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自查报告(精选4篇)_排污费自查工作总结

自查报告 时间:2022-04-20 07:46: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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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根据云环发[20xx]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按照云环发[20xx]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xx]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xx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xx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xx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xx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xx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xx]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

第2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

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第566号文件通知要

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

“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

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

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整体推进和顺利进行。

三、存在的问题

个别县还未取消“过渡帐户”。

个别县对煤碳开采的排污费由县政府统征办征收后,未及时、足额进行解缴。

由于各县区环保监察机构人员少,装备差,不能真正做到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有漏征情况。

部分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宣传不到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环保法制观念淡薄,没有及时、主动向环保部门申报,自觉缴纳排

污费的意识尚未形成,有待进一步的宣传和提高。

部分县区企业改制,环保投入相对增加,企业负担过大,导致企业上缴排污费比较困难,给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带来一定的难处。

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执法水平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

四、整改措施

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环保法制观念,营造我市良好的排污费征收氛围。

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积极拓展排污费征收范围,确保我市排污费能及时足额征收上缴国库。

针对这次检查中存在个别县不按程序解缴排污费和未按规定取消“过渡帐户”等问题,市环保局将督促相关县环保局限期改正。

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我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需要。

第3篇:环保局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自查报告

省环保局:

根据云环发[2005]566号“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我市环保局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要求,认真组织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排污费在征收、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按照云环发[2005]第566号文件通知要求,结合全市环保工作的实际,及时转发了省环保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并有针对性地对全市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分阶段性地进行了全面布置。各县区环保局根据昭环发[2005]118号通知要求,在政府部门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污费征收和解缴政策,按照征收范围、权限、时限和程序,认真抓好各县区排污费的征收和解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确定征收范围,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截止2005年9月25日,全市十一县区近三年共缴排污费入国库548.7万元(其中:2003年度缴入排污费116万元;2004年度缴入排污费308万元;2005年9月25日止,各县区汇总上报征收排污费124.7万元)。二是严格按照“环保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制度,按照征收标准,加大征收执法力度,杜绝了协商收费、人情收费的现象。三是落实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在银行开设“排污费专户”进行管理,各年度所收排污费均按规定全面足额上缴县财政,全市十一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的使用和管理上没有出现坐支、截留和挪用现象。

二、具体做法及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制度措施,确保全市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03年7月1日《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在我市全面贯彻实施以来,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根据省政府云政发[2003]100号文件精神,及时制定并下发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对我市排污费的征收许可证、具体的解缴方法、环境保护资金的使用办法、排污费解缴中央、省、市、县区四级国库的比例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辖区内的排污费收缴工作,经过近三年的不断努力,各县区环保部门在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制度上逐步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排污费征收执法力度进一步得到了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得到了进一步的贯彻落实。

(二)加大排污收费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一是从宣传政策入手,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采取对征收人员进行培训,向征收对象发放宣传资料等办法进行广泛宣传。二是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杜绝协议收费、人情收费和随意减免排污费的现象,确保了排污费的足额征收和上级下达任务的完成,为排污收费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从实际出发,坚持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的原则,努力解决排污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确保了排污费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四是从抓协调配合入手,不断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做到齐抓共管,相互配合,避免了在执法工作中矛盾激化和意外事件的发生。五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到让排污费征收对象明明白白缴费,提高污染治理意识。

(三)规范操作程序,接受群众监督。一是强化排污申报核算程序。各县区环保部门主要是根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和现场监理情况,核算排污量及应征排污费数额,提出征收方案,报经县区政府研究通过后按照征收程序全面进行征收。二是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程序。做到排污费通知书、排污费收据保管使用专人负责;排污费的开票台帐、到帐台帐、排污费减、免、缓台帐、排污费季度报表等专人负责和排污费征收档案专人负责。三是实行“阳光收费”,公开排污费征收程序和收费标准。在征收排污费的过程中,各县区环保部门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和管理规定,对各排污收费对象的征收标准和程序进行公开,排污对象在收到排污费收缴通知书后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征收标准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请复核,通过公开征收程序和征收标准,各排污费征收对象明白了自己的征收数额,征收对象之间没有了猜测,增加了排污费征收的透明度,一方面调动了排污费征收对象缴费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从根本上杜绝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和违纪违法现象。

(四)加强监管,严格考核。市环保局把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列为对各县环保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进行检查考核评比,平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确保了我市排污费征收、使

第4篇:排污费征收规范

排污费征收规范

一、排污收费依据

(一)排污收费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二)排污收费法规

5、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6、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第31号令)

7、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

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财综[2003]43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

10、重庆市排污费征收管理程序及办法

二、排污收费程序

1、排污申报:排污者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在动工15个工作日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申报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重庆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

申报内容:《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和《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2、排污费核定。接到申报20个工作日内,环境监察机构进行审核核定,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并予以公告。

环境监察机构根据监测数据、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日常现场监督监察记录及有关资料,核定各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污量。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按照下列规定程序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

(1)排污者按照规定正常使用国家强制检定并经依法定期校验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其监测数据作为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的依据;

(2)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监测方法监测所得的监督监测数据;

(3)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所得物料衡算数据;

(4)设区市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餐饮、娱乐、服务等第三产业的小型排污者,采用抽样测算的办法核算排污量。

3、依法征收。排污者接到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排污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发出通知的环境监察机构申请复核;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也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环保局或秀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秀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对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排污者下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环境监察机构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下达《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拒不缴纳的,在《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送达之日起9个月内将应缴纳排污费金额及滞纳金一并移交法院强制执行。

4、对限期催缴无效者,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环境监察机构根据《一般缴款书》回联和《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核对每一笔排污费缴库金额。

三、排污费立案查处

1、立案。环境监察机关对排污者违反排污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

2、调查取证。收集《调查询问笔录》、《排污核定说明》、《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送达回执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送达回执单》。

3、告知、听证。案件调查终结,环境监察机关依法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在作出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5、履行或强制执行。

(一)处罚履行完毕,结案归档。

(二)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催告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供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排污核定说明》、《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等排污费的核定、缴纳通知等相关材料和送达回证等;

(三)行政机关的催告情况,环境监察机构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提前履行催告程序,《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及送达材料;

(四)其他立案时需要提交的申请主体及被申请执行人相关主体性质的材料。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被申请企业的相关工商注册信息等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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