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中心依法行政总结_依法行政总结报告

专业技术个人总结 时间:2020-02-27 01:47:1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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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中心依法行政总结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又名:安徽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9月批准(煤安监司办字„2003‟24号),于2004年8月正式成立(煤安监司办字„2004‟85号)。中心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系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9‟140号)设立,是2010年中编办批准成立的26家省级矿山安全技术中心之一,为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直属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2008年2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中心定位为安徽省内唯一一家矿山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省级矿山安全技术中心”。2010年8月中心顺利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省级矿山安全技术中心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2011年5月,中心顺利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竣工验收复核与认定,并于2011年7月授予“省级矿山安全实验室”称号。

中心的职责包括:承担全省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有关检测检验、验证分析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为重大以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物证分析和技术鉴定服务;在资质范围内承担煤矿在用设备、材料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状况的检测检验等法定强检工作;在资质范围内开展煤矿安全评价、安全

咨询、安全培训教育技术服务工作;参与或承担煤矿有关技术标准拟定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技术服务工作。此外,中心还具有对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职能。

一、建章立制方面。

1、制度建设方面。自中心成立以来,不断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至今共修订各项规章制度45项,并制定有“保证公正性”程序和“员工守则”等行为准则,对于每一项检测检验工作都规定了不受主检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外界因素干扰的制度及要求,实施“签订党员干部廉政承诺书”和检测检验工作意见反馈的制度,避免了检测检验工作对涉及一些部门、个人的某些利益出现有失客观公正的现象,促使检测检验人员能够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从而保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规范了中心内部活动行为,也使中心各项工作行为有了制度约束。新制度实施以来,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得到了不断提高,也使客户对中心的服务态度有了充分的肯定,中心地位得到提高。

2、法制建设方面。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涉及机、电、通风、职业卫生、计量等多项专业知识,要求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同时要深刻理解、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此,中心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法律法规、标准学习和培训,并依据相应的法律、法

规和《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等技术标准建立并运行了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在体系运行中,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照国家标准、规范开展业务工作。并依据实验室外部评审、内部评审、管理评审识别的不符合项及客户的要求等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断循序改进,使之管理体系不断健全与完善。近年来,煤矿企业井下工人患职业病引起死亡的比例在所有煤矿死亡案例中已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迫在眉睫。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职业危害检测标准,造成全国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在进行检测或达标时没有明确的依据,只是依靠自身的摸索在一步一步前进,没有上升到法的高度。2011年,中心根据参与或承担煤矿有关技术标准拟定的职能,组织起草了《煤矿井下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规范,并上报了国家总局,现已通过审核,等待发布。另2012年,组织编制了《煤矿井下潜水电泵检验标准》,现已上报国家总局,等待审核。

二、法制宣教方面。

1、随着煤矿大型固定设备服役年限的不断增长和煤矿灾害程度的不断加剧,原国家检测检验标准检测周期在具体实施中已渐渐不合时宜,至此,2011年安徽煤监局联合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产品和作业场所检测检验工作的通知》(皖煤安监技装„2011‟141号)文件,就安徽省内煤矿大型固定设备检测检验周期进行了重新调整,调整后的检测周期完全符合安徽省内检测检验工作的需要。同年10月份,我中心对该文件进行了宣贯,承办了《煤矿大型固定设备及作业场所检测检验工作座谈会》,邀请了省内四大矿业集团部门机电负责人及所属矿井机电负责人、其他检测检验机构共同参加了会议,此次会议对煤矿大型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的开展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在用安全设备管理,减少和消除事故隐患,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煤矿安全规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7月24日下发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件,文件就《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等13大项检测项目周期进行了统一规定。为了响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号召,2012年10月15日,安徽煤监局科技装备处下发了《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召开煤矿大型固定机电设备及作业场所检测检验工作座谈会议的通知》(皖煤安监技装函„2012‟116号)文件,并由我中心组织承办,会议邀请了各矿业集团机电管理部门检测检验负责人、各监察分局及地

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分管负责人、部分国有煤矿分管机电设备的矿领导或科区长共同参加了会议,此次会议对99号文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和宣传,产生的效果良好。

三、技术支撑发挥情况。

中心高度重视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问题。一是对检测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按照总局12号令的要求,及时报告煤矿监管监察部门和煤矿主管部门。2012年向监察分局、市煤炭局和集团公司书面报告重要情况13份。二是积极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整改结束后及时复检。三是认真对待客户对检测检验结果的疑问。2012年,中心对张集北矿进行风机性能检测时,矿方对我们测定的风量有疑问,中心积极组织相关人员采用不同方法多次去复测,最终得到矿方的认可。2012年,中心通过检测检验发现的300多条问题,均得到妥善解决,经中心检测的设备没有因为性能方面的原因出现事故。

四、依法行政方面。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关系到被检设备、作业场所能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关系到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这项工作不但具有较复杂的技术性,而且还有很强的政策性。检测检验工作的“合法性”关系到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领域法制化建设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心自成立至今,共取得包含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安

全性能检测检验等28(29)项检测检验资质,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均能做到主动接受省质监部门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规范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从未超出资质范围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关键岗位人员均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能上岗进行检测检验工作,至始至终保证了检测检验工作的合法性,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生产安定,收到了一定的社会效益。

2、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中心在承担检测检验工作时做到了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和廉洁高效,并对检测结果和报告的出具负责,也没有强迫煤矿企业接受本中心的专业技术服务。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煤矿安全生产项目中,一些强制检测检验项目允许无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造成了该些项目管理混乱,恶性竞争,有些部门甚至为了招揽生意而出具假数据,严重影响了该些项目的检测检验质量,如:煤矿瓦斯登记(等级)鉴定。建议:实行该类项目检测检验许可制,有正规实验室建设且具有该类项目资质的中介机构才能够从事该类项目的检测,进而保证质量第一,市场有序。

2、煤矿企业对检测检验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大多数煤矿企业对检测检验工作没有计划,基本都是到期或监管部门检查时才急急忙忙要求检测,造成设备过期、超有效期运行的数量较大,大大提高了设备发生事故的几(机)率,不利于安全形势的发展。建议:中心执行月度检测检验计划,传送各煤炭企业监管部门,由各监管部门负责时时提醒煤矿企业提前或按时进行检测检验,以保证设备在检定合格有效期内。

3、由于近来煤炭价格的不断下滑和煤炭市场疲软的态势,《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9号)文件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存在较大阻力,主要原因为企业亏损严重,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建议:在煤炭市场经营不景气的时间段,更要把好安全关,一些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费用投入不足,矿工工资发放不及时造成工人工作情绪低沉进而影响工作质量,都是发生事故的重要隐患。所以,建议各监察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质量的监察,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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