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税务工作总结营改增(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地税营改增工作总结”。
第1篇:税务会计 营改增
营改增方面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传统的税收政策已经无法满足现阶段我国经济的发展需求。尤其是体现在营业税的征收方面。营业税的征收正日渐的显现出其固有的缺陷和不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成为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当然,这次改革有利也有弊。
关键词 :“营改增”政策;利与弊;税收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与此同时,我认为,它也随之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弊端。
一 营业税与增值税概述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非销售商品、加工修理、修配等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二 营改增的背景营改增的国际背景
1954年,法国首先将增值税制度付诸实践,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一项税收制度能够很快在世界得到普及,表明其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机制,即以货物和劳务的增加值为税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以抵扣用于生产投入的外购货物和劳务所负担的增值税款。这一制度安排,与传统的以货物和劳务价值全额为税基的销售税相比,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总体税负不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环节的增多而叠加,是更适应社会生产分工不断细化的货物和劳务类税种,其最初的理论构想者将该税种赞为“改良的所得税”。2 营改增的国内背景
(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 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 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泛, 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 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 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
(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同时, 出口适用零税率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由于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在出口时无法退税, 导致服务含税出口,与其他对服务业课征增值税的国家相比, 我国的服务出口由此易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在现代市场经济中, 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 形式越来越复杂, 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 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三 我国营改增的现状分析
从上海、北京、江苏和安徽试点运行的效果看,改革有力地带动了第三产业特别是服务业的发展,推动了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了企业特别是服务业利用外资,促进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支持了企业技术创新,优化了经济结构,加快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据江苏省财税部门介绍,截至2013年1月,全省纳入企业已经超过15万户,其中80%都是小规模纳税人。2012年第四季度,营改增试点共计减税3.54亿元,全部试点纳税人总体减税面为95.93%。
其他试点地区运行情况平稳,减税效果同样令人振奋:北京市纳入营改增试点企业超过20万户,累计减税42.4亿元,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下降33%;广东省2012年12月和2013年1月两个申报期,纳入试点企业数14.11万户(不含深圳),试点纳税人净减税6.32亿元,总体减轻税负25.35%。仅广州地铁公司一家企业,试点两个月就减税18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称,从12个“营改增”试点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其中,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小规模纳税人减税幅度达到40%
四 营改增的利弊“营改增”政策之利端(1)税制环境有效改善
据有关试点地区财税部门负责人介绍,“营改增”以后,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转变,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为企业创造了更为有利的税制环境。
一是促进了二、三产业深度融合。一方面,有效激发制造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促进了制造业的升级改造和创新发展;另一方面,制造业对相关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也反过来促进了服务业发展。二是跨区域、跨行业抵扣链条的形成,强化了区域内外、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联系,区域合作不断加深。如,试点以来,江苏、上海、浙江3省(市)合计接受安徽“营改增”专用发票3.3万份、税额2.7亿元,占到安徽开具给外省总份数的50%以上,进一步密切了安徽与长三角地区的经济联系。三是促进了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对接。“营改增”对试点企业提供的交通运输、研发和设计服务实行零税率,实现了与国际通行税制的接轨,提高了服务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增强了企业参与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去年,在全球经济低迷的情况下,上海仍新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50多家,投资性公司25家,研发中心17家,实际利用外资增长20.5%。(2)企业减负提升管理
在减轻企业税负方面,从12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营改增”试点实现了总体减负。据统计,去年共减税426.3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减税189.1亿元,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减税237.2亿元。同时,小规模纳税人税负下降幅度平均达40%,有力支持了小微企业发展。此外,增税面不断下降。以上海为例,去年全年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增税面逐月下降,并于7月实现了全行业减税。在去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这无疑为广大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下了一场“及时雨”。
“营改增”后,企业上下游之间形成了完整的环环相扣链条,企业管理工作做得越好,能够抵扣的税额就越多,还能给下游企业增加抵扣额,企业转型升级的动力普遍增强。为更好地适应税制变化,企业在经营模式、市场营销和生产组织方式等方面做出适应性转变,如交通运输车辆挂靠经营、制造业中的研发与运输服务等,纷纷寻求专业化协作。此外,很多企业主动从商业链构建、财务管理、合同管理、供应商选择等方面,完善了企业治理机制,内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由于设备采购抵扣增加,企业加速资产更新,鼓励科技创新,有力促进了试点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3)服务业迎多重利好
“营改增”试点给服务业带来了解决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扩大业务领域、提升议价能力四重利好,大大增强了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吸引更多的资源向服务业集聚。统计显示,试点以来服务业企业户数增加较快。如湖北省试点一个月新增试点纳税人3952户,增加最多的是文化创意服务业,占新增户数的29.8%。
“营改增”直接受益的是服务业,但对制造业也产生了重要的“溢出效益”,推动着企业将一些服务外包出去,促进自身业务的主辅分离,专注于提高主业核心竞争力。数据显示,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服务业经济总量快速增长。2012年,上海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7.5%,其中第二产业增长3.1%,而第三产业增长达10.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首次突破60%,拉动经济增长6.2个百分点。“营改增”政策之弊端
(1)营改增或致资金链断裂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在北京范围内的一项“营改增”调研显示:就企业来看,中央在京建筑企业、市属大型建筑企业的领导和主管人员,对税制改革及其带来的影响非常重视,普遍认为“是件大事”。而多数企业仅限于财税专业人员有所耳闻,企业领导相对还处于木讷状态。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的调查显示,北京的几家大型市属建筑企业都曾对增值税(税率11%)做过测算,虽然各家引用的2011年的具体数据不同,但是结论一样:企业税负增加了。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认为,增值税税率若定在11%,按照上述测算,在现有建筑市场整体环境情况下,企业的实际税负有较大幅度上升,这对微利行业的建筑业造成重大打击。
北京市建筑业联合会调查组的报告认为,现在有专家讲,实行增值税后税负肯定能降,因为材料、设备大部分是可以抵扣的。实际上,中国税务管理的环境存在不正常的地方,不仅有地方保护主义,争夺税源,还有许多供应商没有进销项税票,根本抵扣不了。如商品混凝土都是免税的。自办混凝土站,反而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这些问题,不是理论上、专家短时间可以解决的。
中建五局一位高层向记者表示,尽管计税基数不一样,但“营改增”不能让企业增加成本。如果增加了成本,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实质的影响。(2)、进一步冲击地方财政
地税去留问题显然和正在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分不开。这项改革已经进入第二个年头,不但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其试点行业也要进一步扩大,并会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情况,逐步将其推广至全国。
占省级财政固定收入30%以上,省以下固定财政收入40%以上的营业税被增值税替代,地税的去留不得不成为问题,地方的财力如何保证则是一个更大的难题。
随着“营改增”试点扩大,参与税改的企业,更新设备和增加研发投入等,将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中央已经明确将扩大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如果企业抓住这一契机,将一些生产性服务业转为外包,部分生产性服务业可从制造业中分离出来,有利于促进产业链的细化产业,提高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但“营改增”并非一项普惠政策,在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会出现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一些试点省份将会出台相关政策给予财政扶持,帮助有关企业平稳转换税制。
参考文献
王信川 钱箐旎
《经济日报》
2013-02-04 盛丽萍
《浙江在线》
2013-01-21
吴丽华
《华夏时报》
2013-01-26 韩洁
《新华网》
2013-02-02 《营改增背景分析》
2012-12-07 肖捷.继续推进增值税制度改革—完善有利于结构调整的税收制度[J].经济日报, 2012年4月1日
第2篇:“营改增”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营改增”实施以来税务管理工作总结
自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实施至今已一年半有余,政策过渡期即将过去,为总结得失,现将“营改增”以来公司税务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方面“营改增”实施以来税务管理整体情况
“营改增”实施至今期间,公司领导、各涉税业务序列人员及广大财务人员高度重视税务管理工作,在大家共同努力下,我们深入研究各级税务政策,重视涉税业务宣贯培训,内强管理,外控风险,积极化解“营改增”对企业的不利影响,结合实际,改进管控模式和手段,努力适应税制改革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政策落地运行至今,全公司各项税负平稳、税务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完善、税务风险可控、各项疑难问题基本解决,基本实现“营改增”国家政策在我公司的平稳过渡。
一、公司整体税负变化平稳,实现节流到开源的突破 自“营改增”政策落地至今,公司不论一般计税模式项目还是简易计税项目整体增值税税负变化平稳,其他税种税负持续在行业平均值之下,同时公司税务管理工作实现了从节税到开源的突破。
1.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增值税税负暂时持续为负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公司全部在建项目明确采取一般计税模式的项目为23个(不含下属4个专业化公司),占全部在建项目50个(不含下属专业化公司)的46%,在手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合同总额135.08亿元,到12月底实际已完成合同额22.40亿元,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完工比率为16.58%,完工比率较低,原因主要为:我公司项目全部都是在大中城市施工的地铁、城市管廊项目,项目上场时征地拆迁、管线迁改、交通疏解等工作耗时久,前期施工作业面基本无法解放出来,形成全面大干、快上产值的时间点一般较晚,造成我公司虽中标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多,在手合同金额大,但实际已完成产值金额较小的现状。
对于公司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税负情况的计算,按照2017年12月31日数据,以产值金额计算销项税额,计算整体增值税税负为-1.11%,如果按照实际开票金额计算销项税额,整体增值税税负为-3.56%。
公司一般计税模式税负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项目 按开票金额 按产值金额
183230 224015
销项税 18157.9 22199.7
进项税 24684.9 24684.9
应纳税额-6527.0121-2485.2553
税负-3.56%-1.11% 2.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增值税税负相比营业税稍有下降 因增值税是价外税,其计算机制与原营业税不同,简易计税模式下,增值税应纳税额为合同金额/(1+3%)*3%,原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税额为合同金额*3%,税基的减少造成计算结果上增值税应纳税额实际比营业税较低。
另外原营业税体制下,各地方税务政策执行口径不同,部分地区分包差额抵扣并不能实现,但“营改增”国家政策制定后,存在分包差额抵减得以实施的情况,对公司整体的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增值税税负下降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综上所述,我公司简易计税模式项目税负实际稍有下降。3.企业所得税节税金额、节税比例逐年创下新高
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在2017年5月底完成,最终缴纳企业所得税116.39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两项节省税款1367.34万元,通过两项节税手段节税金额再创新高,企业所得税税负率为0.0247%,我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实现连年下降,同时纳税评估及稽查风险控制较好。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节税情况如下:(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利润总额 原应纳税额 实际申报应纳税额
节税金额 节税比例
2014年 7016.01 1754 897.91 856.09 48.81%
2015年 7514.49 1878.62 678.68 1199.94 63.87%
2016年 5934.91 1483.73 116.39 1367.34 92.16% 4.税务筹划工作首次实现了节流到开源的突破
公司积极开展研发相关活动,把控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研发费用归集情况,指导项目相关工作,本年度通过与有关机构部门的有效沟通,积极争取,公司获得了享受武汉市2015年企业研发投入补贴的政策扶持,上报相关资料后,现武汉市科技局已经公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财政补贴,该项财政补贴预计今后每年将为公司带来400 万元的创效。
二、涉税内控制度逐步完善,外部税务风险受控 1.税务制度体系建设
为指导和规范涉税业务,我公司在遵循集团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完善了我公司税务管理制度体系:①研发费用管理办法:为指导及规范研发费用管理工作,下发了《研发费用管理暂行办法》;②发票管理办法:为规范发票管理,规避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我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发票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了《发票管理办法(试行)》;③增值税会计核算规范:为规范增值税涉税业务的核算,我公司以传真电报的方式转发了集团公司《关于印发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会计处理规范等两项制度的通知》;④各税种管理细则及考核办法:全面梳理并制定了公司日常经济业务涉及各项税种的管理细则,并对应各税种制定了考核奖惩机制,为此下发了《税务管理暂行办法》公司财【2017】272号,对个人所得税变核定比率征收为查账征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增值税特殊纳税筹划参与及实施人员给予节税金额的2%奖励、对增值税税负设臵了考核机制、对研发费用归集的考核延续研发费用管理办法。
当前制度体系已基本全面覆盖企业涉税业务全部流程,并建立起考核奖惩制度。
2.外部风险防范
今年年初,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对40家重点税源企业的稽查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前所未有,本次稽查实际前期已抽中我公司,通过集团公司领导的帮助,我公司积极的沟通和后期工作,成功的将我公司从名单中去除,节省了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经济成本。公司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检查及纳税评估均平稳通过。
公司外部风险总体平稳可控。
三、“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疑难问题得到逐一解决 我公司“营改增”实施的过程并非一帆风顺,期间也遇到了各种疑难杂症,面对问题,我们迎难而上,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1.资质共享带来的抵扣链条问题
“营改增”实施初期,面对我公司普遍存在的资质共享、增值税抵扣链条不能打通的情况,通过内部分包,增设局指核算层级的方式,暂时化解了这项问题。国税总局2017年11号文下发后,深圳、昆明等地项目积极与业主沟通,成功实现了以城轨公司名称直接对业主开票。
2.个别项目预缴的营业税问题
“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夕,个别城市为保留税源在地方,联合地方业主、财政局、税务机关,要求我方将施工项目对应的大部分营业税提前缴纳,且未提供对应发票,导致后期无法提供正常税率的计量发票。通过与当地税务机关、业主、集团公司积极沟通,使用零税率增值税发票予以解决。
3.管片厂与公司打通抵扣链条的问题
我公司下属武汉管片厂在成立起始即拥有独立的税号,在武汉市青山区进行了相关注册,在“营改增”实施初期,其独立办理对外开票和进项税认证业务,导致增值税抵扣无法与公司层面打通汇总,经过与所在区、武汉市主管税务机关不懈的沟通协调,现使用公司下属管片项目部的名义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已实现增值税抵扣链条与公司层面的汇总。
四、开展多项税务筹划工作
为控制企业税负,为负重前行的城轨减压,我公司针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几项税种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
1.高度重视高新税率优惠及研发加计扣除,大幅降低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长期以来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两项企业所得税节税手段,一方面在公司财务部与科技开发部的共同努力下,我公司一直都能平稳通过三年一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获得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优惠,公司上一版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于2016年到期,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上报相关高新技术企业复审资料并审批后,再次于2016年底顺利通过高新技术复审获得新版证书,有效期三年;另一方面公司积极组织研发费用的立项、实施、费用归集、年底相关资料上报等工作,通过考核奖惩激励政策,促进基层单位开展研发费用归集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省大量税款。
2.多部门联合、多种手段展开增值税筹划工作
我公司增值税筹划工作分为横向与纵向两方面展开:①横向方面,通过公司集中采购盾构设备配件、大宗材料、固定资产等方式,在公司开展招标采购活动的同时,各业务部门协作开展混凝土分拆、采购模式选择等筹划工作,成功的实现了“营改增”政策实施前设备以租代买、每个一般征收项目的混凝土劳务和材料款拆分、盾构相关费用处理等筹划措施,借以上筹划方案增大了可抵扣进项税额;②纵向方面公司,税务管理中心组织对每个新上场项目进行了税务策划并出具税务筹划书,指导及规范项目涉税经济业务的同时,对各特殊可筹划事项进行详解和指导实施。
3.力争变更核定征收为查账征收,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因各地区地税局的政策不同,我公司部分项目部所在地税务机关强制要求按照工程结算金额比例征收个人所得税,比例大都在0.4%-0.8%之间,个别地方甚至达到了1%和1.5%,针对这种情况,公司认真分析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派出专人协调,申请个人所得税的核定比率征收变更查证征收,今年内已成功实现北京、佛山、常州、苏州、天津等片区项目个税征收方式的变更手续,总计节约个税约800万元。
五、重视过程监控与数据通报,积极开展培训宣贯工作
税务管理中心每月整理公司税务管理数据,于下月15日前发布税务管理工作通报,通报公司所属各单位及公司整体上月增值税开票情况、进项侧发票认证税额情况、当月及开累简易计税项目分包差额抵扣情况、增值税及各项税种预交与纳税申报情况、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税负变化情况等数据,横向对比各单位税负水平和纳税申报情况,纵向分析每月公司整体税负变化及波动情况,借以达到税务管理工作过程监控的目地。
一方面在OA办公系统中增设企业税务管理宣传专栏,用于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及省市税务局发布的政策执行口径;另一方面是借助新中项目上场策划、执行力大检查或其他检查活动的时机,对基层项目涉税经济业务部门进行税务业务培训,提高项目涉税业务水平,同时指导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第三方面是借助各序列培训的时机,邀请税务局领导或直接由公司总会计师主讲,对各业务序列人员开展针对性税务知识讲座,提高业务人员税务专业素养。
第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一、目前尚无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全周期税负数据可供参考,无法支撑决策
公司所属全部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截止到11月底,整体完工比率仅为12.53%,仅有5个项目完工比率超过20%,整体完工比率较低,导致当前整理的企业税负数据不能代表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全周期税负水平,目前尚无准确的整体税负数据。
对于我公司而言,增值税税务筹划最理想化的结果是: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当地预交的2%金额与全公司进项税之和,等于公司销项税金额,公司汇总纳税申报时无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也没有大额进项税留抵,避免造成资金浪费,但就目前的状况来看相关数据无法支撑公司进行详细的测算以实施具体的进项税税率选择筹划。
二、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的税负上升压力客观存在,后期公司每期汇总纳税申报时存在缴纳大额增值税的资金压力
一是成本中占比较大的人工费获取专票难,①即便采用有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也并不是全部都能够取得11%的专票,获取了11%专票的也是公司在不含税价招标后给予11%税率补贴的结果,②盾构队内部架子队的构架导致这部分人工费无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尽管目前转到了海纳公司发放这部分人员的工资社保,海纳公司向我公司提供专票抵扣,但公司同时也补贴了对应的税金,以上两种情况,公司都实际存在资金占用损失;
二是机械设备租赁费用难以完全抵扣,仍然存在有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提供设备租赁服务但无法取得专票甚至无法提供发票的情况。
三是财务费用、营改增前已购买组资的机械设备折旧费用、征拆费用、房屋租赁、个别地区砂石料及渣土外运等成本都存在无法取得专票抵扣。
按照以上计算结果来看,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税负较“营改增”前营业税税率小,分析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两点:①公司采取了一些增值税专项纳税筹划措施增加了进项税额,例如“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公司通过经营性租赁设备以租代买等方式,避免了固定资产在“营改增”前组资无法抵扣进项税,该部分筹划预计总共增加进项税额5258.89万元,2017年期间有进项税额持续注入,另外进行了盾构相关费用处理的策划,也实现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发生盾构相关费用的同时增加进项税额,但是以上策划仅能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和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同时存在的过渡期起效;②现有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整体产值完成比率还较低、全部都没有达到地铁项目的盾构掘进工程节点,特别是几个预测利润水平较高的项目完工比率较低,会在后期因为利润部分无法进项抵扣,后期的盾构隧道掘进部分也因为主要为自有盾构队的人工费投入,该部分成本无进项税可抵扣,会造成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的整体增值税税负上升。
综上分析,长期来看我公司一般计税模式项目增值税税负必然将呈现出上升趋势。综上,成本费用中不能有效抵扣的占比较高,未来随着老项目的逐步完工,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完全退出,如果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管理现状未得到有效改观,在利润一定的情况下,税负上升将是必然的,税负上升将给企业带来较大冲击,并预计将在明后年集中凸显。
三、资质共享带来的问题持续存在1、法律风险
自“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以集团公司名称中标项目,公司通过内部分包合同的形式,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暂时解决了资质共享问题,但相应的法律风险并未解除。
按照住建部9月30日《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的函》(建法函【2017】258号),并不认可母公司承接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的合法性,并且传递了下一步强化建筑市场监管的信号。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极有可能因此而终止执行,或者名存实亡。
2、资金监管风险
我公司郑州片区项目业主资金监控,只认同抬头是集团公司名称的发票,拒绝付款给将发票开具给城轨公司抬头的劳务队、供应商,虽通过过往的良好关系暂时打通监管,但事情一直悬而未决。
在现有的企业架构模式下,资质共享的问题导致我们在适应国家营改增政策和建筑法两者之间陷入两难之地。
四、日常税务管理中依然存在风险 1.预缴税款不及时
普遍存在项目当月取得的销项发票未在当月完成当地预缴税款义务,存在稽查时的补缴滞纳金风险。增值税附加税问题
2.滞留发票
普遍存在简易计税模式项目取得大量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共享中心不以价税分离入账然后进项税转出的方式处理账务,导致无法认证产生大量滞留发票。
3.研发费用归集
存在研发费用归集简单粗暴的情况,在今年公司报表利润大幅上升的情况下,需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节税的金额提高,但当前的研发费用归集情况在应对税务检查及稽查时仍存在风险。
4.涉税业务合同
五、增值税纳税筹划手段依然不足,筹划结果距理想目标尚有差距
“营改增”政策实施落地前后,我公司积极开展了各种纳税筹划活动,包括了政策实施落地前夕的固定资产以租代买,政策实施落地后的混凝土分拆、盾构相关费用成本处理等多种活动,但依然感觉纳税筹划手段过少,同时筹划结果并未能实现理想目标。
税务筹划工作仍需要扩展思路,增加方式方法和工作的深度,同时必须强化针对纳税筹划的考核奖惩机制,以考核激励相关筹划工作的积极性。
六、增值税税负考核奖惩机制尚不足够科学,仍需继续完善 现有针对增值税税负考核奖惩机制仍谈不上完美,受限于无历史数据支撑和分析,我们无法制定与责任成本收益类似的责任税负率作为考核指标。我公司现制定的增值税考核指标从讨论稿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成本占总成本的比率,到正式文件中的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税负基准数,可能都会存在因项目性质不同、所属片区不同所带来的差异,对应增值税的考核奖惩机制仍需要继续完善。
七、税务培训工作需要持续进行,提高涉税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深入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虽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展开了多种形式的税务培训和宣贯工作,但是在企业日常税务管理工作中的仍时有发现涉税业务人员思维模式停留在营业税体制下,犯了一些低级错误,说明还存在重生产经营、轻经济管理的现状,同时也说明税务培训及宣贯工作的涉及面仍然不够宽、深度依然不足,后期必须加强税务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企业涉税业务人员整体专业素质。
第三方面2018年度税务管理工作思路
一、密切关注国家政策变化,认真研究应对做好宣贯 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同时还有涉及建筑法违法分包的政策变化,保持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认真研究政策的变化,积极应对,及时做好宣贯工作。
二、持续提高工作效率,做好税务服务工作
我们充分意识到税务管理工作应以服务为本,提高工作效率,迅速办理各基层单位开票申请、进项侧单据认证复核等基础工作,同时为项目排忧解难,解决基层单位在涉税业务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公司各业务部门,在招标采购、投标报价、责任成本测算、各项对外数据或资格评审资料等涉税业务上提供服务,并迅速解决问题。
三、加强过程监控,切实做好税务分析
公司正处于简易计税项目逐步收尾完工销号、一般计税模式项目越来越多的趋势中,面对一般计税模式下,建筑业企业税负变化无历史数据可供研究,无法支撑决策的现状,作为税务管理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基础工作,勤于整理既有数据,总结经验,同时做好税负分析,以供公司决策服务。
四、加强税务业务培训,提高涉税业务人员专业素质 企业有税负上升的趋势,但企业涉税业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人员素质不能满足管理需求的矛盾,需要多种方式,深入加强企业涉税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企业涉税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
五、提高税务筹划水平,完善并落实考核奖惩制度 深入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不仅重视增值税税务筹划,同时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工作,在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更加细化、高质量的做好新上场一般计税模式项目的税务策划工作,动态监控所属各单位研发立项、科技资料上报情况,实时检查研发费用归集的有效性,指导相关工作,确保足额归集。
不断完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并按期迅速兑现,以考核制度指引和规范公司的税务筹划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
六、常态化防范税务风险,规范处理税务业务,“营改增”后,原归属于地方税务局管理的营业税转化为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增值税,虽然增值税有地方及中央按比例切分,但归属地方的税源实质上减少,目前各地区的地方税务局机关均有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的趋势,而在金税三期上线后,税务局系统资源整合、国地税数据共享的情况下,地方税务局掌握的信息资源更多,企业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附加税及各项小税种上的税务风险有所增大,本年我公司收到了苏州市地方税务局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针对增值税附加税稽查的通知,虽然均已妥善解决,但是我们务必重视这种趋势,高度重视防范税务风险,规范税务基础工作,确保税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闭合,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第3篇:营改增工作总结
营改增工作总结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盐都地税局
第4篇:营改增工作总结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1)
为推进“营改增”工作有序、平稳、顺利开展,日前,盐都地税局认真贯彻市局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项措施确保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
一是树立大局意识,统一思想。该局突出当前“营改增”工作重点,专门召开工作会议,成立“营改增”领导小组,深刻学习和领会上级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实质,明确目标工作思路,积极探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营改增”工作方案和措施。
二是做好统筹安排,扎实推进。严格按时间节点推进任务,科学做好人员分工,做好应对人员业务水平的再提高,确保对重点户的核查准确无误。做好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调,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在统筹安排任务的前提下,做好本次专项行动。
三是加强工作督查,强化责任。结合盐都实际,认真梳理“营改增”工作步骤和程序,明确主要责任及完成时限,严格执行相关工作纪律。同时,不定期组织督查和抽查工作,要求每周五下午专题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
四是讲究工作方法,有序推进。认真落实宣传牵头部门,要求大家讲究工作艺术,向纳税人宣传开展“营改增”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在此基础上,切实维护税法尊严,动员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明确自查自纠的问题可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2)
一是立足发展大局,搞好汇报沟通。第一时间向地方党委政府做好“营改增”全面实施对地税收入的影响汇报,建议及时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计划,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开展专项治理,积极清缴欠税。集中精力开展建筑、房地产行业营业税专项治理,安排专人按照建筑工程进度确定申报期限,实施跟踪管理,即时结算入库;开展房地产项目纳税陈欠清缴工作,要求各征收单位于5月1日前全面追缴到位;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实现土地增值税依法征收,尽量弥补由于“营改增”改革后地税收入缺口。
三是加强部门合作,畅通改革渠道。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主动加强与国税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营改增”工作平台,提前制定改革预案,对移交方式、内容、时间做出详细规定,定期召开“营改增”户籍信息交换和推进交流会议,杜绝在税制改革过渡期间出现管理空白。同时,针对“营改增”后增值税附属税种的管理弱化问题,积极与国税部门签订代征协议,委托代征相关地方税费。
四是搞好纳税服务,培育新的税源。加大对本次“营改增”涉及行业的政策辅导,实施重点行业重点辅导、政策更新及时辅导和日常疑难全程辅导措施,确保顺利过渡。参照税制改革方向,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投资导向等方面向地方党委政府提报有建设性的意见,积极培育新的税源增长点,争取将政策变化对税收均衡入库的影响降到最低。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3)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表示,根据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营改增”5月1日将在金融业、建筑业、不动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开,并将首次涉及自然人缴纳增值税征管,如个人二手房交易。这一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为迎接“营改增”的顺利落地,扬州地税局采取四项举措,积极准备,做好前期工作。
一是做好部门沟通协调。积极把国家有关“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推进进度以及实施“营改增”以后可能对地方税收造成的影响等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主动参加地方政府“营改增”领导小组的各项活动,在掌握主动的同时争取得到全面支持和配合,并建议政府调整年初下达的国地税收入任务,使之与“营改增”后各自管辖的税源相适应。
二是做好政策变动衔接。开展“营改增”政策梳理,与国税、财政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磋商政策调整可能会对相关企业发展、税收征管、财政收入等带来的影响,预测试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情况,特别是做好建筑房地产行业“营改增”的前瞻性分析,提前研判筹划,及早应对,为深化税制改革做准备。
三是做好内外辅导培训。对内,组织全体人员特别是窗口和基础税源管理部门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要求准确把握“营改增”涉及范围、界定标准等业务知识;对外,对相关行业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进行广泛宣传和辅导,利用志愿者网站以及“手机办税通”等方式帮助企业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
四是做好基础数据调查。对辖区内涉及“营改增”的行业开展专项税源调查,摸清拟移交企业户数、欠税规模、清算进度、发票使用等情况,及时生成“营改增”移接交清单,做到不漏、不重、不错。对有欠税和发票盘存较多情况的,督促其及时申报缴纳,做好发票使用进度预测以及库存盘点,实现清欠不留死角、征管不留空白。
2016年营改增工作总结(4)
一是做好宣传动员。加强内部宣传,通过腾讯通向广大干部职工群发总局关于扎实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以所为单位,组织税收征管人员,认真学习《四川省税务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工作任务分解及进度安排表》和《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传递方案》,让干部职工了解“营改增”的总体工作进度和要求,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准备;对外,加强宣传,通过召开动员会,通过纳税人QQ群等方式向相关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争取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二是加强合作,召开国地税合作工作会,确保“营改增”期间各项工作密切衔接,顺利推进。会上就“营改增”传递资料具体内容、传递时间、传递方式达成了一致,并对“营改增”实施后的后续跟进协同合作管理事项提出了进一步细化操作模式。
三是做好基础数据清理工作。组织建安房地产企业进行涉税事项清理,及时解缴税款入库;组织税务干部认真开展发票清理工作,并做好移交前的发票发放工作,确保企业移交前各项涉税工作正常有序推进;加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基础信息清理工作,要求税收管理员及时清理管户基础信息,并按照要求完整填写《四川省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表》。
四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拟定召开财税三家联席会议,就“营改增”的平稳顺利交接做好组织保障。
第5篇:财务部营改增新闻稿
简讯
全行业“营改增”工作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启动,为及时解读新政策要点、安排过渡期间相关工作,公司财务管理部于4月1日在公司举行“营改增”内部培训。此次培训得到了公司上下的高度重视和响应,包括机关部门、项目经理、业务经办及材料采购人员等参会人员将近百人。本次培训学习,由财务管理部鄢志勇、许海棠、袁亮等三人分别对增值税实施办法、增值税改革进程、营改增政策要点等进行了讲解,重点解读了建筑业营改增的新政细则,安排公司近期应对工作,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现场探讨和答疑。
“营改增”既是严峻的挑战,也是全新的机遇,为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过渡、实施,作好公司的全面税务筹划,公司下一步将通过多层级的全员培训,配套制度的制订完善,与上下游的沟通协调等一系列工作,来应对这次重大税制改革。
陈建平
第6篇:房地产营改增财务处理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 关于老项目采用一般与简易计税方法会计分录对比
房地产企业营改增试点
关于老项目采用一般与简易计税方法会计分录对比
根据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
2(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方: 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2、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 开发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开票企业的纳税选择,3%税务局代开票或11%}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支付广告宣传费: 借方: 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取决于开票企业的规模,3%税务局代开票或6%}
贷方: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工程完工:
借方: 开发产品
贷方: 开发成本
6、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1)借方: 预收账款
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由于预收房款是价税合计,结转收入时必须用计算公式将销售额与增值税分离)
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得出}(2)借方: 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 开发产品
7、结转当期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
(1)借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计算税金及其附征: 借方: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8、假定当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账面余额为贷方,次月申报缴纳。
根据附件2第(八)条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本条第9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老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下会计分录:
1、收到预收款时:
借方: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方: 预收账款(价税合计)
2、企业预缴税款:
借方: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按3%征收率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机构所在地申报)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方: 银行存款
3、支付建筑商工程款:
借方: 开发成本 {因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成本比一般计税方法多列支}
贷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4、支付广告宣传费:
借方: 销售费用 {因税额不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导致费用比一般计税方法多列支}
贷方: 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5、工程完工:
借方: 开发产品
贷方: 开发成本
6、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1)借方: 预收账款 贷方: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5%征收率计算得出}
(2)借方: 主营业务成本
贷方: 开发产品
7、计算附征:
借方: 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方: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在能够取得较多一般纳税人按照正常税率(而不是征收率)的专用发票的情况下,而且进项税与销项税差额较小时,实际增值税少于按照简易办法应缴纳的。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方面,一般方法计算的收入势必会少于简易方法,对企业所得税预缴毛利润方面以及当年费用扣除数额有很大影响。
“营改增”前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当天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营改增”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交付时开具发票并产生纳税义务。
以上规定的对比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发生了重大变化,从“收付实现制”变为了“权责发生制”。但由于购房人向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及公积金按揭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缴纳契税、申请购房补贴时均需提供发票,因此,房企需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增值税发票开具和申报缴纳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存在两种处理方式:
1、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选择“零税率”开票,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预收款”。开票金额为实际收到的预收款全款,待下个月申报期内通过《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进行申报并按照规定预缴增值税。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不再将已经预缴税款的预收款通过申报表进行体现,将来正式确认收入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时也不再进行红字冲回。
2、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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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转让自建的不动产 相关
政策及会计运用举例
2016年3月28日 21:25 阅读 35 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八)条销售不动产,第4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依据以上文件规定现就,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政策例举如下: 2016年1月1日购入土地使用权: 借方:无形资产 4800000
贷方:银行存款 4800000
2016年5月2日开始建造厂房,年底竣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借方:管理费用 40000(费用化部分4个月)
在建工程 80000(资本化部分8个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应用指南规定)
贷方:累计摊销 120000 支付工程款:
借方:在建工程 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5000
贷方:银行存款 555000 年底竣工转入固定资产: 借方:固定资产 580000
贷方:在建工程 580000 2017年1-12月(第二年)
假定预计残值20000,预计折旧20年 借方:管理费用——折旧——房屋 28000
贷方:累计折旧 28000
借方:管理费用——摊销——土地110000(当月处置当月不摊销)
贷方:累计摊销 110000 2017年12月31日,将房屋处置: 借方:固定资产清理 552000
累计折旧28000
贷方:固定资产 580000 借方:银行存款 6660000
累计摊销 230000
贷方:固定资产清理 552000
无形资产 48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60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
878000
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借方: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00000(6000000*5%)贷方:银行存款
300000
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后已缴营业税未开票该如何处理
2016/05/193174
营业税已交,但是却未开票。51后营改增开始,营业税退出了历史的舞台。那么已交却未开票的这部分该如何处理呢?
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中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条规定并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实务处理
1.时间限制
(1)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须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无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时间限制。
(3)房地产开发已申报其他营业税(除因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营业税外,如物业费、房租等项目产生的)未开具发票,须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票纳税理解
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于“已申报营业税”,则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票处理
一、按照免税操作(如安徽国税、山东国税)
1.安徽国税操作(仅供参考):
(1)营改增纳税人使用航信公司开票系统(即金税盘)开票的,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税率栏填0,然后在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
(2)营改增纳税人使用百旺公司开票系统(即税控盘)开票的,可以通过编码的方法解决,基本操作步骤为:
第一步,进入开票系统后首先选择商品编码;
第二步,进入操作界面,找到自己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对应的商品编码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增加”按钮,然后自编一个商品代码,将自编的商品代码的税率设为0,然后在免税类型中选择“不征税”。完成新代码编制后点击操作界面上的“保存”按钮,完成不征税代码的编制工作。
第三步,在开票系统中选定企业自编的商品代码,进入增值税普通发票开票界面,金额栏填写已缴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数额,金额栏填写销售不动产已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数额,税率栏选择不征税。
2.山东国税操作(仅供参考):
23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规定的出台明确了已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事宜如何衔接以及具体的时限要求,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在开具普通发票时暂选择“零税率”开票,同时将缴纳营业税时开具的发票、收据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在发票备注栏单独备注“已缴纳营业税”字样。
秉持“对于征税主体发生的一项应税行为,不重复征税”的原则,对适用上述情况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再征收增值税,也不通过申报表体现。
小陈税务特别提醒:如当地税务机关无特殊规定,建议采用“按照免税操作”的。
二、开具对应的税率/征收率,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河北国税)
根据以上规定,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应将缴纳营业税的完税凭证留存备查,并在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纳税申报时,可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当月,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
例如:2016年5月,某房地产企业开具一张价税合计为1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该笔房款已在地税机关申报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开具其他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同时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9b“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行、“未开具发票”列,填报销售额-95.24万元,填报销项(应纳)税额-4.76万元。
小陈税务特别提醒:如按照“对应的税率/征收率,以无票收入负数冲减销售收入”处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价税合计数等“已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或“营业收入”。
开票注意事项
建议:备注栏注明“税率为0的销售额是已缴纳营业税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收入”、“已缴纳营业税”字样或“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字样。
小陈税务建议:如当地税务机关无特殊规定,备注栏注明“已缴纳营业税,完税凭证号码xxxx”。
实务建议
1.企业统计“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明细,防止营改增后重复缴纳增值税,防止营改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会出现一项业务开具不同的增值税发票类型。如:分期付款业务。
账务处理
原则:按照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营业税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缴营业税及附加等科目
实务答疑
1.试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5.1之前已经收款,暂未开票,合同约定五月份开具发票。五月之后可否对四月份的该部分应税收入开具国税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可以。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在营改增之后完工,应开具地税发票还是国税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未完工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营改增之后,按照增值税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确认缴纳增值税的,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和国税票?
答: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第7篇:营改增及财务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讲座
派遣工分为劳务派遣工和工作派遣两种形式,劳务派遣工计入工资的按工资
处理,如果由中介公司发放工资就是劳务费。工作派遣如果总公司给发工资服务的公司也发
工资一定要合并纳税(个所税)。
案例分析:消费者购买1000元化妆品,同时里面含着517元税金,价款是483元,而
国外在购物时会拿到一张价单和一张税单(价税分离)
营改增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上海1月1日北京9月1日江苏 安徽10月1日福建 广东11月1日天津 浙江 湖北12月1日计划
2015年营业税全部改为增值税(两税合一)根据统计数据表明:GDP到现在还未达标,营改增使税负减少,所以有可能使所得税税负增加,预计明年一年天津少征9.8亿流转税,所以可能对所得税重点稽查。营改增企业有的税负减少;有的因为人工成本占比重大的进项
税不多抵扣项少,所以税负增加。
本次天津涉及营改增的企业: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生产企业行业)1.运输
企业全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都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注意要向对方索要
增值税专用发票;2.货代企业按全部开票金额算;3.研发企业。本次天津企业500万元以
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占95.7%,上述三个占4.3%。
文件:财税【2011】110号财税【2011】111号财税【2011】131号财税【2011】
133号2011年66号公告2011年74号公告2012年13号公告
进口服务也可以抵扣,企业可以凭借税务局开具的通用缴款书进行进项税的抵扣,必须
提供的单据有服务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
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为6%(包括装卸搬运)(除有形动产租赁17%)。
特例,有形动产出租税率为17%,期租程租的运输企业为6%。会计师事务所分为一般纳税
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自开票货运企业分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抵扣11%,如提供普通发票抵扣为0(不能
抵扣);如税务局代开票单位分为试点地区达到500万的税率11%,未达到500万的税率3%,抵扣单位代开或非试点的抵扣率为7%。所以试点地区即使涨价,如果在4%范围内(11%-7%)
就核算。抵扣税率只有7%和11%两种税率,只有自开票的货运单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才可以抵扣11%,自开票的货运单位提供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即税率为0,其他的为7%。
手机补助,车补,房补,油补,餐补,交通补助,只要发钱就要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所
税。出差发的现金补助必须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有的税务局要求出差的餐费票也要计入业务
招待费。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重点: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往来收入支出(其他业务收
入支出)。
生产企业购买小汽车和办公家具的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
礼品发票和办公用品发票都必须有明细,否则汇算清缴调增,礼品要按其他所得(收入)
20%代扣代缴个所税,所以礼品票纳税风险太大,尽量不开。员工加班餐费票可以计入误餐
补助,据实列支,可以不列入业务招待费;食品直接计入福利费,不涉及个税,也不要求开
票明细,可以操作;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比例为15%,而且超过部分可以结转至下年
继续抵扣,业务宣传费可操作性特别强,业务宣传费表现形式大多为会议费,会议费和差旅
费是可以据实列支的,所以单位组织员工旅游,不要和旅行社签合同,要按行程准备资料(包
括具体时间,地点,参会人,议题,程序,目的等和发票资料)做成会议资料。参展可以进
入业务宣传费。
现代服务业6大方面:一:研发与技术服务1.研发服务 2.技术转让服务3.技术
咨询服务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5.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税的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 信息技术服务1.软件服务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3.信息系统服务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软件开发企业:著作权属于受托方或自行开发的17%,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双方共同拥有的,试点地区6%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转让著作权的试点地区6%增值税。
三:文化创意: 1.设计服务 2.商标注册权转让服务3.知识产权服务4.广告服务
5.会议展览服务
四:物流辅助1.航空 2.码头 3.货运客运场站 4.打捞救助 5.货代 6.装卸搬运和代理报关服务 7.仓储服务
五:有形动产租赁包括光租 干租
六:鉴证咨询服务1.认证 2.鉴证 3.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都可以开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他们没有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有3%的抵扣)
第8篇: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
“营改增”带给企业财务人员的改变和挑战,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
财务人员面临新旧税制的衔接、政策的变化、具体业务的处理和税收核算的转化等难题。“营改增”不仅改变了企业的整个会计核算体系,同时带来了开票系统、报税系统、认证抵扣、税款缴纳等操作方面的一系列新问题,账务处理稍有不慎便会产生税收风险。为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税收风险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地规避或减少税收风险。针对当前“营改增”企业在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的涉税风险问题,笔者建议企业财务人员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是重视未分别核算各类营业收入,被税务机关从严征收带来的税收风险。部分“营改增”企业没有按照纳税需求分别核算各类收入,在申报纳税时临时拆分各类收入,此举难免会造成申报数据的混乱和不准确,税务机关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往往按照税法的规定从严征税,由此使部分企业税收负担加重。比如部分涉及“营改增”的企业在“营改增”之后,仍然保持原有的核算方法,没有将改征为增值税的有关涉税收入从原属于营业税范围的收入中准确划分出来单独核算,在申报纳税时被税务机关发现并重新核定了增值税的有关收入。由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企业处于被动地位,很可能会给企业税负造成不利影响,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是重视发票使用不当产生的税收风险。面对税制改革,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纳税人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
三是重视违规操作抵扣被加处罚款和滞纳金的税收风险。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后获得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具有抵扣进项税额的权利,但由于企业没有完全适应“营改增”带来的涉税变化,未能准确界定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范围,或违规操作抵扣,从而造成超范围抵扣进项税额,结果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四是重视财务核算不健全带来的税收风险。增值税纳税企业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纳税企业更为复杂,要求也更加严格,营业税依据各项收入和对应的税率就可以计算出应纳税额,而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需准确核算各类收入和“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下的各个明细账,如果会计核算不健全,就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必然会加重企业的税收负担。
五是重视因分不清“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造成无法享受优惠的税收风险。在增值税的制度安排中,减免税安排一般非常慎重,因为减免税容易破坏增值税抵扣链条环环相扣的完整性。但是,为了平稳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减轻试点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了多个免征增值税项目和即征即退增值税项目。目前,“营改增”税收优惠很多,但当事企业必须看清楚增值税优惠的前提条件。“营改增”对特殊服务收入分别施行了免征、零税率、退税等税收优惠,其目的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以支持、鼓励某些特殊行业或对象的发展。但是,部分“营改增”企业习惯于沿用以往缴纳营业税时期的核算方法,在会计处理上没有按照“营改增”有关政策规定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各项服务收入准确划分并分别核算,结果被税务机关取消了免税、减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