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档案自查报告(精选5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银行档案管理自查报告”。
第1篇:票据贴现业务商业银行核算
票据贴现业务介绍及其核算
1.概念:
票据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所做的票据转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票据贴现同一般贷款的差异
票据贴现业务属于贷款一种,同普通贷款又有差异。他们同属于资产业务,是借款人融资方式,银行都要计收利息。差异体现在以下几点:
资产投放的对象不同。贴现贷款以持票人(债权人)为放款对象,一般贷款以借款人(债务人)为放款对象
体现的信用关系不同。贴现体现在银行与持票人、出票人、承兑人及背书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一般贷款体现在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信用关系 计息时间不同。贴现贷款在放款时就扣息,一般贷款则在贷款到期或定期计收利息
放款期限不同。贴现贷款为短期贷款,最长6个月,一般贷款则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资金流动性质不同。贴现可以通过再贴现、转贴现提前收回资金;一般贷款只有到期才可以收回资金
3.票据贴现商业银行核算
会计部门接收贴现凭证及其商业汇票后,按规定的贴现利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并予以扣收。贴现利息的计算方法: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年贴现率/360)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1)收到商业票据时的会计核算 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本金 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面值)
贷: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同时,按汇票票面金额记表外账 收:代保管有价值品 票面价值
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贴现利息收入金额 会计分录如下: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Author:彭永生 版权所有:pys 仅供参考 Demo:2008年3月5日,甲银行收到客户T公司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40 000元,到期日2008年7月10日,T公司申请贴现,甲银行审定后同意按7.2%的贴现率贴现。贴现天数=? 贴现利息=140 000 *0.072*66/360=1848元 实付贴现金额=140 000-1848=138152 元
会计分录:
借:贴现资产-本金 银行承兑汇票 140 000 贷: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138152 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1848
3)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收回的核算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款的收回时通过委托收款方式进行。贴现银行作为收款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匡算邮程,以汇票作为收款依据,提前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付款人收取票款。
收: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当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划回票款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同时,销记利息“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付:发出委托收款登记簿
如果贴现行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时,对于贴现申请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以从贴现申请人账户收取。注明:“未收到xx号汇票款,贴现款现从你账户收取”。作为支款通知,随同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交给贴现申请人。
借: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 借:贴现-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若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则不足部分转作逾期贷款。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贷款户
Author:彭永生 版权所有:pys 仅供参考 贷:贴现资产-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4、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收回核算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付款人开户银行,信用可靠,不会发生退票情况。贴现行在汇票到期前,以自己作为收款人,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向对方银行收取贴现现款。等收到对方银行的联行报单及划回款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吸收存款-付款人户(或联行科目,或存放中央银行存款)
贷:贴现资产-银行承兑汇票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DEMO:假设银行承兑汇票到期,甲银行向异地某承兑银行(同系统)发出委托收款凭证和汇票后,于日后收到划回的汇票款项。甲银行的会计分录: 借:联行科目
贷:贴现资产-银行承兑汇票 借:贴现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
期末,应对贴现进行全面检查,并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对于不能收回的贴现,应查明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呆账损失的,应冲销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贴现资产-商业、银行承兑汇票
Author:彭永生 版权所有:pys 仅供参考
第2篇:银行会计核算办法_票据贴现业务
XX银行票据贴现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真实核算我行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票据贴现业务核算办法,满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需要,保证按权责发生制确认贴现、转贴现业务相关收入、支出,特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要定义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业务包括对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既包括我行对企业所持商业汇票贴现、对金融同业所持已贴现商业汇票转贴现(买入),也包括我行持已贴现商业汇票向金融同业申请转贴现(卖出)。
第三条 本核算办法涉及的主要定义如下:
(一)直贴:即交易对手为非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二)转贴现:即交易对手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业务。
(三)买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四)买入返售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入。
(五)卖断式转贴现:指不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六)卖出回购式转贴现:指附带回购条款的票据贴出。
(七)再贴现:指以我行持贴现和转贴现买入的商业汇票向人民银行申请办理再贴现等。
第三章 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
第四条 贴现资产的初始确认 1.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银行带来经济利益的票据;该票据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票据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的条件。2.实际应用
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贴现交易对手方分别银行或非银行,并确认该票据的追索条款,明确相关票据的贴现率,最终选择确认相应的核算科目。
对于贴现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初始成本。
第五条 贴现负债的初始确认 1.确认原则
我行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我行的现时义务;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我行;未来流出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其他不符合有关终止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2.实际应用
在确认此负债时,相关操作人员应该确认凡是贴出票据都附带追索权的,即票据出现承兑困难时,本行将承担相应追索责任时,才确认本科目负债。对于贴出票据的成本,相关人员应该按照摊余成本法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关科目的初始负债。
第六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后续计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我行可选择采用合同贴现率或实际利率对贴现业务进行后续计量,即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我行的贴现业务期限较短,合同贴现率与实际利率下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相差很小,我行选择以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鉴于贴现业务市场波动频繁,且大部分票据的剩余到期日皆小于半年,因此我行选择按月计息的方式确认利息收入或支出。每月核心业务系统将自行根据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或支出。
第七条 贴现资产/负债的终止确认 1.贴现资产终止确认原则:
贴现资产的终止确认条件:我行已将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或者我行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贴现票据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了对该票据的控制。2.贴现资产终止确认的实际应用:
我行将票据贴出时,且该票据为有追索权的票据,我行应认定此票据的风险没有完全转移,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我行将持有的贴现票据暂时贴出给其他商业银行时,假定票据未附带追索权条款,但是由于头寸管理或其他因素考虑,我行在卖出此票据时同时与买入方签订了票据回购合同。在此情况下,本行未放弃该票据的控制,因此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3.贴现负债的终止确认条件及应用:
当我行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消失时即可以终止贴现金融负债。我行可能涉及的贴现负债主要由追索权及回购业务组成,当有持票方实施追索偿付或者回购业务时,我行应终止确认该贴现负债。
(四)贴现业务相关处置损益的确认原则
由于贴现市场的波动频繁,因此我行在市场上进行贴现交易时可能受市场因素影响产生相应的损失或利得。
向我行系统外贴出票据时,如果该票据的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不符,在终止确认贴现资产时将账面摊余成本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
第八条 具体账务处理
(一)初始确认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1.1.正常付息(卖方付息)
借:贴现资产――贴现――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 [数据来源,如: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数据来源,如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1.2.正常付息(买方付息)
借:吸收存款――活期存款――付息单位(贴息额)贷: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借: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贷:吸收存款――活期存款――贴现单位(票面金额)
2.买断式转贴现(贴入)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面值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3.买入返售式(贴入)
借: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递延的转贴现自买入日至回购日利息收入)4.卖出回购式(贴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相关存款科目)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待摊的转贴现自卖出日至回购日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
(二)后续计量的账务处理
1、直贴业务
借: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
贷: 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
2、买断式转贴现
借:贴现资产――转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贷: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3、买入返售式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确认递延利息收入 借: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贷: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利息收入
4、卖出回购式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确认待摊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
贷: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三)终止确认的账务处理
1、卖出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贴现利息递延收益)[数据来源,如递延收益贷方余额] 贴现负债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或贴现资产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
2、到期时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贴现资产――贴现――面值 [数据来源,如:票面金额]
3、买入返售式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买入返售票据(票面金额)
4、卖出回购式
借: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卖出回购票据(票面金额)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银行会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3篇: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各类玩法
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各类玩法
2014年全国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累计承兑量和累计贴现量分别达到22万亿元和60万亿元。但是,信贷调控使得传统的票据业务受到约束,为规避信贷规模监管而衍生的各种转贴现业务模式“创新”成为票据市场的主战场,其主要模式有农信模式、信托模式和券商资管模式等。
近年来,随着票据业务的迅猛发展,票据市场融资性票据泛滥、掮客活跃、承兑与贴现供需失衡、票据表外循环现象严重,商业银行以“创新”票据业务来逃避信贷规模监管等问题,对票据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埋藏了隐患,提高了票据的交易成本,也增加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虽然出现上述问题的因素很多,但是商业银行票据监管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是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核心根源,亟需进一步关注并加以调整。
票据转贴业务“创新”:花样百出
2008年“四万亿刺激计划”后,票据市场迎来了大发展,2009年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量超过10万亿元,累积贴现额超过20万亿元,相对于2008年分别增长71.85%和41.38%,到2014年全国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累计承兑量和累计贴现量分别达到22万亿元和60万亿元。但是,随之而来的信贷调控使得传统的票据业务受到约束,为规避信贷规模监管而衍生的各种转贴现业务模式“创新”成为票据市场的主战场,其主要模式有:
农信社模式 按照新会计准则,银行票据卖断和票据回购业务分别记录在不同的会计科目下。由于河南、东北等地的农信社沿用老的会计记账方法,票据卖断和票据回购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不作区分。具体而言,首先商业银行将票据卖断给农信社,商业银行再从农信社做买入返售。
虽然票据依然是商业银行的资产,但因该票据未来由农信社买断或回购,按照现行会计规则,该类票据属于买入返售的同业资产,可不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额度,“成功”的将贴现资产转为同业资产,为银行腾出了信贷额度的空间。从农信社的会计科目来看,回购与卖断同属一个会计科目,自身的资产规模并没有变化,表面上看起来仍是合规经营。因此,农信社模式一度发展十分迅速,成为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创新的主要方式之一。
信托模式
票据信托(票据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银行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以约定的利率转让给特定的信托计划,而对应的信托计划的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者或者银行自己),作为特定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率。2012年10月下旬,银监会叫停,禁止票据信托业务,银行转而采用票据收益权转让模式开展票据理财业务,将汇票的直接转让转换成票据收益权的转让。
买入票据信托(票据收益权)模式跟农信模式类似,差异在于出资方变成了理财产品的购买者,交易对手从农信社换成信托公司。通过这种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从贴现资产科目转入应收款项类投资,实现突破贴现规模限制的目的,而信托根本没有信贷额度一说。另外,银行与信托公司的“买断+回购”协议变成了隐性担保协议,业内俗称“抽屉协议”。
券商资管模式
票据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模式是银行委托券商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要求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购买本行或他行票据资产的过程。农信模式、信托模式被监管部门检查后,券商资管模式开始出现,券商与信托一样不受信贷规模控制。票源由银行组织,资金也由银行提供,券商资管充当了一个银行票据信贷资产出表的“通道”角色。通过这种模式,银行将票据资产从贴现资产科目转入应收款项类投资科目。
票据业务贷款会计核算和统计口径的制度缺陷 现有监管政策的票据会计核算和贷款口径统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下发的《贷款通则》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所以,商业银行对企业的票据贴现业务显然应纳入贷款范畴。同时,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下发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票据业务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从此就被赋予了信贷属性,一并纳入贷款总量计算。商业银行的票据业务品种,一般包括承兑、贴现、转贴现买断/卖断、卖出回购/买入返售业务。具体来看:承兑业务,由于承兑业务属于或有负债,纳入表外核算,不纳入贷款统计,当银行因承兑商业汇票履行付款责任为汇票付款人垫付时,垫款纳入逾期贷款统计;贴现业务,持票人也就是贴现申请人的身份向商业银行融资,则以贴现申请人作为借款人记入“贴现”科目,并纳入贴现行贷款规模进行统计;买/卖断转贴现业务,买断行买入的票据贷记贴现资产,纳入贷款统计,簿记贷款增加。卖断行卖出票据减记贴现资产,簿记贷款减少;票据卖出回购/买入返售业务,资金融入方与资金融出方以协议形式,按特定价格出售票据融入资金,并约定在将来特定日期按指定价格购回相同或类似资产的交易行为。对资金融入方是票据回购,不减记贴现资产,贷款规模不减少。对于资金融出方是票据买入返售,不纳入贷款规模统计。
现有会计核算及贷款统计规定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监管政策,把贴现和转贴现都纳入贷款科目统计。我们认为,把转贴现当做贷款科目来对待,实际上非常的不合理,两者之间显然存在本质区别。转贴现是不同银行同业之间发生的业务,而贷款一般是指银行和借款人直接的关系。转贴现是银行间票据的买卖和资金转让的交易行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你给我票据,我给你资金”,属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何来贷款之说?其本质上并没有任何借贷的法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显然,贷款是金融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而转贴现卖断行在取得买断行扣除利息的票据款项后,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因此转贴现合同不具备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卖断行与买断行之间只存在票据交易上的法律关系,而不存在借款合同上的借贷关系。转贴现后,转贴现资金只在银行金融机构之间流转,而贷款资金则进入借款人账户,受贷款银行的监督使用。从对社会融资总量的影响来看,转贴现不改变社会总资金盘子, 并没有体现任何信用的扩张,而贷款则会增大社会融资总量。
我们可以从另一个视角来佐证这种不合理的票据信贷规模统计制度造成的严重后果,就是导致央行票据贴现余额在统计数字方面的失真或漏损。
2014年全国金融机构商业汇票累计承兑量和累计贴现量分别为22万亿元和60万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3倍和26倍,但是统计口径的票据贴现余额在2014年底仅2.9万亿。从贴现余额与短期贷款余额之比、未到期余额与短期贷款之比两个指标来看,2010年之后出现了显著的背离。从实践情况来看,贴现/承兑比一般在50%左右,初略估算,2014年进入银行的票据贴现余额在5万亿到7万亿元左右,与实际统计数据差2万亿到4万亿左右,这部分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基本上通过前文所述的“创新”方式“藏起来”了,或者说“消失”了。
另外,从逻辑上来分析,商业银行为什么有“出表”的强烈动机呢?归根到底,是因为票据资产占用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银行业在追求利润的压力下,必然有强烈的资产规模扩张冲动,票据业务的特性显然成为资产规模扩张的主要路径选择。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属于表外业务,不占信贷规模,同时承兑保证金又能给银行带来大量存款,导致银行签发票据的动力十足。例如,假定某企业向银行申请100万元贷款,银行可以直接发放100万元贷款。如果不对企业直接发放贷款,而是采取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先让企业按照50%的比例交纳50万元的保证金,给企业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企业到银行进行贴现。这样仍然是给企业融资接近100万元(不等于100万,因为要付出一定的贴现利率成本)。这样,企业解决了融资的需求,而且对于银行方面来说,增加了50万元半年期的保证金存款,授信风险也降低,信用风险敞口减少了一半,还有贴现利息收入和承兑手续费收入。有时候,根据市场存款利率与票据贴现利率的波动,出现倒挂的窗口,以100万元全额保证金签发100万的票据,然后进行贴现融资,企业进行无风险套利。
票据贴现经过银行的背书,进入了银行间市场流通之后,就衍生了票据资产作为商业银行资产摆布“调节器”和“蓄水池”的功能,具有良好流通性银行承兑汇票,经常被商业银行用来当做调节资产结构的“缓冲剂”,以满足各项监管指标的调控要求,包括存贷比指标、LCR流动性指标、信贷规模指标等等。当然如果票据仍然在一级市场流通,没有银行贴现的支持,则无法进入银行间市场,这条路是走不通的。从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之间由于正常贸易往来而流通的票据约占20%到30%,其余约70%到80%的票据是进入银行体系进行贴现融资。在盈利压力和信贷规模约束的双重作用下,商业银行开始在贴现信贷规模上动起了脑筋。而票据业务,这几年使得商业银行在“规模扩张”与“规模调控”之间总能够“收放自如”。
当发现通过农信买入返售会计科目可以达到票据资产出表的作用时,众多银行纷纷通过农信来“消规模”;在银监会开始对农信模式进行“堵截”后,票据信托模式又被“聪明”的交易员“发明”;当银监会又对票据信托模式叫停,券商票据定向资管计划模式又应运而生了。由此可见,商业银行因为盈利压力和资产规模扩张,但是却受到信贷规模的约束,总会想方设法的进行金融创新突破信贷规模限制,其后就会引来“管制”。这种“监管——创新——监管——又创新”的“猫捉老鼠游戏”不仅浪费监管资源,也使银行的经营成本增加,经过各种路径传导,最终导致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上升。
票据业务风险资产计量的政策纰漏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票据业务作为资产业务,须占用商业银行的风险资本,不过,票据的不同业务模式的风险资本计算权重并不相同。承兑业务,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承兑业务属于表外等同于贷款的授信按100%风险权重计算;贴现业务,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则按普通商业银行债权计算风险权重,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25%,三个月以内为20%;买/卖断转贴现业务,买断行买入的票据贷记贴现资产,也以普通商业银行债权标准,按照25%(三个月以上)和20%(三个月以内)两种比例来计算。对于卖断行而言,由于新资本管理办法规定,“信用风险仍在银行的资产销售与购买协议,信用风险转换系数为100%”,而票据是通过背书转让的,所有背书人都有被追索的可能性,因此其风险未完全转让,因此卖断票据后,卖断行还需计提与买入时相同的风险资产,即风险权重为20%或25%;票据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业务,同样,资金融出行(买入返售方)对返售资产按原始期限3个月以上的普通商业银行债权计算风险权重,比例为25%,三个月以内票据则按照20%计算加权风险资产。资金融入行(卖出回购方)的风险资产权重不变。也就是一笔业务,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方都必须计提同样的加权风险资产。
按照新资本管理办法,因银行承兑汇票的可追索性,卖断行不能释放其风险资产,仍然要计提。本身,对于票据的持有行而言,票据转贴现买入后,是必须计提加权风险资产,无可厚非。但现在即使其卖断票据,也还需计提风险资产,直至票据到期承兑为止。而作为买入行,因增加了票据资产,也需要再次计提加权风险资产。也就是说,一笔票据资产在银行业同业之间的一次买断和卖断交易,就会被计算两次加权风险资产。我们可以设想,一笔票据业务,经A行贴现后买断给B行,B行卖断给C行,C行卖断给D行,D行卖断给E行,五次市场的交易之后,由于A、B、C、D、E行都必须计提加权风险资产,假设票据的期限在三个月以上,则都按照25%比例计提,则最后5家商业银行计提的加权风险资产比例为25%*5=125%,远远超过了票面金额的100%。
这样的制度安排,让商业银行“左右为难”:如果不正常计提,则存在较大的合规风险,可能遭到监管当局的处罚;如果正常计提,则提高了转贴现市场的资本成本,需要提高定价予以弥补,结果是可能导致转贴现业务量萎缩,并最终影响票据市场活跃度。显然这违背了资本充足率管理对于商业银行债权加权风险权重为25%和20%的初衷,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扼杀了票据的交易,而流通性是票据的天然属性。
政策建议
根据金融创新理论,创新的动力来源之一就是逃避监管。我们研究发现,这种监管的制度安排本来就存在巨大的纰漏,建议监管当局立即纠偏,让票据创新回归到本源来。近几年以来,逼迫商业银行走上这条“不正常”创新之路的罪魁祸首,就是来自于监管制度的这两个核心的缺陷:贷款规模的会计核算及统计口径偏颇,以及票据加权风险资产计量的不合理。
我们梳理近几年来银监会对票据业务下发的文件,可以说是强势监管,密集发文,其核心都指向了逃匿信贷规模,可以说是“围追堵截”。2011年6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7号)对信用社的“逃避信贷规模”做法予以纠正,要求彻底整改。2012年10月叫停票据信托收益权。2013年5月,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35号)再次进行专项排查,排查内容包是否通过复杂合同安排为他行腾挪和隐瞒自身信贷规模(包括签订不对称协议,或与票据卖断行签订隐形回购协议,与票据买入行签订回购协议但实际上商业银行在票据到期前买断票据等),是否乱用会计科目隐瞒真实交易逃避内控与监管等。2014年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会办发〔2014〕140号)文件,专门规范了同业投资业务。商业银行一方则“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总是“发明”各种新模式,层出不穷、花样百出。这种“猫和老鼠”的“追逐游戏”,引来的后果就是,一方面,增加了监管的成本,减少了监管的效率;另一方面,提高了票据的交易链条,增加了票据的交易成本,而且极易引发各种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调整和放松了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管指标,对票据市场的发展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规避信贷规模控制而进行的创新将会逐渐萎缩。但是,为促进票据流通,降低票据融资成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信贷规模占用行仅为承兑行。票据直贴后,贴现行通知承兑行,承兑行直接将票据的风险敞口纳入本银行的信贷规模,同时不计入贴现行的信贷规模。因为对于承兑行来说,应属于刚性兑付,纳入资产负债的表内资产,此时,再纳入表外或有负债统计确实已经不合适。后期的银行间市场的转贴现交易,应属于资金业务,与债券的买卖核算类似,不应该纳入买入行的信贷规模,而只纳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修改《贷款通则》第九条:“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人民银行应根据《合同法》,对《贷款通则》规章进行完善,明确承兑行、贴现行与转贴现行的贷款属性问题,将转贴现从贷款种类中剔除。
适当降低票据转贴现占用的风险资产权重。例如从25%降低至5%~10%。修改《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将票据资产单独列出,降低风险权重。
第4篇:自查报告 票据业务
关于XXXX银行开展票据业务自查情况的报告
为贯彻落实《关于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排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违规票据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35号)和《河南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村镇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豫银监办发[2013]137号)要求,我行领导高度重视,一方面组织全行员工开展学习,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清当前金融环境,把握好当前局势,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确保各项业务能够“持续、稳健”发展;二是组织业务部、风险部、营业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迅速对我行自开业以来,所办理的票据业务进行逐笔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票据业务总体概况
我行的业务从开业之日起,逐步开展,但由于受人员数量及业务技能的限制,以及总体风险控制水平的制约,我行开办业务的品种极为有限。对于信贷业务,一方面加紧培养信贷队伍,创新自己的产品、搭建自己的信贷制度体系,适量的开展信贷业务。而对于票据业务,我行目前开办银行承兑业务,对于票据贴现业务,2012年仅办理XXXX万元,2013年6月份办理人民币XXX万元。
二、银行承兑业务
我行的银行承兑业务,自2012年4月5日开始签发办理,至2013年6月30日,累计签发XXX张,金额XXXX亿元,截
止2013年6月30日,已解付到期银承汇票XXX张,金额XXX万元;未解付承兑汇票XXX张,金额XXX万元。不存在垫款情况,客户付款率100%,并且我行均能做到,快速审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尽可在到期当天或收到票据当天解付,维护了良好的金融秩序,遵守了结算纪行,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信誉。
承兑客户主要存在的问题:对承兑客户暂未进行客户评级;档案资料缺调查表。
三、票据贴现业务
我行的贴现业务自2012年4月5日开始办理,至2013年6月末,累计贴现票据XX张,金额XXX万元;转贴现X笔,金额XXXX万元;到期收回贴现票据X笔,XX万元。办理过程合规合法,风险可控。截止2013年6月末,我行贴现票据金额为XXX万元。
四、总结
通过此次学习和检查,我行领导和员工切实认识到,合规办理业务的重要性,并再次明确自身市场定位,加大信贷业务投放力度,做好做强传统业务,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助力县域经济腾飞。慎审办理银行承兑业务,确保银行承兑余额占贷款余额的比例不超过40%,减少表外资产风险。在条件不具备时,暂时不涉及票据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
XXXXX银行 2013年7月22日
第5篇: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一:
中国民生银行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行票据业务服务功能,提高竞争力,尤其是为异地票据贴现申请人提供贴现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控制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委托其代理人在银行代为办理票据贴现手续,银行审核无误办理贴现后,直接将贴现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第三条 票据代理贴现业务涉及三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简称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简称代理人)和贴现银行。
委托人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
代理人是指委托人通过与我行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委托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公司作为票据贴现申请人,并代表委托人在票据上签章,在我行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的机构。
贴现银行是指我行办理上述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经办行。第四条 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汇票包括:符合我行贴现要求,且承兑银行仅为我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我行AA级以上授信客户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五条 办理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票据、资料和相关手续应符合《中国民生银行商业汇票贴现业务操作流程》(民银发„2002‟350号)和《关于印发中国民生银行票据贴现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民银会字„2003‟6号)要求,确保商业汇票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无对价票据套取信贷资金。
第六条 委托人必须与代理人、我行贴现经办行签订《票据代理贴现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指定我行为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贴现行,确定三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二)代理人应向我行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
(三)上述资料应由我行复印,并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在各自提交的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
第七条 委托人申请贴现,应由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背书签章,在贴现凭证和贴现协议上签章,并明示代理关系(代理人应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及贴现凭证左下角持票人签章栏内注明“受委托人××的委托,由代理人××代理贴现”字样,在贴现协议其他约定事项中注明《合作协议》编号等事项)。
贴现凭证中的持票人、贴现协议中的贴现申请人均应填写委托人全称。
代理人在票据上记载的委托人名称应与票据上记载的该委托人名称全称相符,不得使用简称。
第八条 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交的经有权人签字的内部业务联系单,在24102科目下按委托人开立贴现资金入账账户,该账户名称为委托人全称,仅用作过渡使用,贴现资金入账后必须于当日一次性转出。
划转贴现资金时,会计部门根据贴现协议和内部业务联系单,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当日发放至24102科目下的贴现资金全额一次性划至委托人贴现协议指定的同名账户中(若发生代理费用,会计部门应按照《合作协议》和内部业务联系单内容填制特种转账凭证,将代理费用划付至代理人账户)。
第九条
票据代理贴现业务的利息支付方式包括卖方付息、买方付息和协议付息,由委托人和代理人事先约定,并在《合作协议》中予以明确。具体操作中,针对不同的利息支付方式参照我行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代理人接受委托向我行申请贴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贴现的商业汇票;
(二)委托人与前手商品交易合同和发票;
(三)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我行业务人员按照贴现业务规定,核实双方委托代理关系,落实申请材料和商业汇票交易基础真实性后予以办理,并依据《合作协议》中的授权进行贴现利息扣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银行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