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精选7篇)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第1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界牌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1、目的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的危害,保障我乡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乡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重大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乡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各村委会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
疫情蔓延。
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准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乡政府设立由书记李华林同志任指挥长,乡长蒋联起任副指挥长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全乡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指挥、协调工作。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畜牧水产部门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乡畜牧水产部门根据疫情监、风险分析结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发出预防预警信息。
1、信息监测与报告
畜牧水产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和评估,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弊病指挥部办公室上报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
2、预防预警行动
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
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预警支持系统
乡畜牧站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乡卫生院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乡畜牧站和乡卫生局相互通报疫情信息。
4、预警及分级
根据省、市、县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风险分析结果,及时做出预警。并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特别严重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疫情的确认:乡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做出可疑、疑似等预警判定,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必要时由上级报省检验中心和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疫情的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2、应急处置
基本应急: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委会必须作出应急反应,迅速上报,乡政府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动物防疫人员进行先期处理,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
时将疫情通报到村委会。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分区警戒: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五、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政府应积极协调畜牧站、卫生院、派出所、财政所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急保障工作。
六、表彰和责任追究
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村委会、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界牌乡人民政府
2011年1月4日
第2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时、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地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结合团风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在县内有3个以上乡镇连片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5个以上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
(3)暴发猪链球菌病、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疫情,或有2个乡镇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5个以下乡镇发生严重疫情,且疫情连片发生,或有新的口啼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鸡新城疫,或疫点达到20个以上。
(4)在我县已消灭的牛瘟、牛口蹄疫等又有发生或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2个乡镇以上,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6)农业部、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2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有5个以上行政村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已脑、猪链球菌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
(5)省市畜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A(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疫点数分别在1个和3个以下。
(2)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发生,疫点在10个以下。
(3)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5个以下行政村呈暴发流行。
(4)省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工作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要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把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的灭病原则,实行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监测检疫等各项防治措施。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全县和乡镇应急指挥部。
2.1.1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畜牧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畜牧局,负责按照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1.2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及职责
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负责本乡镇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2.1.3指挥部在员单位主要有:县畜牧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科技局、县委宣传部、县农办、县商务局、县物价局等。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县畜牧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等建议;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标准,并向省市报告疫情,组织调拨疫功、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等;提出启动终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县卫生局:负责区域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的救治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公安局:在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的同时,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包括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局、县民政局:负责应急储备物资保障的协调工作和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求助,统一组织开展重大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防止疫情通过车船交通工具传播。
县林业局负责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疫病的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样品采集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积极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迅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须品供应工作,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国外可能对我县畜牧产品供应设限的应付及保证,我县活猪、牛、鸡等动物食品中配额的供应工作。
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和赤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1.4乡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畜牧局负责全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具体职责
(1)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3)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和建议。
(6)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线。
2.5应急处理机构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沿,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设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d、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3报告时限和程度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第3篇: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一、目的针对当前十分严峻的动物疫情形势,为了确实有效地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区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奉贤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到统一指挥,通力协作,立即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等措施,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在我区的发生,并在非常情况下,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加强领导,成立组织机构
加强领导,组织落实是做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有力保证。为此,成立奉贤区农业委员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有效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委主任李伯才担任组长,副组长由毕道鹏、卫永明(常务副组长)、王桂龙担任,由农委办公室主任徐进、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潘顺贤、畜牧水产科科长陆银佛和区畜牧兽医站常务副站长顾炳龙任小组成员。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为了能够在统一协调之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设立由专家顾问组、防疫督查组、现场检查组、内勤情报组、后勤保障组和宣传组组
成的6个工作小组,制定各项工作制度。
1、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动物疫病作出科学的、正确的临床和实验室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作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提出科学的、有效的、实际可行的防治措施。并就如何以“早、快、严、小”的处理原则,控制和扑灭疫情提出科学的建议。
2、防疫督查组负责检查全区范围内动物防疫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督促防疫措施的有效落实。
3、现场检查组参与组织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内勤情报组负责接收来自各镇(开发区)、有关委、办、局的防疫工作情况报告和疫情报告,并将报告内容汇总后报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指挥部;协同宣传组,通过多种方式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的群众做好宣传工作。做到内紧外松,做好保密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评估疫情处理及补贴所需资金,确保财政资金的及时到位。
6、宣传组负责出好《奉贤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简报》,做到上通下达;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
四、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区畜牧兽医站负责指导各镇(开发区)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与各镇(开发区)建立防疫责任联系人制度,落实防疫责任制。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对畜、禽饲养场和散养农户所饲养的畜禽做到全面免疫,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免疫密度达到100%。结合防疫督查工作,查漏补防,不留死角。
五、有效控制,确保平安
为了能够做好有效控制动物疫病,区畜牧兽医站(兽医卫生监督所)在市站、所的指导下,加强对新增补的防疫人员和监督人员的培训,协调组织成立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应急预备队由区畜牧兽医站、区农业执法大队及其他有关部门抽调的人员组成。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处理,确保我区人民生命财产不受任何影响。
六、其它事项
1、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参照本预案,根据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际,采取积极的工作措施。
2、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本预案自2004年1月22日起实施。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第4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编制目的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情时,确保及时有效处臵。
依靠科技、有效防治。及时引进、借鉴外地先进的检测、诊断、预防方法和手段,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二 免疫目标
1.免疫范围。在全街道办范围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常年免疫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猪,牛,羊,家禽。进行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的免疫,同时鸡新城疫的免疫也要全面开展。2.动物免疫指标要求。
猪牛羊口蹄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禽流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猪瘟:种猪场,规模养殖场,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鸡新城疫:种禽场,规模场,水禽规模养禽户(含散养家禽)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所有免疫畜禽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三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办成立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办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街道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农业、宣传、经济、民政、卫生、财
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帮助规模养殖场调整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党政办: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大力宣传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经发办: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警中队:组织设立疫区封锁后的检疫检查消毒站;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教育运输单位和个人不从疫区运送动物,不运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督查客运车辆不携带与疫情有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同时对各类车辆进行定期消毒。
财政所: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做好对动物交易、屠宰加工、动物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卫生院:负责制订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快速疫情监测、(3)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来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动物防疫员在免疫过程中因注意如下事项:
确保足够分量疫苗注射到畜禽体内,保证免疫质量。随身携带抗过敏应急药物,如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备足针头,牛猪口蹄疫疫苗要进行深部肌肉注射,严格消毒器械。
妥善保管疫苗。口蹄疫苗放臵4—8摄氏度范围内冰箱保存,猪瘟,狂犬病,鸡新城疫等疫苗放臵零摄氏度以下冰箱保存。疫苗携带时放在加冰的保温箱中,免疫时保温箱应放在阴凉处。
防疫人员在免疫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消毒,并要求做好自身消毒工作,确保不造成人为传染。
实行疫苗专供制度,疫苗一律由畜牧站提供,确保疫苗质量。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及免疫证制度。防疫人员对免疫后畜禽填写免疫档案并钳封耳标和认真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
加强免疫工作季度报告制度。要求各村按照街道办的统一部署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村的免疫进度。
继续实施免疫质量的督察通报机制。防疫过后,街道办防疫领导小组将对各村的畜禽免疫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察验收,确保免疫效果。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严格查处。
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内容和形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农业办公室报告;农业组办公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向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疑似疫情及选项处臵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由政府或指挥部向区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村委会和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按国家规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2)农业组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并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应急响应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臵,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指导饲养场、户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3)村委会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在办事处或办事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村的应急预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县、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应急措施。3.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
1规定执行。5.抚恤和补助
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七 应急保障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办事处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1.应急队伍保障
办事处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人员组成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公安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
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办事处派出所干警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各
1-13 2.交通运输保障
办事处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臵人员的运输。
3.医疗卫生保障
办事处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的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4.治安保障
办事处派出所、交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5.物资保障
兽医站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6.经费保障
办事处财政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染病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办事处和各村委会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7.技术储备与保障
第5篇: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湖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疫情的危害,保障我省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进出口贸易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2.2统一领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实行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本辖区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本预案规定,制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2.3 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种类和毒(菌)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分级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控制扑灭效果。
1.2.4分区警戒。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流行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分区(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警戒,实施相应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蔓延。
1.2.5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质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4]2号)。
1.4我省重大动物疫情现状、成因和趋势
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疫源复杂,养殖密度高,防疫条件落后;地理位置特殊,内地动物运往广东等沿海地区过程中,在我省交通沿线途卸、丢弃病死动物现象严重。这些使我省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潜在威胁很大。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制定相应预案,分别适用于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和响应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省人民政府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分管农业的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农业厅厅长、农业厅分管副厅长、畜牧水产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农业(畜牧水产)、宣传、发改委、农办、财政、监察、交通、卫生、民政、工商、林业、公安、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军区后勤部、海关、铁路等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领导成员。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应急状态下即为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具体职责是:研究决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有关问题;统一指挥全省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防治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指导监督市州指挥部的应急工作;完成省应急委交办事项。
2.2 应急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日常工作,省农业厅厅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按指挥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收集和分析国际、国内、省内疫情信息及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按规定上报疫情,及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本预案。
2.3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的管理,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信息、新闻报道的审查工作。
省农业厅(畜牧水产局)研究拟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研究制定技术对策。根据农业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负责疫情确认和分级,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卡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和专家小组,培训防疫人员。负责防治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防疫物资储备、调运、防疫监督、疫情监测、检疫检验、预防控制、技术贮备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
省财政厅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经费保障,将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处置经费。督促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专项经费。负责及时向国家申报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负责防治重大动物疫情经费的及时审拨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监察厅负责协调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发生疫情时封锁哨卡的设立和监察工作,及时查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
省交通厅配合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的设立。疫区封锁时,负责协调公路、水路封锁哨卡的设立。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的人流、物流畅通,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人间防治知识的宣传,高危人群的监测预防,疫情的预测、报告和病例的隔离治疗。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以及应急处置人员因公伤残、死亡的抚恤。
省林业厅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协助做好扑疫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疫区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强制扑杀、各类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案件查处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以及疫情发生时封锁哨卡的设站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牲畜定点屠宰行业管理。督促定点屠宰、产品加工、外贸出口等企业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凭免疫标识和产地检疫证明收购屠宰动物,接受动物防疫机构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主动、及时报告疫情。配合做好市场环节监督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动物及其商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配合动物防疫机构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严禁染疫动物和病害产品上市。协助疫区政府做好关闭、封锁市场等扑疫工作。
省质监局配合做好应急防疫扑疫物资的质量监督,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保证质量。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和执法监督工作,落实《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疫情。
省军区后勤部负责省军区系统所属动物饲养、屠宰、仓储、运销等企业和场所的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督促所属机关单位向当地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疫情,支持配合地方扑疫工作。
长沙海关负责进出口防治物资、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通关,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通关情况,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入传出。
广铁集团长沙办事处、广铁集团怀化办事处、石长铁路有限公司根据防疫扑疫需要,优先运送防疫扑疫人员和物资。协助做好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执法监督工作。
2.4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应急机构与职责
市州、县市区、乡镇级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5 组织体系框架图(略)预警和预防机制
省级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机制,实施被动监视和主动监测。省农业厅根据疫情监测、风险分析结果,以及农业部有关规定或授权发布预防预警信息。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重要信息应立即报省应急委办公室。
3.2预防预警行动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报告后,及时进行情况综合,研究分析可能出现的危害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长报告,指挥长视情况召集指挥部成员会议,决策行动方案,发布指示和命令。
3.3预警支持系统
省农业厅、省动物防疫机构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和早处置。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人间疫情检测、监测体系;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建立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体系。
3.4预警及分级
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风险分析结果,及时作出预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种类、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应急响应
4.1 疫情报告 4.1.1疫情的确认:省、市州、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确诊等判定,必要时由农业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4.1.2 疫情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动物防疫员具体负责包片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动物检疫员(包括水生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和取得诊疗许可证的从业兽医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向同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发生重大动物疫情,要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核实,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上报疫情。
4.1.3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乡镇、县市区、市州、省和国家动物防疫机构建立五级疫情报告系统,按照规定时限,逐级报告疫情。动物防疫机构在向上一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疫情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4.1.4 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行政村)、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存栏、发病和死亡数量、临床病变、流行病学调查、传播途径、养殖场(户)免疫接种情况;实验室诊断方法和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按照农业部统一的疫情报告规范格式逐项填写上报)。
4.1.5 疫情报告形式
根据疫病病种和疫情状况,分别实行“快报”、“周报”、“旬报”、“月报”、“年报”制度。
4.1.6疫情报告管理
各级动物防疫机构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2 疫情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在本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本省与相邻数省呈多发态势。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与相邻省份有5个以上省份同时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动物爆发疯牛病等人兽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市州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窝火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兽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农业部或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市州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省、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2)
二、三类动物疫情在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制定的分级标准要报相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3 分级响应
4.3.1 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建议国务院启动国家应急预案。
4.3.2 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3.3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市州和事发地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在同级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应急处置。
4.3.4 IV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疫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县级指挥部负责应急处置。
4.3.5同时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当疫情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时,首先启动疫情发生地本级预案,同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协调,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4通信
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明确所有部门的通信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应急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联络员电话上报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5指挥和协调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疫区政府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做好紧急免疫、消毒、隔离、扑杀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4.6应急处置
4.6.1基本应急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村(居)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迅速作出应急反应,组织辖区内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进行先期处置,立即控制好现场,防止疫情扩散。
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立即派出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分析疫源,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和发布封锁令,根据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落实疫区封锁、扑杀、消毒、免疫、人间疫情监测、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等应急处置经费,并要在技术、人员、物资、资金等方面给予疫情发生地应急支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立即向上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预案启动情况,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况通报下一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6.2 分区警戒
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分区警戒。
(1)疫区
①疑似病例确认后,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应急指挥部立即对发病场点实行应急隔离控制和消毒措施,限制该场点相关人员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
②根据疫区封锁令的有关规定,在疫区边界交通道口设立封锁消毒哨卡,对疫区实行封锁。关闭疫区相应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及产品出入封锁区,必要时,对相应动物实行圈养或在规定区域饲养、使役。应急处置期间,启动预案的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及动物防疫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情况,重大情况立即报告。
③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根据疫情情况决定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动物防疫机构做好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要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扑杀、销毁进行技术指导,并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
④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障封锁隔离区内人群的基本生活。
⑤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同群动物以及规定区域内的同类动物处理完毕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经彻底消毒,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决定解除封锁。
(2)受威胁区
①集结应急预备队,调拨储备疫苗,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加强检疫、消毒和动物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④必要时,关闭市场,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交易或调出受威胁区。对相关动物实行圈养或指定地点饲养和使役。
(3)监控区
①收集周边疫情动态,监测疫情动向,及时掌握疫情态势。②广泛开展防疫宣传,普及防疫知识,进行防疫应急动员。
③根据具体情况,必要时采取紧急免疫、消毒、检疫等措施; 调运防疫物资,做好疫情应急的准备工作。
④必要时,对来自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采取监控和限制措施。
4.7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各级指挥部要储备一定数量消毒药品、消毒设备和防护服、手套等基本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备随时取用。加强对应急人员及物资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人员进入疫区必须做好自我防护,特别是一些重大人兽共患传染病,应急人员还应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生命支持系统或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应急人员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
4.8疫区群众防护
加强疫区的治安管理,依法采取措施,有条件地限制人员物资流动,加强环境消毒,加大科普宣传教育,使疫区群众及时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控制手段,动员群众积极开展群防群治。根据情况,应对疫区和受威胁区人群进行紧急免疫接种,预防疫病发生,指定专门医院对已经发病群众开展救治工作,防止疫病的进一步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参照卫生部门相关预案执行。
4.9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依法封锁疫区时,应立即派出宣传工作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大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的基本知识、危害和控制手段措施,特别是人兽共患病的防范基本手段,增强群众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4.10 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省农业厅负责一级、二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市州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四级重大动物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处理、检测、风险分析与评估工作;发生人兽共患重大动物疫情时,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人间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
4.11 新闻报道
4.11.1宣传报道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既要积极主动、客观准确,又要适时适度,稳妥把握。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在指定媒体统一发布。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传媒途径,公布重大动物疫情在国内外的发生发展状况、有关部门所采取的应急防范控制措施、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果和进展,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和基本的个人防护手段等。记者按照国家规定赴现场采访,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安排。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正面宣传,大力宣传防治经验和先进典型,引导人们增强信心,科学防治,依法防治,要严格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内容,及时正确进行报道,严禁传播有害信息。
4.11.2疫情发布
重大动物疫情由农业部统一向社会发布,或经农业部授权、省委宣传部审查,由省农业厅向社会发布;人间疫情由卫生部确认和向社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由指定的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外报道,其它新闻机构只可转发国家正式对外发布的疫情信息。
4.12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发病动物、同群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以上潜伏期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
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农业部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III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市州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IV级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上一级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理期间应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个人的物资和劳务给予适当补偿。
5.1.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单位和人员的安置及安抚工作;做好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群众防治医疗救助及生活救助工作,保证疫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5.1.3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继续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引进动物,恢复养殖业生产。
5.1.4制定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的补助规定和恢复生产的扶持政策,确定补助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损失评估和补助。扑杀动物和处置财产的补偿费用按国家规定适当给予补偿。
5.2社会救助
逐步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病灾害社会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开展社会救济救助,努力提高社会救助的比重。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灾害救助基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要积极呼吁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捐助,民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5.3保险
积极组织开展养殖业政策性保险,提倡和鼓励保险公司参与重大动物疫情防灾保险,鼓励养殖企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灾害保险,努力降低养殖风险。
5.4 应急总结
5.4.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结束后,要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认真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有关部门。
5.4.2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应急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交通、公安、工商、出入境检疫检验、财政等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收集汇总各地物资、技术、专家、应急预备队等应急保障资源信息,建立应急保障信息资源库,按照科学、高效、节约、应急、合理原则,对全省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配。
6.1 通信和电力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移动通信、车载电话、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纳入应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邮政通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应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信频率等给予最优先待遇;电力部门应保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电力供应。在处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状况时,各级指挥部要坚持24小时值班,移动通信、对讲机、传真、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特别是各级指挥长、办公室主任以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随呼随通,确保指挥系统信息畅通、指挥科学、处置及时。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处理预备队。预备队人员由县市区、乡镇政府负责人和市州、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员、动物检疫员、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疫病检验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公安、武警,卫生防疫人员(人兽共患病发生时)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人员要保持相对固定。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按照疫区政府部署和扑疫要求,应急预备队分为疫情排查、紧急免疫、扑杀处理、封锁消毒、执法办案、物资保障、宣传教育等扑疫工作小组,进驻疫区现场,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全面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必要时,上级指挥部要派出预备队到疫区帮助指导扑疫。
6.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6.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兽共患病)的人间疫情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物资保障
①建立省、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贮运方便、安全保险、交通便利区域。
②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疫苗、药品、消毒剂、消毒设备、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具、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③市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储备重点病疫苗、药品、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和通信工具等。
④县市区要储备适量消毒剂、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封锁设施和设备等。
6.2.6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和有关规定,对应急防疫物资储备、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疫情监测等经费要列入财政预算。对扑杀动物补助及疫情处理等所需经费,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中予以安排和拨付。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组建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动物疫病防治专家、流行病学专家、野生动物专家、经济学家、风险评估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负责疫病诊断、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政策、法律决策建议。负责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3.2 市州、县市区组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诊断、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技术决策建议。
6.3.3 省动物疫病诊断中心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牲畜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监测和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6.3.4市州、县市区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按有关规定,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大群众,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
预备队组成后,各级兽医行政部门要对其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2)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监控区的划分和管理;(4)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5)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6)封锁哨卡的设立与工作开展;(7)个人防护知识;(8)治安与环境保护知识;(9)工作协调、配合要求;(10)其他有关知识。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每个财政年度,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应计划选择地区举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病的能力。市州、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可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的情况,组织训练。表彰和责任追究
8.1表彰和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必要时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对在重大动物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公受伤和殉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抚恤和安抚;因公殉职事迹特别突出,可申报烈士。
8.2责任追究。执行本预案时,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物资、资金、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的;不按规定进行封锁、销售、运输疫区内易感动物及产品、动物遗传物质的;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阻碍动物防疫机构依法扑疫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
9.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尼帕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或其他屠宰加工、经营场所。散养畜禽以自然村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监控区:监控区是指根据疫情、气候、交通、河流、山脉、动物(产品)移动、候鸟迁徙等状况划定的特定区域。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本预案在应急处置中的适用情况及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修改完善。授权省农业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改、审批单项动物疫病应急实施方案。
9.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具体由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9.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l.1编制目的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l.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X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X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X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损失小。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组织体系
2.1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X市人民政府下设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X市指挥部)。在X市党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农牧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发改委副主任 市科技局副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民政局副局长 市财政局副局长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市农牧局副局长 市商务局副局长 市卫生和计生局副局长 市园林局副局长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武警X总队X市支队队长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疫情应急处理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负责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动物防疫、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及疫情应急物资库储运等基础设施建设。
市科技局:负责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和科普宣传,安排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课题的研究。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受、分配和使用工作,救助受灾群众。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及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助做好公路交通设卡堵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市农牧局: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导防控工作;根据自治区兽医主管部门授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市通报疫情;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信息的汇总报送。
市商务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市场运行和供应情况的监控,做好市场畜禽产品的供应和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
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人员防护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监管、动物产品市场流通及食品安全监管。
武警X总队后勤部:负责协调部队系统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疫情处置需要,协调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应急工作组及其职责 疫情处置工作组 组长:市农牧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农牧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园林局、市场监管局、武警X总队X市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的预测、预警、诊断、报告;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执行疫区封锁和现场处置;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关闭屠宰场;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调运和发放等。
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长:市卫生和计生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卫生和计生局、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武警X总队X市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病例及疑似病例的隔离与救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承担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3)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市科技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新闻审核、发布;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
(4)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市民政局副局长 副组长: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农牧局、武警X总队X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安置、救助;负责生产恢复。2.4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是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X市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X市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电话为X-2123010。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X市应急办的统一领导下,按照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排查、控制、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和控制措施;编制、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X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应急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指导、监督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和应急管理工作;承担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趋势、危害程度和范围等;及时向X市党委、政府、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督导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等工作。
2.5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本辖区应急处置工作。
2.6专家组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市、县有关专家建立X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3)参与X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X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3.预报预警 3.1监测
X市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各级农牧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监控,及时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疫情隐患,要及时报告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园林(X林)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2.1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5个县(市、区)都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动物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人畜共患传染病。(4)自治区指挥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2.2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引发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3)在1个潜伏期内,5个县(市、区)都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
(4)自治区指挥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2.3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在1个县(市、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口蹄疫疫情。
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全市疫点总数在15个以上。
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市、区)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全市疫点总数在15个以上,或出现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二、三类动物疫病在2个以上县(市、区)呈暴发流行,或在全市内疫点总数在20个以上。
X市指挥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3.2.4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2个以上乡镇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情,或在县(市、区)内疫点总数达10个以上。
(2)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市、区)2个以上乡镇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在县(市、区)内疫点总数达10个以上。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2个以上乡镇呈暴发流行,或在县(市、区)内疫点总数达10个以上。
(4)X市指挥部认定的其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为了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根据X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X市人民政府备案。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本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报告X市党委、政府和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X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预警行动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按照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按照预案做好预警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动态信息。
4.应急处置
4.1动物疫情报告(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报告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1)责任报告单位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b.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c.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d.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4.1.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4.1.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X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怀疑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X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X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X市人民政府。特别重大和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X市人民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自治区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确诊结果应立即报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4.1.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
(3)是否有人员感染;(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5)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
(6)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4.2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信息报告
4.2.1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疫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动物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X市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概况,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报告X市党委、政府和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疫情分级标准,注明疫情级别。
4.2.2事件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定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工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告。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疫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指挥长或副指挥长;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
4.3先期处置
在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4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市、区)和X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或恐慌。动物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或已蔓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动物疫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动物疫情的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向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X市指挥部向自治区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吴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当地县(市、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动物疫情发生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响应措施 4.5.1Ⅰ级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委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性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依照《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a.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3)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a.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现场指导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e.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4.5.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自治区级应急预案的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X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X市指挥部
疫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5.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1)X市人民政府或X市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X市指挥部办公室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自治区农牧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4.5.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和X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X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6现场处置
由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动物疫情处置、染疫或疑似染疫人员的隔离救治等。必要时,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7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特种防护服、血清监测等特殊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X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仅限于农业部已公布的X市动物疫情)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动物疫情病种及监测和预警情况;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及同群动物数量,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数量,动物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等;事件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
4.9社会动员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征用、调运车辆、物资、人员等。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动物疫情发生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邻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动物疫情发生地提供支援。
4.10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评估合格。
(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处置工作结束,经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疫情处置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自治区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报告。
(2)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市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向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3)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并由县级向市级和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应急保障 5.1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培训和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实时调整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武警和军队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处理工作。各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5.2经费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应急防控物资和应急储备金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
5.3基础设施保障
市、县(市、区)应当具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兽医系统实验室、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掩埋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等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
5.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控物资的调运。5.5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意见处理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处置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各级通讯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5.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筛查、隔离与治疗工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信息,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5.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包括损失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活畜禽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开放、按规定恢复生产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不幸感染人畜共患病或造成伤亡的工作人员给予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助。
6.2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自治区应急委派出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及较大以下动物疫情,由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调查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工作报告,报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
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X市指挥部和自治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动物防疫科普知识、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每年宣传教育不少于1次。
7.2应急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每两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确保始终保持组织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能力。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演练。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经X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后,报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和X市政府应急办备案。
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病种调整、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与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X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解释。8.2名词术语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陆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目前,主要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医等疫病。
(2)我区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3)我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4)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5)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6)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7)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X年5月20日印发的《X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X政办发﹝X﹞6X号)自即日起废止。
第7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 总则
1.编制目的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陕西省动物防疫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和发展趋势,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5个以上镇(场)连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虽点状暴发但已感染到人。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相邻的2至5个镇(场)同时有3个以上(含3个)自然村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个镇(场)的3个以上(含3个)疫点发生突发动物疫情。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在1个疫点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办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5.防治原则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街道办、村委会对本辖区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指挥和调度,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
预防为主,综合防控。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宣传普及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动员全社会力量掀起群众性防疫运动。采取免疫接种、检疫、消毒、隔离、封锁、扑杀、加强饲养管理和改善环境条件等综合性防治措施,有效地预防、扑灭、控制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快速反应机制,加强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保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确保及时有效处置。
依靠科技、有效防治。及时引进、借鉴外地先进的检测、诊断、预防方法和手段,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二 免疫目标
1.免疫范围。在全街道办范围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常年免疫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猪,牛,羊,家禽。进行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的免疫,同时鸡新城疫的免疫也要全面开展。2.动物免疫指标要求。
猪牛羊口蹄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禽流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
猪瘟:种猪场,规模养殖场,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猪瘟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
鸡新城疫:种禽场,规模场,水禽规模养禽户(含散养家禽)主要公路沿线5公里范围内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其他散养户鸡新城疫有效免疫密度要达到98%以上。、所有免疫畜禽都要填发免疫证明并填写免疫档案。三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
街道办成立防制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办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街道办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农业、宣传、经济、民政、卫生、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组成。指挥部设办公室(设在办事处农业组),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相关防控政策;及时组织、调配防疫资金、疫苗和物资;收集、分析疫情信息及关注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或停止本预案;协调、督促和检查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执行指挥部的决策。
街道办相应成立动物防疫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各村委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扑灭和监控。
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农业组办公室:负责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内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指导各村(居)委会组织人员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查检测,防止受感染产品流入市场;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动物产品(包括污染物)及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帮助规模养殖场调整生产计划和经营策略,减轻疫情造成的损失。
党政办: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大力宣传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中涌现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经发办:负责做好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
交警中队:组织设立疫区封锁后的检疫检查消毒站;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管理,教育运输单位和个人不从疫区运送动物,不运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负责督查客运车辆不携带与疫情有关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同时对各类车辆进行定期消毒。
财政所:负责对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的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严防因重大动物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做好对动物交易、屠宰加工、动物产品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综合事务中心:负责对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济;组织接收国内外救灾款物的捐赠和管理分配工作。组织和动员村(居)委会力量,发动群众开展群防群控。
卫生院:负责制订本部门的防治工作方案,制定快速疫情监测、调查处理、医疗诊治等工作技术规范和方案;定期开展密切接触人群的疫情监测工作。
财政所: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国家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保障政策,根据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负责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经费,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3.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畜禽免疫工作的领导。
重大动物疫病不仅是动物养殖业的头号杀手,也是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重大威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疫病防控工作大局,当作畜牧业发展的大事和关系到农民增收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切实抓好畜禽免疫工作。
(2)分级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动物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我们要立足于打赢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持久战,继续加强防控能力建设,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各包村干部要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对各包村委会辖区内动物免疫工作总负责,将免疫任务层层落实到村,组,户,实行分片包干,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落实好村级动物防疫人员防疫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村级防疫队伍,充分发挥村级防疫人员的主力军作用,确保稳步开展工作。凡因工作没有达到要求而出现疫情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加强全办畜禽免疫力度,提高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构建起坚实可靠的免疫屏障。(3)技术要求
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和技术操作规程来开展免疫注射工作,动物防疫员在免疫过程中因注意如下事项:
确保足够分量疫苗注射到畜禽体内,保证免疫质量。随身携带抗过敏应急药物,如肾上腺素,地塞米松等。备足针头,牛猪口蹄疫疫苗要进行深部肌肉注射,严格消毒器械。
妥善保管疫苗。口蹄疫苗放置4—8摄氏度范围内冰箱保存,猪瘟,狂犬病,鸡新城疫等疫苗放置零摄氏度以下冰箱保存。疫苗携带时放在加冰的保温箱中,免疫时保温箱应放在阴凉处。
防疫人员在免疫操作过程中要注意消毒,并要求做好自身消毒工作,确保不造成人为传染。
实行疫苗专供制度,疫苗一律由畜牧站提供,确保疫苗质量。实行免疫标识制度及免疫证制度。防疫人员对免疫后畜禽填写免疫档案并钳封耳标和认真做好免疫档案的登记。
加强免疫工作季度报告制度。要求各村按照街道办的统一部署随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本村的免疫进度。
继续实施免疫质量的督察通报机制。防疫过后,街道办防疫领导小组将对各村的畜禽免疫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察验收,确保免疫效果。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行为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严格查处。为确保免疫工作完成,街道办将各公共组织人员
定期不定期到各村组检查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的情况如实向全办通报。
各村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方案,贯彻执行镇指挥部的各项防治措施,组织本村委会做好防治工作。组建村委会扑疫小分队,参与实施对疫区的封锁、消毒、患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工作;做好对农户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落实上级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方案,组织宣传防治知识,广泛动员群众实施综合性防治措施,做好紧急疫情处理时村民的思想工作。
四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和预警
1.监测
街道办农业办公室和各村委会要依靠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我镇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
2.预警
农业办公室根据动物疫情测报站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和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报告内容和形式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动物免疫接种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街道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立即派动物防疫检疫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诊断,必要时可请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指导或联合进行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农业办公室报告;农业组办公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以书面形式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向指挥部提出预警报告。疑似疫情及选项处置情况,要在认定疑似疫情后的2小时内,由政府或指挥部向区政府或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五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村委会和办事处有关部门按照分组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销预警。应急处理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兽医站接到其他地方的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响应
(1)街道办事处的应急响应
办事处接到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建议后,应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跨地区的,报上级人民政府决定。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办事处指挥部向街道办事处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和各村委会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扑杀、消毒、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和动物产品交易,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或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水源等紧急措施。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按国家规定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2)农业组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并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应急响应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工作。
组织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向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按规定采集病料,送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
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监督、指导饲养场、户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
(3)村委会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村委会在办事处或办事处指挥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村的应急预案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协助县、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应急措施。
3.应急响应的终止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响应终止须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六 善后处理
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办事处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2.奖励
办事处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因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规定执行。
5.抚恤和补助
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委会及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七 应急保障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办事处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
1.应急队伍保障
办事处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人员组成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公安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
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办事处派出所干警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各1名;动物防疫员1—2名;卫生院医护人员1名;行政村负责人1—2名;其他人员若干名。
主要职责
积极参与对疫点、疫区内病禽和同群禽的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参与实施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和消毒;协助做好受威胁区家禽的强制免疫;负责疫点、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和社会治安;完成办事处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其他人员若干名。
主要职责
负责按照办事处指挥部的要求,会同村委会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共同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负责对村委会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进行培训。
(2)办事处重大动物疫病扑疫小分队
人员组成办事处工作人员1名;办事处派出所干警和财政所工作人员各1名;动物防疫员1—2名;卫生院医护人员1名;行政村负责人1—2名;其他人员若干名。
主要职责
积极参与对疫点、疫区内病禽和同群禽的扑杀、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参与实施疫点、疫区的隔离、封锁和消毒;协助做好受威胁区家禽的强制免疫;负责疫点、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和社会治安;完成办事处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办事处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3.医疗卫生保障
办事处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包括人畜共患病)的有关疫区的人员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兽医站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办事处派出所、交警中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兽医站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主要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及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经费保障
办事处财政所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用于紧急防疫物资、扑杀染病动物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等所需资金。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办事处和各村委会应积极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7.技术储备与保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诊断、防治和扑灭等技术指导,承担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订和执行。
八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通过广播、手册、宣传单张等媒体以及科技下乡、科技赶集、科技咨询等活动的开展,广泛宣传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防疫意识和参与重大动物弊病防控的积极性。
九 其他事项:
1.从事畜禽类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规定。
2.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街道办指挥部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接触紧急状态的命令前,任何村和个人均无权接触紧急状态。
3.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政治敏锐性,从讲政治,保稳定,保发展的高度对待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工作领导。确保我街道办辖区内畜牧业,养禽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