级上报。

五、责任报告人可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妥善保存三年。

七、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7篇:传染病报告管理人职责

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及职责

一、开县天和镇百乐村卫生室传染病报告管理人为余圣礼,电话:***

二、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均为传染病报告责任人,报告管理人每日搜集辖区内传染病报告。

三、负责本诊所或卫生室传染病工作的日常管理。

四、为辖区内可能接收传染病病人的科室或诊所,村卫生室备齐传染病登记薄和传染病卡片。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时限及时准确逐级上报法定传染病。

六、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卫生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做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日收集传染病卡片上报,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妥善保存三年。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卫生室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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