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堂馆所 自查报告(精选8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科室纪律自查报告”。
第1篇:楼堂馆所自 查 报 告
关于停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
自 查 报 告
停止新建楼堂管所和清理办公用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按照《×××××》文件要求,我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自查活动,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1.我单位没有在建楼堂管所项目;
2.我单位没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3.我单位没有出租出借等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情况,没有在外租用办公场所情况,办公场所没有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
4.我单位干部职工办公用房符合规定。
特此报告
某某单位
201 年 月 日
第2篇:县楼堂馆所的自查报告
县楼堂馆所的自查报告
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对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开展清理检查的紧急通知》(武发改办〔2013〕276号)的要求,我区成立了由区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规土分局、建设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清理检查工作专班,经过清理清查:我区没有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后的新批准或新开工建设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我区没有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前已批准并开工建设的政府性楼堂馆所在建项目;我区没有新一届国务院组成前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我区没有用于各类事业发展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以及灾后重建项目。
下一步,我区将继续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相关要求,严格控制政府性楼堂馆所建设,并且在此次清理检查期间暂停所有政府性楼堂馆所项目的审批和上报。
特此报告。
项目自查清理的情况报告
资中府办〔2007〕138号
资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
市纪委: 根据中共内江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等八个单位《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内纪发〔2007〕12号)精神,我办从2007年6月6日起组织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人员深入各单位实地调查,前期总的情况已向你委报告,现将违规建设办公楼的3个镇的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事实及现状
(一)罗泉镇政府综合办公大楼项目情况
罗泉镇原政府办公楼,因投入使用时间长,经资中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C级”危房。该镇以罗泉府发
[2005]34号文件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申请,县发改委以资发改委发[2006]8号文件下达立项批复,批复建设规模为1600平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80万元。资金来源:县财政基层政权建设专项资金70万元,镇自筹10万元。该项目由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规划控制面积为1775平方米,占地面积440平方米;但县发改委未办理投资计划手续,县国土资源局未办理国土相关手续。该项目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准,招标组织形式为公开招标,招标方式为比选。
该项目于2006年7月底动工,实际总建筑面积1775平方米,超出批复面积175平方米,预计2007年6月底竣工。由于地下硬层高低不一致,县设计、质监等相关部门要求把原来的条石基础更换为桩基,需增加投入近30万元。主体工程于2007年3月底完工,现正在完善后期工程。预计完成投资143万元左右,超批复投资63万元左右。实际资金到位75万元,其中财政基层政权建设拨款70万元,镇自筹5万元,尚有资金缺口68万元左右。
(二)陈家镇政府综合大楼项目情况
陈家镇政府原有一幢建造于六十年代末的办公楼,占地305平方米,经资中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该镇以陈府发[2006]47号文件向县政府提出改建申请,县发改委以资发改委发[2006]136号文件下达投资计划批复,批复建设规模为1056平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额63万元。资金来源:县财政补助35万元,镇自筹28万元。该项目未到县发改委办理投资计划手续,也未到县招投标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该项目于2006年7月动工,占地面积224.1平方米,实际完成建筑面积1020平方米,完成总投资61万元,其中:主体工程51万元,装修工程10万元,比批复投资少2万元。资金来源:预算内投资35万元,镇政府自筹26万元,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工程尚待验收。资金到位40万元,其中财政以农牧业税附加支出-公用支出作预算追加拨款30万元,镇自筹10万元。
(三)孟塘镇政府综合楼项目
孟塘镇政府原综合楼建于1984年,因年久失修,经资中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鉴定为“D级”危房,为及时排除安全隐患,该镇以孟府发[2006]5号文件向县政府提出新建申请,但未到县发改委、县招投标办、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该项目于2006年8月动工,建筑规模970平方米,占地面积289平方米,项目概算总投资54万元。资金来源:预算内投资25万元,自筹29万元。目前,主体工程已完成底楼。资金到位由财政基层政权建设拨款10万元。
二、建设项目违规建设的原因
(一)由于三个镇原办公楼均属危房改造,且大多数属于乡镇各站、所的综合业务用房,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故未能按中办发〔2003〕5号文件、川委办〔2003〕5号文件上报省、市审批。
(二)由于陈家镇政府和孟塘镇政府镇政府招投标意识不强,故未按规定到县招投标办履行核准手续。
(三)由于三个项目均属在拆除原办公楼的基础上修建,故未及时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手续。
(四)由于陈家镇政府规划意识不强,故未到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孟塘镇政府由于没有项目审批手续,根本无法到县规划和建设局办理相手续。
(五)由于罗泉镇政府所在地属我县古镇范围,为更好开发旅游项目,镇政府修建办公楼属仿古建筑,图纸经过几番更改及基础变更,故出现超规模和超概算。
三、处理意见
(一)责成县规建、国土部门对正在建设的孟塘镇政府综合楼工程发出书面停工通知,接受调查处理。
(二)对未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的项目,督促镇政府立即按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完善报批手续,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责成孟塘镇政府向县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第3篇:禁新建楼堂馆所报告
资溪县禁止新建楼堂馆所情况汇报
2013年以来,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我县高度重视禁止新建楼堂馆所问题,迅速行动,及时成立资溪县县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和办公用房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多次带头根据文件精神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先后召开3次全县动员和推进大会,在全县范围内深入开展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项目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做到“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基本情况
四年以来,我县全面禁止了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未发现任何部门有新建楼堂馆所的现象。对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了全面清理,全面杜绝了领导干部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现象。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迅速成立组织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并下发《关于全县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同时,组织县纪委、监察、发改、财政、审计、国土、住建等部门,成立专门督查小组,对全县所有乡镇县直部门进行督查指导,并重点对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以及法院和检察院楼堂馆所项目和办公用房建设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截至目前,全县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没有超标准面积使用。
(二)强化工作纪律,确保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坚决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要求各单位严格按照上级要求认真整改和清理,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对工作敷衍塞责、走过场,弄虚作假,保证了自查自纠和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跟踪督查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加大对全县各部门、各乡(镇)林场督查指导办公用房清理工作,对办公用房清理自查上报情况进行实地督查核验,通过查阅建设档案,实地丈量测算,座谈研讨等方式,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责令整改落实。
(二)继续跟踪违规项目处理落实工作情况。对于清理中发现项目建设管理不够规范的,严格按规定限期整改,并对典型案件进行重点督查,跟踪检查,发现问题,追究相关责任。
(三)继续严格项目审批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严肃处理。
2017年6月7日
第4篇: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个人自查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是国家计委在1999年发布的办公用房标准。《通知》表示,在今年9月30日之前,各地区须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办公用房腾退清理情况。
(前一段或者前两段可以写关于楼堂馆所限建令的一些相关情况,如两个《通知》,以及新的领导班子在什么时候或什么会议上提到了这个要求,将要求简化地写下来,作为我们自查报告的背景来源。)
而作为××省××市的××(职位),本人积极响应中央号召与《通知》的精神,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对自己的办公用房面积和装修程度等进行了自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这一段是过渡的,主要是介绍自己是什么职位,因为不同的职位所配备的办公面积是不同的。在职位介绍之后,可以写自己的态度,表示会积极配合党中央的一切决定,响应号召,进行有关情况的自查与回报)
第一,在办公用房面积上:
作为××,按照《通知》的规定,本人的办公用房面积应为××㎡。在本单位进行办公用房腾退清理的过程中,我也对自己的办公用房进行了调整。现今本人的办公用房面积为××㎡,没有超过《通知》的数据。
(职位+办公室面积,一定要清楚写出来)
第二,在办公室数量上:
我在担任××一职的同时,也担任××、××部门的职位。为了节省国家资源,为更多的办公人员腾出办公地方,同时也为了让自己更专心地工作,让其他同事不致于东奔西跑,本人如今的办公地点只在××部门××楼××层。
(这一段主要是针对《通知》中身兼数职办公室不可多设这点来进行自查。)
第三,在办公室装修上:
作为一名党员,作为人民的公仆,我的职责更多地是为人民群众服务。因此,在办公室的装修上力求向朴素靠拢,坚决杜绝豪华办公室的出现,坚决不在党内刮奢靡主义、享受主义之风!
本人办公室在短短的两天内即装修完毕,使用的材料均是绿色无污染,且费用不超过×××元。我不仅能够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而且办公室的新气息提高了我的工作效率,让我更好地处理工作,为民办实事!
第5篇:整治违规楼堂馆所
整治违规楼堂馆所——精华
给定资料(4380字,阅读参考时限25分钟): 1、2008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科院院士叶教授带了一本相册,记录了全国各地包括经济落后地区的政府豪华办公楼、大广场等一处处让人瞠目结舌的豪华楼堂馆所。从1988年6月16日国务院提出“关于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通知”到2007年3月18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历时19年,一些地方党政机关违规建楼堂馆所的歪风区却始终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近年来,穷财政盖豪华楼的丑剧也不断被揭露。重庆某县黄金镇举债把办公楼修成**,国家级贫困县山西省某县的检察院建起豪华办公大楼,有的还挪用职工养老金盖办公楼,甚至连有的村官也举债400万元建成豪华办公楼。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仅有10名工作人员的某地煤矿安监局,却有四五十间带卫生间的超大面积的办公室,有36套超大面积住房。
2006年5月,当网友将河南郑州市某区外观装似“白宫”的政府办公新址照片在网上曝光后,其山水景观式的建筑格局和530亩的占地规模,引来许多质疑。而按照该区政府的介绍,建办公楼及绿地、设施等公益事业的1.2亿元总投资中,“没向辖区群众摊派一分钱,没有给基层各镇(街道)、村、组带来任何额外的经济负担。”
据新华社报道,河南某县——一个人均财政收入仅200余元、尚有数十万人未解决温饱的财政穷县,在办公楼建设方面却屡出大手笔:2002年,在没有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情况下,该县开工县委县政府综合楼暨公务员培训楼。该项目设计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总投资975万元。2004年6月工程竣工,不仅面积增加到 近2万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也达到3200多万元。上行下效,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于2005年开工,2006年交付使用。总支出800多万元,其中300万元系挪用该县化肥厂“4050”人员生活费和养老金。
2、J县是陕西省的一个边远县,因为十年九旱、风沙肆虐,贫困面貌千百年来难以改变。但近年来,“油、气、煤”富集的优势使J县经济“前途光明”。
据悉,J县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煤炭探明储量,2007年出产天然气50多亿立方米,原油产量达360多万吨,2006年GDP总量达到127.26亿元,排西部地区第19位,陕西第4位,目前J县地方财政可支配收入达到5055亿元。
吃上了“资源饭”后,政府的办公条件大为改善。在J县,县委、县政府办公大楼十分醒目;9层高的主楼旁连着两座4层高的配楼,浅灰色的外表装饰与玻璃幕墙互相辉映,一楼的门厅和玻璃大门如酒店般华丽。资料显示,这座办公楼2003年底竣工,总投资5027.7万元,其中3000多万元由县财政拨付。其每平方米造价达到了3000多元,超过了国家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县处级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的标准,而且门厅及庭院装饰就花费了数百万元。
近几年J县还有一些部门在新建办公楼,县畜牧局2005年搬进了新办公楼;2006年5月竣工的县公安局大楼总投资1000万元,财政补贴了900万元;县农业局、计生局的新办公楼也正在建设中。
3、政府富起来不断改善办公条件,而在J县农村,还有许许多多农民依然栖身在破旧的土窑洞里。在该县某乡郝渠则存,到村民乔登华家里,两孔土窑洞已是岌岌可危,老人说:“两孔窑已经住了几十年,可是没钱装修房子。”
在交通不便的该县某镇石窑沟村,208户村民中共有48户住着危房、危窑。据J县民政部门最近摸底调查,全县农村共有危房、危窑2560间,涉及1118户,3637人。“县城修得再好,我们农民还要靠种土豆、养羊过日子”,J县镇水路畔村村民宋海河说,“去年天旱,土豆没长好,价钱又从每斤7毛钱降到了最近的4毛钱。去年我家种了30亩土豆,收了1.5公斤,储存到今年总共才卖了4000多元钱。”
据悉,目前全县还有8.34万农村人口没有达到安全饮用水标准,占总人口的1/3。这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2001年时贫困人口有9.7万人,扶贫开发6年后,目前仍有贫困人口5.07万人,占农村人口的1/5。
4、部分党政机关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问题的根源是“问题在下边,根子在上边。”请看以下几类表现:
其一,默许迁就。下级党政机关捣弄“豪华衙门”之类违规建设,其上一级党政领导一般不会也不可能不知道,只不过装聋作哑,默许迁就罢了。待到事情闹大之后,又故作惊诧,声称要“严肃处理”,能否真的严肃处理,实在令人生疑。
其二,包庇袒护。有些地方党政机关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问题一旦被群众揭发,或者被媒体曝了光,其上一级领导往往极力包庇偏袒,能捂则捂,能盖则盖,并美其名曰“关爱下属”、“保护干部”。殊不知,这种“关爱”和“保护”是以牺牲党性原则、牺牲群众利益为代价的。
其三,惩罚乏力。地方党政机关滥建“豪华衙门”,大搞违规建设之后,结果又怎么样呢?毋庸讳言,在此类违规建设上,我们的法律疲软乏力得很。只要不牵扯出经济犯罪问题一般都是“蜻蜓点水”,给个“毛毛雨”处分。治理违规楼堂馆所长达19年之久,尚未听说有哪一位党政要员纯粹因为违建问题被治罪判刑的。
5、追求豪华办公环境,尽管那些为官者大谈“带动周边经济发展”、“为群众提供休闲娱乐的良好环境”,但是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无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政绩,为自个儿脸上贴金。仔细分析领导干部追求豪华办公的现象,除了其扭曲的政绩观、过份的享受观在作怪外,最重要的,恐怕是某些领导干部豪华背后的“私欲黑洞”在作怪。时下,在一些地方流传着“领导不盖楼,没有油水捞”的说法。这些话不管是否偏颇,但它的警示意义自然是无须言表的,应当让人们感到沉重而引起高度重视。前不久,据说一镇政府要建敬老院,在招标会前,镇主要领导光接见建筑商就忙得够呛。某县一个大型城建工程也是被县领导的亲属中标。某局办公楼装修,耗资数十万元,结果是乐了领导也乐了承包商。
当“假公济私”的帽子戴在那样一些领导干部头上的时候,他们追求豪华楼堂馆所背后的“私欲黑洞”就不再那么隐密。在盖楼、装修中变换招数、利用一切可用之机,为自己谋取“权力光环”下的个人利益。一些开发商、建筑商、装修队也正是看到了公家钱好赚,削尖了脑袋往里钻,于是,“你照顾我,我不亏待你”,一来一往中双方尽得利益。在这种利益交换中,官商便牢牢勾结在一起。也可以说,因为有了“豪华”的面子,“私欲”的里子似乎变得更加微妙和合理合法,在这种情况下,那些领导干部的胆子才会越来越大,甚至肆无忌惮。
这种豪华背后的“黑洞”,当前正有扩大的迹象。它掩盖在高标准、不落后、树形象、提效率,以及发展经济、以人为本等一个个堂而皇之的理由之下,人们应当高度重视。在树立科学发展观,提倡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新形势下,这种追求豪华的浮躁之风,这种豪华背后“黑洞”所折射出来的“权力”观、利益观,当紧急刹住。
目前我国的预算编制正在逐步走向科学、公正、透明,但有关部门在政绩冲动、形象冲动和名利冲动下,违规花钱行为五花八门,审计署审计的38个部门200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中,违规问题金额达90.6亿元,其中12个部门存在预算编报不真实问题,26个部门违规挪用财政资金10.75亿元,31个部门挤占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21.42亿元;在预算审批上,都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放在现行的行政管理中,结果演义成了会要的部门有钱花和能乱花的怪现象;预算外,由于一些政府部门的经费来源存在双轨制,除了财政预算拨款,部分经费还须自筹,不少政府部门一身兼具社会管理者和牟利者两个角色。据估算,从1997年到2004年,我国地方预算外的财力则达到地方预算内规模的一半左右,相当于中央预算的1/10。如此庞大的预算外收入游离于人大的监管之外,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也就能够“放开手脚”,斥巨资建豪华办公楼。
6、下面是一个网名叫“蜻蜓点水”的网友在自己的博客里写下的一篇短文:
一直深恶痛绝楼堂馆所兴建的人们,看了这条消息估计会感到很高兴:2007全国风景区已拆除楼堂馆所2000多家,涉及面积189.7万平方米。消息是从日前召开的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会议上传来的,会上,建设部某官员还告诉人们,截至目前,各地共否决1000多个破坏风景名胜区资源和环境的建设项目,查处了10752起相关案件。拆除违法建筑140多万平方米,搬迁居民7.8万人。这些举措明显改善了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在多少严令与高压姿态都没能根本遏制楼堂管所滥建的情况下,建设部发布的这些数字的却能代表他们干了些成绩,也必然会让一部分蠢蠢欲动者死了侥幸之心。尽管拆除行动充满意义,但我有两个疑问和一个建议要提一提,以期楼堂馆所的整治工作能走上一条低成本高效益的捷径。
疑问一:拆了那么多景区的违法建筑,看上上去大刀阔斧、雷厉风行,但不知道建设部门有没有心疼的感觉?假如被拆的建筑有一部分希地方政府项目,则那些一度兴高采烈的人们估计也就会从此打住,因为伴随着钢筋水泥一同灰飞烟灭的,还有自己的纳税钱。
从长远来看,对违法建筑当然不能心慈手软。何况对景区这些宾馆、度假村来说,继续存在下去不仅影响自然环境,还会继续助长公务会议不在办公楼会议厅召开的恶习,纳税人还是得拿钱来维持这些景区楼堂馆所的运转。这就是说,整治景区楼堂馆所无论怎样严厉都是对的,但是大面积地拆除显然不是最严厉手段。正是因为最严厉手段没有广泛应用,才导致违法建筑如雨后春笋 般地冒出来。显然,这个巨大的浪费出在审批与监督环节,于是就引出了我的第二个疑问。
疑问二:景区违法建筑被查处了,违法审批与监管责任人有没被查处?如果我们都认可“纵容违法,也是违法”的道理,就会发现这个问题很重要。毕竟对于绝大多数违法建设项目而言,没有违法审批就没有他们的今天。
有关楼堂馆所的治理历程,可以说伴随着我们这代人长大成人。我读中学时,有关治理楼堂馆所的新闻就是我们要背诵的时事课题。如今距离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清理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通知”已经19年了,各地同楼堂馆所的斗争也持续了19年。期间,国务院还出台《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禁止违反景区规划而建设宾馆、培训中心、疗养院及与景区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尽管如此,近年来诸如“粮神殿”之类的豪华培训中心与度假村,照样在风景区生根发芽。那些本属于全体国民的自然遗产,却被景区所在的地方政府用来大肆开发,不断破坏了自然环境,而且开发到最后,连不太富裕的自然遗产所有人都消费不起。可见,建设部这位官员关于“明显改善风景名胜区的环境”一说用词不当,其中的“改善”改为“恢复”才合适些。
违法楼堂馆所的建设者因投机钻营而落到被拆楼的下场,看上去活该,但如果审批部门未留下可钻的空子,则建楼与拆楼所产生的损失是可以避免的。不要一味责怪投机者走捷径的不端作风,在监管漏洞下,很多想办事的人不搞拉关系那一套,心里难免都不踏实。
治理景区违法楼堂馆所而扫除那么多违法项目,搬迁那么多居民,这样的治理成本实在太大了。要知道,无论是国务院的文件还是相关法规条例,违法楼堂馆所首先都是被禁止的,而不是用来拆除的。有鉴于此,我慎重提议:治理楼堂馆所无须付出如此大的代价,也无须搞得这么复杂,用一句流行语说,从源头上遏止,是最简便最节约的治理手段。
“从源头上遏止”,当然得从审批责任人头上落实。包括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内的所有相关审批单位,都要严格执行问责制度,对违法审批者该去职的去职,该负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如果这方面不能落实,则更多的资源还有可能等着被浪费,同违法楼堂馆所19年的斗争史,还将无限期延长。
作答要求:(共5道题,参考时限85分钟。其中第1题20分钟,第2题15分钟,第3题10分钟,第4题15分钟,第5题25分钟。)
1、一些地方政府党政机关大肆违规修建豪华办公楼堂馆所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请根据给定资料,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
要求:概述全面,条理清楚,语言流畅,不超过500字。
2、请根据给定资料2、3,对陕西省J县的做法予以简要评析。要求:观点明确,评析简明扼要,有理有据,不超过300字。
3、根据给定资料6,请分析指出在风景区拆除违法违规楼堂馆所建设的意义。要求:简明、准确地阐述该意义,不超过200字。
4、假如中央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对地方违规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进行专项检查,请列出此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要求:检查内容全面,条理清楚,语言流畅,不超过300字。
5、给定资料6,是一个网名叫“蜻蜓点水”的网友在自己的博客里就拆除风景区违规建设的楼堂馆所提的意见。请你以拆除违规建筑主管部门的身份,对“蜻蜓点水”作出书面答复。
要求:针对问题进行答复,不对语言和行文格式作要求,条理清楚,语言流畅,不超过500字。
思路畅谈贴连接:http://bbs.qzz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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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08-10-8 10:42全看| 小 中 大
Re:【09每周一练】第二十四期参考答案 [第一问] 可分为内在原因和外在原因。内在原因:(1)政绩观作崇。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认为建设豪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是政绩的体现,办公楼豪华才能显示出自己有才能,脸上“有光”。(2)享受观扭曲。一些党政机关负责人更多考虑的是自己如何豪华、享受,为自己的享乐可以无所顾及,哪怕是举债也要在“体面”的办公楼里办公。(3)盲目攀比。一些党政机关不批工作业绩,而比谁气派,谁有“面子”,互相攀比,盲目追求豪华,导致办公楼越来越豪华。(4)私利作怪。一些党政机关把兴建楼堂馆所作为谋取私利、敛财的手段和途径,小建得小钱,大建得大钱,私欲的黑洞使这些人将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越建越豪华,越建越大气。外在原因:(1)上级领导包庇纵容。对下级党政机关兴建豪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上级领导默许迁就,包庇袒护,没有建立起问责和追究制度。(2)监管不力。一些部门违规审批,监管不力,惩罚软弱,客观上助长了这种大肆兴建之风。(3)预算制度不科学。地方预算外收入庞大,且游离于人大的监管之外,不少政府部门兼具社会管理者和牟利者两个角色,为兴建豪华办公楼客观上提供了可能。[第二问] 陕西省J县的做法是属于违规兴建豪华办公楼,不符合J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是一种盲目攀比、追求享乐、牟取私利的行为,应该得到纠正和制止。J县尽管资源富集,但毕竟是国家级贫困县,全县还有5万元多贫困人口,占全县人口1/5。在许多农民生活仍很贫困的情况下,应该将县的财力更多地用在发展县域经济上,用于改善民生上,而不应该用在兴建豪华办公楼上。这种做法如果得不到及是禁止和纠正,会造成更大的盲目攀比,滋生腐败,给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危害。J县应该从本县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将有限的财力集中起来,用到促进经济建设,改善民生条件上,使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全县大地。[第三问]
1、从当前看,该做法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风景区的自然生态环境,遏制了在名胜风景区违法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的势头,严厉打击了这种违法违规行为,起到了震慑和警示作用。从长远看,此举为全面治理整顿豪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开创了先河,积累了经验,起到示范作用,为清理整顿豪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全面取得胜利奠定了基础。[第四问]
1、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建设规模、装修及设备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建筑面积、装修以及设备配置等是否超标问题。
2、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挪用政府专项资金、集资、借(贷)款、拉赞助、垫资、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3、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土地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占用耕地、超标准占地、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等问题。
4、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是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5、已建成的党政机关办公楼是否存在商业经营和出租现象。
6、检查近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是否存在违规新建、扩建培问题。[第五问] 首先,十分感谢您对我们这项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在风景区拆除违法违规建设和综合整治行动是党中内、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一项重大举措,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拆除风景区内的违法建设,尽管眼前心疼,但从长远来看,也不能心慈手软。因为如果不将这些违法建设彻底拆除,就会助长相互攀比、大肆兴建豪华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歪风邪气,也很难遏制住这种多发的势头,甚至会出现更加疯狂的违法建房行为。只有加大力度拆迁整治,才能对违法兴建行为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尽管眼前受到一些损失,但从长远看,这些牺牲值得。
我们已与国土规划等部门进行了协商,决定今后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从严格审批出发,加强监管,建立违法建筑的责任追究和问责制度,从源头上遏制违法建筑的兴建。我们相信,在像您这样网友和广大群众的关心和支持下,有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经过我们共同努力,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的综合治理工作一定能够取得胜利。
第6篇: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楼堂馆所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审批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要求】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租赁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第八条【建设要求】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环保原则,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当简洁朴素,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
第二章 项目决策第九条【项目单位、审批机关及相应职责】本条例所称项目单位,是指提出项目建设需求并作为产权登记使用人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审批机关是指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批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审核楼堂馆所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上述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审批,并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第十条【审批环节及相关要求】新建、扩建、改建楼堂馆所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严格核定投资概算。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购置、置换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审批初步设计。采取置换方式的楼堂馆所项目,不得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维修改造楼堂馆所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
第十一条【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法、最高检、国务院部门的项目审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国务院部门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国务院部门、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项目,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国务院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直属机构的项目,驻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审批,其中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中央党的机关和人民团体项目审批】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的项目,经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
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项目,经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及以上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1亿元以下的,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地方项目审批】地方党政机关建设楼堂馆所,除维修改造项目外,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及计划单列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的项目,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国务院审批;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
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的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项目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四条【维修改造项目审批】中央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直属机构的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分别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审批,所需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安排。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楼堂馆所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所需资金由同级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安排。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楼堂馆所项目维修改造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依法应当附具的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按照规定程序报审批机关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点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委托评估】审批机关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并对评估报告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咨询单位,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单位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第十八条【需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开展初步设计】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报审批机关审批。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要求,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费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不需要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重新审批可研报告】除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或者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二十条【施工图设计】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及规范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得改变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出投资概算。
第二十一条【审查内容】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一)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三)初步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情况;
(四)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五)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六)国家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安排投资计划】初步设计批准后,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用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可以根据项目情况下达部分投资计划,用于开展勘察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可以下达部分投资计划,用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支付资金】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对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投资计划调整】投资计划下达后,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进行调整。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代建制度】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建设管理经验的项目,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由项目单位通过依法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
项目单位应当与项目管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双方合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严格执行投资概算、质量安全标准和建设工期等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单位。
第二十六条【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项目开工】项目经批准后,应当在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用地批准和施工许可等文件,并具备其他必要条件后开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质量和工期】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能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第二十九条【概算调整】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机关批准。投资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应当商请审计部门审计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复及时交付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项目的档案管理,将项目申报、审批、建设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项目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部监督和各部门监督检查】 项目审批机关和项目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
国务院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建设、审计等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进入被检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检查单位义务】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接受依法依规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项目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三十六条【职务责任】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有关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为项目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评审批、节能审查等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安排和拨付财政性资金的;
(四)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要求项目单位开工建设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的责任之一】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收回已支付资金;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应当腾退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开工条件,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未依法进行招标采购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其他资金进行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对项目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处理的;
(七)转移、侵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的;
(九)以未使用财政性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置换楼堂馆所的;
(十)违反本条例规定,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和大型景观等设施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责任之二】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申报、审批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拒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稽察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项目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安全、质量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降低直至撤销其资质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党政机关的范围】本条例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级党政机关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的直属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一条【参照执行】有关企事业单位建设楼堂馆所项目,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2014年 月 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5号)即行废止。
第7篇:党政机关5年禁建楼堂馆所
党政机关5年禁建楼堂馆所
新京报讯 即日起,各级党政机关须按照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比对”办公用房规模,如超标,须腾退,并于9月30日之前,上报腾退结果。楼堂馆所建设、装修,都要纳入政务公开内容,接受公众监督。
昨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已批准未开工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通知》提出,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扩建楼堂馆所;停止迁建、购置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
此前,一些政府以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起超标豪华办公楼。对此,《通知》提出四个“严禁”:严禁以建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改变技术业务用房用途;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昨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近期,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清理过程中,发现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存在审批不规范、建设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因此,《通知》特别针对技术业务用房等,制定了禁止性规定。
领导干部办公室面积超标应清理腾退
原国家计委1999年发布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面积标准。《通知》要求,依据该标准,全面清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办公用房。
《通知》针对领导干部超面积配置办公用房、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等6种情形,作出了细化规定。面积超标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等。
9月30日之前,各地区须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上报办公用房腾退清理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解读
四个月三提“停建楼堂馆所”
初步统计,该《通知》系1988年首个楼堂馆所“限建令”(《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以来,国家层面发布的第11个政府性楼堂馆所管理文件,也是今年3月换届以来,新一届中央政府第三次强调“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今年3月17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的记者见面会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提出了新一届政府的“约法三章”:本届政府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
5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印发通知,对修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情况开展清理检查。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十八大以来,从“八项规定”到“四风建设”,国家领导屡次强调整顿“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而超标豪华型楼堂馆所,正是“中国式奢侈”的表现,背后还有个别干部贪污腐败等问题,对此公众意见很大。因此,本次楼堂馆所清理整顿,也是新一届政府“四风”建设的一项措施,回应公众期待。
亮点
《通知》制定两项新规,楼堂馆所建设、维修情况年终须公示;已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
两项新规能否遏制超标豪华办公楼?
2007年,中纪委等国家七部委也曾推出全国范围的楼堂馆所清理整顿行动。对比当年行动的指导文件,昨日发布的通知制定了两项新规:政务公开“楼堂馆所”;到期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对于2007年以来仍层出不穷的违禁豪华办公楼,此次的两项新规能否遏制超标豪华办公楼?
已出租办公用房到期应收回
政务公开“楼堂馆所”提出:各部门各单位年终应把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实施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也就是说,每年年底,各级党政机关须公示,本年内投资建设了哪些楼堂馆所?装修了哪些楼堂馆所?
“收回出租的办公用房”新规则提出: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用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加大公众监督可有效遏制豪华办公楼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表示,两项新规,一方面加大了公众监督的力度,要求年终公示楼堂馆所“账单”;另一方面堵住了“财源”,不少单位建新楼后出租,从租金中牟取利益,“两项新规对于遏制超标豪华办公楼,会起到一定作用,但关键还是落实”。
竹立家提出,事实上,2007年的指导文件已经提出,“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这次通知,要求公开的是楼堂馆所建设情况和维修改造情况,可见要求公开的内容扩大了。同时也明确了时间,要求在年终公开。
竹立家说,加大公众监督无疑是遏制超标豪华办公楼最有效的办法之一。但6年来,党政机关虽然逐步加大“三公”公开力度,可鲜见楼堂馆所“账单”。这次如何避免有令未行,还需进一步明确公开的程序、该公开的未公开应受到何种处罚。
本组稿件采写/新京报记者王姝 链接
正部级官员办公室禁超54平米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中央机关
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m2.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m2 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地方机关
(一)省级及直属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m2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m2 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m2 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m2 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 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m2 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m2 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m2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 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m2 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m2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m2 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m2
第8篇: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所称楼堂馆所,是指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未经批准,不得建设办公用房。
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第四条 建设办公用房应当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机关、团体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第二章 项目审批
第六条 建设办公用房的,应当向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购置办公用房的,不报送初步设计。
根据办公用房项目的具体情况,经审批机关同意,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以合并编制报送。
第七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审批机关及其审批权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当严格审核办公用房项目,按照建设标准核定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九条 办公用房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
(一)属于禁止建设办公用房的情形;
(二)建设的必要性不充分;
(三)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
(四)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不符合建设标准;
(五)其他不得批准的情形。
第十条 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不得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不得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完善审批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章 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挪用各类专项资金;
(二)向单位、个人摊派;
(三)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
(四)接受赞助或者捐赠;
(五)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第十五条 办公用房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审批机关、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关)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机关对建设楼堂馆所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办公用房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情形外,下列信息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一)办公用房项目审批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名称、批准的理由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增加投资概算的,还应当公开增加投资概算的情况和理由。
(二)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发现的违法建设楼堂馆所的单位名称、基本事实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机关举报。监督检查机关应当通过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在政府网站设置举报专栏等方式,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
(二)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
(三)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四)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或者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办公用房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办公用房项目予以批准;
(三)对未经批准的办公用房项目办理规划、用地、施工等相关手续,或者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办公用房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处分,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实施,其他处理措施由审批机关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团体,是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二十七条 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维修办公用房,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维修活动或者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财政给予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
国有企业建设、维修楼堂馆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三十条 军队单位建设、维修楼堂馆所,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内容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把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转变作风的重要举措。为了把严格控制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举措制度化,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监督检查常态化,防止公共资金用于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把宝贵的资金更多用于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国务院制定《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条例》规定,对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要严格项目审批,强化资金管理,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或者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对机关、人民团体维修办公用房,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了相关规定。
在严格限制和规范机关、人民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的同时,《条例》明确,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外的其他团体建设楼堂馆所,参照适用本条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