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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和看法篇一
为应对农村饮水突发事件,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突发事件造成农村饮水困难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乡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3、适用范围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6)其它原因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1)应急机构
成立菜花坪镇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欧阳中胜(党委书记)担任总指挥,副总指挥由余霆(镇长)、王斯(人大主席)担任,农业办、综治办、党政办、环保站、文化站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办主任徐运川兼任。各村(社区)相应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2)部门分工及职责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重大饮水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乡政府和上级水务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在应急响应时,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相应指挥机构的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上报;协调指导事发地相应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部门组织救援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科学安全。
重点预防对象及其责任
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和看法篇二
xx临江枕海,下辖七镇和xx港经济开发区,全市人口约90万,其中户籍人口46万。目前xx供水由供水能力30万吨/天的xx市第二水厂供应,全市城乡实行区域一体化供水,饮用水水源在长江浪港,并建有一座库容450万方的蓄淡避咸水库。
近年来,xx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供水安全保障工作,我公司作为全市供水安全保障的直接供水单位,紧紧抓住组织体系、监管措施和原水水质、制水管理、管网维护和应急处置、推进重点工程等六个方面关键工作,有效保障了全市的供水安全,确保了xx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下面,就我公司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方面做的工作作一汇报。
供水安全保障工作一直是各界持续关注的焦点。我们xx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一直十分重视供水安全工作,强调供水安全工作不仅仅维系着千家万户,关系到国计民生,更关系到一个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的安全保障形象。为此根据今年的领导调整,建立了供水安全保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同时修编了《xx市饮用水水源重大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安全保障职责。市政府专门建立了保护饮用水源地安全工作小组,召集水利、环保、港口、港区、海事、规划、安监、国土等部门和沿江各镇进行专题协调,强调加强源头治理、完善应急预案、强化责任意识。
1、加大宣传力度。除了常规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的报道宣传外,我们利用“3.22世界水日”,唤起全市人民保护水源地的自觉性,组织近百名青年志愿者走向市民广场、社区、学校宣传,还深入沿江水源地上下游企业宣传省人大《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中的规定,为开展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及时调整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我市以长江水作为饮用水源后,根据水源地保护范围和市政府颁布的《xx市第二水厂取水口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及时设立了公告牌和保护区界碑,2003年我们就根据省政府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又竖立了功能区标志牌。09年的时候按照省人大《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的要求,与环保部门一起及时调整设立了水源地保护范围新界碑,进一步明确了长江水源地陆域、水域的三级保护范围,同时对蓄淡避咸水库封闭围栏设施进行加固整修。
3、分区域联动,加强水源地巡查。水上发挥海事部门优势,把保护区范围内水域纳入其日常巡查的重点区域,陆上落实三级巡查网络,我公司在库区设立了电子考勤点,对一级保护区每两小时一次巡查,每天有专人负责取水口漂浮物的清理;长江防洪管理处在正常巡查中,也把饮用水源地作为重点巡查对象,保证在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没有影响水源地安全的行为,防患于未然;市水利局水政执法大队对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进行重点巡查,并延伸到水源地上下游浪港等通江河道,主要防止各类破坏和危害饮用水源地安全的事件发生。
4、加大周边综合整治力度。水利部门加大水环境整治力度,对河道实施长效管理,改善内河水质;环保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查处超标排放等污染行为;农林部门大力整治养殖等面源污染,最大限度地减少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
为了防止不合格原水进厂、防止不合格成品水出厂进户,我们建立了严密的水质监测体系,已覆盖从原水到成品水进入管网的各个环节,使我们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水质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反应,提高应对突发性水污染事件的预警能力。
1、做好原水水质监测工作。在长江取水口安装了现代化的实时在线监测仪, 24小时不间断地对原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信息实现了环保部门、水务部门、供水企业、水厂中控室的同步共享,一旦原水水质出现异常,生产环节可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根据现有检测能力,供水企业做好原水29项指标的'日常检测,二水厂现场每天检测项目16项。随着天气转热,按照建设厅要求,加密取样检测频次,对色度、嗅味等指标,增加到每小时检测一次。
2、加强成品水水质检测。供水企业按照饮用水水质标准对成品水43项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分析,并在全市管网布设26个检测点进行采样检测,对五处二次加压泵站也进行采样检测,保证水质达标,水质合格率为100%。另外按照规定,每半年委托无锡国家水质检测站进行106项全分析,至今结果均全部达标。另外市卫生疾控中心也对管网末梢水经常进行抽测,年均合格率100%。
3、加强制水工艺流程管理,根据常规工艺流程特点,我们严格控制沉淀池浊度以及出厂水余氯和浊度,确保出厂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为保证城区高峰供水的要求,09年投资550万元,增建了一组1万吨的清水池。
4、开展了水泵等主要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运行正常。我们进一步加大对供水核心部位电机、水泵的维护、保养力度,实行定人、定时养护,做好设备维护情况记录。排查供水电器充油设备油位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消毒设备封闭是否密闭,投氯量是否正常,蓄水池防投毒设施是否严密牢固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并对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实行24小时监控。另外增加备用设备尤其是应急处置设备的数量,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5、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完善供水企业安全责任制。确保液氯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安全,严格执行液氯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万无一失。严格执行出入登记制度,严禁非本单位人员进入供水重地,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投毒工作。加强安保技防措施,我市自来水厂区、蓄淡避咸水库等安装了17处闭路电视与ck报警系统相结合的监控探头。
一方面加速推进城乡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步伐,一是提升供水保障能力。上半年我市投入5432万元,敷设供水管道以及农村供水管道改造共计67公里,进一步满足城市快速发展和市民用水需求。二是在管网维护方面,加强混水输水干管和出厂水主干管维护,按规范合理配置供水管网压力,定期对管网阀门进行维护检修,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强化对主要输水管线的巡查,对一些在管道附近进行各种施工的队伍进行及时的提醒,防止野蛮施工破坏管网,确保管网运行安全。加强泵房值班人员的责任性,及时发现管线中的压力变化,做到及早发现事故,控制事故。
1、添置了粉末活性炭投加装置。近年来,国内水源突发类污染事故频繁出现,且有上升趋势,为了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必须增设原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装置。我们根据水源潜在污染风险,选择了在水源投加粉末活性炭以降低水中污染物浓度的处置方法,投资近40万元,建设了同济大学推出的最新一代phv粉末活性炭应急投加系统,该系统技术先进、可靠度高。
2、完成了昆太供水管网互通工程建设。为切实推进区域供水之间的管网沟通,实现互联互供,有效化解水源地突发污染等事件而引起的城市供水危机,2015年我市完成了昆太供水管网互通工程xx段建设。该项目总投资为2524万元,按应急输水能力6—8万立方米/日标准建设,铺设输水管道全长6500米,其中dn1200管4600米、dn1000管950米、dn800管950米,从339复线双凤镇新湖共和村至xx弇山路与204国道交叉口及xx339省道复线与204国道交叉口。
3、充分准备,确保顺利度过高峰供水期。近期我市已迎来供水高峰期,今年我市最高日供水量已达27.8万吨,相比去年同期水量有较大提高,高峰供水工作不容放松。市水处理公司采取多项措施确保夏季供水安全。生产上,科学合理调度,满足用户对水量、水压的需求。服务上,加强供水热线的值班调度,按照承诺及时抢修。及时调整充实应急抢修队,组织技术骨干和维修能手,做到“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同时充分准备了抢修所用的设备、工具、配件,保证在最短的时间内排除故障,保障正常供水。制度上,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值班制度》做好高峰供水期间值班工作,做好值班记录,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一是xx市浏河水源地工程,浏河水源地工程是一项重要的政府工程、民生工程,并被列为2011年政府实事工程,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该项工程占地面积228万平方米,工程按60万吨/日供水规模进行设计,可以应对最长连续不宜取水天数25日,蓄水工程总容积1742万方,有效容积1427万方,最高蓄水水位5.5米,工程总投资12.83亿元,目前围堤工程已经合拢,完成总投资近5亿元,占总投资计划的40%。
二是浏河第三水厂一期工程,xx市第三水厂工程是“xx市应急水源地工程”的重要配套工程之一,是苏州市、xx市重点工程之一,是xx市新农村建设、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该项目占地31.3公顷。工程总投资86140万元,建设规模为60万吨/日,一期工程规模40万吨/日,包含南郊配水厂工程规模20万吨/日,目前工程正处于桩基施工阶段。
汇报完毕,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和看法篇三
甲方:新泰市小协镇刘和购物广场
乙方:山东良庄矿业有限公司医院
一、当乙方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甲方供应乙方水和食品,甲方应有充足的物资储备,保证乙方应急需求。
二、甲方供应乙方产品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三、突发事件发生时,乙方可以先采取先调货后付款的方法,但在应急事件结束一周内结算。
四、甲方供应得应急物资必须达到国家标准,否则后果由甲方全负。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乙方:
日期:2013.6.1
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和看法篇四
一)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安全职能建设。
成立安全领导小组,以小组成员为堡垒,带动员工安全意识上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与员工签定安全工作责任状,年初还制定了我所切合实际的相关安全考核制度,用制度管理员工,对线路、设备维护与台区管理员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以职工为基础,将安全工作层层分解。通过努力,我所设备完好率达到99%以上,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的好记录。每年对所有安全用具进行了2次试验,对不合格的登高工具、起吊用具进行了彻底更新,从而确保工具的安全可靠。在两票开票率、合格率方面,所三种人层层把关,全年我所开出线票102份,具体操作票222份,开票率、合格率均为100%。形*人抓管理,人人促管理的`模式。
二)明确思想加强学习,安全工作精细化管理。
年初根据县公司20xx年安全工作会精神,组织全所职工学习领会,部署了全年安全工作任务,安全生产工作按月、季、年分别制定计划。在工作中每月按计划完成检修任务,中间有检查,完成有总结。全年中组织学习安全活动48次,学习安全简报15次,组织安规考试4次,达到以学促管。学习中互相讨论交流心得,每次会议、学习的过程我所都做出详细记录、存档。全年员工参加县公司安规考试4次,送往市公司农电工培训七人次,无一人未通过考核。以百问百查学习活动为契机,通过学习百问百查加强了职工的业务技能,达到安全工作上下一心,齐抓共管的效果。
在两检中,我所在安全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五个方面作出安全性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首先进行分析和总结,并进行消缺。通过自查与春秋两季检查,共查处线路缺陷30处,其中重大缺陷3处紧急缺陷8处,一般缺陷15处。我们坚持查到一处、处理一处、安全一片。在树障方面,我所根据不同季节,针对丘陵地区树多、竹茂的特点,花大力气,排除阻力,依法进行了艰苦的砍伐。据我所维护班统计,今年共砍伐树障8000余棵、竹障2200余根,使10kv线路的跳闸率较去年有大幅度下降,确保了线路的畅通。
五)安全目标完成情况。
全年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没有发生路线、设备重大事故,没有发生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停电事件,至20xx年12月31日,没有发生破县公司安全运行记录。
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和看法篇五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市区供水管网的压力平衡,减少和预防介水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 ,根据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河北省城市集中式供水卫生管理办法》及《承德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经请示市政府,制定本办法。
一、凡市区内平地较高层建筑及高、偏、远区域市政供水压力不能满足需要的,都要增建二次加压设施。今后在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平地较高层建筑及高、偏、远区域市政供水压力不能满足需要的,必须同时建设二次加压设施。
二、二次加压设施直接影响市场供水管理的压力平衡及居民饮用水的水质和水量,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建设单位开工前须向市自来水公司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或委托市自来水公司设计、施工。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验收,取得市自来水公司颁发的《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产权单位应做好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日常的管理、维修工作或委托自来水公司承担代维服务。
三、负责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供水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采用的施工器材必须是由自来水公司认可的方可使用。
四、对本办法颁布前,各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加压设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自来水公司进行登记、注册,经审核后,由市自来水公司补发《二次加压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继续使用,否则将强制停止使用。
五、根据《承德市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由市自来水公司组织清洗、消毒队,负责每半年至少对市区内二次加压供水的`高、低位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一次,市自来水公司可适当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市卫生防疫站负责清洗、消毒后的水质监测和供水卫生监督工作。
六、二次加压供水单位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抓好日常工作的管理,以保证市区正常供水,保证自来水水质达标。
七、本办法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二次供水管理要求:
(1)工程部主管管每月5日之前检查小区内每个水池,将将检查情况记录在自己的工作日志上。
(2)二次供水管理由水泵房机电维修人员专职负责。水泵房机电维修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3)每个水池应结构完好、无渗漏,检视窗应加盖上锁,水池周围及顶盖应清洁干净。
(4)水池应每隔4个月清洗、消毒一次,清洗员必须持有经卫生防疫站认可的《健康证》。
(5)清洗消毒水池时应提前两天通知公共事务部,由公务部通知有关用不着水部门和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2.水池清洗消毒安全注意事项
(1)在水池内作业时,光源需采用36v以下安全电压,最好用手电筒或应急灯。
(2)抽污水的潜水泵应装漏电开关,漏电开关应提前试验并确认开关可靠。
(3)水池消毒人员需戴防护眼镜和口罩,如果在水池内感到头晕、气喘,则应马上离开水池到外面呼吸新鲜空气。
(4)上下水池时应把紧扶手、踩稳不锈钢梯,严防跌落。
3.水池清洗消毒前的准备工作
(1)1:100灭菌净水溶液或市卫生防疫站配制的消毒液。
(2)潜水泵、应急照明灯或手电筒。
(3)扫把、尼龙刷、尼龙绳、胶桶、眼镜、口罩、胶手套。
4.水池清洗消毒程序
(1)排放水
排放水应提前关闭水池进水阀,让水池水位用到接近消防用水水位,以免浪费;为确保用户正常用水,排放干水池的时间应控制在1.5小时以内。
(2)清洗消毒
清洗:铲出水池内泥沙及各种沉淀物;
用扫把或尼龙刷从水池顶部、四周墙壁、底部依次反复刷洗;
如果仍未洗干净应再进行刷洗直至干净为止。
用清水冲洗一遍整个水池,排出消毒水溶液;
重复用清水冲洗一遍并排出消毒水溶液
注水: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清理收拾好所有工具。打开闸阀向水池内注水,达到调定的水位后加盖上锁。
5.取样送检
(1)用干净的矿泉水瓶从水也中部提取500ml水并在瓶子中部贴上标签,标签上应写明送栓单位及送样日期。
(2)水样当天由机电处主管安排人员送至市卫生防疫站进行检测。
(3)如果检测不合格,则应重新清洗和消毒水池直至合格为止。
6.记录存档
水池清洗消毒工作全部结束后,应完整、规范、清晰地把情史记录在《水池清洗消毒记录表》内,并于每次小区全部水池清洗消毒工作结束后三天内由水泵房组长把记录整理成册交机电处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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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和看法篇六
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镇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xxx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编制依据
依据《xxx水法》、《xxx防洪法》、《xxx防汛条例》、《xxx河道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大雨洪水、干旱灾害以及由洪水、地震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衍生灾害。
工作原则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
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组织机构
工作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拟订全镇防汛抗旱预案和行政区划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镇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镇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预防预警信息
汛情信息
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防汛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镇防汛指挥部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发生洪水时,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县防指,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洪涝灾害信息
(1)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镇防汛指挥部应及时向县防汛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汛指挥部,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
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镇防汛指挥部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加强旱情监测,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受旱情况。
预防预警行动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和看法篇七
同志们:
县政府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精神,特别是贯彻落实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改善民生的工作部署,要利用2-3年时间完成全县自来水“村村通”工程,年内解决荣兴等5个乡镇 万人的安全饮水问题的有关要求,总结前一个时期工作,安排部署“十一五”期间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
我县农村大规模改水是从1980年开始的,经过20多年的建设,解决了农村饮水问题,从吃小井水、泡子水、土井水到绝大多数村屯吃上了自来水,从根本上改变了世世代代吃不干净水的局面,全县人民的生活质量和身体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归功于各级党委和政府把民生问题当作头等大事,在解决群众饮水问题上,舍得投人力、物力、财力。
基本安全人口为 万人,饮用不达标水人口为77389人,其中饮用氟超标水30158人、苦咸水21477人、其他超标水25754人;饮用水量不达标为59462人,全县饮水安全普及率 %,可以说全县饮水安全工作任务非常重。
当前,全县饮水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供水能力不能满足需要。二是自来水工程设备老化,水质、水量得不到保证。从1980年至今,我县农村人口饮用自来水问题基本解决,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水质不好、水量不足、持续供水能力差、管道老化。以前改水工作任务是从吃坑水、土井水变为吃自来水,这次是让全县农工吃上安全水、放心水,达到规定标准的用水量。三是设计不合理。上世纪80年代改水,由于大家都没有经验,管径设计不合理,管材选用不科学,再加上输水时间长,现在不敢加压,造成吃水困难。四是投入大。解决全县饮水安全问题初步预算为4699万元,仅靠县、乡财力解决这个问题难度非常大。五是管理体制落后、机制不活。国营事业单位铁饭碗,收费欠账不断增加,职工没有危机感,服务不到位。投入机制单一,国家、省、市、县、乡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给钱就停,没有长远打算。
总的说,我县饮水安全工作既有机遇,又有现实的困难。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这是各级政府必须解决的问题,要确保全县人民喝上放心水。
xxx根据全国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实际提出利用“十一五”、“十二五”10年时间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我们不能等,我县群众已经吃上了自来水,实现饮水安全工作目标,不能让群众等8年、9年,我们要在3年内全部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县委八届三次全会和县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步实施,切实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努力改善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构建和谐社会。
政府工作报告的感悟和看法篇八
为加强青岛市农村供水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的有序开展和安全、正常运行,促进我市农村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供水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海岛、农业园(区)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活生产用水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镇(街道办事处)和在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跨建制村的联村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联村供水工程),单个建制村或自然村的供水工程(以下简称单村供水工程)。
第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要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用水安全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通过不断改革、实践和探索,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
第三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供水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的规划、建设、技术指导与监督,并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管理,使工程建设管理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凡申请列入青岛市农村供水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须对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负责编制,完成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组织专家或委托有水利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协调相应部门审批。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有关市(区)应立即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专家审查后报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投资总额及中央、市财力、专项资金等投资渠道、投资比例,协调相应部门批复或组织专家评审、批复。
第八条 要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设监理制和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 项目的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执行,大力推行集中供水,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依靠科技进步,争创优良工程。
第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工程基本建设的成果,检验设计、监理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工程建设单位经自验后,认为工程建设内容符合设计要求,工程档案资料符合《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水办[2015]480号文)的要求,竣工报告、竣工决算(须经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项目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初验合格后向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有关验收规程会同有关部门或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由供水管理单位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宜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农村供水用水户协会,根据建设主体、受益范围建立镇(街道办事处)、村农村供水用水户分会。制定章程、规范程序、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实行民-主监督,维护项目主体和用水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实行不同的管理形式。
1、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跨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工程,由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受益单位组建供水管理单位,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2、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以镇(街道办事处)驻地为中心向本区域内辐射延伸的集中供水工程和联村供水工程,在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商受益村庄和单位组建供水单位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对供水工程实施日常管理。
3、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农业园区供水工程,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园区管理单位根据工程规模、供水量及工程运行情况组建供水单位,制定供水管理章程,实施日常供水管理。
4、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在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实施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或委托乡镇水利(水务)站、供水单位实施统一管理。
无论实行哪种管理形式的单村供水工程,都必须接受用水户的监督和乡镇水利(水务)站的业务指导。
5、由外资、企业投资、个人出资或股份制筹资等社会资金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负责经营日常供水管理,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十六条 对以村(组)为单位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村(组)集体所有;对受益户联合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设施归受益范围内的用水户、或由其组建的农村供水工程用水户协会所有;财政补助的农村供水工程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十七条 农村供水工程的管理要积极推行目标责任制,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促进产权流转。实行承包、拍卖或租赁,要规范程序,依法签订合同,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合同执行情况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用水者的合法权益。
拍卖、承包、租赁等所得款项,应在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当地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生产和正常供水的基础上,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按照因事设岗、以岗定员、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以聘用制为基础的用人制度。
供水单位必须配备专业操作工种、维修工种、制水工种、化验工种、变配电工种,视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可以是专职设置,也可以是兼职设置。各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供水单位全体人员必须经过严格体检,确保无任何传染疾病。
第二十条 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把职工收入与岗位责任和工作绩效紧密联系起来。
第二十一条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单位不仅要接受水利、卫生、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第二十二条 禁止直接在供水单位的供水管道上接装水泵抽水。禁止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生活用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二十三条 供水单位在日常供水运行中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专业维修保养、故障抢修的人员和手段。供水单位对其修建的水池、引水管道(渠)、取水口、泵站、净(配)水厂、井群、输(配)水管网、闸、阀、进户总水表、公共用水站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修,在进行供水工程施工和正常的检查维修、临时故障检修时,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因维修等原因临时停止供水时,应及时通告用水户;发生水质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安全的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二十四条 供水单位必须制定设备、设施运行及人身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以及相关的安全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氯库、加氯和加药车间的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有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用水需要。在供水规模允许的情况下,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新增用水户要向供水单位提交书面用水申请,办理上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对用水户逐户登记造册,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并发放用水户手册。
用户改建、扩建或拆迁用水设施,须经供水单位批准,由专业人员监督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向用户供水前,管道等设施必须严格清洗、消毒,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各种手续齐全后方可供水。
第二十八条 供水管网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保持足够的服务压力,并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
供水单位的公共供水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应埋设供水管线标志。
用水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供水设施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共同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各供水水源管理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保护办法,特别是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先生活后生产、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广应用节水技术、产品和设备。缺水地区要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种规章制度健全,建立营业章程及服务规范,主要设备、设施、水厂竣工图、管网分区图等档案要完整齐全。
生产、经营、服务全过程有标准规范的原始记录、统计报表及台帐。
全体供水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生产管理、岗位技术培训和供水技能基础教育,遵守厂规厂纪。
第四章 资格管理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及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或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单位的供水行政许可工作,加强对农村供水单位的资格管理,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农村供水单位资格按日综合供水能力实行分级审查和行政许可。拟从事镇(街道办事处)集中供水和500(含5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发证;拟从事500立方米/日以下的联村、单村、园区、海岛供水单位,供水资格由供水单位所在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并发放合格证书,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农村供水行政许可程序
1、农村供水单位按许可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主要材料:农村供水申请书,青岛市农村供水申报表,具有水质化验资质单位的水质化验报告,所在市(区)乡镇供水工程总体规划,青岛市农村供水单位申报表中需附的证明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规要求的,予以受理。
2、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农村供水单位水厂、水源地、供水管网及其它有关设施现场进行勘察,对其供水设施、供水水质、安全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勘察和审查的书面意见。
3、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三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单位持《青岛市农村供水合格证书》、卫生许可证,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颁布前已取得供水资质的农村供水单位,行政许可审查工作按本规定权限分工,重新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写出书面意见,审查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经审查合格发证的单位,按批次予以在媒体公布。
第三十七条 农村供水单位合格证书遗失,经登报声明作废后,报请原许可机关核实后,申请补发。
第三十八条 农村供水单位分立、合并,应持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向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原合格证书作废,分立或合并的供水单位应重新申请资格证书。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供水单位实行供水资格年检制度。供水单位取得合格证书后,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单位上年度生产和经营情况填写年度资格年检审查表(一式三份),按分级管理权限向水利部门办理资格年检,年检分合格、不合格两档,对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顿,并经复查合格后,通过年检;复查仍不合格的供水单位由发证机关注销合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水费收取与使用
第四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参照水利部《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核定,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由村民或村以下集体经济以自筹资金为主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的水费标准及收取办法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并报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农村供水单位应与用户签定供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计量管理,实行一户一表。
用户应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的,按拖欠水费计算,每逾期一日,加收1‰的滞纳金,经催缴无效,供水单位经请示当地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有权停止供水,用户补交有关费用后,供水单位应迅速恢复供水。
第四十二条 由于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当实际供水价格达不到成本水价时,不足部分可通过申请财政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划拨“养站田”或“养站林”等办法解决。
第四十三条 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计收水费要使用水费专用票据。
第四十四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费民-主决策制度,以保证水费的合理、高效利用。
第四十五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实行公示制度,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特别是工程折旧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六条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可以实行“缴补两条线”。实行水费补缴的村庄,其水费必需提取维修、大修等费用。
第四十七条 工程的维修、大修等费用,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保障专款专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各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规定,落实管理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岛市水利局解释。
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市乡(镇)、村供水工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自行作废。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和农村中小学师生饮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取水设施、水厂、泵站、公共输配水管网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其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统筹城乡、分类指导、多措并举的原则。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投资建设、经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农村延伸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编制专项规划,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扶持措施,实行规范运行,保障饮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损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优先建设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
经批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第九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第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规模、国家投资计划或者财政补助份额、受益农村居民承担费用、工程建设概况、建设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合格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三)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村居民建设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农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转让工程经营权,转让经营权所得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三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所有权人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以下称供水单位)。所有权人与供水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国家所有权。
鼓励组建区域性、专业化供水单位,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范的制水工艺;
(二)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三)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直接从事供水管水的从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单位应当设立水质检验室,配备仪器设备和专业检验人员,负责供水水质的日常检验工作。
供水单位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并指导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供水单位在整改期间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的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设施维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暂停供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养护和维修,保障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水源变化记录、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对供水水费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条鼓励供水单位使用自动化控制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和节水的技术、产品和设备,降低工程运行成本,提高供水的安全保障程度。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和个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在供水管道入户处安装质量合格的计量设施,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入户计量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时交纳水费。
第二十三条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安装、改造用水设施的,应当征得供水单位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国土资源、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报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在取水点周围500米水域内,从事捕捞、养殖、停靠船只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在取水点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倾倒废渣、生活垃圾。
(二)以地下水为水源的,在水源点周围50米范围内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粪坑、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三)以泉水为供水水源的,在保护区范围内开矿、采石、取土。
(四)其他可能破坏水源或者影响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
(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桩、顶进作业;
(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三)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堆放垃圾、废弃物、污染物等;
(五)从事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其他活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两侧各1.5米范围内,禁止从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压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不得堆放垃圾。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赔偿。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前款规定的水质化验、检测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不得向供水单位收取。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
运行维护专项经费主要来源: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
第三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优先安排,保障土地供应。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企业投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所得,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其他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以及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发生水质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
(二)擅自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输配水管网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30米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生活生产设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以乡(镇)或者村为单位,从水源地集中取水,经净化和消毒,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后,利用输配水管网统一输送到用户或者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
(二)分散供水工程,是指以户为单位或者联户建设的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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