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营商环境整改措施(精选6篇)_营商环境问题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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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营商环境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 人民日报 》(2018年01月04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1月3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不少“短板”。必须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多推“啃硬骨头”的举措。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受益。一要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水电气报装、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大幅精简审批、压缩办理时间。进一步清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降低通关环节费用。大力推动降电价。促进“证照分离”改革扩容提速。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公开。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二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不公平对待或搞地方保护。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三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会议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和跨境贸易便利度开展专项行动。实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并联限时审批,简化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跨境贸易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便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厚潜力。

会议指出,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一要从教育抓起,潜心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对数学等重点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二要促进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融通,既要重视原创性、颠覆性的发明创造,也要力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三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以重大项目攻关为中心集聚创新资源,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推动重大科研数据、设施、装备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四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科研人员研究选题选择权,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自由探索、挑战未知。五要多方引才引智。加大国际科研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战略科技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储备,稳定支持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海外专家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项目。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第2篇:济宁强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济宁强化措施优化营商环境

济宁市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空间”活动,积极推动招商引资由土地资源、能源价格、税收优惠等“老三样”向人才、环境和服务等“新三样”转变。一是强化服务措施。深入项目和企业一线开展调研,及时了解项目动态和企业发展实际需求,推行一企一议解决问题和“保姆式”服务;建立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平均办理时限压缩三分之一;认真落实服务企业发展的金融措施,加强银企信息对接,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二是规范行政管理。创新实施零收费、零插手、零距离、零投诉“四零”工程。设立企业生产宁静日,杜绝重复检查及无效检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运营环境。三是落实监管责任。实行行政过错追究制,明确规定审批事项办结时间,杜绝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的现象,对外商投诉反映的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意见。

第3篇:营商环境心得

优化营商环境对照检查材料

我感觉到优化营商环境不单纯是一个政府机构或一个系统的工作,而是要靠我们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改善营商环境,从宏观上看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的管理行为,但是如果没有我们每个人得积极参与,我想也很难得到真正的改善,我认为我们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狠抓作风建设,这不仅是每个干部自我教育和提高的过程,也是每个干部工作能力、工作水平、服务意识不断提升的过程。学习是完善自己、增长知识和才干的有效途径。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才能自觉运用政治理论武装头脑,才能做到在思想上跟上新形势的发展;在行动上符合工作的规范;在工作上不断增强原则性、科学性、预见性和创造性。

二是要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开拓工作新局面。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当今社会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首要任务。只有牢固树立创新意识,才能适应新形势,实现新发展。

三是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工作水平。首先要认真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学习年度工作要点,增强驾驭工作的能力。其次要积极带领分管科室开展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确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思路。四是转变工作作风,提升自己的精神面貌。一个好的工作作风是所有的工作的基础。只有好的工作作风才能给身边的人一个积极向上的信号,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在大家都以这种良好的工作作风开展工作时,发展环境自然而然的就会得到改善。

五是自觉维护单位形象,约束自身行为。环境的好坏是每个人去维护的,发展环境也是如此,在时刻注意自行的行为,做到行的正,走的端,树立起良好的单位形象。不给单位抹黑,不以权谋私,不做私下交易。那么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是很容易建立起来的。

六是提高服务意识,端正工作态度。无论身在什么样的岗位都是为别人服务的,普通职工如此,领导干部亦如此。没有什么所谓的特权。而当我们大家注意到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并有意识的去做的时候。服务质量自然也就上去了,服务质量上去了,给前来办事的全体的满意度自然也就上去了。人们自然而然就会喜欢上这里,喜欢和你打交道。发展化境水到渠成的也就提升上来了。

通过学习文件精神,我将努力在工作中转变工作作风,约束自身的行为、提高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做到严谨、律己、热情、细心的对待自己的工作为全县发展环境的改善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第4篇: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环境。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作、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制度和具体措施,营造开放包容、合作互利、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建立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营商环境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服务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市场准入、政府支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集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创业、创新、金融、市场、权益保护等各类政府服务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无偿的咨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新闻发布会、书面问答、在线访谈、专家解读等形式,对涉及市场主体的简政、减税、减费、项目申报、经费补贴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解读,提示市场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服务和职业技术培训。

第八条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纠纷,保护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以及企业家和从业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推动形成平等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第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创新宣传方式,系统宣传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成果,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市场主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其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生产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应当列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市场主体进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并向社会公布。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十四条 非公有制市场主体与国有市场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已经向市场开放或者承诺开放的领域,民间资本均可进入。

禁止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平等保护本地和外地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完善境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依法转移其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合同、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政府有关机构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由此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适时进行清理和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

市场主体认为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损市场公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制定机关予以审查,制定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

开展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评比、评估、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由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其他服务机构现行的证明事项或者盖章环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三)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四)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者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五)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六)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第三章 政府公共服务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规范全省行政事务办理流程,提升服务效率和水平。

标准化办事事项和办事指南体系建设主要包括:(一)制定现场管理、基层平台建设和办事事项、办事指南等标准,规范和简化服务流程。(二)制定窗口建设、数据管理、公共支付等标准,实现数据共享,保障数据安全。(三)制定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等标准,提升咨询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四)制定监督检查办法,优化行政检查措施和效率。

(五)制定事项编码规则、业务协调规范、服务测评规范等标准,建立联合审批、多证合一、证照联办等一体化的办事流程。

(六)制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规范综合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年度确定公共服务工作重点,采取简政放权、规范透明、便民高效等措施服务市场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主动征询、听取其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决策透明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市场主体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法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环保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完善与生产经营活动配套的医疗、教育、商业、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设施,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提升公用事业服务水平,减少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制度,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条件。禁止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等公用服务企业向市场主体收取接入费、碰口费等。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市场主体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设立信用信息查询环节,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作为重要参考。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经济活动中,推行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当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相结合,对重要招商引资项目,可以指定政府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全程跟踪服务,及时协调并帮助解决项目报批、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诺的招商条件不得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其职权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承诺的招商条件,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履行,因未按约定履行承诺条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招商引资成果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扩大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风险分担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规范融资担保收费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以及各类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收取的费用不得高于国家和本省规定。

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的市场主体的抵押物折扣率。

第三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重点为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降低服务成本等,降低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经营暂时遇到困难但有市场竞争力的市场主体给予信贷等金融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激励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小微企业融资服务。

第三十三条 推进小微企业信贷产品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和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息交流提供服务,提升融资效益和效率。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业态和新兴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力度,提升社会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和质押融资。第三十五条 税务主管部门应当简化税务管理程序,推行网上办税业务,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的办理流程,保障市场主体全面、高效、便捷的享受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人才培养开发、流动配置、激励保障机制,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完善创业创新人才引进的具体措施,在医疗、社会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保障。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市场主体,应当给予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投资境外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财政补贴、政策优惠等措施,并在法律咨询、市场信息、风险防范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一个窗口受理、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办结、一个窗口收费等运行管理机制,建立网上统一监控和查询平台,推进各部门间、各级政府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投诉等。

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第三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的工商登记标准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简化涉企证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注册便利,在保留窗口登记的同时,实现市场主体申请、受理、核准、发照、公示各环节网上办理。市场主体可以选择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窗口一次性办结的方式完成注册,降低其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登记、审批事项容缺受理制度,优化受理和登记、审批环节的协同协作,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者副件有欠缺的登记、审批事项,先予受理并进行审查。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申报的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主件齐全,仅缺副件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工作人员先予受理。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或者核发许可证。

登记、审批事项较为复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提前介入,了解登记、审批事项的具体情况,提供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辅导,指导申请人准备有关材料,并告知注意事项。

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先行予以登记,提高登记效率。

第四章 规范政府监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也应当推行权力清单和相应责任清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和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升审批效率。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大数据平台等方式,实现工作部门之间的数据信息共用共享,申请人办理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供的有关信息,工作部门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者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一次性办结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提升行政审批效率。

依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工作队伍。

第四十四条 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没有列入清单目录的项目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按下限标准收取。禁止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应当取消。第四十五条 行政许可依法设定。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省政府规章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应当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审查论证,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禁止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化管理,并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动态调整,未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无法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行政许可项目通用目录,确保同一审批事项在本省区域内的项目名称、服务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统一规范。

第四十七条 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不得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工商登记前置和后置审批事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编制的目录执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或者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十条 行政强制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法定程序实施。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案件时,不得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法律依据,不得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依法控制范围和期限。

第五十二条 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禁止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未经备案的行政检查不得开展。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检查,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机关已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行政检查的,下级行政机关不得再次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由一个行政机关为主体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实施。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实施情况。

第五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对象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结论,并载明行政检查的时间、人员、内容和结果。

实施行政检查,不得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减少行政执法层次,防止重复执法和执法缺位。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联动的政府违约案件投诉和解决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定期依法组织开展政府违约案件汇总分析工作,适时开展政府违约问题的清理和整治。

第五章 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域、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按照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管。

各类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承担社会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编制并公布市场监管清单,明确监管主体、行业分类、监管范围和内容等,将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具有审批性质的其他事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监管清单,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行政监管行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的工作方式,并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推进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能监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结合第三方服务,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下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包容创新、谨慎稳妥的监管措施。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教育劝诫为主,不予行政处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市场环境。

第六十一条 市场主体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其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等市场退出措施。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符合简易注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申请注销。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监管,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查处下列违法行为:(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危害生产经营秩序的;(二)偷税、骗税、骗汇、制贩假币、非法集资等危害金融税收秩序的;(三)在工程建设中弄虚作假,转包、违法分包等危害建筑市场秩序的;(四)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或者垄断等行为破坏市场秩序的;(六)其他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秩序的。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市场主体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场所的秩序。对哄抢财物,滋扰、冲击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强揽工程、强行装卸、强买强卖等强迫交易以及侵犯市场主体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严厉查处,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四条 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服务标准、行业公约、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鼓励行业组织按照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信用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各行业各领域市场主体的信息共享,建立信用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预警、失信曝光、准入限制等惩戒措施。

第六十六条 建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加快电子平台建设,在投标、资格审核、评标、专家选择和建立企业资源信息等环节采用先进技术,减少人为干扰。已经建成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不得再要求报送纸质招标投标文件。

招标方和采购方应当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产品价格或者项目费用的合理区间,以质量作为决定因素,同时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品牌、信誉、售后等因素确定中标方和供货方,保证其合理利润,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六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一)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二)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三)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四)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九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建立行业信用黑名单制度、市场禁入制度等。将市场主体信用评分纳入评标指标体系,实现社会信用资源共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七十一条 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惩治侵犯市场主体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维护管理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第六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七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对本条例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行政效能督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并予以处理。第七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确立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本省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行政问责制度,对营商环境考核结果不达标的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督促其优化营商环境。

第七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受理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制度,整合现有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举报平台,建立本省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中心,公布全省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实现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受理、统一督办、按责转办、限时办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中心转办的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企业职工、城乡居民代表中聘请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市场主体破坏市场秩序、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市场主体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未听取有关市场主体意见和建议的;(二)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的;(三)颁布、施行歧视非公有制市场主体政策措施的;(四)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五)禁止、限制外地市场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协议,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七)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措施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或者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倾向的规定,不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予以公布的;(八)对市场主体依法提出审查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政策措施申请,未按照规定作出答复的;(九)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的;(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的;(十一)未制定证明事项和盖章环节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的;(十二)要求市场主体提供未纳入清单的证明事项或盖章的;(十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十四)承诺的招商条件,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十五)未编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场监管清单的;(十六)拒不配合或者协助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十七)对违法行为线索不依法进行核查或者不移送有监管职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十八)对投诉、举报的市场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者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十九)依法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落实的。

第七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符合容缺受理范围的登记、审批事项,未按规定办理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三)以备案、登记、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事项的;(四)继续实施已经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时,违法增设程序或者前置性限制条件的;(六)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或者将现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的;(七)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

第八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收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依法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核定和清理,并未及时向社会公布清单目录的;(二)行政事业性、涉企经营性收费未按下限标准收取的;(三)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重复收费的;(四)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项目、标准收费或者变更名称继续收费的;(五)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继续收费的。

第八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影响市场主体合法经营的;(二)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三)对市场主体做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未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听证的;(四)没有法律依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未全额上缴国库的;(六)对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的;(八)未编制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者未向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九)未向社会公开备案的行政检查计划的;(十)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行政机关未依法实施的;(十一)实施行政检查,妨碍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牟取非法利益的;(十二)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时,未按规定抽取样品或者返还样品的;(十三)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及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第八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的;(二)越权审批、核准招标方案或者招标方案未经依法审批、核准,擅自办理招标相关手续的;(三)以指定、抽取或者其他方式为招标人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四)强制招标人设置标底或者干预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的;(五)干涉资格审查、评标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六)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第八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本条例第七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所列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改正或者公开道歉;(二)诫勉谈话;(三)通报批评;(四)取消年度评选优秀、先进资格,或者撤销年度内已经取得的优秀、先进荣誉;(五)取消或者收回经济奖励;(六)暂扣、收缴执法证件,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九)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第八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限期退还或者收缴,无法退还的应当予以赔偿。对所获得的非经济利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第八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受到责任追究的,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通报批评、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责任追究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责任追究的,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八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5篇:银行业金融机构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承诺书

银行业金融机构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讲话精神,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度,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帮扶的主动性,及时有效化解银行不良贷款,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重点金融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通知》(xx委办传〔2018〕 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意见》(xx办发〔2016〕39号)及《xx市企业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抵押物临时解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16〕 号)文件精神,经县域各银行协商,共同遵守以下承诺:

一、提高思想认识。金融是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从发展的大局出发,始终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落脚点,争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排头兵、服务民营企业的先锋队、优化区域金融环境的主力军。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协调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与地方经济同频共振,风雨同舟,共谋发展。

二、加大信贷支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投放,大力实施“融资畅通工程”,着力解决企业融资难、担保难、成本高等问题。2019年新增贷款投放35亿元,用于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的新增贷款占比不低于75%。不随意压贷、收贷,对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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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类企业维持现有信贷规模,并根据企业实际发展需求稳步增加信贷支持;企业转贷、续贷及新增贷款的利率均不超过企业原有的贷款利率,并给予更大的利率优惠,不附加其他贷款条件。

三、优化企业服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向上争取审批权限,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简化审批手续。规范抵押物评估流程,提高融资比例,降低或减免各项费用。积极推行“借新还旧”转贷、政府资金转贷、信用贷、利率优惠等措施。允许企业使用政府应急周转金还贷,包括提前还贷、转贷,不因企业使用政府应急周转金而降低企业信用等级。

四、帮扶企业生产自救。对纳入帮扶的企业,相关资产被查封影响银行贷款转贷的,债权银行同意法院对查封资产临时进行解封,及时有效化解不良贷款。帮扶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高管因业务需要赴外地或出国商谈业务的,在其承诺和提供担保后,债权银行同意临时为其解除限高措施。

五、坚持“司法审慎、协调优先”原则。对涉及担保责任的企业,与其秉承平等诚信、精诚合作的精神进行协商,能暂不起诉的先不起诉,涉及诉讼时效等特殊原因的,按起诉不追责的原则,维护相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坚持先处置主债务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的相关资产(包括抵押物、非抵押物和个人资产),然后协商确定担保责任企业代偿的方案,对于积极代偿的企业,- 2 -

在额度、利率、欠息、罚息等方面给予优惠。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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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篇:伊朗营商环境分析

伊朗营商环境分析

一.自然资源

1.面积:1,648,195平方公里(2012年)2.人口:75,149,669(2012年)3.地理:(1)位置与范围:伊朗位于亚洲西南方之中东地区,属西亚,西北与阿塞拜疆(界长432公里)和亚美尼亚(界长35公里)为邻,东北部与土库曼(界长992公里)接壤,东邻阿富汗(界长936公里)和巴基斯坦(界长909公里),西接伊拉克(界长1458公里)和土耳其(界长499公里),中北部紧靠里海(海岸线长650公里)、南靠波斯湾和阿拉伯海阿曼湾(海岸线长1,770公里)。面积1,648,000平方公里(陆域面积1,636,000平方公里,水域面积12,000平方公里),居世界第十六位。

(2)地质地貌:地貌大多是由高原、盆地或山脉所构成,只有在海边的一小部分是平原。境内最大的高原为伊朗高原。人口较多的西部是多山地形,由高加索山脉、札格罗斯山脉和亚柏芝山脉等构成。境内无主要河川流域与水系。

4.交通:国内运输主要依靠公路,进出口货物80%靠海运。

5.气候:伊朗气候四季分明。北部春夏秋季较为凉爽,冬季较为寒冷,南部夏季炎热、冬季温暖。伊朗大部分地区的冬季温暖和湿润,降水也往往形成于此,这和北下的冷空气有关系。而夏天的时候,伊郎由于处于副热带高压的控制下,气候很高,且降水不多。

二.经济状况

1.通用货币:伊朗币是里亚尔(rial)。1里亚尔(rial)等于人民币0.0008840 元。100元里亚尔=0.0884元人民币。

2.主要经济指标:(2006年)(1)国民生产总值:2076亿美元

(2)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5.6%(3)失业率:12.2%(4)通货膨胀率:14.2%(5)汇率:1美元 可兑换 25008伊朗里亚尔(1USD = 25008IRR)

3、在阿拉伯国家的经济地位:

2012年主要穆斯林国家经济指标

4、经济结构

1979年以前伊朗除了石油工业外,绝大部分经济成份属于私人所有。1979年伊斯兰革命胜利之后,当时由私人财团掌握的重要厂矿、农场、银行、保险公司、饭店等均收回国有。目前伊朗的经济体制是一种混合体制,由三种成分即国营、集体和私人成分构成,其中国营成分占伊朗总经济成分的75%以上。最近几年,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逐渐下放管理权限,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

伊朗的石油天然气储量丰富,是欧派克(OPEC)第二大石油输出国。石油是伊朗经济的命脉,伊朗经济严重依赖石油,石油出口收入占外汇总收入的80%,占政府预算收入的40%-50%,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20%。政府预算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石油收入、税收和其他收入。

5、优势特色产业

石油工业是伊朗的支柱产业,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为了维持目前的石油产量,保证足够的外汇收入,同时巩固伊朗在OPEC中的地位。

三.政治环境

1.宗教:伊斯兰教(什叶派)为国教,98.8%的居民信奉伊斯兰教,其中91%为什叶派,7.8%为逊尼派。

2.政体:共和制

3.国体:国防体制:伊朗宪法规定政教统一,宗教领袖为武装部队总司令。

4、出口管理:禁止古董、古玩出口,除非获得伊斯兰文化指导部的许可。

5、关税:伊朗近几年关税逐渐降低。据伊朗工业及矿业部长贾恒吉瑞(Eshagh Jahangiri)指出,在现实环境,伊朗面对高失业率的问题,汽车工业能创造无数工作,因此伊朗采取逐渐降低关税的政策,不是马上取消关

6、出口禁令:伊朗《海关法》规定下列商品禁止进口:

(1)海关税目表和专门法律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属不许进口的商品。

(3)任何武器、猎枪、炸药、雷管、子弹、炮弹、爆炸物、易燃易爆 物品,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许可。

(4)任何毒品,除非获得卫生医疗教育部的许可。

(5)空中摄影、摄像专门仪器,除非获得国防部和武装部队后勤部的 许可。

(6)任何发射机及其零配件,除非获得邮电部的许可。

(7)经伊斯兰文化指导部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 风化的唱片、录音带、电影片、书籍。

(8)经情报部队认定属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象、宗教风化的杂 志、报纸、图画、标记、出版物。

(9)外表装潢上、提货单及有关文件上有破坏公共秩序、有损国家形 象、宗教风化的句子或标记的商品。

(10)在发行国已作废的外国纸币、仿制的纸币、邮票、货签。

(11)彩票。

(12)会使消费者和购买者因为商品外表装潢上的名字、标志、商标或 其他特征而对原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和其特性产生误解的商品。

7、进口管制:伊朗的进口项目规定在每年伊朗农历的元旦(3月21日)由商业部颁布。该规定将进口货物分为四等:授全权的、有条件授权的(若干部门决定的)、未授权的、禁止的(按伊斯兰的法律和规定禁止进口的)货物。由于进口规定不断变化,因此建议需要时提前向主管的“采购供应中心”询问。对某些食品、饮料、药品和盥洗设备有很多规定。

8、海关的通关程序:(1)进口关税

(2)进口单证(3)进口管制(4)自由贸易区(5)进出口手续

9、关税管理制度:伊朗关税制度都是以维护伊朗政治经济利益为出发点,以促进世界经济、金融为根本目的的。特别是现代伊朗的关税制度,对调节商品进出口、弥补市场缺陷、促进资源配置、增加财政收入、强化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现代关税制度作为整体经济制度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将有力地维护和促进国内改革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进出境环境。

10、关税水平:

(1)关税; 从价(ad valorem)基础上征收关税。伊朗“里亚尔”的汇率由中央银行固定利率确定。关税 5% 和 375%之间的范围内,但他们都非常受汇率。

(2)具体关税;具体关税一般产品的总重量和数量的基础上进行评估。(3)优惠关税;经合组织(OCED)国家,伊斯兰国家和伊朗之间的税收优惠,在一般优惠关税协定的缔结。

(4)海关附加税和间接税;商业利益税(Commercial Benefit Taxes)包括垄断税。他们从价的基础上评估和征收的到岸价格和收费的总和。报关前,必须支付的税款。

11、关税减免:贸易样品和广告材料的进口免税。

12、外汇政策:外汇系统由两种汇率:官方汇率和市场汇率。官方汇率主要用于支付的必备品。市场汇率是用于所有其他的进口支付。央行负责管理所有的外汇管制。货币限制:在申报情况下,外币进入境没有限制。处境随身外国不要超过相当于 5000 美金外汇、如要携带更多外汇,需要办理相关的手续。

13.企业组织的主要形式、公司类型: 伊朗公司的概念和经营方法与其他国家的类似。1968 年颁布的《商业法修正案》对公司的成立、经营和清算做了详细的规定。这些公司分为两种,即公营股份公司和私营股份公司。公营公司相当于英国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而私营股份公司则相当于英国的私营有限公司(Private Limited company)。公营股份公司可公开向公众发售股票,而私营股份公司的股份需限制在原股东及其指定继承人范围内。此外,如成立公营股份公司,其合营章程和股份认购书等,需提交给公司注册官, 在政府公报和指定的报刊上公布。成立公营股份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股东。

14、会计审计要求:任何股份公司,不管是公营性质的还是私营性质的,都必须选出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法律检查官(审计人员),并在股东普通年会上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候补检查官。以下人员不得被选为股份公司的法律检查官:

(1)那些缺乏必要德才的人;

(2)公司的常务董事和董事;

(3)与常务董事或其他董事会成员有三代以内直系血缘关系的人;

(4)从常务董事及其他公司董事处领取工资的人及其配偶。

15、知识产权:伊朗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自 2001 年以来,已加入若干 WIPO知识产权条约。专利包括下述几种方面。第一是指新颖性。足够没有在伊朗或在国外的公共知识付诸实践。申请的发明在依法登记的第一人被认为是发明专利,除非另有规定。第二,类型和时间。申请人的选择 5,10,15 年或 20 年的专利注册。第三,授予专利权,药物配方及化合物专利,但专利申请可以提交的有关药品生产过程。此外,任何发明或发明扰乱公共秩序,或认为是违反道德或公众健康的改善,不能申请专利。第四方面是专利期,如果它不工作在五年内,其授予日期后,专利将受到取消。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标称工作。第五是注册。

四:社会文化

1.语言:官方语言为波斯语。

2.人种:伊朗人的主体被称为波斯人。又称“伊朗-阿富汗人种”,是高加索人种的分支,包括了居住在大伊朗地区的种族,即伊朗,阿富汗,西部巴基斯坦等地的居民。由于学者的观念上的差异,有人将其关联于北欧人种,有人将其关联于地中海人种。

3.饮食:伊朗人的饮食习俗明显受宗教信仰的影响,带有强烈民族色彩,吃食物很注重吉祥之意。如喜吃苹果蜜饯,表示生活甜甜蜜蜜;吃石榴,表示像石榴粒一样多福;吃鱼,像鱼一样活跃。宗教节日忌吃异味蒜、葱和苦的食物,因为这是不吉利的,也不食核桃、巴旦杏等坚果,因为“坚果”一词与“罪孽”有关,且多吃会刺激喉咙,影响祈祷。

饮食禁忌:伊朗犹太人教徒,在饮食禁忌方面一个显著特点是,在逾越节期间,只吃无酵食品,这可能与《圣径》将逾越节称作“除酵节”有关。同时,他们在过五荀节时,要在餐桌上放两块用新麦做的饼,作为献祭品。在位于哈马丹的以斯帖墓周围,一些犹太侨民于巴比伦时代便开始定居在那里,迄今仍保留了自己民族的语言和宗教特征。伊朗犹太教徒认为猪肉等是不洁之物,属禁用之列,尤其忌带血食物。这一点近似于伊斯兰教。

4.出行: 伊朗公共交通方便,价格也不贵,大部分实行一票制。伊朗地铁男女分乘,设有专门的女士车厢,拥挤的时候,女士可以去男士车厢,但男士不能到女士车厢。在伊朗,出租车成为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在伊朗乘坐最多的,还是出租车,因为方便,价格也不高。伊朗人外出习惯打车,常采用拼车方式,顺路一条线上车,车费均摊,算下来与公交车费用差不多。街头打车的大部分是拼车。在伊朗打出租车很有学问。一般不要在街上招手打车,或是在路边叫车,招手即停的出租车价格都很高,如果打车人是外国人,要价甚至翻倍。所以无论外来人还是本地人,大家习惯的打车方式就是电招。

在伊朗旅游,时间充裕的话,最好选择自助游。因为连年受制裁,伊朗国内航班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大部分旅游者选择火车、大巴等交通工具。当然,如果你要去基什岛,只能坐飞机。

商务活动最好于10月至次年4月前往,天气比较凉爽。6~8月,商人渡假者较多。机场检查相当严格,出境时要留3个小时的余裕才好。到都市以外的小地方,需要懂点波斯语。

5.政府和服务部门工作时间:政府部门是周四周五休息的,公司一般都是周四休关天,周五全休,现在是中国时间13:00上班,晚上21:00下班

6.宗教和主要节日:

节日:总的说在伊朗分为纪念日和节日两部分:

(1)宗教纪念日:如开斋节、宰牲节、穆罕默德宣誓就职日、先知诞辰日(库尔德斯坦各部族称为先知诞辰节,要举行宗教礼仪和欢庆仪式)、正统执政者阿里诞辰日。

(2)民族节日:

国庆日 2月11日 开斋节 3月3日 石油国有化日 3月20日 伊朗新年 3月21日-24日 伊斯兰共和国日 4月1日 革命日 4月2日 宰牲节 5月10日 阿术拉节 6月9日

伊玛目阿里殉教日 7月14日 穆罕默德诞生日 8月9日

穆罕默德升天日 12月20日 跳动火节(伊朗读最古老的节日):伊朗年的最后一个星期三。

7.习俗和禁忌:

伊朗对婴儿的眼睛特别敏感,外来人千万不能轻易议论婴儿的眼睛。若出言不慎,母亲可能出钱让人挖掉婴儿的“邪眼”。

伊朗、卡塔尔、也门和阿曼:棕、黑(特别是由白布衬托的黑色),绿色、深蓝与红相间色及白色是带有积极意义的。鲜明醒目的颜色胜过柔和浅淡的颜色。粉红色、紫色和黄色是消极的色彩。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The Islamlc Republic of Iran)简称伊朗,位于亚洲西南部。有“欧洲陆桥”、“东西方空中走廊”、“亚利安人之国”之称。面积164,5万平方公里。人口5200万,98%居民信奉伊斯兰教,伊斯兰教(什叶派)为国教。波斯语为官方语言。贸易交往中大多使用英语,但日常生活上则很难派上用场。

按照伊朗的礼俗,每年的4~9月间,天气炎热,穿衬衫,打领带即可,其他时候宜穿保守式样的西装。拜访商界、企业界或政府部门须先订约会,谈公事要遵守时间。

和伊朗人打招呼,要称他们的姓加上学术或职务头衔。

根据当地的商业习惯,进行商务活动时,首先彼此要提示所希望的价格、条件,然后相互让步达成协议。生意洽谈,按伊朗人的习惯,往往相当费时。虽然起初所提示的价格很难接受,但不必灰心,仍然要不屈不挠地进行交涉。有一点我们要有充分的认识,即对方的意识观念与我们的差异。注意不急躁、不慌张、不灰心。

伊朗人信奉伊斯兰教,不要伤害伊朗人的自尊心,并要十分注意不能有不尊重伊斯兰教的言行。

观光、商业旅行到伊斯兰教国家时,都可以参观伊斯兰教教堂,但必须遵守他们的礼节:要脱鞋,头上必须有一样东西,如帽子或手套。女性衣着更须注意,不宜太暴露。不能穿迷你裙,肩膀到膝盖必须掩蔽不露,衣袖不可短到露肩或露出腋下。(现在对外来游客也宽容了很多,但是女性游客仍然不能太招摇。)

当地禁止喝酒,也不能携带酒精类的饮料。不食猪肉,烤羊肉串是伊朗名菜。伊朗中、下层人士喜欢上茶馆,泡上一壶红茶,摆上冰糖块或榛子果仁、巴旦杏仁、阿月浑子和葡萄干等。在伊朗,茶馆也是人们信息交流和社交的重要场所。

到伊朗,宜持用印有波斯文、英文的名片。伊朗商人比中东其他地方的商人好礼而讲究正式,招待殷勤,打交道时宜以正式而保守方式进行。

伊朗人以其数千年悠久的历史和文化为骄做,在交谈过程中,可多强调中国与波斯商贾往来的悠久历史。

伊朗北部戈尔草原的土库曼人,世代过着游牧生活。他们以羊粪作燃料,以羊肉、羊奶制品为主食,或把很多羊肉掺在少量米中煮成饭。他们视羊肉为最有营养的食品。且有唱歌喝红茶的习惯。

五、军事环境

伊朗核问题成为世人瞩目的新焦点。2004年 11月,伊朗宣布中止全部浓缩铀活动后,事情暂时得以平息,但问题并未彻底解决。伊朗发展核计划由来已久。伊朗核开发始于 1957 年。当时,伊朗巴列维王朝是美国以及西方在海湾地区的战略支柱,也是其遏制苏联南下的重要战略屏障,因此伊朗核计划得到了西方国家的支持。到 1979 年巴列维国王垮台为止,伊朗共有 6 座用于发电的核反应堆。

第一阶段,2003 年 2 月到 6 月,伊朗秘密核计划曝光。2003 年 2 月 9 日,伊朗总统哈塔米在接见伊朗科技部官员和大学校长代表时突然宣布,伊朗已经在中部城市亚兹德附近的萨甘德地区发现铀矿,并进行了开采。第二天,伊朗国家原子能组织主席阿卡扎德在伊朗国家电视台发表讲话称,伊朗正在伊斯法罕和卡桑两个城市附近分别兴建两座铀提炼加工厂。伊朗官方首次对外宣布其拥有铀矿及生产、提炼铀的能力,这意味着伊朗已初步具备生产核武器的能力。第二阶段,从 2003 年 6 月到 2003 年 12 月,有关各方主要围绕伊朗是否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核查以及签署《不扩散核武器条约》附加议定书这一主题进行斡旋。第三阶段,从 2003 年 12 月到 2004 年 11 月,主要围绕伊朗中止浓缩铀活动等问题进行交锋。第四阶段,从 2004 年 11 月 至今,虽然伊朗已宣布中止全

面浓缩铀活动,但伊朗核危机并未得到最终解决,伊朗核问题仍存在诸多变数。首先,美伊立场对立,难以调和。其次,各方对伊朗与欧盟达成的协议能否得到切实履行持怀疑态度。此外,伊朗要求在决议中 将中止铀浓缩活动定为“ 自愿的”、“暂时的”行为,实际上无非是为将来提供周旋的余地。

各方立场与政策:

伊朗:一直强调其发展核计划“纯粹是为了民用”,并

列出了诸多理由。第一,发电。第二,核技术在医疗、工业和农业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可造福于伊朗人。第三,摆脱俄罗斯的核控制。第四,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都有权和平利用核能面对强大压力,伊朗采取了多方面应对措施。第一,积极备战,加强军事准备。第二,施展外交手段,构筑一个安全防护网。第三,在与美针锋相对的同时,也谋求合作,避免正面对抗。第四,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合作,避免“摊牌”,不给美国以制造事端的借口。

美国: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美国就一直指控伊朗阴谋发展核武器,对伊朗有关和平利用核能的说法大为怀疑。在美国看来,一旦伊朗拥有核武器,不仅意味着美国对伊朗进行民主改造的梦想要落空,而且“对地区稳定和全球防扩散机制构成了严重挑战”。因此,美国决不允许伊朗拥有核武器或完整的核燃料处理能力,即使民用核能力也不可以。

欧盟:欧盟在对伊朗政策上提倡“建设性对话”,但在防止伊获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问题上与美立场一致。欧盟不允许伊朗获得核武器,要求伊朗全面停止浓缩铀的所有工作,但承认伊朗拥有发展民用核能的权利,反对美以制裁或军事威胁等手段解决争端,主张通过协商和谈判等和平方式妥善解决。

俄罗斯:俄罗斯与伊朗有着密切的军事、经贸关系。面对美国的压力,俄强调布什尔电站的建设是为了民用,不会造成核扩散。但 俄 从俄美关系大局出发也做了退让:支持美、欧要求伊朗全面停止浓缩铀的活动;允诺将从伊朗收回核废料,以免被伊朗利用来制造核武器;一再推迟布什尔电站的完工时间;一再拖延与伊朗达成返回核废料的谈判,至今未签署协议。

中国政府在伊朗核问题上一直强调:应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框架内通过对话和协商妥善解决,反对将核问题提交安理会讨论。各方应鼓励伊朗继续采取增信释疑的措施;支持国际社会为和平解决伊朗核问题所进行的外交努力;希望伊朗与

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全面合作,澄清遗留问题,保持核计划的透明度,履行其不扩散和不发展核武器的承诺,换取国际社会的支持。

六、经商必备

1、签证:中国公民持外交、公务护照来伊朗免办签证,停留期为30天。持公务普通及因私护照来伊须提前办妥签证,伊驻外使领馆签发的签证停留期一般为15天。(中国公民持因私护照凭往返机票可在德黑兰、设拉子、大不里士、马什哈德等机场办理口岸签证,停留时间通常为7天。)

2、出入境管理:伊朗海关对酒精类饮料、非清真食品、色情图书或音像制品查得很严,对毒品更是严厉打击。虽然海关明文规定携带外币现金要申报,但旅行者带钱进入伊朗消费,海关实际操作中很少查验。注意,从机场出境时,伊朗严格控制藏红花和地毯出境数量,藏红花携带数量不能超过200克,手工地毯不能超过6平方米(具有文物价值的地毯不能出境),如果目的地是阿联酋和叙利亚,则不准携带任何地毯出境。

3、物品运送

进出口货物主要采用海运方式,少数情况下也会采用空运。对于境内货物运送绝大多数是用陆运。

4.企业注册程序

在伊朗注册一家私营股份公司需办理9道手续, 时间约需48天。(1)确定公司名称,一天;

(2)将公司35%股份汇入银行,申领营业执照,一天;

(3)携带有全体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到注册机关办理公司注册,20天;(4)交纳注册税,一天;

(5)办理登报声明手续(伊朗拉斯米报),20天;(6)开设公司帐户,二天;

(7)交纳印花税和股份证明发行税,一天;(8)伊朗财经部领取公司经济代号,一天;

(9)与伊朗劳工部协调,办理招聘工人手续,一天。

七.与中国经贸往来情况

商品贸易历来是中国伊朗两国最主要的贸易方式,21世纪初期以来,商品

贸易额占中伊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长期保持在85-90%的水平,居高不下。而中伊之间的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等却滞后发展,这一方面说明了中伊之间商品贸易的极端重要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中伊之间商品贸易发展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众所周知,技术贸易、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能够有力地带动商品贸易的扩展,也更符合中伊两国的基本国情和实际上的需要。所以,加强中国对伊朗商品贸易的比较优势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这也正是本文的立论依据。

中国,经过近30年的高速工业化,己稳步推进到工业化中期阶段,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大幅度提高,一大批重要工农业产品产量跃居世界首位,消费结构不断升级,出口不断扩大,一般工业产品和高科技产品的输出都在增长。在互利共赢的对外经贸战略的指导下,中国的贸易结构进一步优化,贸易秩序逐步规范,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上升到新的水平。为了充分发挥自己现有的比较优势,提高利用先进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商品生产的结构和水平,提高我国在世界市场上对国际资源、能源和市场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实现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的转变,推进工业现代化进程就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

伊朗,是中东地区的经济强国,又是世界级的能源大国,但工业基础薄弱,工业结构一,工农业生产水平比较落后,机械化程度低,很多商品都严重依赖国际市场,每年依靠巨大的石油外汇收入进口大量的工农业品.如何利用丰富的石油天然气资源来摆脱困境,振兴本国经济,实现产业结构多元化,维护国家安全是伊朗近期的主要目标。

深入研究中伊两国现有的比较优势,在互利共赢、满足双方国家发展战略和目标需要的基础上,制定积极的商品贸易合作战略,取长补短,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潜在比较优势的转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增加国民财富,对于伊朗和我国来说,意义都十分巨大。

从两国比较优势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入手,对中伊商品贸易的现状和特点、演变趋势和发展前景作了比较系统全面的研究: 首先 对比较优势研究要涉及到的主要理论作了简明的阐述,以使对中伊商品贸易的分析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石之上,其次 对中伊各自的经济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了分析,以明确中伊

商品贸易的宏观经济背景和基础;第三 根据近几年大量的中伊商品贸易的统计数据,对中伊商品贸易的现状和特点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第四 在对中伊商品贸易统计数据进行分类整理的基础上,应用两种比较优势的计量方法对中伊商品贸易比较优势进行了计算并对计算结果做了总结;主要结论是:在我国和伊朗的商品贸易中我国的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具有相当大的比较优势,发展的潜力和空间都较大。与此相反,伊朗出口到我国的商品中绝大多数为资源密集型产品,部分是具有特色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对于我国具有优势;在中国一伊朗商品贸易的比较优势中,21类商品中我国17类商品对伊朗具有比较优势,伊朗对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仅有两类:第一类活动物、动物产品和第五类矿产品;伊朗出口到我国的商品结构比较单一,具有比较优势的商品很少。第五 应用要素察赋等理论对形成中伊比较优势的原因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发展中国和伊朗的商品贸易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中国与伊朗都是世界文明古国。在两千多年的历史中,两国文化在世界文明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极的推动作用。中伊两国从 2000 多年前张骞通西域以来就保持着友好往来,交往的历史悠久。进入近代,由于帝国主义的阻挠,两国外交关系曾一度中断。进入二十世纪以后,由于各自原因,到 1971 年两国才正式建立外交关系。40 年来,两国在政治、经贸、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2005 年,两国间贸易总额已经突破 100 亿美元,2009 年两国的双边贸易额达 210 亿美元,而且潜力巨大,有望大幅度的提高。

1.目前,两国经济贸易的主要特点是:(1)经济互补性强。

(2)发展势头强劲。自两国恢复外交关系以来,中伊两国间贸易联系日渐紧密,发展势头较好。(3)合作领域广泛。

2.制约中国与伊朗经贸关系的因素(1)美国因素。

对于美国来说,伊朗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从地缘政治角度看,伊朗是“重要地战略棋手”和“地缘政治支轴国家”;从安全角度看,“伊朗的独立能阻碍俄罗斯在海湾地区对美国的利益构成任何长期的威胁”;从能源角度看,伊朗是欧佩克中第二大石油出口国,世界第五大石油出口国。

但自从伊朗伊斯兰革命后,伊朗成为美国推行霸权主义的几个主要障碍之一,当前,美国借伊朗核问题向伊朗百般刁难,使得这一问题已成为当前国际上关注的焦点,这也给我国与伊朗正常的经济贸易往来蒙上了一层阴影。美国把我国与伊朗的贸易看作是与美国的对抗,看作是挑战联合国的制裁措施。而美国是我国对外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中美关系会对我国的发展带来直接影响。因此,中美关系也制约和影响着中伊关系。(2)欧盟因素。

中东对欧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西欧的安全与繁荣仰赖于中东,特别是中东不仅与欧洲的经济、中东的石油战略资源”。战略利益紧密相关,而且更被欧盟视作摆脱美国影响,独立发挥作用的重要舞台。(3)俄罗斯因素。

首先,俄罗斯与伊朗有着巨额的军火贸易。军火贸易是双边贸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平衡战略力量、调整多边关系、改善战略态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各类贸易中利润率最高的一种,它也是各国获取经济利益,保证本国军事工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途径。(4)以色列原因

以色列是与伊朗敌对的国家,却与中国有着非常重要的贸易往来,以色列的创新产业(尤其是绿色技术)、军事技术以及高新技术对我国有很强的吸引力。(5)法律和国内因素。

中国与伊朗两国在经济合作不断深化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消除的障碍。

此外,中国与伊朗的经济贸易关系还受到日本、印度等国的挑战。印度和日本都积极开拓伊朗市场,印度官员把中国与伊朗的经贸关系,尤其是能源合作看作是对印度的威胁。在能源领域和高科技领域,中国和日本在伊朗展开激烈竞争。日本一些官员认为:“日本在伊朗的能源开发受到了中国的挑战,日本跟着美国制裁伊朗,使日本拱手把利益让给了中国”。言下之意,要求美国给中国施压不要与伊朗扩大经贸关系,这些也对中国与伊朗的经济贸易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3.中国和伊朗的贸易成果

伊朗中国商贸城经过伊朗中国商贸城集团有限公司三年多的不懈努力,成为了工业设备、商贸批发和零售结合的大型综合市场。于2009年3月3日获得伊朗政府的批准,正式取得法律文件,经国内外权威专家评估和全方位的考察、规划而敲定的项目。

商贸城的项目还得到了伊朗外交部、胡齐斯坦省、商务部、海关总署、警察总局、阿尔万达自由区等有关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也得到了中国驻伊朗大使馆的支持和帮助。正所谓:中伊两国政府搭台,中国企业跨国经营。

“伊朗中国商贸城”选址在伊朗的胡齐斯坦省阿巴丹市阿尔万达自由区内。因为伊朗政府以及伊朗法律规定:在伊境内不允许外国人经商,该自由区是唯一一家对中国人开放的中国商贸城,该自由区位于伊朗西南部,地理位置极佳,气候四季分明,是伊朗的石油重镇,也是伊朗经济较发达地区之一。自由区南面是波斯湾,与科威特隔海相望;西连伊拉克,距伊拉克石油重镇巴士拉五十公里。两伊战争以前,这里曾经是中东的“香港”,有二、三十万西方人在这里工作和生活。该自由区自2005年2月经伊朗国会正式表决通过并立即付诸实施,伊朗政府已经投入20亿美金建设基础设施,现在自由区内已有多家企业入驻。自由区交通十分便利,有伊朗的霍拉姆夏港、阿巴丹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四通八达。

“伊朗中国商贸城”是伊朗中国商贸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项目之一,是伊朗国内唯一对外国人开放的最大的经贸交易平台。首期投资800万美元在霍拉姆夏商业旅游区的25000平方米投资建造营业房500间,有综合楼、住宿楼、餐厅食堂、仓库等配套设施。“伊朗中国商贸城”将提供各类服务,为各商户代办海关事务、签证、物流、提供翻译、会计、律师事务所、复印等服务项目。“伊朗中国商贸城”将采用先进的市场管理方法,使之达到先进的管理水平。首期25000平方米工程于2007年底建成。“伊朗中国商贸城”的经营期限为30年。

战后重建伊拉克更需要大量各种建筑材料、生活日用品、其他商品等。目前,阿尔万达自由区海关每天有大量的伊拉克人入境进行采购,各类商品的集装箱源源不断地进入伊拉克。

伊朗是中国商品的处女地,伊朗至今没有一个中国商品交易市场,正所谓:机不可失,时不再来。这对于中国国内厂家和商家是一个绝好的商机,也是中国企业和商家开拓整个伊朗市场的唯一平台。我们“伊朗中国商贸城”将为广大中

国企业和经营者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安全的场所,保障每一个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把中国的商品源源不断地推向伊朗,销往伊拉克及其周边国家,前景非常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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