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专项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材料_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 时间:2020-02-29 08:49:4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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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安全措施和应急

预案材料

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

根据本企业特点,以及对施工现场危害因素识别,对以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制定措施:

1、高度超过20 米的大型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悬挑脚手架;吊蓝架;6.5 米高的满堂脚手架;

2、深度超过1.5 米的沟槽和深度超过5 米的基坑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含人工扩孔桩作业);

3、塔式起重机作业;

4、装饰工程的消防安全;

下列为大型脚手架、深基础土方工程、塔式起重机、装饰工程消防安全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控制措施。

一、大型脚手架控制措施

大型脚手架是指:搭设高度在20m 以上的组装式脚手架;搭设高度小于20m 的悬挑脚手架;高度在6.5m 以上、均布荷载大于3KN/m2 的满堂红脚手架;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

1、因地基沉降引起的脚手架局部变形。在双排架横向截面上架设八字戗或剪刀撑,隔一排立杆架设一组,直至变形区外排。八字戗或剪刀撑下脚必须设在坚实、可靠的地基上。

2、脚手架赖以生根的悬挑钢梁挠度变形超过规定值。应对悬挑钢梁后锚固点进行加固,钢梁上面用钢支撑加U 形托旋紧后顶住屋顶。预埋钢筋环与钢梁之间有空隙,须用马楔备紧。吊挂钢梁外端的钢丝绳逐根检查,全部紧固,保证均匀受力。

3、脚手架卸荷、拉接体系局部产生破坏。要立即按原方案制定的卸荷、拉接方法将其恢复,并对已经产生变形的部位及杆件进行纠正。如纠正脚手架向外张的变形,先按每个开间设一个5t 倒链,与结构绷紧,松开刚性拉接点,各点同时向内收紧倒链,至变形被纠正,做好刚性拉接,并将各卸荷点钢丝绳收紧,使其受力均匀,最后放开倒链。

4、附着升降脚手架出现意外情况,工地应先采取如下应急措施:(1)沿升降式脚手架范围设隔离区。

(2)在结构外墙柱、窗口等处用插口架搭设方法迅速加固升降式脚手架。(3)立即通知附着升降式脚手架出租单位技术负责人到现场,提出解决方案。

二、深基础土方工程控制措施

深基础土方工程是指挖掘深度超过1.5m 的沟槽和深度超过5m(含)的土方工程,以及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1、悬臂式支护结构过大,内倾变位。可采用坡顶卸载,桩后适当挖土或人工降水、坑内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增设撑、锚结构等方法处理。为了减少桩后的地面荷载,基坑周边应严禁搭设施工临时用房,不得堆放建筑材料和弃土,不得停放大型施工机具和车辆。施工机具不得反向挖土,不得向基坑周边倾倒生活及生产用水。坑周边地面须进行防水处理。

2、有内撑或锚杆支护的桩墙发生较大的内凸变位。要在坡顶或桩墙后卸载,坑内停止挖土作业,适当增加内撑或锚杆,桩前堆筑砂石袋,严防锚杆失效或拔出。

3、基坑发生整体或局部土体滑塌失稳。应在有可能条件下降低土中水位和进行坡顶卸载,加强未滑塌区段的监测和保护,严防事故继续扩大。

4、未设止水幕墙或止水墙漏水、流土,坑内降水开挖造成坑周边地面或路面下陷和周边建筑物倾斜、地下管线断裂等。应立刻停止坑内降水和施工开挖,迅速用堵漏材料处理止水墙的渗漏,坑外新设置若干口回灌井,高水位回灌,抢救断裂或渗漏管线,或重新设置止水墙,对已倾斜建筑物进行纠倾扶正和加固,防止其继续恶化。同时要加强对坑周地面和建筑物的观测,以便继续采取有针对性的处理。坑外也可设回灌井、观察井,保护相邻建筑物。

5、桩间距过大,发生流砂、流土,坑周地面开裂塌陷。立即停止挖土,采取补桩、桩间加挡土板,利用桩后土体已形成的拱状断面,用水泥砂浆抹面(或挂铁丝网),有条件时可配合桩顶卸载、降水等措施。

6、设计安全储备不足,桩入土深度不够,发生桩墙内倾或踢脚失稳。应停止基坑开挖,在已开挖而尚未发生踢脚失稳段,在坑底桩前堆筑砂石袋或土料反压,同时对桩顶适当卸载,再根据失稳原因进行被动区土体加固(采用注浆、旋喷桩等),也可在原挡土桩内侧补打短桩。

7、基坑内外水位差较大,桩墙未进入不透水层或嵌固深度不足,坑内降水引起土体失稳。停止基坑开挖、降水,必要时进行灌水反压或堆料反压。管涌、流砂停止后,应通过桩后压浆、补桩、堵漏、被动区土体加固等措施加固处理。

8、基坑开挖后超固结土层反弹,或地下水浮力作用使基础底板上凸、开裂,甚至使整个箱基础上浮,工程桩随底板上拔而断裂以及柱子标高发生错位。在基坑内或周边进行深层降水时,由于土体失水固结,桩周产生负摩擦下拉力,迫使桩下沉,同时降低底板下的水浮力,并将抽出的地下水回灌箱基内,对箱基底反压使其回落,首层地面以上主体结构要继续施工加载,待建筑物全部稳定后再从箱基内抽水,处理开裂的底板后方可停止基坑降水。

9、在有较高地下水的场地,采用喷锚、土钉墙等护坡加固措施不力,基坑开挖后加固边坡大量滑塌破坏。停止基坑开挖,有条件时应进行坑外降水。无条件坑外降水时,应重新设计、施工支护结构(包括止水墙),然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施工。

10、因基坑土方超挖引起支护结构破坏。应暂时停止施工,回填土或 在桩前堆载保持支护结构稳定,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1、人工挖孔桩,护壁养护时间不够(未按规定时间拆模),或未按规定做支护,造成坍塌事故。由于坍塌时护壁可相互支撑,孔下人员有生还希望,应紧急向孔下送氧。将钢套筒下到孔内,人员下去掏挖,大块的砼护壁用吊车吊上来,如塌孔较浅,可用挖掘机将塌孔四周挖开,为人工挖掘提供作业面。

三、塔式起重机控制措施

塔式起重机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购或者租用 的塔式起重机。

1、塔吊出轨与基础下沉、倾斜:

(1)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回转机构锁住,限制其转动。(2)根据情况设置地锚,控制塔吊的倾斜。

(3)用两个100t 千斤顶在行走部分将塔吊顶起(两个千斤顶要同步),如是出轨,则接一根临时钢轨将千斤落下使 出轨部分行走机构落在临时道上开至安全地带。如是一侧基础下沉,将下沉部位基础填实,调整至符合规定的轨道高度落下千斤顶。

2、塔吊平衡臂、起重臂折臂:(1)塔吊不能做任何动作。

(2)按照抢险方案,根据情况采用焊接等手段,将塔吊结构加固,或用连接方法将塔吊结构与其它物体联接,防止塔吊倾翻和在拆除过程中发生意外。

(3)用2—3 台适量吨位起重机,一台锁起重臂,一台锁平衡臂。其中 一台在拆臂时起平衡力矩作用,防止因力的突然变化而造成倾翻。(4)按抢险方案规定的顺序,将起重臂或平衡臂连接件中变形的连接件取下,用气焊割开,用起重机将臂杆取下;

(5)按正常的拆塔程序将塔吊拆除,遇变形结构用汽焊割开。

3、塔吊倾翻:

(1)采取焊接、连接方法,在不破坏失稳受力情况下增加平衡力矩,控制险情发展。

(2)选用适量吨位起重机按照抢险方案将塔吊拆除,变形部件用气焊割开或调整。

4、锚固系统险情

(1)将塔式平衡臂对应到建筑物,转臂过程要平稳并锁住。(2)将塔吊锚固系统加固。

(3)如需更换锚固系统部件,先将塔机降至规定高度后,再行更换部件。

5、塔身结构变形

(1)将塔式平衡臂对应到变形部位,转臂过程要平稳并锁住。

(2)根据情况采用焊接等手段,将塔吊结构变形或断裂、开焊部位加固。(3)落塔更换损坏结构。

四、消防安全措施

1、临时线路的消防安全控制措施:由于在施工期间需用大量的线路,在工程内架设了大量的高压线路,所以高压线路的铺设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由正式的电工安装临时用电线路和临时用电灯泡,其他任何施工人员不得随意在线路上私拉乱接线路,临时用电的闸箱非正式电工不得随意拆改箱内的线路。临时线路的架设高度应符合要求。施工期间各工种的机械设备的线路不得有破损,线路的接头应符合要求,不得使用损坏的插头。施工期间电工操作人员要每天对线路和闸箱进行巡视、检查。

2、氧气瓶、乙炔瓶消防安全控制措施:

(1)施工期间工程内不准任何单位在工程存放氧气瓶、乙炔瓶。(2)氧气瓶、乙炔瓶的施工作业时要与明火点保持10 米的距离。氧气 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保持在5 米以上。

重大隐患治理监控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时间不超过5天;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要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确定专人24小时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隐患监管责任单位(班组)。监管责任单位(班组)要对安全生产隐患所在部位实施重点监管,加大巡回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督促尽快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措施长时间得不到落实、超过整改期限的,要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确认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或项目经理),限期解决问题,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没有隐患整改报告不放过。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要严格要求,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采取强制措施,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第五条 本单位或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隐患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示标示,停止使用。

重大隐患报告与评估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事故的防范工作,进一步强化超前控制意识,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保人身、保设备、保工程”安全的总体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谓重大隐患,是指生产设备(设施)、环境、机具、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等方面存在的,不采取必要的、有效的防范措施或不进行彻底消除,则极有可能造成下列严重后果的显在或潜在隐患:它包括威胁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造成重要设备损坏或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引发或扩展成为重大火灾事故;引发或扩展成为触电事故;引发或扩展成为机械伤害事故;引发或扩展成为坍塌事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发其它重大不安全事件。

第三条:重大隐患一经发现,隐患所在单位必须立即组织进行彻底消除。对一时消除不了的,要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隐患发展的快慢针对性地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并落实到岗位上严格执行,同时要提出消除隐患的具体计划。

第四条:对本单位无力组织消除的重大隐患除采取好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外,要按程序书面报告职能部门。

第五条: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研究消除的办法,做到资金、负责人、时间三落实。

第六条:项目部要在每月12日前将本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上报到公司安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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