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券 自查报告(精选6篇)_企业债券分析报告

自查报告 时间:2021-05-13 07:06: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自查报告】

企业债券 自查报告(精选6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债券分析报告”。

第1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企业债券的自查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 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的经济工作总要求,切实完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推进信用承诺制度建设,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作用,规范企业债券发行申请企业行为,提高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我委将组织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各申请发债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我委将在自查基础上按比例进行抽查。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已上报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我委对发行申请正在审核,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划分的“从严审核类”和“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发债申请企业和相关的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公司。

二、核查内容

(一)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重点是2010年以来,国务院、我委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债券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的有关政策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1、企业独立运作、政府公务员兼职、治理结构、决策机制情况。

2、母公司对合并报表企业的实际控制情况,包括人员、财务、管理制度等。

3、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状况。

4、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情况,是否设立风险防火墙。

(三)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1、申请发债企业资产构成合规性,是否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产,是否存在为发债突击注入资产的情况。企业最近一个财年以来的资产重组情况。是否有资产重组计划。

2、申请发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的真实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的情况。

(四)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五)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

(六)申请发债企业2013、2014年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七)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八)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是否存在违规集资情况,以BT方式对外合作、拖欠情况。企业应说明在2年内拟进行上述方式融资的计划,在企业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信托、理财、资产证券化等私募产品融资的,及时向我委报备。

(九)对申请发债企业主体和债项评级情况,有无虚增级别、以价定级的情况。申请发债企业应提供评级交费情况。

(十)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十一)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有无限制券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在本地区正常开展业务的行为,有无直接或间接干预发行人遴选承销商、评级公司等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核查方式

核查工作以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自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查,我委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发行人和有关中介机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认真完成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承诺对自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同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结合申请发债企业的具体情况,逐项说明对前述问题的自查程序、自查过程和自查结论,自查过程应明示具体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方式、获取证据等相关内容。

发行人、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应详细编制并保存自查工作底稿,留存自查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示统一、记录清晰。

(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自查报告对申请发债企业进行核查,并承诺本省范围内申请发债企业自查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我委按比例抽查,如发现自查、核查不实,对存在问题隐瞒不报的,将追究有关责任方的责任。

1、属于申请发债企业责任的,退回发债申请,并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其发债申请资格。

2、属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的,暂停受理该区域所属企业发债申请。

3、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乃至取消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对具体责任人员实行企业债券业务资格禁入。

四、有关安排

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将自查工作报告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核查后将核查报告一并报送我委。我委将分区域、分券商、分产业领域随机确定抽查对象,对列入我委抽查范围的企业抽查合格后再予核准债券发行。对未列入抽查对象的企业,我们也将在审核其自查报告和省级发改部门核查报告后,决定是否予以核准债券发行。

今后,新报送属于本通知自查、核查范围的企业发债申请均须按照上述要求,对有关情况逐项作出说明,说明文件与其他申报文件一并报送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第2篇: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异同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异同

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中心

企业债券属于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过程中的一类特殊固定收益产品,约束其发行行为的指导性法规是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目前企业债券的发行审批权限归属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由于政府计划部门(现在的国家发改委)的权限范围主要涉及国有经济部门,实际发债主体主要是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等大型国有机构,而且均有大型银行、大型国有集团等对债券进行担保。这样,我国的企业债券实质具有很高的信用级别,属于具有“国家信用”的准政府债券。

《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出台后,为大力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奠定了基础。像其他有价证券一样,按照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发债主体的限制较企业债券宽松,范围较企业债券有所扩大,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机构的数量远远大于发行企业债券机构的数量。公司债券发行试点期间,公司范围仅限于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信用等级、资金用途等方面也有较大差异。

信用等级的差异

与企业债券不同,公司债券没有强制要求担保措施。如果没有保证人进行担保,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将取决于发债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水平、持续盈利能力等。由于不同公司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会相差很多。与此不同,我国实际发行的企业债券,一般都有资信良好的保证人实施担保机制,使得企业债券的信用级别与其他政府债券相比没有多大差异。

发债资金的用途差异

在我国企业债券发行实际中,发债资金的用途需由审批机关批准,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直接相关。发债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公益事业投资等国计民生方面。而公司债券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如何使用发债资金完全是公司内部事务,资金的主要用途也围绕公司的具体运作实施,不必要经政府部门审批和同意。可进行包括资产投资、技术改造、调整资产结构、实施资产并购重组等多方面安排。

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

在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差异较大。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没有被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审批部门对发行人的持续性信用等级以及发债后的经营运作行为等信息不再进行专门的监管。反之,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且要求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审批管制方面的差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安排中,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规定进行审批,实际发行过程中,通常要求有银行等具有较好资信的机构予以担保,以防止风险。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中规定,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对债券担保不实行行政上的强行要求。在对发行额度的限制方面,规定公司在“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对于发行价格的规定,《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明确了“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定价没有此类严格限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发行机制上的差异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发行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在《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中,没有对发行期间的明确规定。但在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践中,国家发改委也会对核准文件有一定的时效规定。

债券登记存管、上市交易方面的差异

企业债券发行结束后,首先是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登记托管。企业债券的转让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也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若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需要将上市债券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转托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试点期间,公司债券拟采取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首位为A、B、D、F的证券账户。网上发行以1,000元面值为一个认购单位,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债券上市后,投资者可在上证所竞价交易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进行交易,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交易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从事公司债券现券交易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公司债券净价交易比照国债相关规定执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一级交易商可申请对公司债券做市,并按电子平台的相关规定开展与客户的协议交易。(陈占锋)

2007年09月12日

第3篇:企业债券信息披露

企业债券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

根据深、沪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企业债券上市后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与上市公司相似。企业债券发行人应该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

中期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公布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债券上市期间,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公布年度报告。

(二)临时报告

根据规定,债券上市期间,发生可能对债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应当予以公告,包括发行新债券的决定;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及其他涉及债券发行人主体变更的决定;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债务的重大诉讼等。

(三)到期兑付公告

债券到期前一周,发行人公告债券兑付等有关事宜。

第4篇:我国企业债券市场

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困境中的思考 【摘要】作为金融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债券市场,其发展滞后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绕不过去的坎。文章认为应逐步推动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制的改革,取消对发行主体资格、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和发债用途的限制,建立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的市场化运作机制,以推动企业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发挥它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应有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市场;发行制度;市场机制

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出发,建设与之相适应的资本市场体系,是中国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中企业债券市场是极其关键的一环。近年来关于大力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暖风频吹,2004年度颁布的“国九条”中明确表示要积极稳妥的发展企业债券市场;2005年底,央行行长周小川在 “中国债券市场高峰会”上对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作了肯定的论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积极发展股票、债券等资本市场”。这一方面预示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可能将会迎来一个突破性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就意味着现阶段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严重滞后和政府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决心。

一、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不能跟上形势的需要,相对于国债、金融债、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是我国证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跛腿”和“短板”。2005年是近年来企业债券发行量最高的年份,也不过654亿元,平均每年企业债券余额在全部债券余额中的比重仅有3%左右,也就是说国债和金融债券等所占比重高达97%,与股票发行额相比,企业债券也存在日益被边缘化的危险。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市场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差距,无论是储蓄率高的欧洲,还是注重证券投资的美国,企业债券在其整个社会融资结构中都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如2003年一年,美国企业债券的发行量就达到约7436亿美元。从企业债余额占GDP之比来看,我国企业债券余额占GDP的比例也严重偏低,统计数据表明,2004年末我国企业债券余额仅相当于GDP的0.9%,而同年美国企业债券市场融资额占GDP的比重为11.4%。另外,我国企业债券品种少,尤其是衍生品种稀缺,期限结构欠丰富,利息支付方式不灵活,市场流动性不够,换手率过低。

二、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

我国目前的经济背景和政府的各项制度安排是企业债券市场不发达的根本原因。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对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政府忽视了企业债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从政策上偏向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的发展,在制度上对企业债券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具体主要表现在:

1.企业债券发行采用的是计划色彩较浓的额度审批制。审批制的实行确实可以有效的遏制类似1992年乱集资风潮带来的企业债券恶性膨胀,但是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它已经不适应企业债券市场的内在要求,严重制约了企业债券市场供求双方的市场需求,是现阶段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偏小的重要原因。另外,审批制将责任和风险向主管部门集中,而主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掌握却又不很全面。

2.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管制。据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为了不影响国债的发行,国务院规定其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国债利率。但随着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这种上限限制已暴露出诸多缺陷。第一,银行同期储蓄利率并不能够作为企业债券发行的基准利率,若依此为参照会带来定价的不合理。第二,40%的利率上限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债券利率的弹性并无法区分不同的企业,不同信用等级的发行人为了吸引投资者都倾向于将利率定于规定的上限,所谓“就高不就低”。这样就使得风险不同的债券利率趋同,结果投资者无法根据企业债券利率的不同来判断企业质量的好坏。这种对企业债券利率的硬性规定既有悖于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市场运作机制,又造成优质企业发行债券成本偏高,企业发行债券的积极性受到打击。第三,企业债券利率管制使其与流通市场收益率水平偏差较大,现实中常出现利率倒挂。而且利率限制主要是针对固定利率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而设定的(当时还不存在其它定价方式和付息的债券),因而有很大的局限性。第四,由于利率管制即不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发行人的信用水平,也未与国债利率形成基准的依存关系,因此每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就可能使企业债券的发行陷入停顿。总之,在严格的利率管制下,企业债券市场缺乏活力和空间。

3.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限制。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企业债券发行主体和条件都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从实际已发行的债券主体来看基本上都是中央企业和具有市政背景的企业,且基本上集中在交通运输、水电能源、电信等基础行业,许多优秀的民营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无形中被剥夺了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权利,违背了企业平等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对发行主体和发行条件的严格控制,不利于发债规模的扩大,难以有效的匹配企业债券供给和需求,导致企业债市场供求失衡,也制约众多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直接融资需求,不能有效的解决许多资质较好的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企业债券市场也难以得到真正的发展。

4.对发行企业债券所融资金用途限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发行债券所融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公司法》也规定:发行公司债券所融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我国对企业发债所融资金的用途限制应该说是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制定的,是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发债从事市场投机。现在随着企业制度建设的完善和各类市场发展的创新,这种硬性规定已显得不合适宜。

5.对个人投资企业债征收20%的利息税。征收20%的利息所得税直接减少了债券投资者的收入,不利于吸引投资者投资企业债券,而且税收对债券价格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投资者收益,使投资者承担着一定的利率风险,即债券利率可能低于银行存款利率。现实中也普遍存在着企业债券价格倒挂现象,从而使投资者受损,这不利于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长期发展。

三、发展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对策建议

着力完善和改革相关制度,为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拓展出更为广阔的空间。具体说来,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改革。

1.改革发行准许制度,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随着市场化思路的实施,应推进企业债券发行管理由审批制向核准制过渡,监管机构转变监管理念,只对企业合规性进行审核,不介入具体事务,不再做硬性规模约束和具体项目的把关,把企业能否发行、发行多少企业债券的决定权交给市场。这不仅可以充分调动企业提高其经营水平的积极性,也可以使其成为真正的债务承担者,而且由市场决定企业的发债规模,也有助于推动企业债券的市场化。

2.取消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限制,建立健全企业债券市场化风险定价机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债券作为一种市场性较强的金融商品,其利率应该由市场机制确定的定价方式来确定,即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状况、信用评级结果以及市场情况,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定适当的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报企业债券主管部门核准。近几年发行主体在利率市场化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如三峡债券(10年)采用了浮动利率,铁道债券率先采用了附息债券等,都受到了市场广泛的欢迎。另外目前企业债券二级市场价格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但发行利率仍受到限制,因此应取消对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限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债券定价中的基础作用,从源头上根除由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定价机制不同而产生的制度性套利。因此合理的确定企业债券价格,尽早走发行利率市场化道路,是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企业债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3.放宽对发债主体及发债条件的限制。在不断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控的前提下,我国政府应改变市场准入“一刀切”的做法,逐步放宽对发债主体的限制,降低企业的发债门槛,特别是要给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松绑,支持一些有信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进行发债融资。另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对外开放的加深,应允许一些实力雄厚的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解决它们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放宽发行条件的限制,原则上允许只要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并具备一定偿债能力的企业就可以发行企业债券。

4.放宽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限制。目前我国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都面临着全面升级,很多企业面临着大规模技术改造,但是我国大多数企业长期以来依赖银行贷款经营运作,总负债中流动负债比例过高,不利于其经营和股份制改造。而且与企业债券利率相比,银行贷款利率相对较高。所以可以运用发行企业债券募集的资金来偿还银行贷款或弥补流动性不足,使企业整个财务结构得到优化调整,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财务负担,改善企业经营。另外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时期,有大量的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行为,而并购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是一重要渠道,国际上在这方面有很多可供借鉴的成功经验。近年来随着发行的规模扩大,企业债券在募集资金用途上出现了一些令人可喜的变化,通过“特案特批”的程序突破了用途限制。如上海金茂集团发债募集的资金就主要用于调整债务结构和支付金贸大厦工程的尾款。所以从市场化发展方向来看,应当逐步放宽企业募集资金的使用限制,在主要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同时,应允许其用于技术改造、调整债务结构,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公司并购或资产重组等其它用途。一句话,企业发债所募资金应由企业自主决定用途,这是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5.完善企业债券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目前我国对城乡居民购买企业债券征收20% 利息所得税的政策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要进行调整和修改。为此,笔者建议:在目前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初步和企业债券利率很低的情况下,应暂缓对城乡居民购买企业债券的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企业债券营造一个宽松的发展空间,鼓励和吸引广大居民个人购买企业债券,引导社会资金通过企业债券这一渠道,用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固定投资项目和扩大内需上面来。取消利息税,增强企业债券的竞争力,且可有效地解决现实中企业债券市场价格倒挂问题。

【参考文献】

[1]吴晓灵.稳步发展企业债券市场,优化金融资产结构[J].中国货币市场,2005,(1).

安义宽.发展企业债券市场的若干问题探讨[N].证券市场导报,2002(11).

冯广华,刘凡,蔡国喜.对我国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的几点探析[J].中国货币市场,2005,(2).

Reter S.Rose.Money and Capital Markets: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Instruments in a Global Marketplace-6th ed。—影印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

第5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121号

【颁布时间】199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入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曰期。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入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卞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汁: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是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北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十)债券总面额;(十一)还本付息方式;(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条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权料。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中请信用评级。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侦券的总面额不得人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侦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北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北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北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额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师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所购买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井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5%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入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侦券的发行规模。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询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6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c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2篇 裁判文书4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二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三)具有偿债能力;

(四)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五)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3篇 裁判文书2篇 实务指南)

第十三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

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和有关业务发展的基本情况;

(三)财务报告;

(四)企业自有资产净值;

(五)筹集资金的用途;

(六)效益预测;

(七)发行对象、时间、期限、方式;

(八)债券的种类及期限;

(九)债券的利率;

(十)债券总面额;

(十一)还本付息方式;

(十二)审批机关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发行章程;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报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五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公布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发行章程。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十六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的总面额不得大于该企业的自有资产净值。(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十七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依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的规定办理。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第十八条 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百分之四十。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以下列资金购买企业债券: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银行贷款;

(三)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

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债券。

第二十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2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企业债券,应当对发行债券的企业的发行章程和其他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4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二条 企业债券的转让,应当在经批准的可以进行债券交易的场所进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三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不得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和转让业务。(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所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发行或者变相发行企业债券的,以及未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活动,冻结并责令退还非法所筹资金,处以相当于非法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1篇 实务指南)

第二十七条 超过批准数额发行企业债券的,冻结并责令退还超额发行部分或者核减相当于超额发行金融的贷款额度,处以相当于超额发行部分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超过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最高利率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处以相当于所筹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用财政预算拔款、银行贷款或者国家规定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的其他资金购买企业债券的,以及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用所吸收的储蓄存款购买企业债券的,责令收回该资金,处以相当于购买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非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经营企业债券的承销或者转让业务的,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承销或者转让企业债券金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决定。

第三十三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

十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四条 地方审批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发行企业债券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根据情况相应核减该地方企业债券的发行规模。(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五条 企业债券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六条 发行企业债券的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下载企业债券 自查报告(精选6篇)word格式文档
下载企业债券 自查报告(精选6篇).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