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难应急预案(精选7篇)_公司灾难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时间:2021-07-06 07:41: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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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深圳市××中学

事故灾难事件应急预案总 则

1.1 编制目的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理学校发生的事故灾难事件,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确保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圆满完成。

1.2 编制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关文件及学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事故灾难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

1、特别重大事故灾难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对本地区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2、重大事故灾难事件。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3、较大事故灾难事件。学校师生员工和财产遭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灾难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突然发生的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校园交通、大型群体活动等事故以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后勤供水、供电、供气及其他灾害事故。

本预案指导学校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应对工作。

1.5 应急原则

1、果断决策。学校发生事故灾难事件,决策时要当机立断,不能犹豫不决,不得决策延误。

2、措施得当。学校发生事故灾难事件,应立即区分事故性质,不同的事故灾难事件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方法与措施,保证措施的针对性。

3、行动迅速。应急处置措施必须紧急实施,不得延误。

4、以人为本。把保障广大师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故灾难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5、依法处置。处置学校事故灾难事件不能破坏国家的法制秩序,应当依法进行应急处置。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制定应急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方案,成立深圳市××中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深圳市××中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应急办统一指挥或指导各部门开展事故灾难事件的处置工作。

组 长:联络电话: 副 组 长:王 飞 联络电话:

成 员:由学校各部门负责人担任。

2.2 应急办主要职责:

(1)、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处理有关日常工作。包括事故灾难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应急处理预案在下设各部门的宣传普及教育演练、加强联络、互通情况等。

(2)、会同学校各有关部门,组建事故灾难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以及事故灾难事件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配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3)、事故灾难事件发生时,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各种相关信息和资料,与教育行政部门保持联系;负责指挥人员进行事故现场的前期应急处理;

(4)、组织事故灾难事件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情况调查;评价、了解、汇总应急工作出动的抢险(救护)人数,出动设备台(套)数、抢救伤员、物资等情况;

(5)、负责准备事故灾难事件情况及抢险、抢救情况的新闻发布材料。发生事故灾难事件时,应急办应根据事故级别和涉及的范围等实际情况组织、指挥、调度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包括抢险、医疗救护、现场秩序维护、环境保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理以及应急救援专家等,因救援队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应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求援,共同研究抢险、救助措施和具体事项,确保抢险、救助工作安全有序的进行,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 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学校完善事故灾难事件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预测预警系统。各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灾难事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1.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事故灾难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事故灾难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灾难事件的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部门等。

3.1.2 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警报器、校园广播电视、校园信息网络、通信、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部门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当发现可导致事故灾难事件险情发生时,发现险情的部门或人员应立即向学校应急办报警,同时应积极采取控制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组织危险区域的人员撤离。

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险情或事件地点、部门名称及地址、事故的简要经过或险情的危险程度,可能的事故原因或者险情可能造成的后果,伤亡人数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可能的后果及已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事故报告部门和报告人及其联络电话。应急办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发生事故灾难事件时,学校应急办向教育行政部门信息报送的时限是2小时。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事故灾难事件的,学校应急办要立即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学校师生员工和各个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2 先期处置

事故灾难事件发生后,学校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3.2.3 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或重大事故灾难事件,要及时启动预案,由学校应急办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1、根据事件的类别、严重程度和涉及的范围,学校应急办立即成立应急现场指挥部,组成现场抢险、医疗救护、现场秩序维护、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组,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事件发生部门应做好与应急现场指挥部及救援队伍的接洽工作,立即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供详细的相关资料。

3、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在现场立即组织必要抢险、抢救人员,调配必要的条件(包括通讯工具)和抢险设备进行现场应急处理。

4、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理方案和事件区域现场的实际情况,统一协调、指挥,做好以下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救援专家指导和市政府救援力量支援。

(1)、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必要时,请求市政府紧急调动消防和其他工程抢险队伍参加救助和抢险工作。(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请求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

5、学校应急办接到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校园交通、大型活动等事故报警后,立即启动学校的事故灾难处理程序:

(1)、出现或接到事故警讯,决定是否拨打119、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及疏散学生,权限学校应急办领导人或者校方负责人。

(2)、对于初起事故灾难,由学校义务应急队进行控制。如果不行,则设法隔离火源等事故源头,防止事态扩大,阻止事故蔓延。需要切断电源(如火灾灾害)要及时通知电工切断电源,同时脱身等待专业人员来处置。

(3)、求援人员或车辆(如专业消防人员、消防车、救护车等)到来后,由学校义务应急队副队长 负责引导到达事故地点,并积极协助。

(4)、若需要疏散师生,则由学校义务应急队队长、队员 , 负责引导师生离开室内,年级组长、班主任等协助做好疏散工作,并把住各进出口,不让任何无关人员进入。疏散点为学校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的应急避难场所。班主任要尽力做好学生人数统计工作,各科室负责人要做好教职工人数统计工作。在切断电源情况下,疏散人员时严禁使用电梯。

(5)、出现伤员后,学校义务应急队队员 进行急救或联系120并护送伤员去医院。其它义务应急队队员负责事态的初步控制。

(6)、学校当班值班保安员接到事故灾害报警时,严守各自岗位待命。门岗值班员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以防坏人混水摸鱼、趁火打劫。

(7)、所有教师员工应听从指挥,无条件服从领导及主管调配,按照分工,各司其责,勇往直前,扑救抢险。

(8)、现场若困有师生,应本着“先人员、后财产”的原则抢救。若室内无人,无钥匙开门的情况下,则由应急办决定是否破门进入房间扑救。

(9)、事态控制后应立即清查人员及物品损害情形,并保持完整现场,以供警方处理。

6、学校应急办接到触电、突发性水浸事故、突发性漏气事故报警后,立即启动相应处置程序:

(1)、通知学校水、电、气专业维修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并关闭水、电、气源。(2)、水、电、气维修人员抵达现场后关闭水、电、气源后,立刻查找事故来源,进行先期处置。

(3)、立即组织学校义务应急队进行现场人工急救。如情况危急,速打急救电话(电话号码120)或送院急救。

(4)、根据现场情况,需要启动相关人员疏散、安全防范等程序,按照本方案有关程序进行。

3.2.4 应急结束

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参加本次应急抢险、抢救的有功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事故灾难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进行详细客观统计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学校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并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学校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3.2 调查与评估要对特别重大事故灾难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事件(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由应急办总结材料向应急领导小组和教育行政部门汇报。

事故灾难事件发生后,按照国家的有关调查程序和此次活动的有关规定,属于市教育局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或者牵头调查的,由市教育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属于公安部门调查的事件,学校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事件调查必须坚持事件原因没有弄清不放过、事件责任没有追究不放过。任何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事件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干涉事件调查,对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伪造或毁灭证据,或者阻碍事件调查的,以及事件部门和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当事人在事件调查期间撤离职守的,按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3.3.3 恢复重建

根据受灾情况安排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3.4 信息发布

事故灾难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全校师生及各部门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校园广播电视、校园信息网络、通信、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部门散发新闻稿等。

4 应急保障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事故灾难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切实做好应对事故灾难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师生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资源学校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全校教师员工以及社会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加强以部门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事故灾难事件中的重要作用;畅通与社会各单位交流与合作渠道,必要时请求救援专家指导和市政府救援力量支援。

4.2 财力保障

要保证所需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对受事故灾难事件影响较大的部门、科室和个人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措施。要对事故灾难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 物资保障

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购置、储备、更换、管理及申请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4 基本生活保障

要做好受灾师生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师生员工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 医疗卫生保障

学校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师生员工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局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学校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交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到达之前,学校组织人员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4.7 治安维护

学校要组织人员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校园秩序。

4.8 人员防护

学校应急办在根据现场情况,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学校客观条件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4.9 通信保障

学校应急办应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学校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学校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事故灾难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学校师生员工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部门科室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事故灾难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学校对事故灾难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灾难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 则

6.1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中学 二○○八年二月一日

第2篇: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月

I

目 录总则„„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工作原则„„ 1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3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5预防预警„„ 5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 5

3.2 预警行动„„ 6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6应急响应„„ 7

4.1 分级响应„„ 7

4.2 响应程序„„ 8

4.3 指挥与协调„„ 9

4.4 现场紧急处置„„ 10

4.5 信息发布„„ 13

4.6 应急结束„„ 13

II后期处置„„ 15.1 善后处置„„ 14

5.2 保险„„ 14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14保障措施„„ 14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4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5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17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7

6.5 监督检查„„ 18附则„„ 18

7.1 响应分级标准„„ 18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20

7.3 预案解释部门„„ 20

7.4 预案实施时间„„ 20附件„„ 20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总则

1.1 目的规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爆炸、火灾、高炉垮塌、中毒等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符合Ⅰ级响应条件的事故(见7.1 响应分级标准);

(2)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预防和减少冶金事故,切实加强企业员工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职工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冶金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配合、指导、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确保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做好冶金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组织应急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进行社会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做好物资和技术储备工作。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在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冶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副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分管调度、应急管理和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单位: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安全生产协调司、调度统计司、监督管理一司、应急指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通信信息中心。

(1)办公厅:负责应急值守,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向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值班信息》,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接收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安全监管总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需派工作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省级政府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2)政策法规司:负责事故信息发布工作,与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及新华社、人民日报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安全生产协调司:根据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安全监察专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调度统计司: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各地和各部门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安全监管总局领导,同时转送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起草事故救援处理工作指导意见;跟踪、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5)监督管理一司:提供事故单位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指令,协调指导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应急救援建议方案,跟踪事故救援情况,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领导汇报;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7)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安全监管总局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

(8)通信信息中心:负责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及时通过网站发布事故信息及救援进展情况。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灾难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预防预警

3.1 危险源监控与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 号)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信息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预防措施。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本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研究制订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企业采取预防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时上报。

3.2 预警行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冶金事故的信息后,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本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要及时向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及时研究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3.3 信息报告与处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企业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

(2)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逐级上报事故信息,接到II 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 小时内报告至省(区、市)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中央企业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中央企业总部应当在接报后2 小时内上报安全监管总局。

(4)调度统计司接到Ⅱ级以上响应标准的事故报告后,按照安全监管总局《重特大事故和重大未遂伤亡事故处置暂行办法》进行处置。

(5)办公厅及时将有关事故情况编辑成《值班信息》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6)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Ⅱ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实施救援。

省级人民政府Ⅱ级应急响应时,调度统计司立即报告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知安全监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2 响应程序进入应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4)通知有关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

(5)向事故发生地救援指挥机构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

(6)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

(7)提供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时,根据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

(1)通知领导小组,收集事故有关信息和资料;

(2)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

(3)组织专家咨询,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4)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挥;

(5)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环保等工作;

(6)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

(7)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根据领导指示,通知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3 指挥与协调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救援;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实施Ⅱ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本预案启动后,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协调的主要内容是:

(1)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

(2)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

(3)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事故灾难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或外国人员时,安全监管总局及时通知外交部、港澳办或台办。

(6)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参加应急救援。

4.4 现场紧急处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实施,影响特别严重的报国务院决定。

冶金事故按照可能造成的后果,分为:高炉垮塌事故,煤粉爆炸事故,钢水、铁水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事故,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针对上述事故特点,事故发生单位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参照下列处置方案和处置要点开展工作。

4.4.1 一般处置方案

(1)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4.4.2 高炉垮塌事故处置要点发生高炉垮塌事故,铁水、炽热焦碳、高温炉渣可能导致爆炸和火灾;高炉喷吹的煤粉可能导致煤粉爆炸;高炉煤气可能导致火灾、爆炸;高炉煤气、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可能导致中毒等事故。处置高炉垮塌事故时要注意:

(1)妥善处置和防范由炽热铁水、煤粉尘、高炉煤气、硫化氢等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2)及时切断所有通向高炉的能源供应,包括煤粉、动力电源等;

(3)监测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特别是下风向区域)

空气中的有毒气体浓度;

(4)必要时,及时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的有毒气体浓度进行分析,划定安全区域。

4.4.3 煤粉爆炸事故处置要点在密闭生产设备中发生的煤粉爆炸事故可能发展成为系统爆炸,摧毁整个烟煤喷吹系统,甚至危及高炉;抛射到密闭生产设备以外的煤粉可能导致二次粉尘爆炸和次生火灾,扩大事故危害。处置煤粉爆炸事故时要注意:

(1)及时切断动力电源等能源供应;

(2)严禁贸然打开盛装煤粉的设备灭火;

(3)严禁用高压水枪喷射燃烧的煤粉;

(4)防止燃烧的煤粉引发次生火灾。

4.4.4 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处置要点发生钢水、铁水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严禁用水喷射钢水、铁水降温;

(2)切断钢水、铁水与水进一步接触的任何途径;

(3)防止四处飞散的钢水、铁水引发火灾。

4.4.5 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处置要点发生煤气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及时切断所有通向事故现场的能源供应,包括煤气、电源等,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4.4.6 煤气、硫化氢、氰化氢中毒事故处置要点冶炼和煤化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煤气、硫化氢和氰化氢泄漏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迅速查找泄漏点,切断气源,防止有毒气体继续外泄;

(2)迅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3)设置警戒线,向周边居民群众发出警报。

4.4.7 氧气火灾事故处置要点发生氧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时要注意:

(1)在保证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堵漏或切断氧气供应渠道,防止氧气继续外泄;

(2)对氧气火灾导致的烧伤人员采取特殊的救护措施。

4.5 信息发布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政策法规司参加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4.6 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总局,由省(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结束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安全监管总局。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系畅通。

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以及运行维护机制,并保障信息安全、可靠、及时传输,保证应急响应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沟通的需要。组织制订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事故灾难信息管理办法,统一信息的分析、处理和传输技术标准。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建立、维护、参与冶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数据库。

应急指挥中心开发和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有关企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企业、本地区冶金事故救援需要和特点,配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冶金企业的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习,做到反应快速,常备不懈。

公安、武警消防部队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及社区群众性应急队伍是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3)交通运输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建立全国重点冶金企业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4)医疗卫生保障。事故发生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冶金企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机构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救治,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

必要时,安全监管总局协调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救治力量支援。

(5)治安保障。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动员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物资保障。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冶金企业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

必要时,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物资调用,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协调。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安全监管总局和大型冶金企业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在应急响应状态时,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冶金事故的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冶金企业要按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冶金企业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冶金企业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2)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队员参加培训;冶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教育。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负责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并将应急管理培训内容列入各级行政管理培训课程。

(3)演习。冶金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定期组织冶金企业进行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书面总结。应急指挥中心每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一次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安全监管总局对冶金企业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附则

7.1 响应分级标准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冶金企业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故)响应、Ⅱ级(重大事故)响应、Ⅲ级(较大事故)响应、Ⅳ级(一般事故)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Ⅰ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 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 万人以上,或造成1 亿元(含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特别严重,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Ⅱ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 人死亡,或危及10~29 人生命安全,或造成50~100 人中毒,或造成5000~10000 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Ⅲ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事故、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事故、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 人死亡,或危及3~9 人生命安全,或造成30~50 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为Ⅳ级响应:冶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高炉垮塌、煤粉爆炸、煤气火灾、爆炸或有毒气体中毒、氧气火灾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 人以下生命安全,或造成30 人以下中毒,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安全监管总局及时组织修订。安全监管总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并及时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报安全监管总局审定。

7.3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安全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略)

第3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辖区内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区级人民政府有能力应急处臵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1.3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臵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臵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的镇(街)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事发地镇(街)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必要时由区政府或区安委会直接组织指挥。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风

2.2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在区安委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臵和事故调查工作。

(3)组织督导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和预警系统。

(4)综合监督、指导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各安全生产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组开展活动,建立健全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评估分析一般事故风险隐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安全生产相关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牵头组织区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综合演练。

(6)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监督检查。(7)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分委会(设有)办公室对照区安委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本领域内的工作。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一般事故应急救援相

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区直管国有企业在事故灾难应对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7)区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建设行业领域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提供施救所需的施工机械、救援器材和其它特种设备等;组织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协调交通运输行业事故、交通工程建设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相关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林业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协调海洋与渔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的应急处臵以及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等工作。

(9)区教育局:指导、检查、督促所辖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牵头负责协调各类学校发生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10)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所辖旅游安全等行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1)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设施事故灾难的应急处臵工作。

(12)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臵;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环境应急监测,协调污染物回收和处臵工作。

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臵工作;负责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事故调查。2.5各镇(街)职责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所属辖区镇(街)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臵,并根据需要成立本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未开设之前)。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处臵、救援、善后、保障工作;及时向应急领导机构及安委会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2.6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积极的预防和预警措施,健全应急机制,编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资源,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做好事故应对工作。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负责本单位受灾难威胁人员的疏散、物资转移、关停设施,组织技术人员研究应急措施,协助事故应急救援,做好自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机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3.预防与应急准备

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镇(街)、区级部门级预警由镇(街)区级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它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寒潮、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时,以及在本行政区域(部门和行业)内连续发生多起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外地发生有特别影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和同一原因造成多起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区政府(责任部门)及各镇(街)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见、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等方法及时发布安全生产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3.2预防与应急准备

(1)区安委会办公室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本行政区域及监管领域(部门和行业)内的重大危险源单位定期进行检查,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发现或确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政府进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按期整改销号。

(2)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应制定并完善本部门、0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臵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集结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报请区政府有关部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紧急措施。3.3信息报告

(1)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按规定在1小时内向辖区镇(街)及安监部门、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事发地镇(街)、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政府、区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处理,并在1个小时内负责对口上报。

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和详细地址、事故发生时间、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2)各镇(街)和有关部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后,应当立即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2《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发地镇(街)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区应急处臵能力时,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及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

(2)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时启动Ⅲ级响应,事发地镇(街)应立即采取先期处臵措施,同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臵能力或事故灾难进一步扩大时,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持,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臵。

(3)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安全事故时启动Ⅳ响应,事发镇(街)应迅速组织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臵工作,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投入应急处臵工作,区安委办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安委办。4.2应急处置

4.2.1区安委会办公室的应急处臵

进入Ⅳ级以上的响应时,区安委会办公室进行以下处臵:

(1)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

44.2.3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地镇(街)的应急处臵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单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臵,控制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不论事故的影响范围、事发地镇(街)(包括村居)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处臵,边处理边报告,不得隐瞒、拖延、贻误救援时机。4.3指挥和协调

(1)事故应急救援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必要时,由区安委会主任或者指派有关人员直接指挥协调。在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镇(街)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

(2)当国家、省、市启动应急处臵程序时,服从国家、省、市有关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按相关应急预案及现场应急方案迅速、有效地开展先期处臵;事发地镇(街)及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应急救援队伍进入救援现场。

(4)区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参与或者直接组织、协调、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64.5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臵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根据应急救援事态发展,区政府可向市卫生局提出请求,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器材进行支持。4.6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自身安全。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负责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必要时,通过区政府报请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协调支持。4.6.2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有: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臵的方式、方法、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群众疏散、转移。(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4.7警戒保卫

8织,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起草信息分布内容,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发布信息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I级、Ⅱ级、Ⅲ级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分别报请国务院安委办、省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4.11应急结束

4.11.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即为应急终止: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

(2)遇险人员获救或部分失踪人员经全力搜救、确认无生还希望。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4.11.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或事故责任单位提出,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报请启动机构批准结束应急处臵工作,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2)由现场救援指挥部向各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05.3总结分析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臵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对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由区安委会办公室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6.保障措施 6.1技术保障

区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成立区安全生产专家组,充分发挥各专家组作用,研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重大技术问题,建立应急信息数据库,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各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自己的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臵能力。

6.2应急队伍保障

(1)消防大队为我区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核心力量。区政府成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依托消防大队建立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各镇(街)、各行业部门成立专业救援队,2救援通讯录,掌握安全生产专家的联络方式。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地或本领域参与应急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通信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应急状态下通信畅通。

(2)区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安监站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监控信息系统,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保障。6.6宣传、培训与演练 6.6.1宣传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行应急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危险意识和应急知识;各种媒体提供相应支持。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应当与所在地镇(街)、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有关应急知识。6.6.2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兼职的应急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与实战能力;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应当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6.6.3演练

4渎职的有关负责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7.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附件

安全事故等级标准 8.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臵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发生的,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我境

6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臵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内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

(6)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4一般安全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臵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公路主干线遭受破坏,或因灾遭受损毁,造成交通中断,经抢修6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

(4)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以下,或造成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下的事故。

(5)大型集会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第4篇: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晋煤救发[2012]17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 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一步做好 全省煤矿应急预案工作的意见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以晋政办发〔2011〕98号文印发至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切实做好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防范和有效应对煤矿事故灾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预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预案》的印发施行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近几年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成功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有效应对煤矿事故灾难的依据和保障。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全省煤矿正处于兼并重组后整体水平提升阶段,也是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面临致灾风险较多的高危期,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不乐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增强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认真组织学习《预案》,将《预案》体系的主要内容贯彻落实到区队、班组,充分认识《预案》对加强和规范煤矿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降低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进而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强化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单位贯彻落实《预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工作,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体系。

二、认真组织修订完善各级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案质量。《预案》在内容体系上,体现了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原则,既突出了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的防范与应急处置,又从各种事故灾难级别的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各个方面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要深入研究《预案》,特别是从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职责、预警和预防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分级、启动及程序、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方面把握相关规定和要求;要成立专门预案编写组,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有关规范、规定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要加强预案评审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单位及所属(辖)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切实提高预案的合法性、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业上下级之间的衔接性。预案中要明确规定在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认真落实煤炭行业管理、安全监管和救援组织指挥职能,严格落实预案报备审查有关规定。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包括中央在晋的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审查),其所属(辖)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报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备案(审查)。同时,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所属(辖)煤矿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促进各级应急预案的衔接。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煤矿企业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相关许可证照。

四、认真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培训计划,应急处置要点和程序及现场处置方案要实行牌板化管理。通过宣传培训和牌板化管理,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广大从业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掌握应急处置技能。要加强应急演练工作,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应急演练;煤矿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和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灾难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经常组织区队、班组的应急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完善措施、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事故应对能力。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五,认真执行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应急预案在防范和应对事故灾难过程中应有的功效。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照《预案》规定,加强信息监测、监控和预警预防工作,做到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要建立有效的通信联系、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和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持保障体系。所属(辖)煤矿发生事故后,各级要严格执行事故信息报告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及时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机构,周密制定有效的救援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统一指挥和协调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为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积极的贡献。要强化预案的约束力,将预案落实和执行情况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附:《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家安监总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令第21号)和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系统信息报送工作及快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的意见》(晋政发〔2007〕27号)、《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09〕179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总监总应急〔2006〕229号)、《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主要是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煤矿事故灾难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煤炭厅厅长、山西煤监局局长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省国资委、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通信管理局、山西电监办、山西保监局、太原铁路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新华社山西分社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省指挥部职责: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做好煤矿事故灾难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2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省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发布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山西省物资储备调拨应急预案》,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

省公安厅:组织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煤矿火灾、水灾等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省民政厅: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和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省财政厅:指导各市建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专项经费制度和做好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及时划拨和监督使用。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煤炭企业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煤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和再就业工作。

省国土厅:对矿业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地质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所属地质勘探单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会同省煤炭管理部门指导、督促地方煤炭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做好所属(辖)煤矿汛期安全工作;负责通报包括矿区附近主要河流、大型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参与因洪涝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煤矿事故灾难伤员、被困获救人员急救、转诊、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抽检等医疗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省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增援,协调配合运输部门及时、安全转运伤员。

省环保厅:负责煤矿事故灾难中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因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对因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报告,为抢险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省煤炭厅: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专家制定重特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全省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所属煤炭资源地质局和煤炭企业专业钻探队伍实施钻探工程抢险。

省国资委:指导、检查和督促省属煤炭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省属煤炭企业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省安监局:承担对煤炭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山西煤监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省气象局:负责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煤矿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提供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

省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对煤矿安全生产或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山西电监办:协调国家和省电力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山西保监局:负责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太原铁路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负责应急物资、救援人员以及转运伤员的铁路输送工作;协调省内、外铁路涉及的铁道部其他铁路局工作。

省民航机场管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应急物资、救援人员以及转运伤员的空运保障工作。

省军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分队,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山西总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指挥驻晋武警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新华社山西分社:配合省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全面、真实、客观的煤矿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工作信息。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省煤炭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煤炭厅厅长兼任。

办公室是省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编制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工作各项工作部署;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或受其委托,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情况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0351-4117555 4117551

真:0351-4117524

2.4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

市、县人民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级煤矿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5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2.5.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成立省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煤炭厅厅长、山西煤监局局长。根据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增设为副总指挥

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组成单位:省市人民政府办、省煤炭、安监、煤监、国资委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主要职责: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组成单位:省市煤炭、煤监部门、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省市国土、水利、环保、煤炭地质及省军区、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组成单位:省市煤炭部门和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煤炭、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通信、电监(电力)等部门、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参加,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地震等信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铁路和民航部门参加,做好铁路、空运保障工作。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省卫生厅

组成单位:省市卫生、发展改革、民政、公安、环保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省公安厅

组成单位:省市公安、省军区、省武警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省市宣传、煤炭、安监、煤监等部门和新华社山西分社等中央新闻媒体、省直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市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组成单位:省市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保监部门及煤矿企业、保险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钻探救援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

2.5.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造成的危害程度、抢险救援情况及产生的重大社会影响,成立省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其组成及职责见2.5.1),或在分管副省长的领导下由煤炭、煤监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省现场指导协调组,部署、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5.3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根据事发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省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5.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根据事发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事发煤矿企业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监控

(1)省煤炭管理部门(包括煤炭、煤监、国资委、国土部门,下同)负责全省煤矿重特大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省、市、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建立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数据库,同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全省、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4)煤矿企业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

①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当地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在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②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省、市、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单位通告。

③及时收集并登记安监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并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

④与当地气象、地震、水利、国土以及供电部门和单位建立通信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及时发出通知、通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行动

(1)煤炭管理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①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监察,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下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

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③上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令下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对可能发生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发生突发事故灾难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发生突发事故灾难可能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④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⑤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⑥一旦发生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①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②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关的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灾难,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③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应急响应

4.1事故灾难分级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2)重大事故灾难,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3)较大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4)一般事故灾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 “以下”不包括本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是: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一级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二级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四级响应。

4.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驻地中央企业、省属煤炭企业上报驻地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和省煤炭厅、国资委的同时,要向省其他煤炭相关部门(煤监、安监)和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在获知事故灾难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省煤炭管理部门。

(2)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一般事故灾难、较大事故灾难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每日至少续报2次。

(3)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灾难现场情况;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3 应急响应启动

4.3.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省、市(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挥、部署并指导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救援工作。

4.3.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省、市(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部署、指导、协调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救援工作。

4.3.3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市(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指挥、部署、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实施救援工作。省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灾难现场督导抢险救援工作。

4.3.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指挥、部署、指导事发煤矿企业实施救援工作。市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急指挥机构进入预备状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驻地中央煤炭企业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按国务院及其部门规定,应急指挥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按事故灾难的级别,分别由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省属煤炭企业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署或指导、协调工作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参与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4.4 应急响应程序

4.4.1 启动一、二级应急响应,省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省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负责人,通报省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赶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准备。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通报事故灾难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省指挥部办公室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

(2)省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了解煤矿事故灾难情况,整理事故灾难相关资料和信息,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省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

(3)省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或委派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指挥或指导、协调现场抢险救援。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省指挥部或现场指导协调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指挥或部署、指导、协调、组织事发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煤矿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重大及以上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见附件1。

4.4.2 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市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事发煤矿企业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实际,按照本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

4.4.3 启动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县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所属(辖)事发煤矿企业各级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实际,按照本级预案制定的应急响应程序和内容组织实施。

4.5 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发生事故灾难,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3)根据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的级别,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③根据事故灾难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难,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灾难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4.7 信息发布

依据《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实施办法》,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协调沟通和正面引导,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4.8 应急结束

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灾难隐患消除后,经上级人民政府确认和批准,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消。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积极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灾难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

煤矿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灾难发生。

5.2 保险

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 调查与评估

煤矿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煤监部门牵头组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灾难原因,落实事故灾难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灾难发生。

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或煤矿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抢险救援过程和应急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保障措施

6.1 救援队伍保障

(1)省煤炭厅负责全省矿山救护队的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全省矿山救护队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灾难发生后,视抢险救援需要,调动省内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2)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加强所属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和经费保障,督促所属(辖)煤矿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的煤矿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外,要与专职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3)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经费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事故灾难发生后及时启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各级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3 医疗卫生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救治和应急保障能力。

(2)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指令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煤矿企业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1)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

(2)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建立煤矿救援装备及其他相关应急物资信息库,负责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工作资金的申报并落实相关投资计划,协调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急需的救援装备和物资。

(3)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建立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做好抢险救援装备物资保障工作。

(4)全省矿山救护队按照规程要求和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5)在抢险救援中,已有的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不能满足需求时,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紧急征用的救援物资所需的费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事发单位予以解决。

6.5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和应急处置需要,分别协调组织公路、铁路、空中运输保障,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的紧急输送。

(2)矿山救护、医疗救护等专用应急车辆应配用专用警灯、警笛。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为应急处置车辆配置规范标志,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1)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 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络畅通。

(2)省煤炭厅建立和更新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急机构以及省内各矿山救护队、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的通信联络。

(3)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通信联络畅通。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联络畅通。

(4)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利用煤炭信息内网、远程视频监控(数据频显)、IP电话系统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等信息平台,随时掌握煤矿企业现场有关情况。

(5)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灾难抢险救援的通信需求。

6.7 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武警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灾难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现场重要目标、重点场所的防范保护。

6.8 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应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及时召请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情况、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措施意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6.9 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煤矿事故灾难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培训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素质。矿山救护队加强日常战备训练,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3)演练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本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灾难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经常组织队、班组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煤炭厅及其他相关部门对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事故灾难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省煤炭厅及时组织修订,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对因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对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制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煤炭厅制订并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煤矿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略)

2.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框图(略)

3.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略)

4.全省矿山救护队基本情况信息表(略)

第5篇:河北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河北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目 录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4 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预防与预警

3.1 尾矿库管理

3.2 信息监控与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与处理

4.2 分级响应

4.3 响应程序

4.4 指挥与协调

4.5 现场紧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保险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监督检查 处罚 附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8.2 名词解释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略)总则

1.1 目的为预防和减少尾矿库事故,规范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快捷的应急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环境,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启动Ⅱ级及以上响应的事故(响应分级标准见8.1);

(2)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

(3)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4)需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组织处置的重大事故。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时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减少尾矿库事故灾难造成的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省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重大及以上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尾矿库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尾矿库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主,发生事故的单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行业部门和专家组现场指导、协助做好救援工作,协调调动社会资源参与救援。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救援能力。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增强应急处置方案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应对尾矿库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工作准备,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和预测及预防性检查工作,将日常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和培训,做到常抓不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省政府领导下,省安监局成立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重大以上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工作。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具体承办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省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省安监局分管应急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单位: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规划科技处、监管一处、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监察总队三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负责省救援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向省救援指挥部报告。

(2)根据省救援指挥部的命令,调动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3)联系或调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及时传达上级指示和指挥部的命令。

(5)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报告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救援人力、物力不足时,报请协调增援。

办公室:负责应急职守,接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迅速呈报局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负责交通和后勤保障协调工作。

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公共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与省委宣传部和省政府新闻办及报社、电视台、电台等主流新闻媒体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新闻发布工作,编发事故救援情况简报及通报。

规划科技处:负责应急值守,接到事故报告后向办公室和局领导报告,按局领导指示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上报事故信息,跟踪续报事故进展情况;接收、处置事故发生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事故地政府等通报情况;负责保障局外网、内网畅通运行并协调有关事宜。

监管一处、监察总队有关处:提供事故企业有关情况和信息,复核事故详情,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具体工作;参与组织尾矿库垮坝事故的专家咨询,根据预案通知有关专家赶赴事故现场,负责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上报尾矿库救援信息,按照局领导指示通知有关成员参与指挥,协调指挥有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2.2 有关部门支持配合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配合时,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支持。

事故灾难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省安监局协调有关部门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按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时,报请省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事故灾难跨设区市行政区、跨多个领域或影响特别重大时,由省安监局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4 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省安监局设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专家组由全省非煤矿山方面的专家组成。职责是:

(1)参与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过程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3)为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对尾矿库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提出事故防范措施的建议;

(5)承担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预防与预警

3.1 尾矿库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定期对尾矿库进行安全评价,完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建立尾矿库档案,并将有关材料根据尾矿库的等级,报送省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针对尾矿库事故与洪涝、地震灾害密切相关的特点,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加强对汛期尾矿库的管理,加大对尾矿库的监测监控与预警,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对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进行处理。

3.2 信息监控与报告

省安监局负责尾矿库重大事故信息的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安监总局。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尾矿库的运行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尾矿库事故的信息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省安监局建立全省尾矿库基本情况和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对发生的尾矿库事故及其 发展态势进行动态监控和分析,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应经常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需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

3.3 预警预防行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同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对尾矿库可能存在的危害性、预防知识和紧急情况下避险知识进行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告知尾矿库事故可能危及的区域的群众;雨季前,应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雨季期间,加强对尾矿库的日常检查,同时与气象部门保持经常联系,及时掌握气象信息;事故可能发生时,通过预先确定的报警方法在第一时间告知事故可能涉及的群众。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应急指挥机构应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可能导致尾矿库事故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尾矿库坝体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时;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时;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制最高洪水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时;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时,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尾矿库事故险情,发布事故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组织群众疏散转移,实施救援。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与处理

(1)尾矿库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确定事故影响(或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踪情况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按照有关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自救、互救,并在1小时内报至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并应当在1小时内报至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3)省安监局接到较大(Ⅲ级)尾矿库事故灾难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和可控情况。做好以下工作:①对事发地政府提出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要求。②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③ 根据省安监局(局长)的指令,通知有关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④落实省领导的有关指示,进一步采取相关措施,通过值班信息系统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监管总局报送事故信息,并抄送省环保局等相关部门。

4.2 分级响应

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事故等级分级响应,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所在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

发生Ⅱ级以上事故,立即启动本预案,依次启动县(市、区)、市级、省级应急救援预案,由省安监局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救援。Ⅲ级及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决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发展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应急指挥机构给予增援。

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Ⅲ级应急响应行动前,上报省安监局,值班人员接到报告后,报告规划科技处和办公室,根据局长指示,由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应急准备。

4.3 响应程序

发生 Ⅲ级尾矿库事故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省救援指挥中心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

入预备状态,并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规划科技处接到重大事故信息后要立即转送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跟踪事故救援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按照领导指示,做好事故信息的跟踪和续报工作。

(2)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

(3)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通知尾矿库应急救援专家组、有关救援基地、专业救援队伍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根据需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工作。

发生Ⅱ级尾矿库事故时,省安监局启动本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规划科技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2)规划科技处、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监管一处和监察总队等有关处要进一步核实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等,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3)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组成工作组赴现场指导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4)应急救援办公室(指挥中心)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装备。

(5)规划科技处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安监总局报送有关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政策法规处适时向媒体公布。

4.4 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应急预案统一组织指挥事故救援工作,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设区市人民政府实施Ⅲ级以上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区市安监局应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工作进展以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和提供援助的报告。

省安监局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应急救援力量的布局,协调调集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协助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及时通知省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同时调集有关专家、尾矿库设计、施工、评价单位进行方案论证,提出应对方案;必要时,由省安委会报请省政府协调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4.5 现场紧急处置

尾矿库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事故抢救,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协助救援。

针对尾矿库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抢险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立即组织事故发生地或险情威胁区域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2)划定警戒区域,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周边重要生产、生活设施,防止引发次生的安全或环境事故;

(3)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动员调集当地医疗卫生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确保伤员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4)按照事故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供应并紧急调集相关应急救援设备;

(5)掌握事故发生地气象信息,及时制定科学的事故抢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防止救援过程中发生二次伤亡;

(7)保护好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影响;

(8)随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总局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4.6 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负责尾矿库事故灾难和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报事故救援情况,正确引导媒体和公共舆论。

4.7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确认事故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灾报告。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省安监局,设区市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救援人员、遇难人员补偿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负责恢复正常工作秩序,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

5.2 保险

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单位及人员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事故单位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设区市安监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省安监局。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单位的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班,有关人员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省安监局负责建立与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级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尾矿库及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负责管理和维护。

省应急办(指挥中心)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相关应急资源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重要信息。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装备。有关单位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单位、本地区尾矿库事故救援的需要与特点,储备必要的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

6.2.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以省级矿山专业救援队伍和尾矿库所属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开展培训、演练,做到反应快捷,常备不懈,没有专业队伍的所属单位要与有资质的矿山救护队签订协议,公安、武警部队是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重要的支援力量。

6.2.3 交通运输保障

省安监局建立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交通地理信息系统,在应急响应期间,协调公安、交通、企业主管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为尾矿库事故抢险救援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运有关应急救援人员、装备和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和调集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

6.2.4 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尾矿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治疗。必要时,省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有关医疗部门实施救援。

6.2.5 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6 环境保护保障

事故发生地各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中的环境保护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开展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2.7 气象保障

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当地气象部门要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协调相关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资料和气象服务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6.2.8 物资保障

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本地区、本矿山尾矿库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响应时所需物资的调用,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

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尾矿库所属单位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 公众信息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尾矿库所属单位按照规定向公众和职工说明尾矿库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尾矿库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2 培训

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应急救援机构按规定对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救援人员了解掌握尾矿库垮坝事故抢救知识和技能,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4.3 演练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每年组织一次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演练,尾矿库及所属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开展应急能力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尾矿库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能力,并将演练的书面总结报告,于演练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预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6.5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

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各设区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监督和检查。处罚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未对尾矿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练、备案、评审,造成后果的;

(三)尾矿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发生,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等严重后果的。附则

8.1 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尾矿库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人);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重要河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或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500~1000人;或造成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影响河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或社会影响重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需要疏散转移100~5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大等。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Ⅳ级响应:尾矿库发生垮坝事故,已经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等。

8.2 名词解释

尾矿:金属或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排放的“废渣”。这些尾矿由于数量大,有些还含有暂时不能处理的有用或有害成分,如随意排放,就会造成资源的流失,大面积覆没农田或淤塞河道,污染环境。

尾矿库:指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以堆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除尾矿或其它工业废渣的场所,是维持矿山正常生产的必要设施。由于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的危险源,存在溃坝危险,一旦失事,容易造成重特大事故。冶炼废渣形成的赤泥库,发电废渣形成的废渣库,也按尾矿库进行管理。

8.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由省安监局及时组织修订,并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改。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安监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6篇: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26143621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7年12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2.2组织机构 2.3职责 2.4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级别 3.3预警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标准 4.2分级响应程序 4.3指挥和协调 4.4紧急处置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4.9信息发布 4.10应急结束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为迅速、有效、有序和妥善地做好我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事态的扩大,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矿山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在成都市人民政府及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所属区(市)县安监局备案。

2.2组织机构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成立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矿山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和救援处置等工作。成都市矿山事故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局长

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协调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2.3职责

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领导全市矿山应急救援工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有关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以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根据事故发生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报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成都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修订;负责处理矿山安全事故的日常工作;组织、检查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矿山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实施工作;赶赴事故现场,参与矿山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与中

2.5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照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或者市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3、预警和预防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矿山生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制度,煤矿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远程监控信息系统,并与省、市和当地安监局监控系统联网,实现资源共享,应急联动。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按照下列程序报告:

3.1.1矿山企业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矿山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3.1.2根据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接报部门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

3.1.3市安监局接警后,按照事故发生的情况和级别,分别向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省安监局报告。

4.1.1一般事故(Ⅳ级)

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4.2.2较大事故(Ⅲ级)

一次死亡3-9人,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事故;

4.2.3重大事故(Ⅱ级)

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2.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一次死亡5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4.2分级响应程序

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同配合的原则,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1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区(市)县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将事故情况及救援处置情况上报市安监局。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2.2Ⅲ级以上(含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以上(含Ⅲ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市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立即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全生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个人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2)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3)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5)负责治安管理。4.7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时,区(市)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向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协调有关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市级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15.4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较大事故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或经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或委托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5事故总结

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事发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地区、部门、单位有关人员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和建议。评估总结报告应在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10日内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接到报告后5日内报送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市级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安监局负责建立与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的通讯联系;开发和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并组织收集、管理和维护。

区(市)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和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

3应具备应急救援的基本设施和设备。应急救援物资保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基本生活品的供应和重要生活品的储备按照《成都市粮食应急预案》执行

6.8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9技术储备与保障

以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基础,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需要,充实、完善应急救援专家组成员。依托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管理、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研究。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矿山开采企业要按规定向民众和员工说明矿山开采的危险及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矿山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防、自救、互救的常识。

7.2学习培训

矿山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要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应急演习

5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8.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9.附录(略)

第7篇:宜丰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宜丰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确保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能够迅速有效地组织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宜丰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编写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 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是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县长的领导下,通过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县长具体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设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长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县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工会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并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办公室。

1、指挥部要掌握全县范围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

2、指挥部成员单位要随时和县政府应急值班室保持联系,保证一有情况立即到位。

3、指挥部有权对全县范围内用于抢救工作的人员、车辆及各种物资和人力资源进行调度。

4、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现场抢救方案,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2)积极组织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

(3)组织事故危险区域内的群众疏散和转移;

(4)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抢救工作进展情况,并写出事故处理情况报告。

2.3 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协调管理;县政府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县安监局负责(应急办电话:2789118)。应急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救援协调和预警工作。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

2、了解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级别、伤亡和损失情况,向指挥部提供启动预案决策依据。

3、收集和通报事故情况。2.4 工作机构及职责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调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由县公安局(包括治安大队、交警大队、巡警大队和消防大队)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大队。一旦事故发生,负责立即对现场进行戒严,疏通道路交通,抢救伤员,维持社会秩序等。

2、由县卫生局组织县内各大医院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医疗抢救应急大队,制定应急抢救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各医疗单位对抢救工作所需要的车辆、药品、医疗器械、血浆等要有应急储备,确保抢救工作能够立即开展。

3、县环保局在发生涉及环境安全的事故后要快速介入,协调有关专业人士及上级部门采取措施,评估环境影响情况,拿出防范、消除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安全生产各职责部门要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出现事故后要根据指挥部要求快速集结待命。

5、县红十字会负责救援物资的接收管理,必要时承担募捐组织工作。

6、县财政局要筹措资金保证应急费用的开支。

7、县政府应急值班室、县武装部要与驻军有关部门建立通信联系。紧急情况下,可请县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给予援助。

2.5 乡镇(场)应急领导机构

乡镇(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并结合县政府应急机构的设置模式及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组织。

2.6 专家组

县政府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专业人才库,并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折本县安全事故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加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县政府要建立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组织有关部门整合当地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建立接报

和处置应急平台,加强乡镇(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能力建设。

3.1 预测与预警

各乡镇(场)和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各乡镇(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制度和信息监测网络,并依托政府系统的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预测预警系统。各乡镇(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进行预测,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3.2 应急处置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故单位要立即报告县安监局,县安监局在事故发生后两小时内报县政府和市安监局,事故报告要有如下内容:报告事故发生地点、事故类别及人员、财产损失概况。

在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投资人)负责,当地乡镇(场)积极协调,并采取处置措施。要坚持先人员、后物资的原则,控制事态恶化,对处于危险场所的人员要立即疏散和撤离,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3.3 应急救援

现场抢救工作要“先制止事故进一步发展,同时展开抢救,按照“先人员、后物资,先重点、后全面”的原则,在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进行。

1、县政府应急办接到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立即向上级报告,请求支援,并根据情况,迅速做出决策。

(1)召开指挥部成员紧急会议,研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责成专人组织实施。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指挥长、副指挥长要亲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督导,做好事故抢救工作。

(3)值班人员根据有关领导指示,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并进行临时紧急处置。

(4)指挥长、副指挥长要根据有关部门分工,协调指挥事故现场抢救工作专家组、应急抢险组、善后处理组、勘验组、事故调查组、后勤保障组,并指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抢救工作。

县安监局、公安局、卫生局、监察局、工会等部门按分工各司其职: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疏散群众和疏导车辆;县卫生局负责伤亡人员救护;县安监局、监察局、工会在配合抢救的同时,注意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2、根据事故类型不同,现场抢救工作的组织由牵头部门和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火灾事故由县消防部门牵头;民爆物品爆炸事故和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由县公安部门牵头;中毒事故由县卫生防疫部门牵头;建筑物倒塌事故由县建设部门牵头;学校发生事故由县文教部门牵头,交通事故由县交警部门牵头;森林火灾事故由县林业部门牵头;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事故由县安监部门牵头。

3、现场抢救工作中有关通讯、车辆、道路交通、供电、供水等保障工作,分别由县电信(移动、联通)、交通、交警、电力、水利等部门负责。

4、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由各专业小组按职责分别立即开展工作。

(一)事故调查工作小组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公安、工会和事故主管部门派人组成,并邀请县检察院派人参加。主要负责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指导并督促事故单位制定事故整改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调查结果上报。

(二)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单位和部门负责,做好伤亡家属情绪安抚工作,及时做好善后赔偿和抚恤,确保社会稳定。

(三)伤亡人员救护及处置工作由县卫生局牵头,事故单位和主管部门派人参加,主要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和伤亡人员家属接待等工作。

(四)现场清理及生产、生活的恢复工作由事故单位及其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必须经事故调查小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五)各项善后工作结束后,各小组要写出应急救援处理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汇总后写出事故整体情况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

5、事故救援电话

(一)县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值班室设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值班电话:2789118

(二)事故紧急救援电话: 医疗急救中心120

火灾事故119 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爆炸事故110 交通事故122 学校各类事故 2765137

(文教局)

建筑事故 2765170

(建设局)

危险化学品事故 2789118

(安监局)

森林火灾事故 2780007

(林业局)

水库坍塌事故 2765253

(水务局)

各类中毒事故2781262

(卫生局)

矿山事故 2789118

(安监局)

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2788145(质监局)上述所有值班电话要保持24小时畅通。

(三)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生事故灾难,目击者要立即向事故救援单位和医疗中心报告,同时报县政府应急值班室。

(四)事故救援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限立即出动,赶赴事故现场,不得延误。事故发生地较远,赶赴现场时间较长的,要立即通知当地乡镇(场)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

(五)县政府应急值班室值班人员接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报告后,要问清事故地点、性质、报告人的单位和姓名等情况,立即上报县政府值班领导,并迅速通知应急指挥部所有成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六)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一旦发生,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

6、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协同相关主管部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实施。各乡镇(场)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练。设置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行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总结,并在必要时修改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改进和完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6.2 宣传与培训

宣传、文教、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过印刷宣传资料和广播、电视、网络等信息载体,广泛宣传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可公布的应急预案内容,以及有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方面的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3 责任与奖惩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同时,对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一)本预案由县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各乡镇(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自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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