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经费自查报告(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律援助经费整改报告”。
第1篇:宝石法律援助工作站自查报告
宝石法律援助工作站2011年工作总结
2011年法律援助工作已接近尾声,根据县法律援助中心安排,对2011年法律援助工作加以审视和自查:
一、2011年宝石法律援助工作站基本情况
2011年,宝石法律援助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和县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法律援助工作站有效发挥了法律援助在解决民生问题、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站有法律援助工作专职人员1人,法律援助联络员11名,2011年全年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件,解答法律咨询达300人次,登陆法律援助系统来电咨询80人次,提供法律援助资料200余份。
二、工作措施:
(一)广泛宣传,使法律援助深入人心
我站注重宣传,调动群众广泛参与。一是通过会议加强对法律援助联络员培训与管理;二是在法律宣传期间组织各村书写标语、印传单、编写法律援助专栏等形式多样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通过这一系列的宣传活动,极大提升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赢得了全乡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认同和支持,有困难找法律援助已成为弱势群体的首选。
(二)规范要求,完善制度体系。
我站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明确了法律援助工作范围及操作流程,并将工作制度、操作流程制成图表上墙,将
热线电话,监督投诉电话上墙公示。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及时上报月、全年工作统计报表,为我站律援助工作在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行夯实了基础。
(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建设是基础。我站确定各村专(兼)职法律援助联络员,定期进行培训,加强其管理,抓好法律援助组织建设。援助站、点的设立,实现了法律援助的上下联动,便捷利民,方便了广大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使群众得到了实惠。
三、存在的不足
宝石法律援助工作站虽然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宝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时,我们认识到工作中的不足,只要表现在:
(一)专业工作人员缺乏,我站专职的法律援助工作人员1人,无其他工作人员,因此有些法律援助工作的案件就很难开展。
(二)整体组织协调与沟通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以共同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法律援助宣传的覆盖面和针对性要进一步增强。对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研究探索新路子,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解决,以圆满完成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第2篇: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司〔2010〕11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细则》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取得,专门用于支付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补贴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有利于案件处理、节约经费、降低成本角度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案件补贴实行“谁受理、谁指派、谁发放”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不受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所在行政区域限制。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每案补贴1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
3、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
4、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
5、为自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
(二)其他案件
1、行政案件每案补贴1500元;
2、劳动争议案件每案补贴1600元;
3、民事案件、经济仲裁案件每案补贴1800元;
4、听证案件每案补贴1000元;
5、代书、调查取证法律援助申请按一份诉状一个案件、一个调查取证地(被调查单位)一个案件的原则受理,代书每案补贴200元(其中起诉状、申诉状每案补贴300元),调查取证每案补贴500元;
6、公证案件每案补贴300元;
7、司法鉴定案每案补贴600—1200元(其中1200元以下的鉴定费按实补,1200元以上的鉴定费按1200元补);
8、翻译费。受援对象涉及聋哑人、外国人等需要翻译的,每案另补翻译费300—600元。
(三)法律咨询
法律服务人员参加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法律咨询活动,每人每次补贴100元。法律咨询
包括:
1、法律援助机构窗口法律咨询;
2、市信访局法律咨询;
3、随领导接访、下访法律咨询;
4、法律援助机构安排的其他法律咨询活动。
第六条
异地办案以承办人单位所在地为判断依据。
犯罪嫌疑人羁押地、案件受理机构所在地(公安、检察、法院、劳动仲裁、经济仲裁机构所在地等)、审判地及证据调取地有一地不在承办人单位所在区县(市)的(杭州市本级以六城区为限)、杭州地区的、省内的,属跨区县(市)、跨地区、跨省办案。跨区县(市)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增补300元,其他案件每案增补400元;跨地区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增补600元,其他案件每案增补800元;跨省办案的,刑事案件每案增补900元,其他案件每案增补1200元。
需异地调查取证的,承办人应事先向案件指派机构申请。
第七条
实际办案成本高于案件补贴的案件,由案件办理机构向案件指派机构提出申请,并附上支出费用原始凭证,经指派机构审批,据实补贴。
第八条
承办人按不同程序(包括劳动仲裁、经济仲裁、行政复议)再次承办同一案件的,第二次起案件补贴按70%发放,再审案件不在此列。
承办人在并案审理中为同一当事人提供两种以上服务的(辩护、刑事代理、民事代理),按其中最高的一案发放补贴。
承办人同时承办多个并案审理案件的,分段计算发放补贴案件数。10件以内按2件折算,第11件至第100件按15件折合1件计算,第101件以上按20件折合1件计算。一个承办人经折算后的案件补贴数最多不超过10件。
第九条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过程中,因承办人原因造成案件重新指派的,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法律援助案件被终止的,承办人尚未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虽已提供实质性服务但因承办人原因终止的,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法律援助案件非承办人原因终止且已提供实质性服务的,按下列情况发放补贴:
1、承办人已至看守所会见刑事被告人的,补贴500元;
2、承办人已至法院阅卷的(含刑、民),补贴300元;
3、承办人已会见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的(含未羁押的刑事被告人),补贴200元;
4、承办人已代书或调查取证的,参照本细则第五条相关标准发放。
以上补贴可累计发放。
第十条
根据法律援助服务阶段及案件服务方式不同,法律援助结案依据为:
(一)法律帮助案件。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及会见笔录。
(二)刑事代理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刑事附带民事诉 状(当事人有刑附民要求的);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刑事代理意见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审判阶段为自诉人、上诉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自诉状、上诉状、刑事代理意见书、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三)刑事辩护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会见笔录及刑事辩护意见书;审判阶段为刑事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的,承办人应提供会见手续、会见笔录、阅卷摘录(可有选择)、辩护词、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四)行政案件。为当事人提供行政复议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行政复议处理文书;为当事人提供行政诉讼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法院裁定书或判决书。
(五)劳动仲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劳动仲裁代理服务,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劳动仲裁申请书(当事人签名)、劳动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仲裁机构予以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劳动仲裁裁定书或调解书。
(六)经济仲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经济仲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经济仲裁裁定书或调解书。
(七)民事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法院不予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民事诉状(当事人签名)、法院不予受理裁定书;法院受理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法院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书或调解笔录;为当事人提供民事代理服务,以和解方式结案的,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和解协议。
(八)听证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听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听证单位最后处理文书。
(九)代书、调查取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代书、调查取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书文书(当事人签名)、调查资料。
(十)司法鉴定、公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服务,承办人(单位)应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文书。
(十一)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终止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作为结案依据,并附终止理由。
以其他方式结案需提供的结案依据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确定。
以上文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有相关单位的印签或个人的签名,辩护词、代理词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盖章。
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承办人进一步提供其他办案材料。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并附结案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后,按照本细则相关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助金额,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以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一)提交的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承办人过失给受援人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索要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及法律咨询费支出按照审批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经办人填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单(附件一)和法律援助咨询补贴发放单(附件二),交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进行业务核查,报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单为两联单,第一联粘贴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表(附件三)后归档,第二联及法律援助咨询补贴发放单交财务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第十三条
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享受案件补贴。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法律援助经费。违反法律援助经费管理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篇:法律援助报告
关于开展工会法律援助机制建设情况调研
汇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加强工会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批示精神,充分发挥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的职能作用,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于民”的原则,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预防和调解矛盾纠纷,构建起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深入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工会共有法律援助中心2个,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设立工作站37个,拥有法律调解员188余人,在各基层工会确定了至少1名法律援助联络员。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共受理援助咨询200多人次,受援助人员20余人次,援助资金6000余元。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起,调解成功12起,促进了和谐劳动关系建设。09年以来,蒙城县总工会与有关部门配合成功为70多名农民工讨要工资80万元。
二、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做法及效果
一是在“五五”普法活动中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二是通
过抓骨干队伍的培训进行宣传;三是通过互联网等开展宣传。这些做法得到了各级领导的普遍重视和广大群众的真心欢迎,提高了法律援助的知晓度和覆盖面,也提升了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
抓好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维护工作。为促进我市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职工队伍的稳定,我市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在改制过程中各项改制政策贯彻落实,企业改制程序规范运作的监督作用,坚持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讨论,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工会的主张和建议,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先后参与数十家企业的改制工作。在改制过程中,市县区总工会针对公司职工反映的问题,深入群众,和职工面对面地谈话,了解情况,并依据政策和法律向党委、政府据实反映,解决了职工所关心的问题。
三、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员短缺:全市各县区工会法律援助机构都存在人员不足、特别是专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尤其是县(区)人员偏少,难以满足工作要求。二是条件较差:法律援助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普遍较差,有少
数法律援助机构到目前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室。三是宣传不够:对工会法律援助的宣传重视不够,缺乏宣传经费投入,群众知晓程度不高,乡镇地区仍有死角存在。四是办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也存在问题:尽管法律援助的案件每年都在不断增加,但与“应援尽援”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案件的质量也有待于提高。
四、对我市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着力提高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能力建设和行风建设,培养和打造一支过硬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努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保障能力。
亳州市总工会
2011年6月13日
第4篇:某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XX年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根据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本中心认真依照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和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接待咨询方面:
本中心以方便群众求助为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局机关底层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并设置了明显标志,设立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还专门印制了彩色宣传单与便民指南供当事人取阅。为了接受当事人监督,我们建立了包括接待、值班、岗位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统计分析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行志愿者律师值班制度,保证接待人员具有法律本科以上专业知识。我们要求接待人员佩戴统一上岗标识,做到衣着整齐,仪表大方,用语文明,温和耐心,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时咨询事项进行统一登记。为了保护有些当事人隐私,我们还在大厅设置了等候区与接待区,对涉及未成年人及个别当事人隐私,我们还专门在四楼设置了接待室,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资源,开辟了法律援助接待热线,向社会公布了咨询电话,并在大厅公示监督电话等基本监督内容。5月份起,中心承办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还将纳入效能办网上审批系统,接受效能办的随时督查。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检法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论文联盟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动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不定时地对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到庭旁听,并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案件材料齐全、程序完好、服务质量优良。对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如今,基本上实现了与劳动仲裁衔接以及与司法救助的对接,与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证了与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畅通。此外,由于长乐没有相关鉴定机构,我们也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减免或缓缴相关鉴定费用申请,保证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四、案件监督方面:
为了保证律师承办案件的质量,我们推行案件跟踪制度。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告知当事人承办律师以及法援机构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及费用,并在《告知单》上附上投诉电话,我们还逐案发放办案质量跟踪表,依托局机关建立了投诉事项登记、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办结案件,中心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反馈意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对审查合格的案件,及时予以发放办案补贴。此外,中心还不定期地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活动,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并通过走访,及时沟通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补缺,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为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自查,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还存在的一些困难与
不足之处,主要是:
1、中心人员力量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中心人员不足的劣势进一步得以凸显。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参公管理,无法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心编制3人,由于调动或辞职,当前中心无人占编。中心人员依托局机关公务员进行管理运作。
2、对照本次服务和质量评估标准,中心在个别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如在接待咨询方面,由于条件限制,中心还没有放置盲文宣传资料,也未设置电子触摸屏、闭路电视等。在受理、审查、指派方面,中心还没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方面,对向律师了解办案情况后,没有及时给予记录,并且在与公安部门协调中,还无法做到诉前调阅、复印案件相关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监督方面,中心未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表彰,也未定期通报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我们将在日后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心也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三个基础保障建设,通过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抓好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纵深发展,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第5篇:四川省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发放办法
邛崃市司法局关于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
行)办法
www.daodoc.com 填报时间: 2011-08-31 责任单位: 邛崃市司法局
签发单文
号:邛司发[2011]79号
位: 生效时签发时间:2011-08-31
间:
2011-09-01 邛崃市司法局
邛司发[2011]79号
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成都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办案补贴管理,保证法律援助经费的专款专用,确保困难群众应援尽援,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结合邛崃市财政状况及法律援助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邛崃市法律援助经费来源。邛崃市司法局和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和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需求及邛崃市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法律援助工作,将法律援助所需的经费数额纳入年度财政预
算。
二、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管。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邛崃市司法局的监督检查。
三、法律援助经费用于下列开支:
(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事项;
(二)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教育、调研;
(三)法律援助工作表彰、奖励;
(四)法律援助档案管理;
(五)购置法律援助资料、办公设备,印制文件简报等;
(六)用于法律援助的其他开支。
四、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范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事项的费用包括:住宿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
证费、伙食补助费。
五、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件,邛崃市法律援助中心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参照本地区平均办案成本需求,按照以下标准包干支付办案补贴:
(一)在本市(县)区域内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5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600元;
(二)跨市(县)办案的,刑事案件每件600元;民事、行政案件每件700元;
(三)跨省办案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件1500
元;
(四)属群体性上访、集团诉讼、跨年度重大疑难案件,或者因案情复杂、路途遥远或其他客观原因,致使支出特别多的,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后报邛崃市司法局党组批准,可
适当增加。
(五)同一案件的调解、仲裁、起诉首次代理按以上标准执行,第二次及以后起诉、上诉、申诉,实行“以奖代补”的原则,标准分别为第二次300元,第三次及以上每次200
元。
六、办案经费的发放。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案件办结或终止后30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案件档案。经邛崃市司法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邛崃市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评审实施办法》审查合格后,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办案补贴。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第6篇: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经费计算办法
重庆市法律援助案件计算经费支付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管理,根据《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经费补助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支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产生的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等费用。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经费按以下原则支付。
(一)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实行定额补贴,按件支付。
(二)对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费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代理刑事案件,按照给予法律援助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自诉人的人数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二)代理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参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标准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三)代理仲裁案件,参照仲裁机构规定的案件标准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四)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参照行政复议机关规定的案件标准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五)代理非诉讼案件,根据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时参照同类诉讼、仲裁案件的规定标准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六)代理刑事诉讼不同阶段、不同审级的案件,分别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七)代理不同审级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分别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第六条 代理的群体性法律援助案件,按规定标准计算为多个案件的,其办案经费应分别计算,累计支付:
(一)第一个案件按办案经费标准的100%支付;
(二)第二至十个案件分别按办案经费标准的20%支付;
(三)第十一至二十个案件分别按办案经费标准的15%支付;
(四)第二十一个及以上案件分别按办案经费标准的10%支付。
第七条 代理侦查或起诉阶段的案件,其办案经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支付。
第八条 代理同一个案件的不同阶段或不同审级的,其后一案件办案经费酌减支付。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尚未办结的案件,其办案经费按规定标准酌情支付。
第十条 对案情复杂、经费支出较大或者跨省(区、市)办理案件,需要在规定标准基础上增加办案经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报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对涉及需要进行公证或鉴定援助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同意,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但不得高于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经费标准。所办理的公证或鉴定援助事项不单独计算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二条 案件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将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含公证法律援助卷宗、鉴定法律援助卷宗)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案件卷宗材料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支付办案经费。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支付办案经费:
(一)接受指派后,案件尚未开始办理,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终止的;
(二)法律援助案件弄虚作假的;
(三)不予支付办案经费的其它法定情形。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机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机关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办案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失职、渎职等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农民工法律援助报告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是全区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实施机构,农民工作为法律援助的援助对象,区援助中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规定,提出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目标,确保区域内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司法的有力保障。2010年,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农民工提供民事法律援助514件,占全部民事援助案件数的63%,取得经济利益235万元。全区法律援助工作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申请渠道畅通。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覆盖全区的法律援助网络,在全区12个街道和劳动等6个部门建立了18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在社区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弱势群体申请法律援助的网络是健全而畅通的。为加强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区司法局联合南纪门街道在南纪门劳务市场设立了专门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与劳务市场管理机构同平台办公,每周定时安排律师值班,解答农民工法律咨询,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区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在农民工日、春节后农民工进城务工高峰期等重要节点举办两场以上的专场农民工法律咨询暨法律援助现场受理活动,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我1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申请率都是比较高的,农民工遇到劳动争议等纠纷时,选择通过法律援助维权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基本上做到了每一件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都申请了法律援助。
二是申请门槛较低。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是不需要审查经济状况,只要是涉及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等事项都应给与援助。区法律援助中心严格执行相关文件规定,对农民工因工资、工伤、社保等纠纷申请法律援助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农民工因诸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请求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与其他城市困难群体一视同仁,不差别对待。可以说,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门槛不仅不比城市困难群体高,反而比他们还要低。2009年,为农民工提供涉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援助案474件,涉及请求工伤待遇的25件,涉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请求赔偿的4件,农民工得到了全面的法律援助,并按规定得到了门槛较低的法律援助优惠。
三是办事程序简便。农民工在渝中区办理法律援助事宜享有与其他困难群体同样简便快捷的办事程序。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的要求,自加压力,将法律援助审批时限提前到5个工作日办结,对农民工快要超过仲裁时限的申请,按照急事急办的要求,先受理指派律师,再
完善审批手续。区法律援助中心与劳动、总工会等部门建立了工作联系和联动机制,农民工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诉求主张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同步申请法律援助,我区农民工可以向总工会职工维权部或职工帮扶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在法院立案或劳动仲裁立案时得到工作人员关于法律援助的信息提示和帮助。农民工还可以在向区属50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时,委托律师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今年,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法律援助宣传月活动,向社会广泛发放《法律援助指南》,自编的《以案说法律援助》宣传手册,向咨询群众赠送印有法律援助相关信息的环保袋,法律援助联系卡等物品,向社会公开电话,公告办事程序。法律援助办事程序做到了公开简便。
四是援助质量较高。渝中区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是有保证的,首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人员全部是执业律师,我区是全市唯一没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援助案件的区县,执业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足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其次,我们有一整套办结案监督管理制度和奖励措施,可以充分调动律师的办案积极性。比如,为引导律师简化程序办案,我们实行了调解结案奖励制度,并对当场兑现的给与较高的奖励。第三我们在全市率先推行了法律援助志愿律师暨点援制,将摊派性质的法律援助制度优化为志愿服务制度,律师抱着扶弱帮困的慈爱之心来参与法律援助办
案,法律援助的效果较好。2010年,法律援助民事案件当年结案641件,当年结案率达78%左右,其中非诉讼结案290件,诉讼调解结案223件,真正以判决结案的占13%左右,避免了农民工援助案件因诉讼程序漫长而导致维权不利的局面。全年没有一件农民工不满意法律援助的投诉,也没有一件农民工因法律援助引发的急访、群访案件,法律援助效果较好。
渝中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