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票据考点总结_票据结算方式考点总结

会计个人工作总结 时间:2020-02-27 17:27: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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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票据的一些总结

一、关于票据记载事项

A、各类票据共同必须绝对记载的内容——

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B、我国《票据法》规定:

C、二、票据权利的消灭(基于许多法律事实,时效消失)

A、B、票据权利因

(1出票人和承兑人

(2支票出票人

(3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再追索权指受到追索而偿还了票

款的人因取得票据上的权利而向其前手再追索的追索权。

C、前述四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二种所指的权利,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D、上述时效。

【注意】:票据权利因一定原因失效,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伪造:假冒他人名义签章。无权代理:将被代理人的名称记载在票据上,并由代理人签章。

(1)票据的伪造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2)故持票人即使是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重要】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就是真正签章的人,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

A、须符三条件——

(3)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B、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1)有变更权的人依法进行的变更;(2)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3)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

C、票据的变造法律责任: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

① 如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

② 如签章在变造之后,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

③ 如无法辨别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④ 实践中变造人可能签章,也可能不签章,无论是否签章,其都应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D、尽管变造的票据仍有效,但,变造是违法行为,变造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1-

【案例】A->B 2万元,B改成5万->C,C->D 5万元,D请求A付款时,A只承担2万元,另3万元应向B和C求偿。

四、背书的理解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背书是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的行为。这里的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

五、汇票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二、提示付款期限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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